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被告方进行答辩

网络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

举证质证阶段
12月3日9时,直播石景山法院审理“网吧擅播《败犬女王》 涉嫌侵权被起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何照新。
    [09:11:03]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网吧擅播《败犬女王》 涉嫌侵权被起诉”的刑事案件。
    [09:11:34]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
    [09:11:53]
  • [主持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享有电视剧《败犬女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北京红色起点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故将被告诉至石景山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4万元。
    [09:12:32]
  • [主持人]: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石景山法院知产庭法官刘玲、宋旭东、陈曦组成合议庭审判该案, 法官刘玲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晓媛担任法庭记录。
    [09:15:24]
  •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5:3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16:28]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自然情况。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舒畅,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色起点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
    法定代表人岳哥祥,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德祥,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09:20:12]
  • [审判长]:
    庭前书记员已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出庭资格进行了核对,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双方]:
    无异议。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敲锤!现在开庭)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红色起点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岭,即本人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宋旭东、代理审判员陈曦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李晓媛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与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审判长]:
    双方都听清楚了吗?
    [ 双方]: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双方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双方]:
    不申请。
    [09:21:16]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状。
    [ 舒畅]: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享有电视剧《败犬女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北京红色起点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故将被告诉至石景山法院。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对影片《败犬女郎》的播放服务;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审判长]: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的依据?
    [ 舒畅]:
    在河北省曾经有判例,庭后向法庭提供。
    [09:23:04]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 王德祥]:
    被告提供的服务属于链接如无,被告通过与案外人北京星线空间公司签约,本案影片并不存储在网吧的服务器上,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审查了原告的信息网络服务许可证,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据广播电视管理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规定等明确规定,在境内外播放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原告对涉案影片《败犬女郎》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5:29]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原告方应依照自己的诉讼请求,逐项提交证据,并依次说明每份证据的名称、证据来源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首先,由原告举证。
    [ 舒畅]:
    证据1、北京市长安公证处1808号公证书,内有三立公司登记表,说明三立电视的对外业务由三立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证明三立公司有合法的著作权;证据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6425号公证书(宣读公证书内容),证明著作权人享有该涉案电视剧的合法著作权;证据3、北京市长安公证处18765号公证书,证明金牌著作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涉案影视剧的所有权利,著作权人享有涉案影视剧的一切权利;证据4;北京市方正公证处03100号公证书,证明涉案影视剧存储于被告网站,被告在其网吧供不特定用户播放涉案影视剧;证据5;律师费和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诉讼支付的合理支出。(提交以上证据的原件,公证费发票系复印件)
    [09:32:14]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 王德祥]:
    对证据1到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未能提供涉案影视剧在被告网吧进行播放的截图;对证据5公证费发票复印件不予认可,并且公证费上标明的10000元的公证费不能证明是进行本次公证的合理支出,对代理费发票认可。
    [09:33:57]
  • [审判长]:
    原告,你方提交的公证书中有无对播放涉案影片截屏的公证光盘?
    [ 舒畅]:
    有。(提交)
    [ 审判长]:
    公证书所附证物袋封存完好,现在当庭开启证物袋,并播放所附公证光盘。
    (当庭播放公证光盘)
    [09:36:13]
  • [审判长]:
    被告,对以上播放的公证光盘截屏发表你方意见?
    [ 王德祥]:
    对公证光盘的截屏内容无异议,予以认可。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涉案电视剧的正版出版音像制品光盘?
    [ 舒畅]:
    (提交涉案电视剧正版光盘)
    [ 审判长]:
    当庭播放涉案电视剧《败犬女郎》正版光盘。
    (当庭播放涉案电视剧正版光盘)
    [09:41:35]
  • [审判长]:
    被告,对涉案影视剧正版光盘发表你方意见?
