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审判大楼

庭审现场

主审法官刘雪梅、书记员曹瑞

被告人梁龙丁

被告人辩护人

旁听人员

当庭宣判

网络庭审直播小组紧张忙碌中
2010年12月2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 [主持人]:
    网络庭审直播,审判过程公开,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赵晨,感谢大家再次对邳州市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
    [14:34:19]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交通肇事案。庭审开始之前,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梁龙丁,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邳州市宿羊山镇梁口村。被告人梁龙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14日转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7月7日19时40分,被告人梁龙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刑不符的鲁D4580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邳州市宿羊山镇徐井村至梁口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刘山翻水南站地下桥处时,遇情况采取不当,将同方向在前步行的韩新先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邳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梁龙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4:34:36]
  • [主持人]:
    本案主审法官刘雪梅,刑庭代理审判员。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曹瑞。
    [14:35:12]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工作已准备就绪,请书记员开始宣布法庭规则。
    [14:35:24]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14:36:11]
  • [审判员]:
    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核对当事人身份
    被告人梁龙丁,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邳州市宿羊山镇梁口村。
    辩护人周广旭、王海业,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14:37:14]
  • [审判员]:
    被告人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14:38:17]
  • [被告人]:
    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14:39:03]
  • [审判员]:
    被告人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14:39:25]
  • [被告人]:
    2010年7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14日转取保候审。
    [14:40:07]
  • [审判员]: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14:40:23]
  • [被告人]:
    收到了
    [14:40:37]
  • [审判员]:
    收到多长时间了
    [14:40:54]
  • [被告人]:
    三天前收到的
    [14:41:16]
  • [审判员]:
    邳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龙丁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刘雪梅独任审判,书记员曹瑞担任庭审记录。
    宣布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4:41:41]
  • [审判员]:
    被告人听清了吗?
    [14:42:11]
  • [被告人]:
    听清了
    [14:42:26]
  • [审判员]:
    你是否申请回避?
    [14:42:40]
  • [被告人]:
    不申请回避。
    [14:42:54]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及辩论,代为宣读起诉书。
    [14:43:12]
  • [审判员]:
    宣读邳检诉刑诉(2010)680号起诉书(内容略)
    [14:43:40]
  • [审判员]:
    被告人梁龙丁,起诉书的内容你听清了吗?
    [14:43:56]
  • [被告人]:
    听清了
    [14:44:09]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14:44:25]
  • [被告人]:
    没有异议,指控属实。
    [14:44:40]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是否需要陈述?
    [14:44:59]
  • [被告人]:
    不陈述了。
    [14:45:12]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14:45:26]
  • [辩护人]:
    没有问题要问
    [14:45:41]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原来在公安机关供述是否属实?
    [14:45:56]
  • [被告人]:
    属实。
    [14:46:10]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
    [14:46:27]
  • [审判员]:
    宣读出示
