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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大家好。[13:22:41]
- [主持人]:今天下午我们通过上海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东方网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一起原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进行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主持人]: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主持人]:2009年11月,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搜狐网)购得电视剧《杜拉拉升职记》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在其经营的网站播出,该剧的热播给搜狐网站赢得了点击率和广告投放量。2010年4月,搜狐发现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土豆网)在其网站上提供《杜拉拉升职记》的在线播出。搜狐网表示,其针对土豆网擅自播放该剧曾多次通过邮件、传真和快递方式向土豆网送达关于该电视剧的版权声明函,要求停止侵权,但土豆网未予置睬,依然在土豆网上播放。2010年7月,搜狐网将土豆网告上了法庭,搜狐网认为,土豆网没有获得搜狐网的许可,明知其对该剧无任何权利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网站经营该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借该剧捆绑播出广告,获取利益,其行为严重影响到了搜狐网针对该剧的收益权。故要求土豆网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0万元人民币。[13:45:10]
- [主持人]:今日担任此案审判长的是浦东新区法院倪红霞法官,审判员是我院知识产权庭的冯祥法官,人民陪审员是余继钟,担任庭审纪录的书记员是钱丽莹。下面庭审即将开始![13:46:2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院提出;五、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整至振动位置;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布完毕。[13:46:54]
- [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今天就上述原告诉被告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倪红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冯祥、人民陪审员余继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钱丽莹担任法庭记录。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庭前书面告知,双方是否已清楚?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13:47:29]
-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原告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即停止在其网站上盗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杜拉拉升职记》;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10万元。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13:51:19]
- [审]:被告答辩。[ 被代]:1、被告并未侵犯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拥有《神话》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拥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双方早已就节目置换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在未支付任何版权费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与被告同步播放《神话》,说明原告已经接受了双方节目置换,所以2010年7月26被告将涉案作品的1-8集上传至黑豆频道,在网站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被告在7月28日收到原告拒绝被告播放涉案作品的函时,被告即从网站上删除了涉案作品。因此被告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而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违背了该约定。2、原告索赔金额过高,超过了市场正常转让价格。被告播放涉案作品时间仅2-3天,涉及的播放集数只有6集被告没有主观侵权的恶意,收到原告函后及时删除了涉案作品。原告并未就其损失进行举证,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法定赔偿。鉴于原告起诉被告的行为,被告也于8月就原告播放《神话》的行为在北京起诉原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3:56:21]
- [审]:由于原、被告双方庭前在法庭主持下已经进行过证据交换,双方均已发表了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故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双方只需对各自提供的证据简单陈述证据名称及证明的内容,如果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预备庭审理中发表的意见,可不再重复,预备庭审理笔录与庭审笔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被告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13:56:47]
