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区人民法院

点评嘉宾黎四奇教授

点评嘉宾肖海军教授

点评嘉宾高中副教授

湖大法学楼

审判席

原告席

被告席

庭审现场全景

人大代表旁听席

政协委员旁听席

旁听席1

旁听席2

原告辩论

被告辩论

法庭当庭对案件进行了调解

嘉宾对案件进行点评

嘉宾点评

庭审结束法官与旁听师生互动交流

嘉宾点评1

旁听学生对法官提问1

旁听学生对法官提问2
29日9时岳麓区法院庭审直播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岳麓区人民法院原告望城县银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联重科物料
    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上就要开庭了。
    [08:56:12]
  • [主持人]:
    今天,岳麓区人民法院邀请到了湖南大学的黎四奇教授、肖海军教授、高中副教授作为今天庭审直播的嘉宾。此外,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虹也将为网友解答相关问题。下面为各位网友介绍几位嘉宾。
    [08:59:45]
  • [主持人]:
    黎四奇教授简介
    黎四奇(1972―),湖北咸宁人,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金融法与法理学的学习与研究,现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并兼任中国国际商法协会理事。1994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英语系,获英国语言文学学士学位; 1994――1997年期间内于中南民族大学英语系任教;1997年――2003年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研习国际金融法,并获硕士、博士学位;2003年8月加盟湖南大学法学院;2005年9月―2006年9月于英国Cardiff大学访学。已于《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国际金融研究》、《财经理论与实践》、《国际经济法学刊》、《经济法论丛》、及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and Regulation等法学类及经济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50余篇(其中15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并承担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与司法部课题各一项,著有专著二部(《金融企业集团法律监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金融监管法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肖海军教授简介
    肖海军,湖南双峰人,1965年10月生。1986年7月毕业于湘潭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99年12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师从漆多俊教授,获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6月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师从李步云教授,获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由国家公派赴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作学术访问。现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大学商事法与投资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湖南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社会兼职有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湖南省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兼职律师、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研究会副会长、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从事商法学研究,研究领域为商法基础理论、商事代理法、企业公司法、房地产法等。近年来,出版《营业权论》、《营业准入制度研究》、《商法学》、《商会法律制度研究》、《企业法原论》、《国有股权法律制度研究》、《商法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物业管理侵权的法律救济》、《物业管理与业主权利》、《房屋装修法律问题研究》、《环境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等著作多部,主持和完成“商会法律制度研究”、“公用事业反垄断问题研究”、“经营性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研究”、“投资基金立法模式研究”、“国有股权代表人制度研究”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等课题多项。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台北大学法学论丛》、《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财经科学》等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70余篇。

    高中副教授简介
    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应用法律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湖南省统战理论研究会湖南大学基地研究员;兼湖南律师教育学院和中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湖南】基地办公室主任、律师。译著2本,论文30余篇(4篇被人大《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转载);参与司法部重点项目1项,主持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比较研究》、《诽谤罪比较研究》。代表作:《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后现代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夫妻财产权案例解析》(法制出版社)。