    [ 第一组证据]: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梁龙丁于2010年7月8日在邳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事故中队所作供述(时间:20时02分至20时55分;讯问人:张晓强,记录人:韩璐 摘自证据卷P3-7)
    [ 证据内容]:
    2010年7月7日晚上7点30分左右,我和小张开车在宿羊山韩家村给人安太阳能的,去的时候是小张开的,回来的时候我对他说:让我开下。接着我就开车往回来了,我沿着徐井村至梁口村的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当时我用的是近光灯,正行驶着我发现前面六七米远的地方有个同方向步行的人,那个人一开始在路北旁行驶的,我发现后忙按喇叭,对方突然往中间去了,我当时一慌,想踩刹车的,结果踩油门上去了,就把那个人给碰倒了。我停下车后,看见那个人躺在地上,头流了不少血,我就打110报警了,然后让周围过来的人帮我把伤者抬上车去,接着小张开车把伤者送宿羊山医院去了。
    [ 问]:
    事故发生前,你在路面什么位置行驶的?
    [ 答]:
    我一开始在路面中间行驶的。
    [ 问]:
    你什么时候发现对方的?
    [ 答]:
    我发现时相距有六七米远。
    [ 问]:
    你之前怎么没有发现?
    [ 答]:
    我用的是近光灯,看不远。
    [ 问]:
    对方是怎么行驶的?
    [ 答]:
    对方是步行往西去的,一开始在路北旁,距路边有一米远左右。
    [ 问]:
    你发现后采取什么措施?
    [ 答]:
    我就按喇叭,结果对方往中间去,到我车头右前角了。我当时想刹车的,结果踩油门上去了。
    [ 问]:
    你车灯光、刹车性能怎么样?
    [ 答]:
    灯光我没在意,刹车还行。
    [ 问]:
    你车什么位置撞到人的?
    [ 答]:
    我车的右前角撞倒那个人的。
    [ 问]:
    在路面什么位置撞的?
    [ 答]:
    距路北边有二米远左右。
    [ 问]:
    你当时车速有多少?
    [ 答]:
    大约每小时二十公里,在二档上的。
    [ 问]:
    事故发生后,你是怎么做的?
    [ 答]:
    我看对方受伤了,就急忙打电话报警,然后就让周围的人帮忙把伤者抬上车去,我在车上抱着伤者,让小张开车把伤者送宿羊山医院的。
    [ 问]:
    你有驾驶证吗?
    [ 答]:
    我有C4D证。
    [ 问]:
    你开的什么车?
    [ 答]:
    客货两用那种车,我去张平店里时间不常,也没注意这辆车,牌照我不记得。
    [ 问]:
    你开谁的车?
    [ 答]:
    就是宿羊山街张平家电里面的车。
    [ 审判员]:
    被告人梁龙丁,你对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无异议
    [ 答]: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辩护人你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宣读出示 第二组证据 证人证言
    1.证人张敬伟于2010年7月8日16时11分至16时50分在邳州市宿羊山街道依法所作的证言 侦查人员:韩璐 、张晓强 证据卷P13-15
    [ 证据内容]:
    [ 问]:
    昨天晚上在徐井村的水泥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你知道吗?
    [ 答]:
    我知道,我当时坐在肇事车上的福驾驶座上。
    [ 问]:
    你把事故经过讲一下:
    [ 答]:
    2010年7月7日下午2点钟左右,我驾驶店里面的一辆客货两用车道徐井村韩家去给安装太阳能的,当时还有一个姓梁的小伙子坐在副驾驶上,他刚来几天,到晚上7点多钟那会,我们给安装好后,准备回去的时候,我还在那家人院里等着拿钱的,但姓梁的就跑车里去了,等我出去的时候,他已经把车头给调好了,我说:你下来让我开。说了好几遍,他说自己能开。然后就让他开回来了。我们沿着徐井村到刘山闸那条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到徐井庄的一个桥上,我发现前面十几米的位置有个人同方向往西步行走的,一开始在路边,他一开始按喇叭,前面那个人没有反映,接着他就往左打方向想避开那个人的,相距还有几十公分的时候,前面步行那个人突然往西南方向斜着跑过去了,姓梁的一下没反映过来就撞伤去了。我们停车后,发现步行那个人头朝北横躺在路上,接着我们让周围人帮忙把伤者抬车上去了,姓梁的给抱着,我开车给送宿羊山医院去了。
    [ 问]:
    事故发生前,你们是怎么行驶的?
    [ 答]:
    由西向东靠右行驶的。
    [ 问]:
    姓梁的有驾驶证吗?
    [ 答]:
    这个我也不知道。
    [ 问]:
    步行那个人一开始怎么行驶的?
    [ 答]:
    也由东向西沿北旁紧靠路边走了。
    [ 问]:
    当时路面有什么情况吗?
    [ 答]:
    没有。
    [ 问]:
    你们开的什么车?
    [ 答]:
    店里面得客货两用车额,山东的户。
    [ 问]:
    你们开车到哪干什么的?
    [ 答]:
    去给安装太阳的,早上老板给我们分配好任务,到下午我到店里把钥匙拿出来开车走了。
    2.证人李振安于2010年7月8日11时57分至12时26分在邳州市宿羊山镇徐井村依法所作的证言 侦查人员:张晓强、韩璐 证据卷P16-17
    [ 证据内容]:
    2010年7月7日晚上8点多种左右,我在家里喂猪的,突然听见外面有急刹车声音,我忙跑出去看,当时正好是下班高峰,我看见有个人躺在地上,借灯光看好像是本村韩庆先的老三,头朝北,头底下都是血,我急忙回家骑自行车想通知韩庆先的,我骑车往东去到二队小点的时候遇到韩光立,对他说:韩庆先的老三出事了。韩光立说知道了。接着我就回家了,到家门口的时候,看见西边的车和人都不在了。
    [ 问]:
    伤者怎么躺的?
    [ 答]:
    头朝北,脚朝南,在刘山翻水站地下桥的桥面上。
    [ 问]:
    你家在事故现场什么位置?
    [ 答]:
    在事故现场东边路北旁,距现在在四十米远左右。
    [ 审判员]:
    被告人梁龙丁,你对这组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 答]: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辩护人你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宣读出示 第三组证据 其他证据的主要材料: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证据卷P18-24
    2.发破案经过 证据卷P2-3
    3.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 证据卷P26
    4.机动车查询信息 证据卷P27