- [审]:下面由主审法官主持庭审。[13:57:09]
- [审]:下面由原告从权利来源、侵权事实、经济损失三部分一并进行举证。[ 原代]:权利来源证据。1、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 (2010)沪静证经字第2630号公证书,证明涉案电影的制作机构为上海电视传媒公司,合作机构上海辰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上海彤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上海电视传媒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上海彤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上海展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涉案电影的著作权归上海电视传媒公司独家所有。3、上海电视传媒公司出具给原告的授权书,证明原告经授权取得涉案电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地域为中国大陆,授权期限为自地面频道首播满三年。4、《杜拉拉升职记》的正版DVD光盘,证明涉案电视剧的权利人为上海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和上海展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5、上海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案电视剧在大陆地区首播时间为2010年4月19日,首播浙江台州电视台。[13:58:56]
- [原代]:侵权证据。6、(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2409号公证书,证明2010年7月26日被告在其黑豆频道侵权播放涉案电影1-4集。播放时播放框两边显示“可伶可俐深层控油洗面乳”广告。7、(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2419号公证书,证明2010年7月27日被告在其黑豆频道侵权播放涉案电影1-6集,同时有剧情介绍、演员基本资料。播放时播放框两边显示“可伶可俐深层控油洗面乳”、“TOSHIBA”笔记本、“麦斯威尔”咖啡广告。8、(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2407号公证书,证明2010年7月27日原告依据土豆网上的版权政策所示程序,向被告发电子邮件主张权利并要求其停止侵权。9、(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254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与卡夫公司共同举办“麦斯威尔咖啡”的广告宣传活动。该活动的内容之一就是在被告经营的土豆网上配合宣传活动,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10、(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1264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2010年7月29日与卡夫食品销售公司一同在被告网站上播放涉案电视剧1-10集。正版DVD光盘内共32集,我们授权书上写30集,内容是完全一致的。11、EMS邮寄凭证及网上查询单(均显示妥投),证明原告分别于4月30日、7月27日、7月28日向被告发函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未回应。[14:01:55]
- [原代]:经济损失证据。12、原告根据法律及相关事实酌定的原告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7900元。13、五张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合理支出。12640号公证费发票开具日期是2010年9月16日,晚于公证日期,理由是原告在该公证处有批量公证,故隔一段时间统一结算统一开票,故发票时间滞后。14、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聘用律师进行诉讼,发票金额3万元,在本案仅主张15000元,证明原告合理支出。[14:05:19]
- [审]:被告的质证意见与预备庭审理中发表的意见是否相同?有无变更或补充?[ 被代]:其他没有变化,补充一点,侵权视频出现的时间持续了3天,一共有6集。[14:05:58]
- [审]:被告举证。[ 被代]:1、被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被告是一家经主管机关审批并合法经营互联网信息的服务者。2、(2010)沪卢证经字第1440号公证书,证明2010年6月3日公证时被告网站上没有涉案视频存在。由于被告系统有关键词屏蔽,故之前网友想上传未获成功。3、(2010)沪卢证经字第2151号公证书,证明2010年8月17日公证时被告网站上已无涉案视频存在。[14:06:35]
- [被代]:4、(2010)沪卢证经字第215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通过关键词屏蔽、系统自动比对删除等方式对网友上传涉案电视剧进行持续限制;被告版权通知/反通知系统中所记载的最早删除记录为2010年4月21日。2010年4月21日-8月27日间系统删除的涉案视频共有1277个。5、(2010)沪卢证经字第42号公证书,证明原被告在2010年初就《神话》及《杜拉拉升职记》两部电视剧的置换达成初步意向,即互相免费许可对方在各处的网站播放对方享有版权的影视剧作品。事实上原告在未支付任何版权费的情况下从2010年1月就开始播出电视剧《神话》。6、(2010)沪卢证经字第197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在未支付任何版权费的情况下从2010年1月开始播出电视剧《神话》全集,直至2010年9月才下线。在此期间原告网站上《神话》的点播量非常大,仅第一集在原告网站的点播量就达到了9903317次,原告从中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在此情况下,被告有充分理由认为原告已实际接受了双方电视剧版权置换的方案,故被告才在2010年7月26日起在网站播放涉案电视剧,被告并无侵权恶意。[14:08:53]
- [审]:原告对于已经质证过的证据的意见与预备庭审理中发表的意见是否相同?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代]:针对证据1,被告经过主管机关审批后合法成立,但成立后盗播他人作品。其他没有变更或补充。[14:11:32]
