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长李国泉

审判员何渊

人民陪审员许贵忠

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法庭事实调查

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2010年12月1日13:45直播上海二中院审理一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3:50:17]
  • [审判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纽益购(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居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原告纽益购(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居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鉴于两案涉及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和相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将合并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李国泉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何渊、人民陪审员许贵忠组成合议庭,审判员李国泉担任审判长,承办法官何渊,书记员李晶晶、曹奕,由李晶晶担任庭审记录。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原告有变更撤销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向证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进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请求调解和申请执行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对笔录中记载自己陈述部分确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13:51:31]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上述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回答法庭询问,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履行。
    [ 审判长]:
    原告,听清楚了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被告,听清楚了吗?
    [ 被告]:
    (均答)听清楚了。
    [13:53:01]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 审判长]:
    原告,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 被告]:
    (均答)不申请。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被告,诉状副本收到没有?是否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 被告]:
    (均答)收到了。
    [13:54:44]
  • [审判员]:
    原告,先就161号一案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2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1、2收回、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1、2公开消除因专利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4、判令被告1、2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指处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1、2共同承担。
    事实理由(详见诉状)
    [13:57:57]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陈述162号一案的诉讼请求并归纳事实和理由。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2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1、2收回、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1、2公开消除因专利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4、判令被告1、2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指处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1、2共同承担。
    事实理由(详见诉状)
    [13:58:53]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在两起案件中主张名称为“扫地机”(专利号为ZL200830067780.7)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
    [ 审判员]:
    你刚才在诉状副本中读到的商标侵权行为在本案中是否主张?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主张。
    [ 审判员]:
    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是否仅指专利侵权行为?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
    [14:00:54]
  • [审判员]:
    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申请日为2008年9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30日。
    [ 审判员]:
    各被告的侵权行为及各自之间的关系?
    [ 原告委托代理人]:
    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居馨吸尘扫除机”,被告上海居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被告上海居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上海居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产品供应方,其他两被告为销售平台。
    [14:01:52]
  • [审判员]:
    要求被告上海居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在161号一案中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范围?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在被告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顾戴路店、黄兴路店的销售范围内。
    [ 审判员]:
    要求被告上海居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在162号一案中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理由及其承担的范围?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在被告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大华店的销售范围内。
    [14:02:49]
  • [审判员]:
    要求各被告已何种方式公开消除影响?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在《新民晚报》刊登启示消除影响。
    [ 审判员]:
    161号一案中,赔偿金额30万元所包含的具体的合理费用数额?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公证费2000至3000元之间不等。购买侵权产品所支出的费用,每个488元。
    [ 审判员]:
    合理费用一共多少?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赔偿数额包括经济损失一部分,和合理费用一部分。
    [ 审判员]:
    合理费用包含的费用一共是多少?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公证费6100元,产品购买费用488元*3台,14640元。
    [ 审判员]:
    161号案合理费用一共是多少?
    [ 原告委托代理人]:
    6016元。
    [14:04:13]
  • [审判员]:
    基于被告上海居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这一案中主张的费用是6016元?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
    [ 审判员]:
    162号一案中,赔偿金额30万元所包含的具体的合理费用数额?
