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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给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09:30:57]
- [主持人]:先向大家介绍下案情:原告净雅食品公司是中国餐饮百强企业,2007年4月与被告紫金长天传媒签订了影片《白鹿原》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投资、摄制电影《白鹿原》,总投资暂定2500万元,净雅食品公司出资1000万元。净雅公司认为紫金长天传媒在媒体宣传中未体现净雅公司出品方的身份,影片在拍摄过程中,未体现净雅公司出品方身份及署名,未邀请净雅公司参加任何媒体宣传活动,致使其通过该影片推广自身形象的目的无法实现,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影片白鹿原投资合作协议书》,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300万元及利息。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超出其投资数额的投资损失。[09:31:42]
- [主持人]: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理,民四庭审理范围:审理部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及我院所辖的海淀区、宣武区、大兴区、门头沟区、延庆县基层法院移送上诉的二审经济纠纷案件。[09:32:46]
- [主持人]:民四庭位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区,一中院第二审判区地址是北京市丰台区三倾地甲三号。[09:34:27]
- [主持人]:一中院民四庭承载着诸多荣誉,在2009年荣获北京市法院先进集体,调研工作先进集体。[09:35:18]
- [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已经到庭,庭审即将开始。[09:35:39]
- [书记员]: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关闭通讯设备,禁止吸烟;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和提问。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席。[09:37:02]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紫金长天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09:37:24]
- [审判长]:原告自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原告]:原告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张永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格民,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09:38:21]
- [审判长]:被告自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北京紫金长天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俞全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赵启进,北京市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09:39:15]
- [审判长]:今天,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紫金长天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常洁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文成、李大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谭峥担任法庭记录,有异议吗?[09:39:44]
-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40:20]
- [审判长]: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2、进行辩论的权利;3、提供证人、证物的权利,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4、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5、自行和解;6、请求调解;7、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8、提起上诉;9、经本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对法庭记录认为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10、有权请求回避,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听清了吗?[09:40:54]
-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申请回避吗?[ 原告]:不申请。[09:41:51]
- [被告]:不申请[09:43:07]
- [审判长]:当事人必须履行下列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准时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或申请延期未获准许而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进行缺席审理;2、遵守诉讼秩序,不得扰乱法庭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09:43:12]
- [审判长]: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长]: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09:43:29]
-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007年4月2日签订的《影片投资合作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300万人民币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48.6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09:47:06]
- [原告]:事实与理由2007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影片投资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投资、摄制《白鹿原》总投资暂定人民币2500万元,其中原告出资1000万元,被告出资1500万元。剧组账户资金的使用需有双方制品人共同签字。该电影的所有宣传活动原告与被告共同出席,有关影片的所有选床海报、户外广告等各种媒体原告、被告方共同署名。协议书签订后,2007年4月5日,原告按约定履行了300万元的投资义务。2007年4月16日,被告在媒体宣传及活动中都未通知原告参与也未体现原告出品方身份。被告违约后,原告即与被告沟通希望其改正并要求暂停影片拍摄,但被告非但不停止拍摄活动,且违反协议约定,在未经原告所派制片人签字的情况下,单方任意使用原告所投入的款项。[09:47:59]
- [审判长]:被告,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09:48:35]
- [被告]: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告的投资款300万元是支付给《白鹿原》剧组的共管账户,并没有支付给答辩人,答辩人没有返还的义务。1、原告方不具备要求答辩人返还投资款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告所要求的返还投资款,从法律关系上看,应具有请求返还的基础法律关系,例如是借款,或者是委托投资等。而本案中,原告是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将款项打入的共管账户中的,该共管账户是原告方与答辩人共同管理的账户,没有双方的签章,银行是不允许有任何支出行为的。原告方指定的制片人刘金玺是银行账户支付的签章人之一,没有原告方制片人的签章是不能发生任何支付行为的。2、原告方的300万元是原告方的制片人刘金玺签章后支付使用的,而向答辩方索要没有法律依据。3、原告与答辩人都是电影白鹿原的投资方,是共同投资给白鹿原的剧组方,原告并不是投资给答辩人的,本案中白鹿原的剧组累计花费了579万元,答辩人已经超出原约定的40%的投资比例,答辩人同样受到了重大损失,但此损失时应向白鹿原的剧组进行追讨的。4、原告方曾三次向海淀法院就本案起诉过,最终结果为海淀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海淀法院审理时“要求返还的基础法律关系”不明确,是驳回的重要原因之一。[09:50:20]