- [审]:对于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证据5和证据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14:12:04]
- [审]:被告,与原告达成置换协议是否能提供书面证据?[ 被代]:无法提供。[14:12:38]
- [审]:原告对此有无说明?[ 原代]:与本案无关。被告无法提供书面的协议,其未经许可的盗播行为属于侵权。从来不存在这个协议,如果有的话,原告就不会多次发函和做公证了。[14:14:10]
- [审]:原告有无新的证据提供?[ 原代]:没有。[ 审]:双方对事实还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14:14:46]
- [审]:双方有无需要向对方发问?[ 原代]:被告,在我们的公证书中显示,被告网站播放过程中捆绑了广告,那么被告从中获得多少商业利益?[ 被代]:首先,我们并没有盗播涉案电视剧,而是根据置换协议播放的,在收到通知后已经停止播放。播放中出现的广告并不与特定视频的播放挂钩,不能认为是直接获利的行为,只是被告处理网站资源的获利。[14:16:41]
- [原代]:原告公证书显示被告与卡夫公司共同举办《杜拉拉升职记》的推广活动,与涉案电视剧挂钩,那么被告从中获利多少?[14:17:49]
- [被代]:原告也早已播放被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神话》,并举办活动。被告对此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被告根据置换协议安排了相关活动。我们并未从中获利。[14:19:25]
- [原代]:被告播放《杜拉拉升职记》的权利来源是什么?[ 被代]:被告与原告达成了版权置换协议,原告先使用了我们的《神话》,我们没有提出异议。基于商业诚信,我们根据版权置换协议播放《杜拉拉升职记》。[14:20:23]
- [原代]:既然被告认为原告先播放了被告的作品,被告才播放涉案作品的。那么被告如何解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播放的行为?难道被告在此情况下仍认为原被告间还有商业谈判?[14:21:31]
- [被代]:被告收到的声明都是权利声明,从中并不能看出被告当时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双方的版权置换协议,双方有权播放对方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被告遵循此协议规定的时间上传涉案电视剧。在7月28日接到原告的删除通知后,立即进行了删除。[14:23:33]
- [原代]:双方的合作协议在哪里?[ 被代]:是口头的。[14:23:49]
- [审]:原告还有发问吗?[ 原代]:没有了。[14:24:07]
- [审]:被告是否有发问?[ 被代]:原告并未得到许可和支付相关费用,但原告在播放时对外宣称自己享有版权,请解释一下?[14:24:59]
- [原代]:《神话》与本案无关。[14:25:14]
- [审]:被告是否还有其他问题?[ 被代]:没有问题。[14:25:26]
- [审]:被告,具体删除日期?[ 被代]:证据4中显示,是2010年7月28日删除的。[14:26:10]
- [审]:原告对此认可吗?[ 原代]:不认可。我们的证据10中显示,2010年7月29日显示被告网站上还有涉案电视剧的1-10集。被告说法不成立。[14:26:48]
- [审]:被告解释一下。[ 被代]:对于证据10,我们在质证意见中已经指出,播放视频的进入路径及播放页面等显示的都是搜狐网,不是在土豆网上播放的。[14:27:50]
- [审]:原告,你最早何时发现被告网站播放涉案电视剧?[ 原代]:2010年4月20日左右,在被告的黑豆频道。[14:28:59]
- [审]:你4月份的两份函中,是否要求被告停止播放涉案电视剧?[ 原代]:有的。版权声明中谈到,未经许可的播放均是侵权行为。在后面的几次发函中已经明确。[14:30:47]
- [审]:被告,你最初何时删除涉案电视剧?[ 被代]:4月21日,是网友上传的。我们发现后删除了,并采取关键词屏蔽的方法防止继续上传。[14:32:18]
- [审]:4月21日后是否还有涉案电视剧的上传?[ 被代]:根据我们的网站后台显示,4月21日后还是不断有网友上传,但我们都通过屏蔽删除了,网站上并没有显示。[14:33:23]
- [审]:原告发函后,被告是否与原告进行交涉?[ 被代]:最初的函只是版权声明,只是告知其享有权利的事实,并没有要求被告删除。[ 审]:被告以前就已经知道原告是权利人,为何还要进行版权声明?[ 被代]:版权声明是针对一批影视剧,并没有针对性。[14:35:03]
- [审]:7月份原告发函后,被告与原告是否有联系?[ 被代]:有联系,并且当即将涉案电视剧下线。[14:36:07]
- [审]:原告是如何答复的?[ 被代]:不清楚。[14:36:21]
- [审]:原告,你们发出公函后,被告是否与你们联系?[ 原代]:涉案电视剧于4月19日获准在大陆首播,次日我们就发现被告在盗播,于是我们就发函告知权利,若被告欲播放可以与原告合作,但被告置之不理,于是有了后来我们的多次发函。[14:38:17]
- [审]:被告,明确一下节目置换协议的谈判情况?[ 被代]:在2009年底和2010年初,被告与原告就《神话》和涉案电视剧的置换进行口头协商。[14:39:50]
- [审]:原告获得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时间?[ 原代]:合同中是2009年11月28日,但实际从2010年4月19日起算。[14:40:20]
- [审]:被告,继续解释置换协议内容?[ 被代]:根据协议,我们有权与原告同步播放。搜狐于2010年7月在网上首播,我们实际播放延后了几天。审:原告,你们何时在网上首播涉案电视剧?[ 原代]:2010年4月19日。[14:42:53]
- [被代]:根据我们得到的信息,原告对涉案电视剧的首播是2010年7月,其网页宣传也是如此。且网站首播和电视台首播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14:43:40]
- [审]:被告,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的域名是否被告的?被告是否与麦斯威尔有合作?[ 被代]:域名是我们的。我们与麦斯威尔有合作,合作从7月26日开始,是针对《杜拉拉升职记》的。[14:45:10]
- [审]:原告,明确一下各次的公证与公证费如何对应?[ 原代]:7月26日的公证书对应7月27日的1500元公证费发票。两个7月27日的公证书对应1500元,7月28日的公证书对应1300元,7月29日的公证书对应1300元。[14:48:06]
- [审]:原告提供的律师费发票及律师合同均为3万元,为何只主张15000元?[ 原代]:我们认为法院只能支持这么多。[14:49:32]