    [ 原告委托代理人]:
    1568元。
    [ 审判长]:
    诉状第4项判令被告1、2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你刚才向法庭口头陈述是共同?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共同。我们现在作一调整。
    [14:05:24]
  • [审判长]:
    你再向法庭陈述一下,你要求两被告两案共同赔偿的事实和法律基础。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由第一被告提供侵权产品,第二被告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提供销售平台,两者是密不可分,却一都不可能构成正常的销售行为,所以原告认为两被告构成共同销售侵权行为。
    [ 审判长]:
    刚才两原告的陈述,被告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听清。
    [14:06:26]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发表答辩意见。被告上海居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是一起答辩还是分开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一起答辩。
    [ 审判员]:
    如果涉及不同的意见,可以分别陈述。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好的。
    [ 审判员]:
    三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进行简要答辩。
    [14:07:19]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
    我们认为三被告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理由如下,
    1、实际上我们销售的“扫地机”在1999年9月已经由日本日立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并且在2000年公开销售。因此我们认为我们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我们使用的先有设计生产产品,因此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退一步讲,即使我们构成侵犯专利权,原告要求我们赔偿损失30万元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要求过高,请求法庭予以审查。
    [ 审判员]:
    被告上海居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其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没有异议。
    [14:08:59]
  • [审判员]: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上海居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共同销售的涉案产品居馨吸尘扫除机,被告上海居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共同销售了涉案产品居馨吸尘扫除机,对于这节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没有异议。
    [ 审判员]:
    三被告对于涉案产品居馨吸尘扫除机外观与涉案专利的外观相同或者相似是什么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相近似。
    [ 审判员]:
    在本案中你们主要认为居馨吸尘扫除机的外观设计属于一个现有设计,因此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是的。
    [14:09:54]
  • [审判长]:
    根据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现在法庭归纳无争议事实,
    1、2008年9月18日,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扫地机”的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9月30日,该专利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30067780.7。
    2、2010年8月10日,原告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在座落在上海市黄兴路1616号的被告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处购买了居馨吸尘扫除机一台。2010年8月19日,原告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在被告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大华店购买了居馨吸尘扫除机一台。2010年8月26日,原告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在座落在被告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闵行店处购买了居馨吸尘扫除机一台。上述在被告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处销售的居馨吸尘扫除机均由被告上海居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3、三被告确认其销售的居馨吸尘扫除机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相近似。
    原告对于法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有无异议?
    [14:10:3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除了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是完全一致的。
    [ 审判员]:
    三被告向法庭陈述一下你们认为居馨吸尘扫除机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是相近似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是的。
    [ 审判员]:
    你们认为不同点在什么地方?
    [ 被告代理人(严)]:
    从原告机身上有一个开关,而我们销售产品开关是在手柄上。
    [ 审判员]:
    涉案专利的开关是放在机身上,被告的产品是放在手柄上,因此你认为构成近似?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是的。
    [ 审判员]:
    原告有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以实样为准。
    [14:12:04]
  • [审判长]:
    法庭现在询问原告的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上午比对时没有涉及到这部分。
    [ 审判长]:
    三被告对于法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考虑到原告对实物需要核对,对于第三个无争议事实,法院现在排除。对于第一、第二个双方无争议事实,法庭予以确认。鉴于原被告当事人对于法庭归纳前述两个事实没有争议,且相关证据已在证据交换中进行了质证,故本庭对涉及上述事实相关证据法庭就不再重复质证。原被告有无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没有异议。
    [14:13:44]
  • [审判长]:
    法庭现在归纳本案争议焦点,
    1、三被告销售的居馨吸尘扫除机外观设计与原告专利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1、三被告销售的居馨吸尘扫除机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三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
    2、原告在两案中主张赔偿金额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被告对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没有异议。
    [14:14:32]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由原告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主要提供产品的外观和被告销售产品进行比对,通过比对可以说从机身上充分反映出两者是完全一致,特别要指出的是在机身仰视图上能反映出上面有纽益购企业名称,在这个名称上和被告销售的名称、位置、大小是完全一致,所以我们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构成侵权。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意见需要发表?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实际上应该看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俯视图,可以看出我们销售的产品没有开关,而原告向专利局备案的俯视图有一个开关。