    王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法官。
    [09:01:4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在湖南大学模拟法庭进行。旁听庭审的还有岳麓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09:03:16]
  • [主持人]:
    本案的合议庭成员有:
    审判长:易晓华,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三级法官,湖南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律硕士。
    审判员:杨立辉,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四级法官,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
    人民陪审员:吴翠瑛,女,机关退休干部。
    [09:03:56]
  • [主持人]:
    望城县银河科技有限公司诉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情况简介:
    2010年10月26日,原告望城县银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被告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将其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100吨废旧金属物资出售给原告并赔偿由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利润损失30000元。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废品回收合同》,约定原告买受被告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工业边角余废钢、切削废铁屑、废氧渣等废旧物资,合同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该合同还约定了相关废旧物资单价、标的物交付方式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正常履行相关义务,被告平均每月交付货物100余吨。2010年8月22日,被告发函至原告处提出,在以往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一直使用被告叉车装卸货物,应当支付相应的“机械台班费”合计540923元,并限期10天内支付该笔款项。原告随即致函对此表示异议,并多次与被告协商该“机械台班费”事宜,一直未果,且从2010年9月22日起被告就不再按约向原告交付货物,已累积未交付废旧物资100吨。
    本院立案受理此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反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原告)支付机械台班费100800元并确认反诉人(被告)与被反诉人双方于2009年11月8日续签的《废品回收合同》无效。
    反诉人反诉称: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8年11月13日签订了《废品回收合同》并于2009年11月8日续签该合同。合同约定被反诉人收购反诉人的废旧金属物资,且详细约定了相关废旧物资计价标准、装运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另合同第三条特别注明“乙方应具有工业废品收购资格,提供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废旧收购行业特殊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乙方在经营废旧物资时应符合国家工业废旧物资管理法规。”2010年8月,反诉人发现被反诉人在收购的过程中违约使用反诉人叉车进行叉装废品的作业。反诉人随即发函指出被反诉人该行为违约,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费用。被反诉人虽承认该违约使用反诉人叉车作业行为,但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反诉人的支付机械台班费用的要求,且停止按约定结算方式支付货款保证金。另,反诉人在应诉调查中发现,被反诉人未取得特殊经营许可证、不具有废旧品收购的资质,违反了国家和行业规定。因此,此前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的合同应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原被告之间的《废品回收合同》是否有效,其实质问题是原告是否具有相应行业资质;二、如果该合同有效,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继续履行约定义务以及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三、如果合同有效,原告使用被告叉车装卸废旧货物的行为是否违约,原告应否支付相应的“机械台班费”。
    [09:04:44]
  • [书记员(阮倩琳)]:
    请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到。
    [ 书记员]:
    请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执庭法警入庭就坐。
    [ 书记员]:
    请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 精神病人或醉酒的人;
    (三)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四) 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五) 携带武器、凶器的人;
    (六)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 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三) 不得随意走动,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四) 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发言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不允许采用辱骂、讽刺、中伤、诽谤等不文明语言。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六) 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新闻记者旁听时,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就坐。
    [ 审]:
    请坐下。
    [09:07:54]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完毕,请开庭。
    [ 审]: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合并审理原告望城县银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望城县银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法槌)
    [ 审]:
    首先核对当事人,原告(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是否委托代理人?
    [ 原(反被)代1]:
    没有到庭,委托了代理人。
    [ 审]:
    请委托代理人向本庭陈述原告(反诉被告)的基本情况、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
    [ 原(反被)代1]: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反被)”):望城县银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城县黄金乡金平社区。
    [ 法定代表人]:
    李衡,董事长。(未到庭)
    原告(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原(反被)代1”):刘宇,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原(反被)代2”):邹瑜,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未到庭)
    [ 审]:
    被告(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是否委托代理人?
    [ 被(反原)代1]:
    没有到庭,委托了代理人。
    [ 审]:
