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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孙春牛,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13:55:24]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妻子霸占亡夫遗产 公婆养子起诉继承”案纠纷,欢迎大家关注。[13:56:30]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13:56:43]
- [主持人]:原告侯某华、李某萍、侯某俊诉称:侯某华、李某萍系侯某相的父母,侯某俊系侯某相的养子。侯某相于2010年5月23日因病去世,其生前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承揽建筑施工项目,其名下财产包括200多万元存款、住房两套、汽车一辆及机器设备若干。三原告长期在西部某省居住生活,在侯某相去世后,被告赵某菊作为妻子,强行霸占全部遗产,故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侯某相的遗产进行分割。[13:58:09]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06:10]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06:53]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14:12:19]
- [原告]:侯某华,男,1942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甘肃省某县镇某村村民,住该村。
李某萍,女,1942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甘肃省某县镇某村村民,住址同上。
侯某俊,男,2004年*月*日出生,无业,甘肃省某县镇某村村民,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侯某勇,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甘肃省某县镇某村村民,住址同上。[14:12:26] - [原告代理人]:李某兰,甘肃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4:15:41]
- [被告]:赵某菊,女,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河北省某市某县镇某村村民,现住顺义区某小区*号楼*单元*室。[14:16:04]
- [被告代理人]:曹某雷,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4:16:1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16:45]
- [双方]:没有异议。[14:17:5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侯某华、李某萍、侯某俊诉被告赵某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缺席审理,本院审判员张中峰独任审判,书记员金园园担任法庭记录。[14:18:29]
- [审判员]:下面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14:18:49]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14:19:44]
- [双方]: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20:07]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陈述你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14:20:23]
- [原告代理人]:侯某华、李某萍系侯某相的父母,侯某俊系侯某相的养子。侯某相于2010年5月23日因病去世,其生前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承揽建筑施工项目,其名下财产包括200多万元存款、住房两套、汽车一辆及机器设备若干。三原告长期在西部某省居住生活,在侯某相去世后,被告赵某菊作为妻子,强行霸占全部遗产,故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侯某相的遗产进行分割。[14:23:14]
- [审判员]:原告,对于事实和请求有无变更?[14:25:38]
- [原告代理人]:没有变更。[14:28:23]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14:28:50]
-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诉状的事实理由中的财产和存款不在被告手中,被告也不知道存放位置,对侯某相的去世时间有误,应该是2010年5月20日去世的,侯某相与赵某菊是1999年3月9日登记结婚,原告起诉状中的侯某俊,不应作为本案继承人,他不是侯某相生育的,也没有办理过收养手续,也没有与侯某相一起生活过,不具有主体资格,不应该作为本案原告。[14:30:20]
- [审判员]:被告答辩中称侯某相与赵某菊结婚时间是1999年3月9日,对否?[14:31:03]
- [原告代理人]:认可这个时间。[14:31:20]
- [审判员]:被告陈述侯某相2010年5月20日去世,对否?[14:32:05]
- [原告代理人]:以医院证明为准。[14:32:40]
- [审判员]:侯某俊与侯某相是否办理收养手续?[14:33:19]
- [原告代理人]:没有办理合法手续,但是这个孩子一直与侯某相和爷爷一起生活,生活的用品也是由侯某相提供。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14:35:07]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进行质证。[14:35:30]
