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外景

本案合议庭及书记员

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本案被告、代理人及第三人

本案旁听人员

网络直播小组

法庭全景
12月3日9:30,直播东城法院审理“《吴敬琏评传》作者诉《吴敬琏传》作者著作权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孙莹,本院即将在第十八法庭公开审理柳红诉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吴晓波、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09:39:24]
  • [主持人]:
    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及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情况。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历史悠久,商业、服务业发达,文物古迹众多,文化氛围浓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机关、北京市委、市政府等市级机关均位于辖区之内。东城法院主要受理辖区内一审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近年来,东城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全力提升队伍素质,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水平不断进步,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涌现出一批中央、市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该院先后荣获“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北京市先进法院”、“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09:39:49]
  • [主持人]:
    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于2007年3月20日,依法受理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东城区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单位、文艺团体众多,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也相对较多。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成立,不仅揭开了东城法院审判工作的新一页,而且开创了首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格局,意味着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知产庭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学硕士学位,审判法官均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理论基础。
    [09:40:04]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法官樊静馨、亓蕾、樊雪。书记员是高旭。审判长樊静馨,知产庭审判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1997年来院参加工作。历任民一庭、民二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主审过多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审判经验丰富。曾被评为院级优秀公务员、北京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审判员亓蕾,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5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北京市法院指导案例》发表多篇调研文章。其撰写的《程序 自治 选择》一文曾获北京法院系统论文研讨会三等奖。审判员樊雪,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6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人民法院报》发表多篇调研文章。
    [09:40:37]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诉称:原告一独立创作《当代中国经济学家学术评传――吴敬琏》一书(以下简称《吴敬琏评传》)。2002年1月,该书由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2010年2月,第三被告出版发行了由第二被告署名的《吴敬琏传――一个中国经济学家的肖像》(以下简称《吴敬琏传》),该书在包括第一被告在内的全国各大书店及网络均有销售。经比对,原告发现该书以多种方式大量剽窃了原告作品《吴敬琏评传》的内容。原告认为,第二被告作为知名作家,未经许可,肆意剽窃,构成侵权。此外,《吴敬琏传》出版后进行了大规模宣传,在各大书店的醒目位置上架销售,并跻身各大畅销书排行榜,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因此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第二被告在《第一财经日报》、《法制日报》及新浪网上刊登致歉声明,第二、第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09:41:07]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09:43:25]
  • [审判长]:
    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 原告]:
    柳红,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撰稿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燕北园310公寓311号。
    [ 委托代理人]:
    黄馨瑶,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一]:
    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号。法定代表人田文明,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
    叶莲香,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2号2号楼121号。
    [ 被告二]:
    吴晓波,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蓝狮子财经出版社记者,住浙江省杭州市德胜巷13号清水公寓18-3-101室。
    [ 委托代理人]:
    何凌云,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黄荣楠,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 被告三]:
    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4号富盛大厦2座。法定代表人常振明,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
    王双,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 审判长]:
    经过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三被告]:
    无异议。
    [09:50:06]
  • [审判长]:
    由于行政区域调整,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新成立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被告是否听清?是否有异议?
    [ 原被告]:
    听清,无异议。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敲击法槌)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柳红诉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吴晓波、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法官樊静馨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樊雪、亓蕾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曹静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三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52:34]
  • [审判长]:
    现在继续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停止销售《吴敬琏传――一个中国经济学家的肖像》;2、判令第二被告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在《第一财经日报》、《法制日报》等原告认可的全国性发行的报纸上,以及新浪网上刊登致歉声明;3、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吴敬琏传――一个中国经济学家的肖像》一书,并销毁该书所有库存;4、判令第二、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00000元人民币,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5、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同起诉状(略)。
    [09:55:25]
  • [审判长]:
    本案中主张权利是哪本书?
    [ 原告]:
    《当代中国经济学家学术评传-吴敬琏》,发表在经济观察报上的三篇文章。2009年2月16日刊原告文章《布鲁斯:东欧来风》、2009年2月23日刊原告文章《奥塔锡克:布拉格之风》、2009年5月18日刊原告文章《赵人伟:实证之路》、2009年5月25日刊原告文章《吴敬琏:夯实基础-西天取经之四》。
    [ 审判长]:
    主张的权利?
    [ 原告]:
    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
    [ 审判长]:
    相同部分的文字?
    [ 原告]:
    是吴敬琏传和吴敬琏评传,相同部分32处,约8000字。包括柳红首度披露的文献5处约2000字。吴敬琏转和吴敬琏评传篇章结构安排,至少三章以上。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一家赔礼道歉的媒体,基于哪项权利?
    [ 原告]:
    基于署名权和修改权,两个精神权利。在《第一财经日报》上赔礼道歉。
    [10:00:56]
  • [审判长]:
    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
    [ 原告]:
    法定赔偿。因为根据书的影响力,没有办法计算收益额。根据该书的宣传广度,应该在法定赔偿的上限进行赔偿。原告损失包括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3588元,购书费用78元。
    [ 审判长]:
    在本案中主张修改权,体现方式?
    [ 原告]:
    有些词的替代,构成了修改。
    [ 审判长]:
    主张权利图书的发行量?
    [ 原告]:
    不清楚。第一次是一万册,有过二次印刷,数量不清楚。
    [10:04:37]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简要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一]:
    1、《吴敬琏转――一个中国经济学家的肖像》是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进货渠道合法购进(附进货单);2、王府井书店已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王府井新华书店的诉求。
    [ 被告二]: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声明,我们在2010年收到的起诉状上,只有吴敬琏传。现原告增加了三篇文章,这是原告改变了著作权主张。我方所收到的证据,文字相近的23处。之后又收到的证据,相似的程度增加到了32处,增加了首度披露文献2000字。我方并没有收到证据,原告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我方答辩是根据2010年11月19日《吴敬琏传》32处。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申请法院驳回诉请。1、32处部分内容,原告没有著作权,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相关历史的简单表述,第10处谈到吴敬琏的女儿画猫脸的事实,被告的证据40已经写得非常清楚。我方提供吴敬琏口述的内容,体现了表达的事实和观点,证据39有相当多的描述。吴敬琏经过仔细的审查和修改后才发表的,吴晓波以这个事实来说明。原告没有独创性,因此原告没有著作权。我方比对的与原告比对的不同。答辩人相应的表达所处的篇章语境与原告并不同,答辩人有独创性。2、我方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我方是独立创作的《吴敬琏传》,6个月内长达200多小时的采访,我方积累了大量的文献,在此基础上创作的。答辩人作品与原告作品不同。吴敬琏传把个人成长经历,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很明显,原告并没有此特征。吴敬琏传重点是90年以后,原告则是90年代之前。我方与原告相同历史事实的表述和编排存在不同。我方对吴敬琏生平进行了整理,参考了《我和爸爸》这本书和相关事实。我方再次强调,原告主张的权利不享有著作权,我方不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10:14:44]
  • [被告三]:
    我方作为出版单位,已经与被告二签署合同,我方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我方就作品内容在网络上进行了查询,原告并未将作品在网上公开,我方无法查询。我方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没有对原告进行侵害。
    [ 审判长]:
    你方的印刷数量是多少?
    [ 被告三]:
    91703册,三次印刷。
    [10:26:14]
  • [审判长]:
    原告收到举证通知书了吗?
    [ 原告]:
    收到了。
    [ 审判长]:
    那主张的权利字数比对能确定吗?
    [ 原告]:
    关于篇章结构组织安排是三章。三篇文章与图书总体统计抄袭为32处。具体字数回去明确。
    [ 审判长]:
    原告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调查授权、销售合同、书稿和吴敬琏修改情况,今天合议庭答复不予准许,原被告是否听清?
    [ 原被告]:
    听清。
    [10:28:40]
  • [审判长]: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庭前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下面由双方陈述各自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明对象。首先由原告向法院举证。