    请委托代理人向本庭陈述被告(反诉原告)的基本情况、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
    [ 被(反原)代1]: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反原)”):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路。
    [ 法定代表人]:
    何建明,董事长。(未到庭)
    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被(反原)代1”):杨海平,湖南中联方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被(反原)代2”):彭想平,男,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沙河乡沙兴街一号,系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 审]:
    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对上述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 原(反被)代1、2]:
    无异议。
    [ 被(反原)代1、2]:
    无异议。
    [ 审]:
    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庭提交了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以及律师资格证和公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庭已对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上述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 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今天的庭审适用普通程序,本合议庭由审判员易晓华、审判员杨立辉、人民陪审员吴翠瑛组成,由易晓华担任审判长,杨立辉主审本案,书记员阮倩琳担任庭审记录。
    [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权利告之如下:
    (一) 有申请回避权利;
    (二) 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 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执行的权利;
    (四) 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五) 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六) 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七) 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八) 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错误,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 审]:
    在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当事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 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诉权,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二) 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的组织、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三) 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真相,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 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你们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反被)代1、2]: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反原)代1、2]: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审]: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由主审法官杨立辉主持。
    [09:10:15]
  • [审]:
    首先进行本诉部分的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 原代1]:
    原告原告望城县银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其生产制造过程中已产生的100吨废旧金属物资出卖给原告,赔偿原告利润损失3万元。
    [ 事实及理由]:
    2009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废品回收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买受被告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工业边角余料废钢、切削废铁屑、废氧渣等废旧物资,合同期限从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同时约定了相关废旧物资的单价、标的物交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适当履行,平均每月交付货物100余吨。
    2010年8月2日,被告发函至原告处,提出在以往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有使用被告叉车装卸货物的情况,故限令原告在10日内支付“机械台班费”540923元。随即,原告回函对此表示异议,并积极与被告多次协商“机械台班费”承担事宜,一直未果。同时被告从2010年9月22日始,就不再向原告交付货物,至今已累计产生应交付的废旧物资100吨。对此,原告人认为:被告提出的“机械台班费”主张,根本不存在事实基础,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履行合同的不作为,其实已经构成违约。有鉴于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裁判支持。
    [ 审]:
    原告,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是否有变更或补充?
    [ 原代1、2]:
    没有。
    [09:14:06]
  • [审]:
    请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 被代2]:
    答辩人现就(2010)岳民初字第02263号买卖合同纠纷案本诉答辩如下:
    原告所述不是事实,纯属恶意诉讼,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应依法予以驳回。
    1、原我公司于2008年11月13日签订废品回收合同,后于2009年11月8日续签。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第五条约定收购时间基本为每周四、周五,如有特殊情况由甲方通知乙方及时装车收购。原告从合同开始执行即持有我公司发放的车辆和人员出入证,可自由进出我公司进行收购业务,而且合同已经约定并经长时间实际执行形成的惯例,每次收购均是由原告方自行上门收购,无需我方另行通知。时至今日原告方仍然持有我方出入通行证,我方未作收回或限制。然而9月下旬后,原告方即不再主动来公司进行收购,是原告方自己违约不履行合同。
    2、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双方结算方式为每月预交保证金月底结算方式,并要求保证金不底于收购金额的1.5倍,首次暂交50万,后期随业务量的变化及时调整。按照双方前期交易情况平均每月业务量为40万元左右,按约定应预交60万左右的保证金,然而原告从2010年8月份开始即不按时按量交纳货款保证金,至8月底时保证金仅10141.99元,9月结算货款后,帐上保证金更是只有5896.35元,并自9月20日后不再交付任何货款保证金,其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是其不履行合同的直接证明。
