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审判台

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方

法庭全景

直播台及旁听席
12月3日9:30,直播西城法院审理“婚纱照被丢失 起诉讨要精神损失费”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直播:“婚纱照被丢失 起诉讨要精神损失费”案,感谢您的关注。
    [09:21:43]
  • [主持人]:
    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我为您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原告卢先生到被告某婚纱公司处拍摄婚纱照,因被告的失误将其拍摄的照片丢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费用并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7千余元。
    原告诉称,2008年4月20日,原告到被告处拍摄婚纱照,当日支付定金4000元,后陆续支付7318元。在拍摄内景后,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拍摄外景,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将外景地变更。直至2010年9月,被告称为原告所照的所有照片因火灾已经无法恢复。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拍摄费用7318元、误工费30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09:24:40]
  • [主持人]:
    本案采取简易程序,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代理审判员李思涛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李曦担任法庭记录。
    [09:33:15]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37:13]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09:38:24]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40:24]
  • [审判员]:
    请坐。
    [09:40:57]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09:41:13]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的情况
    [09:41:29]
  • [审判员]:
    原告卢某,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吴某,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同卢某。
    被告某婚纱摄影(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某,女,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09:43:51]
  • [审判员]:
    吴某要求参加本案诉讼,双方当事人对此有无异议?
    [09:44:24]
  • [原告卢某]: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44:50]
  • [审判员]: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45:13]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45:43]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卢某、吴某与被告某婚纱摄影(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思涛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李曦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09:46:43]
  • [审判员]:
    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47:24]
  • [审判员]: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47:59]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48:21]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09:48:58]
  • [原告]:
    2008年4月20日,二原告到东城区某婚纱摄影店拍摄婚纱照,当天支付定金4000元,后陆续支付被告共计7318元。4月29日二原告在东城区奢靡店拍摄了内景及天安门菖蒲河的外景,当时之所以选择被告,是因为只有被告一家有资格在天安门菖蒲河拍摄外景,后被告让原告等待拍摄十渡的外景,大约6、7月份拍摄,二原告一直等待被告安排去十渡拍外景的时间。2008年5、6月份原告主动与被告联系询问拍摄外景的时间,被告知奢靡店失火,正在与西单店进行工作交接,将奢靡店的服务工作移交给西单店,让原告继续等待。
    [09:54:00]
  • [原告]:
    2009年春节,二原告去西单逛街,无意中见到西单店,便进去询问何时拍摄十渡外景,以及看之前拍摄的小样,但被告以拍摄未完成为由不让看,何时拍摄外景需要内部协调,没有给明确答复,后被告一直未联系二原告拍摄外景。2009年夏天,二原告继续问被告,但被告一直未给出明确说法。2010年春节前后,被告给吴某打过电话,说要赠送全家福的优惠券或卡,原告也没收到。2010年7月底8月初原告又与被告联系,拍摄十渡外景,被告称已经没有十渡这一景点,称其只有普罗旺斯薰衣草庄园,我们无奈接受。但被告未按照当初奢靡店的服务标准为原告提供一对一的服务,2010年8月18日,6、7对新人与原告一同去薰衣草庄园拍摄的外景。奢靡店的收费标准比被告其他的店要高,属于高端服务,当时承诺每天只拍摄一对。
    [09:55:39]
  • [原告]:
    2010年9月18日应该是看内景、菖蒲河及薰衣草庄园的全部小样的时间,但9月17日西单店告知原告2008年所拍摄的婚纱照因火灾正在恢复中,9月18日晚上告知原告内景和菖蒲河的照片灭失。一周后双方协商处理此事,但双方迟迟未谈拢。2008年原告吴某是带着重伤去拍摄的,腰部当时有重伤,奢靡店里的老员工都知道此事,照片灭失,对原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原告因腰伤吃激素,现体型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可能恢复到以前的身体状态。双方一直协商此事,一直未协商好。2010年9月17日晚,被告给我打电话让原告18日看小样,9月18日中午又给原告打电话,但是中午被告告知原告因为店内起火,底片损毁,无法恢复。