    [ 审判员]:
    你认为这是最大的不同点,所以两者构成相近似?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是的。
    [14:15:24]
  • [审判员]:
    原告是否需要阅看实物?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需要。
    [ 审判员]:
    对于被告刚才的陈述有无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这个开关是在原告申请专利之后的升级产品,也就是小的调整,但是整个外观设计没有变化。
    [ 审判员]:
    你们确认涉案产品在产品上的开关确实与外观设计专利设计本身是不相同的?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位置是有不同。
    [14:17:32]
  • [审判员]:
    你再向法庭确认一下,你对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与你现在诉的居馨吸尘扫除机外观设计,你认为构成相同还是相近似?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完全一致。
    [ 审判员]:
    我的问题是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你认为是相同还是相近似?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相近似。
    [14:18:13]
  • [审判员]:
    现在法庭审理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由被告进行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证据1,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2010)沪普证经字第5998号;
    证据2,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2010)沪普证经字第5999号;
    证据3,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2010)沪普证经字第6000号;
    上述三份证据证明通过网络点击可以打开日立公司的网站,在网站上可以清楚的反映出可以购买到与原告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并且该产品在2000年即上市销售。
    [ 审判员]:
    这个产品的名称是什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日立充电式吸尘器。
    [ 审判员]:
    型号呢?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PV―BM2。
    [14:19:15]
  • [审判员]:
    哪份公证书可以显示出这个产品已经于2000年对外销售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5998号公证书最后几页中可以反映出2000年开始对外销售。
    [ 审判员]:
    是不是法庭现在展示证据的这一页?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是的。
    [ 审判员]:
    还有无其他的证据?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证据4,日立充电式吸尘器PV―BM2说明书及其翻译件;
    证据5,日立充电式吸尘器PV―BM2外包装盒,包括使用说明书及充电器;
    [14:20:38]
  • [审判员]:
    这个外包装何时何地取得?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2007年左右从国外带到国内。
    [ 审判员]:
    2007年从国外购买?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是的。
    [ 审判员]:
    其他证据还有吗?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我们还向法庭提供了一张购货发票,为了证明本案外观设计情况,我们通过北京公司向国外购买日立公司型号为PV―BM2日立充电式吸尘器一台,但是由于运输的问题,到现在还没有到货。发票我们已经提交法庭。
    [14:21:51]
  • [审判员]:
    你们去购买了PV―BM2,到目前为止没有到货,也没有向法庭提供?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是的。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4:22:4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1、对外从网页上下载下来的材料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对于这上面所述的从2000年就开始销售,由于被告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印证,所以我们认为他要确认这样一个事实尚不充分,所以他的这个抗辩请法庭根据相关证据效力予以作出确认。
    2、对于PV―BM2外包装,他的来源,企业名称,或者说哪里来的,以及什么时候得到的,这个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所以相同的理由,也就是这样。同时我们要说的,原告所设计产品是在2005年研发,2007年已经在上海市闵行区质量监督管理局有企业标准备案,这个证据我们也已经在庭前向法庭提供,由此表明我们的产品是从2005年就已经开始,而被告抗辩说从2000年就已经有公众所知,这个证据尚不充分。
    [14:23:09]
  • [审判员]:
    法庭询问一下原告,首先对于被告提供PV―BM2日立充电式吸尘器的外观,你认为这个外观和被告产品的外观,你认为相同还是相近似?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相近似。
    [ 审判员]:
    你刚才向法庭陈述说你的涉案专利产品在2005年已经开始策划生产,2007年进行相关的标准登记?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
    [ 审判员]:
    何时正式对外销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7年。
    [14:24:04]
  • [审判员]:
    你向法庭陈述一下,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什么地方?或者说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要点在什么地方?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这个产品是从美国再经过台湾,也就是在当时的市场上有类似的产品已经有。但是那个时候产品,至少有一点,当时上面辊轴上,人家没有带毛刺的。
    [ 审判员]:
    哪个图上可以看到毛刺?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仰视图。当时在市场上所销售的类似产品仅仅是一个真空洗尘功能,我们增加毛刺之后,在这个产品上不仅有真空功能,还有一个机械浸入功能。
    [14:24:55]
  • [审判员]:
    你认为这是外观设计区别于其他产品的地方?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
    [ 审判员]:
    还有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另外这个产品从人的审美角度来说,特别好,比较圆润。人只要略有弯腰,就能达到正常的平行推行。
    [ 审判员]:
    你还是应该集中在外观设计方面。我现在问你的问题是这个设计和现有或者之前的“扫地机”有什么不同?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这个角度刚好也符合人的审美角度,也就是略有弯曲。
    [14:25:54]
  • [审判员]:
    你是指把柄的头部有一个略有弯曲的部分,以前是没有的?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
    [ 审判员]:
    创新在头部略有弯曲,仰视图毛刺的设计?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去掉把手之后的机身,其有圆润的弧度。
    [ 审判员]:
    对于原告刚才的陈述,被告有无意见需要发表?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对于仰视图讲的毛刺部分,我们认为这不属于外观设计方面。另外把柄弯曲和直线,我认为从外观设计上没有很大的区别,只不过相近似。因此我们认为原告申请专利设计与日立公司的外观是相近似的。
    [14:27:39]
  • [审判员]:
    你认为日立公司产品外观上有没有原告刚才所述的这些特征?