    3、合同第四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废旧物资的装车,运输等全部由乙方负责完成。我公司于2010年8月发现原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使用我公司的叉车进行装载废品,我公司经调查核实后要求原告支付相应的机械使用费,原告告虽然确认有使用我机械装载的行为,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后经多次协商未果。我公司从未提出不履行合同或是终止合同,相反我公司一直以极大的诚意与原告协调商谈相关事宜,在原告起诉后(我方未知)我公司还在11月1日时给原告通过传真和快递发函进行沟通,仍未提出终止合同,仅要求双方尽快协商处理此事,并申明我方依据合同约定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基于以上三点事实,说明我公司从来没有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也没有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我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是原告方自己违约不履行合同,其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我们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答辩人: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29日。
    [09:18:14]
  • [审]: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对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说明的?
    [ 原代1、2]:
    没有。
    [ 审]:
    当庭陈述结束,下面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先由原告方举证,请逐一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及要证明的目的。
    [ 审]:
    请执庭法警将原告方证据提交法庭。
    [09:21:01]
  • [原代1]:
    证据一、《废品回收合同》,来源:原被告双方签定,证明:1、原被告间的废旧物资买卖合同关系;2、原被告的合同权利义务。
    证据二、《中联物料输送设备公司废品销售明细表》七张,来源:原被告共同核定,证明:1、双方合同期间废旧物资的交付贯例;2、合同签定后,原被告双方一直适当履行;3、双方平均每月交付标的物约100余吨。
    证据三、《关于征收机械台班的通知》、《回复函》、《关于使用叉车装货的情况说明》、《关于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函》,来源:原被告相互发送,证明:1、被告向原告提出的机械台班费主张不存在事实基础;2、原被告双方就台班费事宜进行了多次的协商接洽;3、被告以台班费为由拒不履行合同,向原告交付已产生的废旧物资。
    证据四、相片三张,来源 原告在被告处拍摄,证明:被告已累计产生并交付的废旧物资概况。
    [ 审]:
    由被告进行质证,针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 审]:
    请执庭法警将原告方证据提交给被告。
    [09:30:23]
  • [嘉宾 王虹]:
    回答网友[东方之木]的问题:
    贵院这种将庭审活动搬进大学模拟法庭的形式很新颖,请问你们开展的这样的活动是出于什么考虑的?
    第一,“公正”是司法的本质所在、是法律的终极价值、人民法官职业理想的核心,那么怎样才能保障司法公正,我们觉得司法的阳光化、公开化最能确保司法的公正。为此,我们岳麓区法院大力推行阳光司法,而且也做了很多这方面的主题活动,如“公众开放日活动”、巡回审判等。今天我院民二庭将庭审活动搬进贵校模拟法庭,也是我们这一系列活动中的一项。
    第二,众所周知,我国法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民众的公民意识、权利观念、维权方式等都有待提高和改进,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就显得很重要,而我们法院作为具体适用法律的审判机关,个案的审理也是最好最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堂。因此,我们岳麓区法院大力推行巡回审判,将庭审搬进社区、挪到学校也是有这方面的考虑。
    最后,这次民二庭将庭审搬进湖南大学,也是借大学这个难得的平台做一个司法实务和法学理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我们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得经常向学校里的专家学者汲取一些最新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将其应用到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来。学校的老师在学术研究的过程中也必须时刻关注最新审判实务动态;学生在学习法学理论的时候也得结合法律实践,只有这样才能对一些理论学的深学得透。
    [09:32:43]
  • [被代1]: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该份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我方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这份证据只能反映前面交易的数量,不能反映之后的交易数量。我们的工程量是有变更的。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双方的函件只是针对双方对于台班费进行协商,不能证实原告所说的我方违约。
    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该份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在我们公司场内是不允许随意拍照的,原告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其证明目的没有法律效力。
    [ 审]:
    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对证据是否有补充说明的?
    [ 原代1]:
    对于我方的证据二、四是证明双方履行合同的以往的习惯,被告应该履行而没有履行的现状,我方想证明是目前的现状。对于证据三,正是因为台班费的问题导致原告无法回收应回收的废旧物资。请法庭注意这一点。
    [ 审]:
    由被告方举证,请逐一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及要证明的目的。
    [ 审]:
    请执庭法警将被告方证据提交法庭。
    [ 被代2]:
    证据一、废品回收合同,证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证据二、被告函告,证明 :被告一直与原告协商,未终止合同的事实。
    证据三、原告出入证押金收据,证明:原告目前仍持有出入证件,可自由到被告处购货,被告未终止合同的事实。
    证据四、财务明细表,证明 :原告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款保证金的事实。
    [ 审]:
    由原告进行质证,针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 审]:
    请执庭法警将被告方证据提交给原告。
    [09:37:29]
  • [嘉宾 王虹]:
    回答网友[一米阳光]的问题:
    刚才和大家交流的时候听说今天来旁听的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请问下你们平时的庭审活动也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吗?他们的参加有什么意义?
    对,今天我们的旁听人员中确实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而且我们也会定期不定期地邀请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去岳麓区法院旁听庭审。我院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时,也有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观了我们岳麓区法院。
    至于讲到意义,大家都知道人大和政协根据法律规定都是有权监督机关,可以对我们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而且法院不仅要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也要接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也是我们这次庭审网络全程直播的初衷之所在。我们岳麓区人民法院始终把接受监督作为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另外,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也是我们岳麓区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的一项具体举措。