- [原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让被告夺走了。[14:36:57]
- [被告代理人]:对真实性无异议。[14:37:27]
- [原告代理人]:侯某相的死亡证明,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在农历的2010年4月17日去世。[14:37:53]
- [被告代理人]:对死亡时间有异议,赵某菊是在医院往家拉的路上也就是2010年5月20日去世的。[14:38:18]
- [原告代理人]:提供三原告的户口本原件。[14:39:22]
- [被告代理人]:侯某俊是侯某勇的亲生儿子,与侯某勇一直一起生活。[14:40:23]
- [原告代理人]:三原告的生活来源的证据,有证人证明,人事劳动保障局的证明,证明侯某华和李某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4:45:00]
-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4:45:24]
- [原告代理人]:提供北京市顺义区土地管理局房屋交易科证明,证明侯某相在某小区有一处住宅。[14:45:57]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4:46:14]
- [原告代理人]:提供证人证言6-6页。[14:47:51]
- [被告代理人]:对证言不予认可,证人今天没有出庭,对身份无法核实,对证言内容真实性也有异议。[14:48:10]
- [原告代理人]:提供2份证言,证明被告强行夺走身份证的事实。[14:52:16]
- [被告代理人]:不予认可,证人也没有到庭。[14:52:41]
- [原告代理人]:提供两份证明侯某俊被侯某相收养情况的证言。[14:54:07]
- [被告代理人]:不予认可,证人没到庭,无法核查身份和内容真实性。[14:54:22]
-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14:54:46]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4:55:02]
- [审判员]:原告起诉后向本院提出申请,提出对存款情况进行查询,现在将查询结果向被告出示一下,被告发表意见。[14:55:21]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需要答辩期,对钱的去向和取款人是谁进行核实。[14:55:39]
- [审判员]:原告申请本院查询房屋登记情况,房管局出具了一份证明,被告对此什么意见?[14:56:02]
- [被告代理人]:不用看了,真实性无异议。[14:56:21]
- [审判员]:被告针对本案提供证据。[14:56:36]
- [被告代理人]:没有证据提交。[14:56:50]
- [审判员]:对侯某相的死亡时间有何证据?[14:57:19]
- [被告代理人]:现在没有,回去可以找一下死亡证明。[14:57:40]
- [原告代理人]:就在赵某菊手里,还有住院清单等所有一切生活用品等都在赵某菊手里。[14:58:03]
- [审判员]:侯某相在生前从事什么工作?[14:58:43]
- [原告代理人]:承建高速公路。[14:58:59]
- [审判员]:是否有自己成立的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执照等?[14:59:20]
- [原告代理人]:曾经注册过一个公司,后来注销了。公司名字为北京市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成立,注销时间不记得了,他承包来工程,对其他公司进行分包。[15:00:07]
- [审判员]:本案的机械工程与这个公司没有关系?[15:08:16]
- [原告代理人]:没有。[15:08:29]
- [审判员]:高速公路的建设工程是否还在经营?[15:09:30]
- [原告代理人]:他去世的时候还在经营,在河北省某市某高速工程。他去世以后赵某菊接手继续经营,这个工程赵某菊已经结算了,机械设备全部拉回了她家。[15:09:45]
- [审判员]:她家具体地址在哪里?[15:10:11]
- [原告代理人]:就是核实身份的被告的地址。[15:10:30]
- [审判员]:侯某相生前是否从事高速公路的建设工作?[15:11:13]
- [被告代理人]:他就是包工头性质,找几个人来包高速公路的一部分。[15:11:30]
- [审判员]:对原告上述的机械设备赵某菊是否拉回老家?[15:12:00]
- [被告代理人]:没在赵某菊手中,好多设备都是租的。[15:12:27]
- [审判员]:是所有的都是租的么?[15:12:55]
- [被告代理人]:赵某菊没有参与工程,不太清楚所有的情况。[15:13:15]
- [审判员]:现在在她手里有无相关机械设备?[15:13:36]
- [被告代理人]:没有,什么都没有。[15:13:50]
- [审判员]:现在认可的共同财产有什么?[15:14:05]
- [被告代理人]:位于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楼房一套,其他没有了。[15:14:39]
- [审判员]:房屋什么时候买的?[15:15:02]
- [被告代理人]:两人结婚登记以后,具体时间就不清楚了。[15:15:19]
- [审判员]:现在有无房产证?[15:15:58]
- [被告代理人]:现在没有,庭后提供。[15:16:11]
- [审判员]:原告方,你明确一下你的诉讼请求。[15:16:50]
- [原告代理人]:本案财产范围没有查清楚,无法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15:17:08]
- [审判员]:对房屋什么意见?[15:17:22]
- [原告代理人]:财产范围还没查清楚。[15:17:40]
- [审判员]:原告方,你再明确一下要求继承的份额?[15:18:14]
- [原告代理人]:财产的一半算遗产,遗产我们继承4/3。[15:18:34]
- [审判员]:被告对此什么意见?[15:18:49]
- [被告代理人]:化作遗产范围的财产应该先夫妻双方进行分割,另外除了侯某俊的其他原告继承3/2,侯某俊不应算作继承人。[15:19:50]
- [审判员]:双方对某小区的房产是否能协商现在的市场价格?[15:20:23]
- [原告代理人]:房屋面积是176平方米,按顺义房价,每平米16000是281.6万元,按每平米18000是316.8万元。[15:21:34]
- [审判员]:原告方说一下具体数额?[15:21:54]