- [审]:法庭事实调查至此,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关于被告的侵权事实,恳请法院注意,(1)《杜拉拉升职记》4月19日首播,而被告几乎同步播放,可见其在热播期就在其网站上进行了播放。(2)被告盗播涉案电视剧的时间比较长,并在其黑豆频道做了首页推广,有分集介绍、主创人员介绍等,侵权行为情节比较严重。被告在其网站上将涉案电视剧与同期公映的热播电影进行推荐,侵权行为性质恶劣。(3)被告盗播涉案电视剧前后多达10集,与被告答辩声称的4集或6集的说法相悖。7月28日的公证书显示仅第6集的点播数就多达46263次。(4)被告在盗播涉案电视剧的同时,还进行了多项商业利用,如捆绑投放商业广告。(5)被告不仅自己侵权,还拉上他人一起侵权。被告与知名食品公司搞麦斯威尔专场,利用涉案电视剧帮他人推销咖啡,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14:56:02]
- [被代]:2、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恳请法院考虑3点。(1)涉案电视剧知名度高,被告在热播期间进行热播,持续时间长,点播量巨大。被告还采取多种形式利用涉案电视剧,侵权情节恶劣。(2)在原告发现被告盗播涉案电视剧后,多次发函要求被告停止盗播,但被告并未停止,还在其黑豆频道上进行推广并与他人进行商业合作,可见被告侵权的主观犯意非常明显。(3)考虑被告进行商业牟利并与他人进行商业合作,应作为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3、关于被告口口声声谈到的《神话》一剧的问题,被告所称没有任何依据。(1)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为《神话》的权利人。(2)被告称与原告达成了版权置换协议,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3)本案系侵权法律关系,并非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的说法不应纳入法庭审理范围。[15:00:31]
-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1、关于权利来源。被告在答辩意见及质证过程中已经明确,被告是基于与原告的版权置换协议播放涉案电视剧的,从2010年1月至9月,原告未支付任何版权费也在其网站上播放《神话》,事实上履行了双方的版权置换的口头协议。被告基于此才在网站上播放涉案电视剧,也系履行自己根据版权置换协议享有的的权利,并不存在侵权。2、关于侵权时间,原告一直声称被告从4月首播开始到7月持续侵权,但并未提供任何侵权证据予以锁定。其提供的4月份的权利声明函只是声明原告享有权利,并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相反,被告通过技术措施从4月开始到7月期间对网友上传涉案电视剧进行了删除,这期间被告网站上并不存在涉案视频,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7月26日被告基于版权置换协议开始在网站上进行播放,7月28日在接到侵权通知后立即进行了删除,播放时间只有3天,播放的集数只有6集,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原告的公证书显示在7月26日时,被告网站上只有4集涉案电视剧,若真如原告所说被告从4月开始到7月持续恶意侵权,怎么可能到7月26日只有4集?因此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15:06:28]
- [被代]:关于播放过程中的广告,只是被告处分其网站的广告资源,与涉案电视剧没有直接关系。[15:07:05]
- [被代]:3、关于赔偿数额。被告基于与原告的口头协议播放涉案电视剧,仅播放了3天6集,收到通知后立即删除,可见被告没有任何恶意,影响面相当小。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成本或实际损失,也未证明被告的非法所得,故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案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公证费,发票上并无相关文号,无法与特定公证书一一对应,原告一共做了5次公证,完全没有必要,造成费用过高,不应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5:09:57]
- [审]: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代]:1、被告称在7月28日接到函后立即删除涉案电视剧,但无法解释7月29日的公证书中显示的被告网站上仍有播放的事实。2、被告认为原告的5次公证超出了合理必要的限度,根据被告的态度,我认为5次还不够,应该每天一次公证。3、被告所称的版权置换协议,我认为本案不是合同履行纠纷,被告播放涉案电视剧没有合法权利依据。[15:12:46]
- [审]: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代]:关于7月29日的公证书,被告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可。再次强调,这份公证书的公证过程与之前的不一致,其搜索进入相关页面的路径是通过在百度输入“麦斯威尔 杜拉拉升职记”,网站显示的内容并非被告网站的内容,播放框完全不一致。且这份公证书没有任何公证录像,仅凭网页截图无法证明相关事实,截图内容与前面的公证书不一致,因此我们对这份公证书的证明效力不认可。[15:15:48]
- [审]: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原、被告是否要求法院主持调解?[ 原代]:庭后与当事人协商。[ 被代]:愿意调解。[ 审]:双方可以在庭后继续协商。[15:17:03]
- [审]:合议庭已充分注意到双方的意见,书记员也已将各方意见要点记录在案,在庭审结束后希望双方代理人向法庭递交书面代理词。法庭辩论结束。现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代]:希望法院支持诉请。[ 被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15:17:32]
- [审]: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庭审后双方阅看笔录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申请补正。[15:17:41]
- 主持人: 本次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再见!
主持人: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5:1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