    [ 王德祥]:
    没有异议。
    [10:05:02]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举证。
    [ 王德祥]:
    证据1、被告网吧与北京星线空间公司签订的购买使用协议一份和收据一张,证明涉案影片由北京星线空间公司提供,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证据2、补充协议一份;证据3、北京星线空间公司的信息网络经营许可证,证明我公司已尽到相关审查责任;证据4、我公司获得授权的相关文件;(提交上述证据1原件,其余均为复印件)
    [10:10:46]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舒畅]:
    (阅)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没有体现出被告是对侵权作品承担主体义务的内容,而且现有证据当中除了该份证据为原件,其余证据均为复印件。对该份证据中的收据,因为它只是一个三联收据,不是正式发票,所以原告不予质证,不认可该份收据;对证据2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因为该份证据是复印件,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没有提交年检证明,无法证明被告公司现在还在经营;对证据4被告公司获得授权的文件的真实性无法核实,针对被告获得授权的内容中看不出有涉案影片《败犬女郎》的资质,所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0:18:40]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无新的证据和新的质证意见?
    [ 舒畅]:
    没有了。
    [ 王德祥]:
    没有了。
    [ 审判长]:
    现在休庭五分分钟。(休庭5分钟)
    [10:19:00]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休庭期间原告补交了公证费发票的原件,原告对此有何异议?(出示)
    [ 王德祥]:
    (阅)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原告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是为本案进行的合理支出。
    [10:24:09]
  • [审判长]:
    经过举证质证,本法庭认为有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法庭调查询问,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听清楚了吗?
    [ 双方]:
    听清楚了。
    [10:24:38]
  • [审判长]:
    原告,详细说明你方继受取得涉案电视剧相关著作权利的情况。
    [ 舒畅]:
    涉案影片的唯一著作权人是三立股份有限公司,原始权利人是三立股份有限公司,三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家授权给原告公司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应的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在相关的权属证明中有提起,制作方金牌股份有限公司声明不享有涉案影片的一切权利。
    [10:25:15]
  • [审判长]:
    原告,涉案电视剧有无相关的播映许可证?
    [ 舒畅]:
    应该是有的,庭后向法庭提交。
    [ 审判长]:
    涉案电视剧首次在中国大陆地区播映的时间、途径?
    [ 舒畅]:
    2009年9月15日首次在星空卫视播出。
    [ 审判长]:
    星空卫视是大陆地区还是港澳台地区的电视台?
    [ 舒畅]:
    是大陆地区的,给法院提交一个网址。
    [10:28:46]
  • (原告提交网址)
    [ 审判长]:
    该网址是星空卫视的网址吗?
    [ 舒畅]:
    是原告公司给我的,具体我也不知道,这是一个网站的网址。
    [ 审判长]:
    涉案电视剧有多少集?
    [ 舒畅]:
    一共是34集。
    [ 审判长]:
    原告,为什么涉案电视剧光盘彩封上写的是21集?
    [ 舒畅]:
    因为光盘是压缩版的。
    [10:29:43]
  • [审判长]:
    光盘压缩是什么意思,是以音像制品21集为准还是以权属证明中的34集为准?
    [ 舒畅]:
    具体情况回去核实。
    [ 审判长]:
    被告,如何获得涉案电视剧?
    [ 王德祥]:
    被告是通过与北京星线空间公司签订协议,由北京星线空间公司在被告网吧上安装的播放软件,涉案影片《败犬女郎》是存在于星线空间的播放页面,应是存储于该星线空间公司。
    [ 审判长]:
    是否审查过涉案电视剧的权属?
    [ 王德祥]:
    统一审查了星线空间公司的所有授权文件,具体涉及《败犬女郎》的授权资质没有审查过。
    [10:34:02]
  • [审判长]:
    涉案电视剧存储在什么地方?
    [ 王德祥]:
    存储于星线空间公司的服务器上。
    [ 审判长]:
    在网吧中观看涉案电视剧,是通过何途径进行观看?
