邳州法院审判大楼

主审法官刘雪梅

被告人李荣合

网络直播小组

主审法官进行法庭调查

当庭宣判
2010年12月2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 [主持人]:
    主持人:网络庭审直播,审判过程公开,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赵晨,感谢大家再次对邳州市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
    [16:02:20]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庭审开始之前,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荣合,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峄城区底阁镇陶墩村96号。被告人李荣合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10年8月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份,林武松、刘辉、王斌预谋在邳州市刘林遗址内盗掘古墓葬。林武松、刘辉、杜海鸥在王斌的指引下选好地点,后又联系白二辉、彭夫平、刘传贵等人在邳州市刘林遗址内盗掘古墓葬,因下雨水大而停止挖掘。一个星期后,刘辉联系王彦飞,王彦飞又联系被告人李荣合及黄继营与周忠海、杨守金、李荣海等人在刘林遗址内继续盗掘原先盗掘未成功的古墓葬。
    2010年8月7日,被告人李荣合在山东省峄城区底阁镇集市上被民警抓获。
    [16:03:05]
  • [主持人]:
    本案主审法官刘雪梅,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曹瑞。
    [16:03:38]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工作已准备就绪,请书记员开始宣布法庭规则。
    [16:03:59]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16:04:32]
  • [审判员]:
    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核对当事人身份
    被告人李荣合,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6801131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峄城区底阁镇陶墩村96号。
    [16:05:02]
  • [审判员]:
    被告人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16:05:21]
  • [被告人]:
    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16:05:36]
  • [审判员]:
    被告人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16:05:50]
  • [被告人]:
    2010年8月7日因涉嫌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6:06:10]
  • [审判员]: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16:06:27]
  • [被告人]:
    收到了
    [16:06:39]
  • [审判员]:
    收到多长时间了
    [16:07:03]
  • [被告人]:
    三天前收到的
    [16:07:17]
  • [审判员]:
    邳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荣合涉嫌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刘雪梅独任审判,书记员曹瑞担任庭审记录。
    宣布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6:08:03]
  • [审判员]:
    被告人听清了吗?
    [16:08:19]
  • [被告人]:
    听清了
    [16:08:32]
  • [审判员]:
    是否申请回避?
    [16:08:48]
  • [被告人]:
    不申请回避。
    [16:09:01]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及辩论,代为宣读起诉书。
    [16:09:22]
  • [审判员]:
    宣读邳检诉刑诉(2010)681号起诉书(内容略)
    [16:09:38]
  • [审判员]:
    被告人李荣合,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
    [16:09:58]
  • [被告人]:
    听清了
    [16:10:14]
  • [审判员]: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16:10:42]
  • [被告人]:
    没有异议,指控属实。
    [16:10:54]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是否需要陈述?
    [16:11:12]
  • [被告人]:
    不陈述了。
    [16:11:25]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原来在公安机关供述是否属实?
    [16:11:40]
  • [被告人]:
    属实。
    [16:11:5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
    [16:12:09]
  • [审判员]:
    宣读出示
    [16:12:24]
  • [审判员]:
    第一组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据卷P4-9)