    [09:56:41]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拍摄婚纱照的全部费用7318元并双倍赔偿原告(不包含本数);2、被告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各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09:57:28]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09:57:50]
  • [被告]:
    原告起诉的案由是服务合同纠纷,但其诉讼请求有追究合同违约责任的请求外,还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只可择其一,保护自身的权益。且法律未明确规定在合同纠纷中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被告信誉良好,本着诚信原则与二原告解决此事。
    [10:00:20]
  • [被告]:
    二原告于2008年4月20日与被告订立服务合同,4月29日完成了约定服务内容中内景及菖蒲河外景的拍摄,仅剩十渡外景因原告吴某身体原因暂未拍摄。应该等待原告身体恢复后通知我方,2010年8月18日,原告才到被告处拍摄了剩余外景,后被告发现照片丢失,二原告自2008年4月29日至2010年8月28日一直未拍摄剩余外景是本案的关键事实,因原告尚未完全拍摄完毕,被告不具备刻录保存条件;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拍摄婚纱照的全部费用并进行双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该金额是合同金额,并非定金,不存在返还问题;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误工费、交通费的损失;即使存在违约,被告不存在过错,原告亦存在拖延28个月的事实,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10:01:50]
  • [被告]:
    我方多次与原告联系,告知其十渡的外景没有了。也多次联系让原告到我公司去看照片。我公司照片的质量一直追求更好。原告照片的丢失我方有责任也有失误。原告的腰部有伤,在拍摄后期时,原告在站着的时候身体已经不能坚持了,我们也问了是否需要改期拍摄。我公司现在愿意为二原告重新拍摄。原告本人身体的变化,不是我公司导致的,是其自身原因。
    [10:03:12]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出示证据。
    [10:04:08]
  • [原告]:
    证据1、编号为0004725的服务制作详单复印件,证明二原告在被告处消费。
    [10:04:46]
  • [被告]:
    认可真实性及合法性。认可原告已经支付7318元。
    [10:05:12]
  • [原告]:
    证据2、被告给二原告的告知其看小样、取照片的通知复印件,证明被告将照片已经制作完毕,让原告去看片。但是9月18日被告告知我方照片已经损毁。
    [10:07:21]
  • [被告]:
    只是通知原告看8月18日的照片。
    [10:07:49]
  • [原告]:
    8月18日的照片我方没看到。
    [10:08:30]
  • [审判员]:
    继续举证。
    [10:10:34]
  • [原告]:
    证据3、北京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条款及市工商对此的解释,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再双倍赔偿的依据。
    [10:11:57]
  • [被告]:
    认可真实性。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条款和市工商对此的解释,是示范文本,是建议性质的并非具有强制性。并不是所有的婚纱摄影都要遵循。且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并非是该合同。对原告及被告均没有约束力。婚纱摄影企业并不是无限期的保管底片。
    [10:14:52]
  • [审判员]:
    继续举证。
    [ 原告]:
    [10:15:47]
  • [审判员]:
    被告进行举证,原告质证。
    [ 被告]:
    没有。
    [10:16:08]
  • [审判员]: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3合同,是否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一致?
    [10:16:29]
  • [原告]:
    不一样,但是双方签订的不正规,不利于保护消费者。
    [10:16:43]
  • [审判员]:
    被告愿意为原告重新补照婚纱照的话,原告愿意吗?
    [10:17:13]
  • [原告]:
    我方不照了。
    [10:20:08]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被告是何意见?
    [10:20:27]
  • [被告]:
    如果是诉讼,我方不同意赔偿。如果是调解我方愿意承担部分。
    [10:20:49]
  • [审判员]:
    双方有无调解意愿?
    [10:21:27]
  • [原告]:
    数额差距较大,不同意协商。
    [ 被告]:
    鉴于原告不同意协商,我方也无法再协商。
    [10:21:44]
  • [审判员]:
    鉴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10:22:08]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婚纱照损失,是因为被告的金宝街分店着火。被告的员工告知我方,失火导致修改照片的机器损害。无法正常经营。
    [10:23:11]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被告的金宝店失火造成的损失与本案无关,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在火灾中我方没有损失机器及照片。如果原告依据婚纱摄影主张其损失,那么原告的违约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即便存在损失,双方的责任承担也应该分比例。
    [10:24:41]
  • [原告]:
    婚纱照具有纪念意义,因为原被告的服务合同未履行,所以我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0:25:2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10:25:46]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25:55]
  • [审判员]:
    休庭,双方阅笔录签字。
    [10:26:44]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汪琦副院长、高峙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0:28:42]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汪琦 高峙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谢伟辉 孙国芳
    照片提供:李媛
    [10:29:46]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