    [ 被告一]:
    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日立公司产品与原告所讲的这些特征也有。
    [ 审判员]:
    都包含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是的。
    [ 审判员]:
    被告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和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对于被告上海居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没有。
    [14:28:48]
  • [审判员]:
    就该争议焦点,原告有无反驳证据向法庭提供?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你们上午曾经向法庭补充两份证据,一份是ZL02328979.1外观设计图形,和一份ZL99315712.2外观设计图形,是否作为证据提供?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证明这个产品与我们的产品略有差异。
    [ 审判员]:
    向法庭具体陈述一下。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距离和位置略有差异,这个差异具体落实到与里面的功能有关。
    机身俯视图圆润幅度与其也是不一样的。
    [ 审判员]:
    你现在是指哪份证据的俯视图是一样的?
    [14:30:1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补充证据1和证据2,也就是东芝公司俯视图机身上的圆润弧度不一致。
    [ 审判员]:
    其他还有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手柄弯曲角度,日立公司的角度比较直,也就是说我们的角度比较圆润。或者说一个比较锐钝。
    [ 审判员]:
    日立公司也有圆润的设计,只不过这个弧度设计比较死板?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
    [ 审判员]:
    东芝公司的专利你认为俯视图看上去机身上没有弧度?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
    [14:33:40]
  • [审判员]:
    对于这两份证据,被告有无意见需要发表?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按照我们认为这只是原告的观点而已,我们认为我们看了一下原告向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及我们销售吸尘器,外观是完全一致。
    [ 审判员]:
    你在答辩时陈述你的产品和99年专利外观是相同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是的。
    [ 审判员]:
    这是哪份外观设计?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99年9月16日申请,授予日是2000年4月14日,电动真空吸尘器。
    [14:35:12]
  • [审判员]:
    你认为这份证据可以表明产品外观设计相同?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是的。
    [ 审判员]:
    针对被告发表的意见,原告有无补充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 人民陪审员]:
    下面审理第三个争议焦点,即原告在两案中主张的赔偿金额有无事实及法律的依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事实依据,购买侵权产品所支付的费用,为了取得相应证据由公证处进行公证所支付的公证费。
    [14:36:25]
  • [审判长]:
    原告可以就161号案陈述一下。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购买产品费用和公证费用,第三部分是法律规定当中的费用,包括两个方面,1、由于被告侵权造成原告在市场上专利产品库存增加造成的损失,2、由于被告侵权获利所得到的利益,对于此我们认为他实际上影响了原告正常销售,所以我们整个请求金额包括这三个部分。
    [ 审判员]:
    原告向法庭出示一下你在161号案的合理费用证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购买产品发票,公证费用发票。
    (原告提交,被告阅看)
    [14:37:47]
  • [审判员]:
    被告有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对于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认为我们不构成侵权,所以这笔费用不应当由我公司承担。
    [ 审判员]:
    原告,现在你向法庭所提供的合理费用的数字,161号一案是6000多元,162号案是1500元,和你要求30万元赔偿金额相差很大,你刚才陈述是损失和获利,你到底是根据原告损失还是被告获利计算赔偿金额?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两者结合,两者相加。
    [14:39:20]
  • [审判员]:
    这个损失你如何计算,获利又是如何计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损失方面,从我公司内部统计来说,我们的销售量在8、9、10三个月当中,“扫地机”销售少了70%,也就是将近有7000台左右的下降,这个产品的下降以及被告为此获利,所以我们做了估算。
    [ 审判员]:
    7000台每台的利润是多少?