    李荣合于2010年8月7日在山东省峄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依法所做供述(时间:11时30分至11时50分;侦查员:王国庆,记录员:陈亮;摘自证据卷P5)我和王彦飞、杨守军、李荣海、周忠海、黄继营一起在邳州市盗墓。从台儿庄东的转盘往东走大约200米,往南拐,至运河的北河堰。再往东走4-5里路,下河堰往东走一里路左右到了一片洼地,再往北拐就到了。
    李荣合于2010年8月7日在邳州市公安局戴庄派出所依法所做供述(时间:16时30分至17时23分;侦查员:王阳,记录员:曹强;证据卷P7-8)
    2009年大概六七月份的一天,我的一个远亲王彦飞打电话给我说:“苍山那边一个亲戚在邳州有朋友,知道有地方能挖到东西,你跟着一起干吧,扒出东西我们分三分之一。”当时杨守金也喊我,我就答应了,接着一天晚上天刚黑,邳州这边去了一辆客货车拉我们,从台儿庄河沿下车,到了我们挖墓的地方,王彦飞组织我们五个人挖,邳州这边把风的有两个人,后来知道有个姓林的跟他干,工具都是邳州这边姓林的他们提供的,我们6个人轮流挖,第一晚上挖了有两米挖,也没挖出什么东西,早上六点半收,邳州这边安排车送我们回家,连挖了三个晚上,也没出什么东西。后来我就不来了,我哥李荣海和我姐夫黄继营都不来了。
    我们那边六个人,分别是我和王彦飞、杨守金、周忠海、李荣海、黄继营,邳州这边我不认识,就知道有个姓林的。
    2、己被判刑的同案人供述
    (1)王彦飞于2009年9月11日在邳州市公安局戴庄派出所依法所做供述(时间:8时30分至10时20分;侦查员:王阳,记录员:曹强;证据卷P10-19)
    大约一个月前(七月份左右),姓林的安排了一辆柳州五菱去接我,车到后,我喊上杨守金,杨宁金喊了李荣合,李荣合喊他哥和他姐夫,我又喊了周中海加上姓林的安排开车来接我们的二个人,车上一共坐了八个人,周中海带的探墓工具,车开到刘林遗址东边河堰上,车上人又打电话给姓林和姓张的,当时他们车上都带了工具,姓林、姓张和车上的两个人望风的,我们六个人挖的,挖一夜,什么也没挖到,到家都五点多了。
    第二天晚上,姓林的又安排那两个小青年还开那辆车来接我们,当天周中海没去,我和李荣和、李荣和他哥、他姐夫、杨守金去的。又挖了一夜,什么也没挖到。
    (2)周忠海于2009年9月11日在邳州市公安局戴庄派出所依法所做供述(时间:9时10分至10时40分;侦查员:吴龙,记录员:陈操;证据卷P20-26)
    大约一个月前(下大雨之前),王彦飞打电话给我,说去干活(就是挖墓的),后来带车来接我,开的是白色客货双排座车,把我们送到台儿庄和江苏搭界的牌子下的车,步行到堰下面,上边有“刘林遗址”的牌子。我们挖墓的地方离牌子有一里路远。挖到12点多,回去了。我一共挖了四次,前三次都没挖到东西,第四次被派出所的人抓到了。
    (3)杨守金于2009年10月15日在邳州市公安局戴庄派出所依法所做供述(时间:15时34分至16时30分;侦查员:王阳,记录员:曹强;证据卷P27-30)
    2009年8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下午6点左右,王彦飞坐着微型客货去找我,又让我打电话给李荣合,让他在周中海家等着,后来,李荣合、李荣合他哥、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我们一共6个人都上车了。周忠海带着探墓的工具,车上王彦飞又联系姓杜的。挖墓的地方在台儿庄和邳州搭界,我们六个人,墓地还有四个人,他们给放哨,我们挖了一夜,什么也没挖到。到夜里三四点,邳州人开车把我们六人送走了。第二天还是我们六个人,他们四个人,挖到一点多回家了。第三次是在第二次后隔了一二天,还是我们那几个人,三次都没挖到东西。
    (4)李荣海于2009年11月18日在邳州市公安局戴庄派出所依法所做供述(时间:16时55分至17时20分;侦查员:吴龙,记录员:曹强;证据卷P31-32)
    在今年五六月份的一碟,王彦飞开车找我挖墓,我们当时一共是6个人,分别是我、李荣合、杨守金、周忠海、黄继迎、王彦飞,我们挖了三个晚上。
    (5)刘辉于2009年11月4日在邳州市公安局派出所依法所做供述(时间:22时05分至00时20分;侦查员:王阳,记录员:曹强;证据卷P33-38)
    大概四五个月前,我联系山东峄城的朋友老王,他说过他会挖墓,让他来戴庄看墓。一开始挖墓的人有我、杜海鸥、林武松、刘传贵、彭福来、杨楼一姓白的,一个叫二辉的。后来我联系邢楼一个姓许的朋友,他有一辆客货车,我跟他说了在戴庄挖墓的事,让他帮忙接人,答应挖到东西有他的份,他答应了。第一次是我带着他去老王那接的,那四五个人都是老王找的。之后是姓许的自己去接的,又挖了三个晚上,都没挖到东西。
    (6)杜海鸥于2009年11月18日在邳州市公安局戴庄派出所依法所做供述(时间:15时15分至16时10分;侦查员:吴龙,记录员:曹强;证据卷P39-41)
    2009年7月份,我们原先是6个人在戴庄那挖墓的,是我、刘辉、林武松、彭亚军、刘传贵、白二辉,挖了三个晚上,没挖到东西。隔了有二十几天,我们又挖的。这次是刘辉联系山东的五六个人,还有邳县姓许的兄弟俩,姓许的兄弟开车接了山东的几个人,刘辉和姓许的开车喊我和林武松,这次之后彭亚军、刘传贵和白二辉没去,我们到了原来挖的墓,山东的五六个人负责挖,我和姓许的、林武松、刘辉负责放风,这样挖了两个晚上。
    (7))林武松于2009年10月29日在邳州市公安局戴庄派出所依法所做供述(时间:20时55分至1时05分;侦查员:吴龙,记录员:曹强;证据卷P42-49)
    山东峄城底阁来的四五个人合伙挖墓是刘汉伟(刘辉)联系来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离现在有两个多月了,连续挖了好几个晚上,在我们原来挖的地方挖了。第一天晚上刘汉伟开租来的黑色轿车拉着我和杜庆浩(杜海鸥)三个人,刘汉伟又找的一辆客货车有两个不认识的小伙开的去底阁接的四五个人,到挖墓的地点,我们望风,山东来的人挖坑的。第二天晚上还是这些人去后,后来山东来的人用探针试一下,说我们原来挖的偏了,后来回去了。第三天晚上,我和刘汉伟、杜庆浩、都坐的刘汉伟租来的白色奔驰面包车去到峄城底阁接的人,还是那四五个人。我确实没分清是四个还是五个。我和刘汉伟还有开客货车的小伙子三人望风,杜庆浩和另外跟客货车一起的那小伙子在坑边看着的,底阁来的人带抽水机抽水。当时坑里水怪多,我们就回去了。
    [16:16:13]
  • [审判员]:
    被告人李荣合,你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16:16:19]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6:16:35]
  • [审判员]:
    宣读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邳县人民政府文件(证据卷P74-75)