    [ 原告]:
    我方提供了三次证据。前两次有证据目录,第三次是今天的补充目录。1、《当代中国经济学家学术评传――吴敬琏传》,证明原告权利,原告享有著作权;2、《吴敬琏传――一个中国经济学家的肖像》,署名为吴晓波著,证明被告侵权作品;3、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完全相同文字内容对比列表,证明被告侵权事实,此事实已经以第二次提交的比对表为主,包括了两本图书和三篇文章;4、被告作品《吴敬琏传》侵权内容复印件,证明被告侵权的部分内容,;5、原告作品《吴敬琏评传》被侵权内容复印件,证明被告侵权的部分内容;证据4-5放弃,因为在第二次提交中有补充说明。
    [10:34:01]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上述证据,就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对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项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一]:
    没有意见。
    [ 被告二]:
    1、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该本吴敬琏传是传记作品,是根据采访和相关文献的参考,原告不具有著作权;从评传的目录上可以知道,记叙的是2001年前,我方一共是30章,记述的是在2010年前,我方有独创性。2、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书的后记部分的最后一页第二段倒数第二行,吴晓波明确表述参考两本书,并感谢了原告和吴敬琏女儿,作为作品,我方来自吴敬琏的口述。原告作为吴敬琏的助理和吴敬琏女儿,此相关内容是不具有著作权的,对上述两本书,我方没有侵犯到原告的署名,更不存在剽窃。
    [ 原告]:
    我方归纳了被告二的四种剽窃方式。1、词的替换;2、移花接木式,第19处;3、见缝插针式,第32处;4、丢三落四式,故意漏下一些语句,第19处。
    [10:55:27]
  • [审判长]:
    被告继续质证。
    [ 被告二]:
    3、我方只对收到32处进行质证。该部分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原告为了故意造成文字相同,对争议作品进行了拼接,原告造成的比对是为了让法官以为是相同的。如第31处,原告引用被告的文字P376-378,认为存在拼接嫌疑。原告为了故意造成文字相同,所摘抄的内容和书中并不相同,如第7处,书P85页。结合以上,原告有意导致了相似性,不具有真实性。截止到今天的举证日期,原告都没有提交32处独创性的权利证明。柳红的32处文字,可能经过了吴敬琏的修改,有吴敬琏的写作手法,原告不能说明其享有的著作权。我方认为原告的代理人归纳了所谓的四种方式,都是恶意的贬义词,原告反而证明了类似的文字是不一致的。
    [10:57:23]
  • [被告三]:
    1、我方无法公开获得,现在在市场上找不到此书;2-3,没有意见。
    [ 原告(本人)]:
    我写的东西是根据多人口述而记录的,我是首次写吴敬琏的传记,该书第一处是吴敬琏姐姐讲的。被告二所说的我方有意更改引用的内容,是整理过程中的失误,被告二所说的不符合事实。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6、(2010)京长安内民证字第3172号公证书,证明侵权事实及经济损失,上网浏览当当网和卓越网,对销售排名的公证,排名为第5位,P24写明在经济排行榜是第二位,P38排行第三位,P35排行第二位,P38排行第二位,证明书的销量大,影响力大;7、(2010)京长安内民证字第3171号公证书,证明侵权事实及经济损失,购买图书过程,原告花费了购书费78元;8、购书发票,证明经济损失;9、公证费发票,两次公证,证明经济损失;10、《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入账单,证明经济损失;8-10证明原告的损失。
    [ 审判长]:
    把证据6-10证据原件交给被告。被告质证意见。
    [ 被告一]:
    对购买图书发票的真实性没有意见,其他证据没有意见。
    [ 被告二]:
    对证据6真实性没有意见,对于排行,是因为吴敬琏本人的影响力,而不是依据作者本人,另外恰好说明这本书具有独创性,才会受到读者的欢迎。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据8公证费3588元,并没有写清公证案号,对真实性有异议。证据9-10,真实性我们没有异议,要根据案件审理的情况决定。
    [ 被告三]:
    没有意见。
    [11:11:06]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11、文献引证的对比材料。侵权共36处,字数一万字。在word文档里统计。不是原告创作的部分,柳红已经进行了引证,被告二还运用了相同的文献,被告二因参考了柳红的这本书而找到的文献。
    [ 审判长]:
    被告质证意见。
    [ 被告一]:
    没有意见。
    [ 被告二]:
    我方是刚收到证据,当庭无法发表质证意见。原告说是首次发现首次公布,原告应提供证据说明。我方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 被告三]:
    没有意见,证据11我方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
    [ 原告]:
    如果被告认为不是首次,举证责任应在被告。
    [11:34:27]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12、《经济观察报》2009年2月16日刊原告文章《布鲁斯:东欧来风》;13、《经济观察报》2009年2月23日刊原告文章《奥塔锡克:布拉格之风》;14、《经济观察报》2009年5月18日刊原告文章《赵人伟:实证之路》,此文较短,此证据放弃;15、《经济观察报》2009年5月25日刊原告文章《吴敬琏:夯实基础》;
    [ 审判长]:
    被告质证意见。
    [ 被告一]:
    没有意见。
    [ 被告二]:
    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主张权利依据的是吴敬琏评传,不包括此三篇文章,认为没有关联性。此外,原告没有权利主张著作权,因为其中相关内容引自其他文献,在我方证据25中有说明。
    [ 被告三]:
    无异议。
    [11:34:38]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16-19、柳红对吴敬渝(吴敬琏二姐)的采访笔记,原告采访时记录的信息点,原告加上了自己评述的内容,证明柳红书写的过程;20、柳红的采访笔记21、柳红对张卓元的采访笔记;22、《顾准日记》P184-185;23柳红对贺菊黄的采访笔记,原告创作部分素材;24-26、柳红对吴敬琏的采访笔记;27、柳红对周南的采访笔记,原告创作部分素材。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一]:
    没有意见。
    [ 被告二]:
    真实性没有异议。采访的日期有的不明确,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没有被采访人的签字,这是真实性的疑点,这些采访笔记,不涵盖全部的32处,证据的对应性不存在。从笔记上看,证明原告的作品是传记作品,是来源于相关人的阐述,并不是原告的独创。我方第26证据中有说明,原告不享有著作权。
    [ 被告三]: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 原告]:
    没有了。
    [ 审判长]:
    现在休庭,下次继续开庭。
    [11:46:0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东城区人民法院薛峰副院长、知产庭庭长曾进的指导、研究室的帮助以及现场参与直播的高翡、曹静等同志的辛勤工作!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1:47:25]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