    [ 原告委托代理人]:
    160元左右。
    [ 审判员]:
    对于7000台下降有没有证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只有内部的统计资料。
    [ 审判员]:
    没有证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直接证据。
    [14:40:39]
  • [审判员]:
    你首先以7000台*160元来作为赔偿依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
    [ 审判员]:
    已经超出你要求的赔偿金额?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综合考虑之后我们这样计算。
    [ 审判员]:
    对于原告刚才的陈述,被告有无意见需要发表?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我们表示异议,原告讲他销售额减少,仅仅是原告的口头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退一步讲,即使有数量减少,也不一定是由于我公司销售所谓的侵权产品引起。
    [ 审判员]:
    被告现在销售的居馨吸尘扫除机从什么地方来的?
    [ 被告一]:
    太仓财鑫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生产。
    [14:41:51]
  • [审判员]:
    你们从那里购买?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是的。
    [ 审判员]:
    怎么样的购买形式?
    [ 被告一]:
    定牌加工。
    [ 审判员]:
    当时你们指定生产这个型号?
    [ 被告一]:
    我们和他讲委托他帮我们加工居馨吸尘扫除机。
    [ 审判员]:
    让他帮你加工居馨吸尘扫除机?
    [ 被告一]:
    是的。
    [ 审判员]:
    委托加工时你们是否清楚“扫地机”有原告的专利?或者说知道不知道有相近似的专利?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不知道。
    [14:43:07]
  • [被告一]:
    我和工厂讲首先保证不侵权,他讲保证不侵权,因为日本在2000年就开始卖了,他的产品就是仿造日本产品。最后我看了网站上有日本的产品,我才放心与其签约。
    [ 审判长]:
    你的设计哪里来的?
    [ 被告一]:
    仿造日本吸尘器。
    [ 审判长]:
    你主动给设计图样还是他已经有产品?
    [ 被告一]:
    他已经有产品。
    [ 审判员]:
    在要这个产品时曾经就这个产品的外观设计问过厂家人员?
    [ 被告一]:
    问过,他说保证没有侵权行为,如果有侵权行为一切由他们负责。
    [14:44:09]
  • [审判员]:
    而且他们说是仿造日立产品?
    [ 被告一]:
    是的。
    [ 审判员]:
    原告有无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销售的产品和原告获取专利以后所生产的产品是完全同一的。同一的产品和申请专利所获得的开关位置略有不同之外,其他完全一样。同时我们讲,刚才法庭出示的仰视图上有两个企业名称标识,这个标识也属于原告的。如果被告讲他仅仅是仿造,可以说其他都可以仿造,这个企业标识就不可能仿造,所以说他是跟原告所销售产品完全一致的。
    [ 审判员]:
    对于刚才被告向法庭陈述,他的产品来源于太仓财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于这节事实有无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4:45:18]
  • [审判长]:
    原告,你们的产品除了你们自己生产之外,是否还许可其他的商家生产?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因为这个产品模具是在财鑫公司处。
    [ 审判员]:
    你们当时生产产品,是太仓财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你们提供?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
    [ 审判员]:
    何时向你们供货?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8年底。
    [ 审判长]:
    既然原告清楚被告产品来源是在太仓过来,是否向太仓财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张过相关的权利?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因为我们没有其他的证据来印证是他销售给被告的。但是我们看到上面有企业名称,我们有这样一个推测。现在被告陈述了,所以我们才确认的。
    [14:46:41]
  • [审判长]:
    三被告你们现在出售的产品销售毛利是多少?
    [ 被告一]:
    50至80元/台。
    [ 审判长]:
    销售的地域范围除了原告主张的三个地点之外,是否还在其他的地方包括地域销售?
    [ 被告一]:
    有好思家,易买得。
    [ 审判长]:
    还有其他的地方吗?
    [ 被告一]:
    没有。
    [ 审判长]:
    上海之外的有吗?