    5.协议书 诉讼卷P16
    6.尸体检验报告 诉讼卷P12
    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诉讼卷P13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梁龙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几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佳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经集体研究认为:在本起事故中,梁龙丁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新先不负事故责任。
    9.刑事责任年龄证明 证据卷P1
    以上证据证实被告人梁龙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体要件;被告人人梁龙丁在客观上又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客观方面的要件;被告人梁龙丁在主观上系过失,符合主观要件;被告人梁龙丁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符合客体要件。
    [14:49:55]
  • [审判员]:
    被告人梁龙丁,你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14:50:22]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4:50:36]
  • [审判员]:
    辩护人你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14:50:50]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4:51:04]
  • [审判员]:
    法庭举证完毕,以上证据系公诉机关提供,经被告人梁龙丁质证均无异议,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的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
    [14:51:33]
  • [审判员]:
    被告人梁龙丁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14:51:54]
  • [被告人]:
    没有证据。
    [14:52:14]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14:52:30]
  • [辩护人]:
    有证据提交,1、谅解书一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2、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
    [14:53:2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梁龙丁进行自行辩解?
    [14:53:51]
  • [被告人]:
    我认罪,没有要辩解的
    [14:54:09]
  • [审判员]:
    辩护人进行辩护
    [14:54:23]
  • [辩护人]: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梁龙丁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3、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没有前科。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梁龙丁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14:56:12]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梁龙丁,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陈述。  
    [14:56:37]
  • [被告人]:
    对不起被害人及其亲属,认罪服法,希望法庭能够宽大处理。
    [14:56:54]
  • [审判员]:
    现在宣判。
    [14:58:3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
    [14:58:40]
  • [审判员]: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辨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龙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刑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梁龙丁犯罪后接受电话传唤,主动等候司法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梁龙丁系过失犯罪,其与被害人家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经考察,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龙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5:00:30]
  • [审判员]:
    被告人梁龙丁,依照法律规定,你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你听清楚了吗
    [15:01:06]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5:01:25]
  • [审判员]:
    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
    [15:01:48]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5:02:09]
  • [审判员]:
    被告人梁龙丁退庭。
    [15:03:00]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我院司法行政装备科的技术支持,感谢邳州法院办公室同志的图片摄影,庭审记录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
    [15:08:17]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