    [ 王德祥]:
    在网吧电脑中有一个链接方式,链接到星线空间的页面,通过搜索电视剧就能够观看。
    [10:35:21]
  • [审判长]:
    你方有证据证明是链接到星线空间的页面?
    [ 王德祥]:
    原告的公证书也证明是在星线空间的页面上,打开网页的IP地址是星线空间的IP地址。
    [ 审判长]:
    IP地址指向哪?
    [ 王德祥]:
    指向星线空间的网站。
    [ 审判长]:
    你们连接到星线空间的网址是通过互联网还是局域网?
    [ 王德祥]:
    通过互联网。
    [10:40:12]
  • [审判长]:
    原告,公证光盘中截屏,页面显示了一个IP地址,该IP地址是指向哪里?
    [ 舒畅]:
    这一点应该由被告举证,证明该IP地址不是网吧的而是一个平台的。
    [ 审判长]:
    被告,你方有何证据证明IP地址指向星线空间网页?
    [ 王德祥]:
    IP地址通用的局域网只有三种,该IP地址不在这三种之内。
    [ 审判长]:
    网吧有多大规模?
    [ 王德祥]:
    有80到100台电脑。
    [ 审判长]:
    具体有多少台电脑?
    [ 王德祥]:
    大概80台吧,具体情况需要回去再核实。
    [10:41:06]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还有补充?
    [ 舒畅]:
    我想问一下被告,影片是通过什么形式进行合作的,是嫁接还是远程服务?
    [ 王德祥]:
    无法回答。
    [ 舒畅]:
    所有页面是完全由平台提供,但为什么许多截屏页面上会出现红色起点网吧的字样?
    [ 王德祥]:
    需要再看一下公证光盘。
    [ 审判长]:
    当庭对公证书所附公证盘进行播放。(播放公证书所附公证光盘)
    [ 王德祥]:
    该页面上出现红色起点网吧主要只是一种宣传。
    [ 舒畅]:
    如果是星线空间提供的软件,那么页面上不可能会出现红色起点网吧的字样。
    [ 王德祥]:
    这个页面是由星线空间提供的,上面有红色起点公司的小字只是起到一种说明或者宣传该公司或者该链接方式是由红色起点上网有限公司所有。
    [10:48:32]
  • [审判长]:
    被告,对事实是否有补充?
    [ 王德祥]:
    没有了。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舒畅]:
    被告在举证期间针对涉案影片《败犬女郎》自己自认是没有对该影视剧进行审查,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侵权有过错;原告问被告的问题被告没有进行充分说明,平台提供软件的相关证据没有证明和被告无任何关系,原告认为所有的页面也可能是被告网吧自己制作的,与平台无关。
    [ 审判长]:
    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王德祥]:
    从授权协议中可以看出星线空间公司对星线空间页面上的所有影视剧的侵权承担全部责任,其中包括涉案电视剧《败犬女郎》;通过授权协议刊印看出,星线空间的页面是由星线空间公司提供的,原告说是由红色起点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自己提供只是一种猜测;被告通过与星线空间公司签订的协议,有相关凭证证明与获得12家公司的授权文件,这些材料就说明被告网吧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原告不能提供《败犬女郎》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资质方面有瑕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因此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0:54:44]
  • [审判长]:
    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双方]:
    没有了。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法庭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同时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方案。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舒畅]:
    同意。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王德祥]:
    同意。
    [10:59:00]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自己的调解方案。
    [ 舒畅]: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6000元,但是该6000元不包括诉讼费。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自己的调解方案。
    [ 王德祥]:
    不同意该调解方案,我方目前没有调解方案。
    [10:59:40]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调解方案,未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双方庭下可以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 舒畅]: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 王德祥]: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长]:
    今天开庭到此,合议庭将进行评议,宣判时间本院另行通知。当事人于休庭后阅对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
    [11:00:19]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金翼,担任直播员工作张晨的大力协助,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
    [11:06:39]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