- [被告]:二、电影项目的实行制片人负责制,本案项目中同样是原告方制片人、答辩方制片人负责的形式,制片人代表各投资方完成句子的管理及指出,本案中所涉及的剧组管理事项及指出,均是在严格,在授权的前提下,在双方合同框架内,进行相关的财务支付行为。相关剧组的开支均是在预算范围内。三、因该电影未正式开机拍摄,所以筹备期内是以紫金长天名义支出,实际是属于答辩人“代替剧组记账”的行为,由制片人审核签字后支付,并不代表紫金长天的支出,而是剧组的支出行为。四、对该项目未清算的债务,仍要有投资方共同清理和承担,在该电影停拍后,应是由双方共同组建清算小组对剧组财产进行清算,处理相关事宜。[09:51:01]
- [审判长]:反诉人宣读反诉请求和理由。[ 被告]: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超出其已投资额部分的投资损失,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09:51:33]
- [审判长]:原告进行答辩。[ 原告]:不同意反诉请求,理由是:反诉人认为投资关系一直进行,与事实不符。由于被告人的违约行为,我们已正式通知其停止拍摄,反诉人回函称如果我们坚持自己观点,就退出合作。后续的行为都是反诉人单方面的拍摄活动,与我方无关,2007年4月合作关系已经解除,对方应该返还我方300万元。[09:55:46]
- [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质证阶段。[09:56:33]
- [原告]:证据一是净雅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资料;证据二是影片白鹿原的投资协议书,证明目的一是双方间有合作关系,关于投资比例有所约定;二是资金的使用需双方制片人共同签字;三是证明投资进度2007年4月只投了第一笔款,以此证明双方的合作关系已经解除;四是宣传活动需双方共同参与;证据三是300万元的收据,证明原告已经投入首期投资,收款人是被告;[09:57:43]
- [原告]:证据四是一篇新闻报道,证明被告在4月已经违约;证据五是影片白鹿原投资合作协议书补充条款,证明原告对合作协议提出了补充意见;证据六是2007年4月19日被告发给原告的函件,证据五和六可以证明双方已经不再进行后续的合作;证据七是律师函,原告发给被告的,要求其停止拍摄;证据八是解除协议通知书;证据九是新闻报道,证明从4月到9月,被告仍然在对电影进行宣传活动,出品人没有体现原告的身份;[09:58:38]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对证据一、二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证据三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方汇入的账号是双方的共管账户,我方开具的收据也是为了证明剧组收到了投资款,不代表是紫金公司收到的;证据四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报道是被告为澄清不实报道而做出的;证据五不予认可,没有签字盖章。证据六真实性不予认可。[10:06:45]
- [被告]:证据七我们没有收到过。证据八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我方认为剧组还有善后事宜未解决,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证据九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新闻媒体对其报道的内容不一定核实的很清楚。[ 审判长]:被告有证据向法庭提交证据么?[ 被告]:证据一是影片投资协议书,证明总投资额和双方承担比例的约定;证据二是紫金公司2010年4月5日的公告,证明共管账户是双方共同成立的,现在已销户,证据三是支出汇总表。证据四是部分缴纳金额支出的票据,超过总金额的80%左右。证据五是演职人员酬金支付说明,。证据六是尚未支付的签约人员酬金票据。证据七是公证书,特别约定了剧组单笔20万元以下费用交被告代理人签字支出,20万元以上由双方共同签字支出。证据八是新闻报道,证明证据五和六的支出没有完成。[10:09:14]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证据一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证据二真实性认可,但账户是否销户不认可。证据三,所有支出都是被告单方进行的,没有我方签字,另外,原告在4月2日签订了合同,4月19日就解除了,这期间只应承担刻章的费用,其他不应负担。证据四,有正式发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他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10:16:57]
- [原告]:证据五我方认为都是应该由被告自行承担,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六真实性不认可。证据七,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认可,对合作协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预算表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八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证据九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 审判长]:被告的证据在庭前进行了核对,双方是否坚持证据交换时对票据的质证意见?[10:17:32]
- [原告]:坚持。[ 被告]:坚持。[ 审判长]:原告、被告还有证据要提交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18:28]
- [审判长]:现在就有关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一是白鹿原剧组是否建立?[ 原告]:我方退出时尚未建立。[ 被告]:签订合同之日已经建立。[ 审判长]:剧组是什么性质的主体?[ 被告]:按惯例,剧组不是独立的主体,是双方共同组建的机构,相当于合伙性质。但账户是采用共管账户形式,银行对此是认可的。[ 原告]:合同第二条约定该电影暂定于2007年5月10日进入筹备建组,根本没有建立剧组。[ 被告]:电影拍摄分几个阶段,签订合同后,处于筹备期,这期间肯定要有财务支出和人员洽商,签合同时剧组就已经成立,签订后也开立了剧组账户,原告方的汇款凭证也证明了这一点。[10:22:13]
- [审判长]:剧组名称是什么?[ 被告]:白鹿原剧组。有两个章,一个是北京紫金长天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净雅集团有限公司电影白鹿原摄制组,第二个是电影史诗艺术片白鹿原摄制组。关于刻章的事项,原告对费用也是认可的。[ 原告]:我方只认可其中一个的刻章费用。[10:35:06]
- [原告]:我方给对方发过律师函,而且对方也建议过我们退出,而且实际上我们也没有再介入剧组工作。[ 被告]:原告在海淀法院三次诉讼都不曾提出解约的要求,仅这一次诉讼才提出。因此解约的条件不能成立。[10:46:0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第一,双方合作关系已经解除,原告和被告在2007年4月均书面表达了解除合作的意愿,事实上2007年4月19日之后,被告进行的拍摄活动没有原告的参与,剧组支出凭证也没有我方签字。第二,合作关系解除后,被告应该返还原告投入的300万元,从被告提交的票据来看,无论是合同签订前和签订后的费用,与白鹿原直接相关的票据都是被告自己为了拍摄而进行的支出,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不久就退出了,不应该承担费用。电影是否能够继续拍摄,是被告单方的事情,与我方无关。[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55:33]
- [被告]:第一,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这份合同总标的是2500万,是双方的重大投资活动,不可能单凭一方的函件就能成立解除条件。另外,在海淀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没有明确提出要解除合同,只是本次诉讼中提出,因此我方认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并不具备。第二,原告提出300万是被告使用的,经过法庭质证,没有证据证明我方擅自使用共管账户的资金。第三,本片采用制片人负责人,双方都指定了制片人[10:56:2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我方的答辩意见。[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那不再做调解工作,现在休庭,各方看笔录签字。[10:56:58]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0:58:43]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00: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