    [09:42:55]
  • [原代1]: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该份证据与我方提交的证据一是一样的,对于该份证据我不发表质证意见,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被告举证的函是所有函的最后一个函,这个合同是不是需要继续履行,我方并没有提出要求终止合同。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其关联性,1、出入证件的押金与本案没有关系;2、该押金钱我方交了,但是不代表可以用,实际是我方持这个证件不能自由通行。
    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在合同履行期间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
    [ 审]:
    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被告对证据是否有补充说明的?
    [ 被代1]:
    对于我方提交的证据一,我方认为是无效的,但是不能说无效就没有价值,这份合同无效,但是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以前发生的业务往来;对于证据二,是证实我们从来都没有要求终止合同,与本案有关联性;对于证据三,根据我公司制度,办理通行证是可以自由通行的,但现在为止是可以自由通行的,与本案有关联性;对于证据四,这个表能清晰看到,从9月份开始,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证金的,充分说明是原告自己没有履行义务,与本案是息息相关的。
    [ 审]:
    本诉的当庭陈述以及当庭举证、质证阶段结束。下面由反诉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 反原代1]:
    反诉请求 :1、判令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9年11月8日续订的《废品收购合同》无效;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机械台班费10.08万元.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 2008年11月 13日签订了《废品回收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于2009年11月8日续签。合同约定 :由被反诉人收购反诉人的废旧金属物资,合同详细约定了相关废旧物资计价标准,装运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第三条特别明确注明“乙方应具有工业废品收购资格,提供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废旧收购行业特殊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乙方在经营废旧物资时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废旧物资管理法规。”2010年8月,反诉人发现被反诉人在收购的过程中有违约使用反诉人叉车进行叉装废品的情况,此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随后反诉人发函至被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使用叉车的机械台班费,被反诉人虽认可使用反诉人的叉车进行装卸作业的事实,但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反诉人支付机械台班费,并停止按约定结算方式支付货款保证金。并在反诉人尚在与其协商时恶意起诉。
    反诉人在应诉调查中发现,被反诉人系弄虚作假与反诉人签订了合同,其根本不具有与反诉人签订废旧回收合同的资格,违反了国家规定,此合同应属无效。
    反诉人认为 :被反诉人违反了国家法规,采用欺骗行为在未取得特殊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反诉人签订的废品收购合同无效。被反诉人在前期实际履行过程中使用反诉人设备理应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反诉人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身合法权益,特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提出反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 审]:
    反诉原告对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有无变更或补充的?
    [ 反原代1、2]:
    没有。
    [09:44:29]
  • [嘉宾 高中]:
    回答网友[常德西米]的问题:
    什么叫反诉啊?
    (一)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反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反诉与反驳的详细区别1.是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2.是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3.是目的不同: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告答辩时没有明确提出反诉,而是在反驳过程中提出了反诉,有的内容实际具备了反诉的条件,并提出了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反诉受理、审理。如果材料不够充分,可令其补充。同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2条第一款“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与价款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的规定,应由被告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使被告弄懂反诉与反驳的不同,并应要求原告就该反诉进行当庭答辩。由于实践中这种情况往往是反诉请求与反驳意见同时并存,因此,审判人员就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以便更准确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辩中的诉讼请求,从而完善在程序上的各个环节,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反诉与答辩的区别:答辩,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带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所进行的辩驳。被告和被上诉人提出答辩,这是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中的必经程序,也是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证他们能正确地行使这一权利,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权利平等。至于当事人拒绝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依法审理。
    [09:55:21]
  • [反被代1]:
    1、我方认为被告提出的两项诉求本身存在相互排斥的某种关系,不应该同时提出,被告反诉台班费其实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提出的,该主张是基于合同有效,答辩人本身有违约的事实为基础才提出的,第二项反而主张该合同无效,明显矛盾,该两项主张只能选择其一;2、我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该有效,主体资格适格,应当依法予以保护;3、我方认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不一致,双方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提出新的约定,被告提出的10月份的函件,是属于溯及既往,是不具备事实依据的。对于机械台班费被告提出计算的基数和标准是没有依据的。综合以上三点,被告的诉求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审]:
    针对反诉被告的答辩意见,反诉原告对事实部分是否补充说明的?
    [ 反原代1]:
    1、我方觉得对方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我方觉得任何民事行为还是刑事行为都是在现行的框架下进行的;2、我方的诉讼请求是不相排斥的,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存在对方使用我们的机械,我方又没有予以免除台班费,我方就有权向对方收取;3、对于合同履行中的诉讼请求,只要不过诉讼时效,我方都有权主张。
    [ 审]:
    由反诉原告方举证,请逐一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及要证明的目的。
    [ 审]:
    请执庭法警将反诉原告方证据提交法庭。
    [ 反原代2]:
    证据一、合同书(两份),证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证据二、双方函件,证明 :经双方确认望城银河公司使用我公司叉车的事实及应给付机械使用费的事实。
    证据三、合同收购期间双方交易数量,证明:望城银河公司使用我公司机械的情况。
    证据四、企业登记信息,证明:望城银河公司不具有签订废旧回收合同的资质,违反国家法规的规定,合同应确认无效。
    [ 审]:
    由反诉被告进行质证,针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 审]:
    请执庭法警将反诉原告方证据提交给反诉被告。
    [09:57:15]
  • [主持人]:
    在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过程中,给各位网友介绍一下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大学法学教育已历百余年历史,享有“千年学府、百年法学”之美誉,其学脉可溯至1897年时务学堂创立时所设法学课程。1926年湖南大学定名即设立法科,延至1952年全国高等教育院系大调整前,湖南大学皆系全国法学教育的重镇之一。1987年原湖南财经学院招收法学本科生,1993年成立法学系;1998年原湖南大学恢复法学专业招生。2000年新湖南大学成立,即恢复组建法学院。
    学院现有专业教师近60人,多数教师具教授、副教授职称,大部分教师具有博士学位。学院现有在校本科生近500人,硕士研究生900余人,博士研究生50余人。法学专业为湖南省重点专业,经济法课程为湖南省重点建设课程。经济法学科为湖南省重点学科,民商法学科为湖南省优势学科。
    学院拥有经济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和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授予权。
    学院已凝成以经济规制法、人权法、财产法、计量法学与法治评价等富有特色的学术研究方向,取得了一系列标志性学术成果。“湖南经济与社会发展法律研究中心”为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学院拥有一万余平方米的法学楼,建有多功能报告厅、模拟法庭、案例分析室、法律图书馆和电子阅览室等各类教学、科研设施。2002年,经司法部批准成立司法鉴定中心。2007年以来,湖南律师教育学院、湖南省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湖南省检察理论研究(湖大)基地等机构在法学院相继成立,社会影响日益扩大。
    依托湖湘文化的深厚底蕴和“千年学府”优秀的办学传统,湖南大学的法学教育已经迈上复兴之路,必将创造辉煌未来。
    [10:29:25]
  • [反被代1]: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与本诉的质证意见一致。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被告提交的反诉的函件并不是双方来往的全部,反诉原告是有断章取义的,机械台班费提出的主张是被告,原告本诉提交的证据来看,双方之间合同履行的僵持,的争议就是被告要求收取台班费。原告本诉的函件已经覆盖了反诉的函件。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份证据只能证明双方之前的履行情况,不能证明使用台班费的情况。
    对证据四,法律没有规定从事废旧物资回收要有特殊许可,中间已经囊括了金属材料,反证明原告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的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 审]:
    针对反诉被告的质证意见,反诉原告对证据是否有补充说明的?
    [ 反原代1、2]:
    没有。
    [ 审]:
    由反诉被告方举证,请逐一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及要说明的内容。
    [ 反被代1]:
    我方没有证据提交。
    [ 审]:
    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事实问题可以互相提问。原告(反诉被告)是否有问题需要问被告(反诉原告)?
    [ 原代1]:
    被告,你提出的机械台班费的概念具体是什么含义?
    [ 被代1]:
    主要是使用我公司的叉车用于货物的装卸所需的费用,叉车的使用是需要支付台班费的。
    [ 原代1]:
    被告,你方称我公司使用了你公司的叉车,叉车是谁驾驶的?
    [ 被代1]:
    正常情况下由我公司的驾驶
    [ 原代1]:
    是不是我公司每次都使用了你公司的叉车?
    [ 被代1]:
    使用叉车的情况在以往有记录。
    [ 原代1]:
    被告是什么时候发现我公司使用贵公司的叉车的?
    [ 被代1]:
    应该是在今年的7、8月份左右,具体不清楚。
    [ 原代1]:
    是怎么发现的?
    [ 被代1]:
    按照合同约定,所有货物的装载是由你们完成的,后来发现你们公司有使用我们的叉车进行装载。
    [ 原代1]:
    贵公司的叉车管理是否有相关制度?
    [ 被代1]:
    这个我不是很清楚。
    [ 原代1]:
    被告是否能解释一下10.8万元台班费的计算方法?
    [ 被代2]:
    根据双方交易的物资量是5439吨,根据市场通用行情是按照每吨20元,扣除了一部分原告使用了自己的叉车。
    [ 原代1]:
    是不是承认我们公司自己有叉车,有自己使用自己的叉车。
    [ 被代1]:
    应该是有的。
    [ 原代1]:
    我们双方在争议之前,钱货是否已经结清?
    [ 被代1]:
    结清了。
    [ 审]:
    被告(反诉原告)有无问题向原告(反诉被告)提问?
    [ 被代1]:
    原告,你们所提交的相片是在什么时间拍摄我们公司的
    [ 原代1]:
    我凭我的证件,通过门卫的登记,是我进去拍摄的。
    [ 被代1]:
    你拍照经过了我公司允许吗?
    [ 原代1]:
    我不知道要经过允许。
    [ 被代2]:
    金属材料和废旧金属材料是同一个概念吗?
    [ 原代1]:
    不是由我来回答,国家有规定。
    [ 审]:
    现在进行法庭提问。
    [ 审]:
    原告,你方从被告处买受的这些废旧物资是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还是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 原代1]:
    属于生产性废旧物资。
    [ 审]:
    原告,你方是否具备从事生产性废旧物资回收的相应资质?
    [ 原代1]:
    具备。按照目前的法律《200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不需要办理特殊的资格证。
    [ 审]:
    在之后你是否还去被告处收购过废品?
    [ 原代1]:
    没有。
    [ 审]:
    你说被告不给你履行合同,是否有证据证明?
    原代1:在我方的证据三中8月2日的函件有体现;被告本诉证据中的10月29日回给我们函件还是要求征收台班费。这些函件说明被告拒绝让我方履行义务。
    [ 审]:
    原告,在台班费发生争议后,你方是否有到被告方处回收废旧物资,被告拒绝让你们进去回收?
    [ 原代1]:
    有,被告的门卫拒绝让我们进去。
    [ 被代1]:
    不属实,根据以往,是对方主动来收购,是可以自由通行的,我们从来没有说要终止合同,是保留终止合同权利;我们从来没有看到原告有人过来收废品的。
    [ 被代2]:
    是不属实的,双方因台班费发生争议是8月2日发函,后来在并且在9月10日有上门收购,能证明原告所述不属实
    [ 审]:
    你方提供的证据二上的落款为什么是长远公司?
    [ 原代1]:
    我公司与长远公司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一起做生意,我公司与长远公司之间有内部合作。
    [ 审]:
    被告,你们与原告履行合同中向你们付款的是谁?你们为什么会向长远公司开具发票?
    [ 被代1]:
    我们不清楚。
    [ 被代2]:
    是原告的要求。
    [ 审]:
    你们知道原告与长远公司的关系吗?
    被代2:不清楚。
    [ 审]:
    原告,你方是否在收集被告提供的废品时使用了被告的叉车设备?是否支付了台班费?