- [原告代理人]:按每平米18000来算,316.8万元。[15:22:21]
- [被告代理人]:被告方认为价格偏高,我们最多按每平米10000的价格来算。[15:23:12]
- [被告代理人]:此外,房屋的建筑面积并没有原告方说的那么大,按照房产证上的记载,应该是164点几平米,不到165平米。[15:24:45]
- [审判员]:双方差距太大,原告是否申请评估鉴定?[15:32:20]
- [原告代理人]:申请。[15:32:31]
- [审判员]:双方对本案事实有无其他补充?[15:32:50]
- [原告代理人]: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都没有认可,他又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来反驳,所以法庭应该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15:33:13]
- [被告代理人]:我方没有补充。[15:33:3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原告首先发言。[15:33:53]
- [原告代理人]:宣读辩论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肯定有继承权,被继承人是原告侯某俊和李某萍的儿子,生前与原告一起生活,生前财产有住宅楼二套,还有一套没有查清,我们没有线索。其中一套家具家电都齐全,被告不提供地址,我们也无法弄清楚具体财产数额。原告提供的银行存款的信息,现在没钱了,现在钱哪里去了,希望法庭予以调查。[15:39:56]
- [原告代理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认可,但是他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口头不予认可是不可能的,侯某相生前是做工程的,没有设备是无法进行工程的,他说是租赁的也得拿出合同,这都是没有证据的,都要用证据来证实,没有证据是没有理由的。只有把财产查实的情况下才能确定遗产范围,还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继承,现在财产范围无法确定,原告也无法表示继承多少。[15:40:09]
- [原告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有合法的继承权是确定的。现在只有赵某菊对财产清楚,原告并不清楚,被告不告知财产的去向,故意隐瞒,对原告是不利的。不管继承多少三原告都有继承权是客观事实。继承需要遵循公平原则,被告对财产去向隐瞒,根据公平原则,应对被告不分或者少分,继承应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未成年人。原告生活条件很恶劣,还有年幼的未成年人。应当予以照顾,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不管财产最后查实的遗产范围是多少,都应该体现这两个原则。[15:40:45]
- [原告代理人]:侯某俊从出生到现在的生活费用都是由侯某相提供,也来到顺义与侯某相和赵某菊生活了很长时间,侯某相和赵某菊没有生育,也表示过要收养这个孩子,法律上说要办理收养手续,但是按照甘肃省民风民俗,在活着的时候把生活费提供就行了,死后也要写清楚他的后人是谁,侯某相生前有这个想法,不顾父亲侯某华的反对,把侯某俊收养为儿子了,按照当时的风俗习惯,侯某俊已经就是侯某相的儿子了,就是他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了。[15:41:04]
- [原告代理人]:侯某相死亡的时候已经42岁了,一直没有孩子,侯某华和李某萍把二儿子的孩子过继到大儿子处就是为了在老了的时候照顾他们。证人由于路途遥远不能来做证也可以以书面证言作为证据。我们没有经济条件来让证人来作证,证人也有农活,无法到庭作证,证人证言不存在不真实的问题。存款问题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在从银行查到的信息来看,侯某相有存款,银行进行交易的事实存在,但是现在唯独查不到的是定期存款。赵某菊就是为了独吞遗产,请法庭考虑到原告的情况,依法公平的对遗产进行分割。[15:45:15]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5:47:04]
- [被告代理人]:我就说两点,原告侯某俊的主体资格问题,原告所写的诉状也可以看出,是侯新相死后过继给侯新相,所以他不是本案继承人,还有诉状中说侯新相与赵某菊婚后在北京生活,这个是事实,某小区的楼是侯新相和赵某菊婚后一直在此居住,侯新相去世后,赵某菊也在此居住,所以应该判决赵某菊在此居住,给予原告补偿,这是他们夫妻长期使用的东西,这样处理是合情合理的。侯新相住院期间被告基本上24小时一个人进行照顾,尽到了妻子的义务。[15:47:14]
-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5:47:31]
- [双方]:没有了。[15:47:46]
- [审判员]:鉴于本案还有未查清的事实,故本次开庭到此,庭后原告将财产折成数额写成书面的材料提交本院,根据刚才双方态度,对房产数额无法达成一致,需要进行评估,原告庭后提交申请和评估费用,听清了么?[15:48:21]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15:48:37]
- [审判员]:原告进行最后陈述。[15:48:56]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5:49:16]
-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5:49:30]
- [审判员]:现在休庭,五日内可对笔录申请补正。阅笔录,签字。[15:50:1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顺义区法院民一庭书记员徐建和网管员朱春明。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5:52:00]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5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