    关于公布第三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2)邳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证据卷P76-78)
    关于划定刘林遗址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的批复
    (3)邳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据卷P85-87)
    同案犯因盗掘古文化遗址经查证属实,己被分别判刑。
    (4)立案决定书(文书卷P2)
    邳州市公安局2009年9月11日对王彦飞、周忠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立案侦查
    (5)枣庄市公安局底阁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文书卷P3)
    李荣合,1968年1月13日生,身份证号370404196801131819,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16:17:48]
  • [审判员]:
    被告人李荣合,你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16:18:43]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6:18:57]
  • [审判员]:
    宣读出示第三组证据及其他证据
    (1)抓获经过(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 证据卷P2)
    2010年8月7日11时许,我队接群众举报,在峄城区底阁镇集市上将正在卖桃的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嫌疑人李荣全抓获。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卷P79-83)
    (3)邳州市博物馆出具的证明(证据卷P84)
    证明王彦飞等人所盗掘的墓葬方位属刘林遗址保护范围之内。
    (4)情况说明(证据卷P88)
    邳州市公安局戴庄派出所2010年8月19日出具,说明李荣合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的同案犯黄继营、王凤楼现在逃。
    [16:20:48]
  • [审判员]:
    被告人李荣合,你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16:21:03]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6:21:18]
  • [审判员]:
    法庭举证完毕,以上证据系公诉机关提供,经被告人李荣合质证均无异议,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的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
    [16:21:35]
  • [审判员]:
    被告人李荣合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6:21:51]
  • [被告人]:
    没有证据。
    [16:22:1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李荣合进行自行辩护?
    [16:22:26]
  • [被告人]:
    我认罪,没有要辩解的。
    [16:22:5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李荣合,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陈述。  
    [16:23:09]
  • [被告人]:
    以前不懂法,现在知道错了,认罪服法,希望法庭能够宽大处理。
    [16:23:23]
  • [审判员]: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辨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16:23:4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
    [16:24:05]
  • [审判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合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荣合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经考察,符合社区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荣合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
    [16:26:05]
  • [审判员]:
    被告人李荣合,依照法律规定,你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你听清楚了吗
    [16:26:28]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6:26:41]
  • [审判员]:
    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
    [16:27:00]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6:27:14]
  • [审判员]:
    被告人李荣合退庭。
    [16:27:32]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我院司法行政装备科的技术支持,感谢邳州法院办公室同志的图片摄影,庭审记录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
    [16:28:23]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2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