    [ 原代1]:
    偶尔用了,没有支付台班费。
    [ 审]:
    原告,你方要求被告赔偿利润损失3万元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 原代1]:
    以往的交易习惯、利润估计的。
    [10:31:51]
  • [审]:
    原被告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还有需要补充说明的?
    [ 原(反被)代1]:
    叉车的使用情况是肯定有的,但是没有那么多,台班费计算超标,我方认为被告是溯及既往。
    [ 被(反原)代1、2]:
    没有。
    [ 审]: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本合议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的情况,综合刚才的庭审调查情况,总结归纳争议焦点如下:1、双方签订的《废品回收合同》是否有效;2、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其经营损失3万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台班费10.08万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原、被告双方围绕上述问题发表辩论意见?双方代理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已经认可的事实和已经发表的意见不要重复辩论。首先由原告(反诉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反被)代1]:
    1、关于本案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提出合同无效,我公司不具备废旧金属行业的经营许可证。确实是以因为国家制度的更替,是公司先注册登记后在办理该备案,非行政许可的备案。国家规定企业管理范围规定,分为许可经营项目是在企业企业登记之前,金属回收本来就是原告的经营范围,即便被告认为原告收购生产性物资确实超有经营范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也不能认定为无效。我方认为我公司完全具有资质和能力,合同有效法律应该予以保护;2、原被告合同僵持状态的根本原因是台班费的问题,从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合同有约定,合同实际履行中确实有使用被告的叉车,被告是在合同期限即将满时要求我方支付叉车费,叉车费的金额也没有依据,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也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以往的交易从来都是钱货两清; 3、叉车的使用被告应当要知道的,如果没有知道与我们没有关系。我仍然认为反诉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是存在矛盾的,应该是择其一。
    [ 审]:
    被告(反诉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反原)代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望城县银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城公司)诉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及中联物料公司依法提起反诉一案,我们接受中联公司的委托和指派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人通过阅卷、调查取证并参加庭审,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望城公司自身主动不履行合同并违反合同约定,不先履行合同义务,中联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行为,法院应当依法驳回望城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1、双方合同已经约定并经前期长时间实际执行形成的惯例,每次收购均是由望城公司自行上门,无需中联公司另行通知。望城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即办理有中联公司车辆人员通行证(中联公司时至今日仍未收回或限制),望城公司前期一直按约定自行上门收购。然而9月下旬后,望城公司即不再主动到中联公司进行收购,诉讼庭审过程中望城公司的代理人称因双方为机械使用费发生纠纷,中联公司拒绝望城公司进入,终止履行合同,但望城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中联提出终止合同和拒绝其进入的证据,反而是提供了望城公司能在未通知中联公司的情况下自行进入中联公司拍摄的照片多张,这明显是自相矛盾的。中联公司提供的双方函件证明了中联公司一直积极协商台班费事宜,且在望城起诉后仍在协商而从未提出终止合同。综上所述可知是望城公司自己没有主动履行合同。
    2、双方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双方结算方式为每月预交保证金月底结算方式,并要求保证金不底于收购金额的1.5倍,首次暂交50万,后期随业务量的变化及时调整。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于望城公司未先按约定交纳货款保证金,所以其无权要求中联公司履行交付废品的责任义务。因此望城公司在自身不履行约定的情况下反而起诉无任何过错的中联公司纯属恶意,应予驳回。
    二、反诉中望城公司应当承担10.08万元的机械台班费,同时双方所签订的废品回收合同应属无效。
    1、双方2008年11月 13日签订了《废品回收合同》并于2009年11月8日续签。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废旧物资的装车运输等全部由望城公司负责完成。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望城公司违反约定一直使用了中联公司叉车进行装运。因此中联公司据此要求望城公司支付相应的机械台班费的诉求符合国家法规和商业惯例,依法应予支持。
    2、中联公司在应诉过程中经调查发现望城公司未取得国家法规规定的废旧收购行业特殊经营许可证,不具有工业废品收购资格,即其没有与中联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的资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国务院)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双方在合同第三条也约定:乙方(即望城公司)应具有工业废品收购资格,提供废旧收购行业特殊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资格证书,乙方在经营废旧物资时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废旧物资管理法规。因此本代理人认为望城公司采用欺骗的手段与中联公司签订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废品收购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鉴于以上所述,我们认为法院应当依法驳回望城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望城公司向中联公司承担10.08万元的机械台班费,并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同时由望城公司承担所有相关诉讼费用。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采纳。
    [10:59:41]
  • [被代1]:
    1、对方从8月份逐步降低了保证金的数额,到目前为止只有5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要交纳足额保证金才能收购废品;2、应该是原告先行支付保证金,我们才卖废品给原告;3、94年的《治安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后面的决定不属于行政法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应该予以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 审]:
    原告(反诉被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反被)代1]:
    1、请被告代理人注意,我没有主张公安部的治安管理办法已经废除,是在行政法规中的一个制度已经废除;2、被告称我方没有支付保证金,买受方没有交纳保证金,卖受方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但被告实质上是偷换了概念,本案的具体情况是我方无法履行义务,出卖人给先履行一方造成了障碍,阻挠了原告履行义务的权利。