    [ 被告一]:
    北京。
    [ 审判长]:
    原告对于刚才被告的陈述是否听清?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
    [14:47:46]
  • [审判长]:
    有无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发现他在上海和北京有销售,目前我们市场调查人员正在各处走访。
    [ 审判员]:
    原告,就事实部分还有什么需要补充或还有什么证据需要提供的?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三被告,就事实部分还有什么需要补充或还有什么证据需要提供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没有。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有什么需要发问的?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有。
    被告向太仓财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多少台涉案产品?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回去查帐后才知道。
    [14:49:31]
  • [审判员]:
    还有无其他的问题?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希望法庭要求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一个确切的数字。
    外包装上纸盒是否随同产品一起采购?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是的。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发问完毕。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有什么需要发问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刚才在法庭陈述中,原告确认我们销售的产品和原告方生产的产品都是太仓财鑫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生产的,并且模具也是在太仓财鑫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你们是何时委托太仓财鑫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开模的?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委托案外人,再由案外人向太仓财鑫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要求制作。
    [14:51: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
    我问的是何时?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8年初。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既然2008年初开模,你讲2007年已经生产出同样的产品,你们如何生产出来?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那个时候生产的产品是在浙江永康地区。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发问完毕。
    [ 审判长]:
    三被告,你们在原告指控的三个地点一共销售了多少涉嫌侵权的产品?
    [ 被告一]:
    总共卖了8台。
    [14:52:35]
  • [审判长]:
    从太仓财鑫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进货多少?
    [ 被告一]:
    2000台。现在产品质量也有问题还未销掉。
    [ 审判长]:
    库存多少?
    [ 被告一]:
    1000多一点。
    [ 审判长]:
    现在库存在什么地方?
    [ 被告一]:
    我们的仓库。
    [ 审判长]:
    这些是否包括北京的数字?
    [ 被告一]:
    是的。
    [ 审判员]:
    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销售多少台?
    [ 被告一]:
    没有准备。
    [ 审判员]:
    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是否准备了?
    [ 被告一]:
    也没有准备。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两个门店需要统计一下。
    [14:54:11]
  • [审判员]:
    庭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法庭提供上海百安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和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各自的销售数字。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知道。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
    [14:54:4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1、专利号为ZL200830067780.7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原告所有,被告也没有提出异议,应该说证据确凿。请求法庭予以确认。
    2、被告销售的产品以及与两被告共同销售,也就是原告提供的侵权产品的来源是属于被告销售这个事实也已经得到确认。
    综合上述两点说明被告的销售产品和原告设计的专利应该是几乎相近似、一致的,所以构成侵权。
    3、关于赔偿的数额,刚才已经讲到由于原告销量下降,以及被告的获利,请求法庭综合作出判决。
    [ 审判员]:
    下面由三被告发言。
    [14:55:22]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
    我们认为三被告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理由如下,
    1、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已经确认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与日本日立公司相同产品的外观相近似。并且原告也向法庭提供了日立公司专利生产日期,专利号以及相应图片、图形。同时我们也向法庭提供了日立公司产品外包装盒,从常任的眼光可以看出原告的外观设计和日立公司产品的外观设计相近似。而日立在99年申请专利,2000年公开销售,所以我们认为原告的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公司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我们公司确认该产品是由太仓财鑫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生产,并且我公司不清楚太仓财鑫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生产的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产品。因此我公司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即使我公司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侵权,那么我公司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30万元,我公司认为原告仅仅向法庭提供了一些公证及购买产品的发票,距离其诉讼要求有很大的距离,并且他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明其造成损失的数量。其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55:55]
  • [审判长]:
    原告,还有什么新的补充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刚才在质证过程中,我们已经讲到,被告提供的日立产品2000年销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所以我们坚持被告销售产品是侵犯了我们的外观专利,而他的证据尚不充分。
    [ 审判长]:
    三被告,还有什么新的补充意见?
    [14:56:41]
  • [被告一]:
    据我和工厂沟通,最后工厂和我讲,在原告注册外观设计之前,工厂已经帮他们生产了产品。工厂根本不存在侵权,他们的产品就是我们这加工厂生产的。他用人加工厂生产的产品,拿去注册,我认为这是很不道德的。
    [14:57:0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原告,陈述你的最后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长]:
    三被告,陈述你的最后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由法庭主持进行调解。现在法庭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14:58:17]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愿意调解。
    [ 审判长]:
    三被告,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愿意调解。
    [ 审判长]:
    休庭后由承办法官安排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也请双方当事人提供调解方案。
    如果调解不成,合议庭将在评议之后,择日宣判。
    [ 审判长]:
    今天庭审到此。现在闭庭。
    退庭后各方当事人应当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
    [14:59:17]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