    [ 审]:
    被告(反诉原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被(反原)代1]:
    原告没有证据证实,相反是原告怕把钱打给我们公司分不清是机械台班费还是保证金;2、合同的效力,因为公安部的办法是行政法规,除非是行政法规以上的法律才能废除。
    [ 审]:
    法庭辩论结束。由各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 原(反被)代1]:
    请求法庭依法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 被(反原)代1]:
    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方的反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现法庭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 原(反被)代1]:
    愿意调解。
    [ 被(反原)代1、2]:
    愿意调解。
    [ 审]:
    既然各方都表示愿意调解,那么请提出各方的调解意见。在此之前,合议庭需要释明的是:各方在提出调解意向之前都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诉讼风险和对方的可接受程度,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以和为贵的精神,友好的解决本案纠纷,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作双赢。
    [ 审]:
    具体调解过程由杨立辉法官主持。
    [ 审]:
    (敲法槌)休庭5分钟,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调解。
    [11:05:38]
  • [主持人]:
    休庭调解过程中,给广大网友介绍一下岳麓区法院的基本情况: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坐落在美丽的湘江西岸,东临湘江之滨,南望岳麓名山。除辖10个街道、1个乡及5个镇外,还管辖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的案件,辖区面积达640余平方公里,户籍人口66万余人。
    该院是全省优秀法院、全省“七化”建设先进法院和“全省法院司法状况考评优秀单位”,是全省首家同时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及辖区内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全院现设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执行局、非诉执行局、审判监督庭、立案庭、坪塘法庭、司法警察大队、政治工作室、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室和司法技术室等16个职能部门,现有在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125人(其中有16人获得硕士学位,有101人获得法律本科文凭),另有招聘制书记员和法警63人,招聘制其他工作人员2人。岳麓区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各项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2005年至2007年,该院连续三次被评为全国法院思想政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2007年至2009年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国法院网络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该院推进“诉调对接”改革,成立省内首家人民调解驻法院办公室,构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做法被评为2007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的法治事件之一。2008年9月24日,该院发出全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这一做法再度被评为当年度湖南省10大最具影响力法治事件之一,在全省、全国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09年该院被评为“全市政法系统先进集体”,2010年被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获评“全省执行清积先进集体”。2010年,该院改变案件执行由一名法官“一包到底”的旧模式,在全省率先推进“分段集约执行机制”改革,执行效率大幅提升,当事人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得到了上级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并向全省法院推广了该院的改革经验。2010年1月起,该院坚持每月开展一次“公众开放日活动”,敞开大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进入法院参观,深入辖区学校和社区现场开庭,增强了人民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密切了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
    [11:12:13]
  • [审]:
    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望城县银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双方于2009年11月8日签订的《废品回收合同》。
    二、原告望城县银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台班费4.2万元。
    三、双方各自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反诉受理费1158元,共计1383元,由原告望城县银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审]: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协议还有无异议?双方是否同意在调节协议或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 原(反被)代1]:
    无异议,同意签字即生效。
    [ 被(反原)代1、2]:
    无异议,同意签字即生效。
    [ 审]:
    经合议庭当庭评议,双方当事人在本庭主持下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将根据上述调解协议制作正式调解书,请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1日到本院领取正式法律文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现审理终结。请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现在闭庭。(敲法槌)
    [ 书]: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退庭。
    [11:16:19]
  • [主持人]:
    下面有请嘉宾对今天的庭审进行点评。
    [11:19:00]
  • [嘉宾 肖海军]:
    这次庭审对我们老师、学生来说都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此次庭审整个过程比较完整。
    第一,法庭秩序控制良好。良好的庭审秩序为法庭作出有效性判决提供了良好保障。
    第二,庭审程序层次递进分明。整个庭审过程环环相扣,跟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十分吻合。
    第三,合议庭庭审控制能力强。实体问题归纳到位。
    第四,在庭审结束后组织的调解,秉承自愿、公平等原则。比较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我个人觉得这次庭审比较成功,让我们的老师和同学学到了很多东西,希望岳麓区法院能够将更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放到我们湖南大学开庭。
    [11:37:23]
  • [主持人]:
    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让我们期待下一次的庭审直播。
    声明:庭审直播非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特此声明。
    [11:4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