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直播人员

庭审现场

本案主审法官王新东

原告出示证据

法警传递证据

法官查看被告出示的证据

原告查看被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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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14时,直播通州法院审理“称婚纱照拍胖 新郎拒付摄影费”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窦娟。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婚纱照拍胖了 新郎拒付摄影费”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2:51]
  • [主持人]: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我院马驹桥法庭
    [13:53:45]
  • [主持人]:
    马驹桥法庭简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马驹桥人民法庭现有工作人员共14人,其中审判法官5人,该法庭主要审理各类民事案件,2010年度该法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300余件。2008年该法庭获通州区文明单位、通州区文明示范点称号。
    [13:54:36]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马驹桥法庭法官王新东承办。
    王新东法官2004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律硕士专业,2007年5月任助理审判员,2006年、2007年连续两年获得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先进工作者称号。2009年荣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三等功、获得第六届北京市法院先进法官称号、获得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宣先进个人三等奖、获得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办案能手。
    [13:59:16]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被告李飞(24岁)经人介绍找到开办个人工作室的原告陈澍
    [13:59:47]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4:00:10]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14:00:44]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陈澍
    [14:04:12]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14:05:28]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马驹桥法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澍
    [14:05:5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4)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6)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14:06:15]
  • [审判员]: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审判员]: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被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06:3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
    [ 审判员]:
    首先进行当庭陈述,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一方陈述中,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发言。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14:06:54]
  • [原告]:
    被告李飞经人介绍找到原告,协商由原告为其拍摄婚纱照一套,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拍摄总价3299元的婚纱照,被告给付相应报酬,拍摄地点为原告居所及北京市怀柔区枫丹露开心农场,2010年7月19日,原告严格履行义务,为被告拍摄服装五套造型,共计331张婚纱照,拍摄过程从化妆、造型、服装等,原告均与被告一一协商,征得被告的同意。拍摄结束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给付费用,被告取得照片后却以自己被拍得略胖为由拒绝给付报酬,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因拍摄婚纱照所得报酬329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4:08:46]
  • [审判员]:
    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的意见
    [ 原告]:
    由被告承担。
    [14:09:18]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李飞进行答辩。
    [ 被告]:
    原告提出的要求我支付所有的婚纱照的费用不合乎情理,双方口头约定如果照的不好,不用支付全部费用,我只同意支付500元的费用,总价是3299元,但是我们没有拿走整套的照片,支付500元费用只是给原告的辛苦费。
    [14:11:57]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举证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14:13:51]
  • [原告]:
    原告为被告拍摄的照片样本,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我们履行的义务没有瑕疵。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不符合当时所照的场景,比如说草不应是这个效果。
    [14:14:44]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 被告]:
    照片底片,证明原告的照片不符合当时的效果。证据来源于照片拍摄完毕后摄影师传给我们,是没有经过修改的。我们看过之后发现不好,才不想要的。
    [14:16:34]
  • [审判员]:
    原告的质证意见
    [ 原告]:
    真实性认可,是我们传送给对方的,但是每一个影楼拍摄出来的照片都是要经过修饰的,才能交付给当事人,否则不能达到婚纱照的效果,修饰后的才是最终的成品,当时被告拍摄完毕后对此照片不满意,被告一直没有答复就不给钱了。对对方答辩的理由说口头协议不好不收费,但是我们没有这个口头协议。
    [14:38:26]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交
    [ 原告]: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证据提交
    [ 被告]:
    [14:38:4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 审判员]:
    你向法庭陈述一下你和原告之间的委托拍摄婚纱照的过程
    [ 被告]:
    是经过朋友介绍才去原告那里拍摄婚纱照,我妻子也在场,我们一起去的。他们就给我们介绍婚纱照的套系,说在熏衣场庄园外景特别漂亮,我们就决定去,整个拍摄的过程都是外景,也没有像原告说的那样好的效果,几乎全是杂草。拍外景的时候突然下雨了,作为专业摄影师应该提前把握天气,弄得我们心情非常不好,我和妻子是比较随和的人,我们也没有要求重新拍摄,后来回到影楼后看照片,实在是不理想,我说照片不要了,但我会给一些辛苦的补偿,原告说这趟算他们白辛苦一趟,让我们给1000元钱,我说最多能支付500元,这500元纯粹是给原告的心里安慰。
    [ 审判员]:
    你和原告之间拍摄婚纱照有无书面协议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关于拍摄时间地点怎么约定的
    [ 被告]:
    由对方挑选时间和地点
    [ 审判员]:
    当时你作为被拍摄人对拍摄效果有要求吗
    [ 被告]:
    我们看过他之前拍摄的东西,我说和别的婚纱照一样或者差不多就可以,婚纱照人生只有一次。
    [ 审判员]:
    关于费用和费用支付时间怎么月底的
    [ 被告]:
    提前应该有定金,但他们也没有要求先支付,说拍完之后给我们看效果,再支付全款。
    [ 审判员]:
    全款的数额多少钱
    [ 被告]:
    3299元
    [14:41:21]
  • [审判员]:
    双方后来关于拍摄的时间和地点怎么确定的
    [ 被告]:
    对方给我定的,时间在2010年7月19日,地点在怀柔,具体地点名称记不清了。
    [ 审判员]:
    原告起诉称在枫丹白露开心农场
    [ 被告]:
    [ 审判员]:
    你说照片看完之后见到底片说不满意,你见到底片是在当天吗
    [ 被告]:
    是,是没有经过修饰的
    [ 审判员]:
    你看到底片之后说和约定的效果不一样,你们当时约定的效果
    [ 被告]:
    场景不好,人也稍微胖一点,我妻子的化妆完全不符合我们所预想的效果,服装也不是像当时看到的,很不整齐。场景里不是薰衣草,也不是紫色的。
    [ 审判员]:
    7月19日的拍摄时间
    [ 被告]:
    从中午开始拍一直到下午,整个过程大约持续5个小时左右。
    [ 审判员]:
    关于场景和服装的问题,在拍摄的时候为何没有向对方提出议
    [ 被告]:
    我认为在拍摄的时候可以掩盖一下,比如说我裤子穿的就不太合适
    [ 审判员]:
    如果场景和服装不一样应该提出异议,你当时提出异议了吗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当时被告李飞和你建立委托拍摄婚纱照的关系,是通过朋友介绍的吗
    [ 原告]:
    是,他看到他朋友拍摄效果不错,才通过他的朋友找到我们
    [ 审判员]: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了吗
    [ 原告]:
    没有,因为是朋友介绍,双方都比较信任,都是口头协议
    [ 审判员]:
    关于时间和地点的约定
    [ 原告]:
    被告比较忙,我们是看着他们的时间定的,地点在枫丹白露农场。
    [ 审判员]:
    地点是你们选定的吗
    [ 原告]:
    当时是双方协商选定的
    [ 审判员]:
    李飞对拍摄效果的要求
    [ 原告]:
    没有提出要求
    [ 审判员]:
    关于薰衣草
    [ 原告]:
    薰衣草在北京只有四家,有很多影楼都在枫丹白露农场拍摄,不可能在拍摄的时候就全都是紫色的,李飞对拍摄的效果没有特别要求。
    [14:43:57]
  • [审判员]:
    双方将委托拍摄婚纱照的过程向法庭陈述
    [ 原告]:
    对方是通过朋友介绍和我们签约,在2010年7月19日早上8点到我们工作室开始化妆,后开车到农场,到的时候大概在中午11、12点,入场拍摄时间在12点左右,因为到里面需要先补妆。
    [ 审判员]:
    整个拍摄时间
    [ 原告]:
    中间下雨耽误一个小时左右,拍完在下午6点或者6点半。
    [ 审判员]:
    拍摄完后给被告看了吗
    [ 原告]:
    看了,当时他说要回去看看,我们和他说明这只是刚拍出来的,当天晚上我们就找出几张照片进行修饰传过去给他看,但是第二天他还是说不理想,觉得怎么都不行了。
    [ 审判员]:
    关于拍摄费用,双方怎么定的
    [ 原告]:
    3299元,说拍摄完当天给付
    [ 审判员]:
    拍摄费用包含什么服务项目
    [ 原告]:
    有1000元制作费,包括相框、相册、海报。其余费用包括化妆费、进场费、摄影处理费用、摄影师费用、餐费、高速费、服装损耗费、修片费。
    [14:46:37]
  • [审判员]:
    你们完成的项目
    [ 原告]:
    除了制作相框之外都完成了
    [ 审判员]:
    相框的费用标准
    [ 原告]:
    2本相册、3个相框、1个海报,这些都没有做,这些大概1000元。
    [ 审判员]:
    李飞在进场后对于化妆和服装、场景向你们提出异议了吗
    [ 原告]:
    没有,在拍摄完之前没有提出异议。
    [ 审判员]:
    你方陈述当天晚上你们根据对方要求将修饰完毕后的照片给他发过去,是在什么时间
    [ 原告]:
    在晚上10点左右,通过邮箱发过去的
    [ 审判员]:
    对方什么地方不满意
    [ 原告]:
    就说拍的太差不想再看,拒绝协商
    [ 审判员]:
    对照片进行修饰了吗
    [ 原告]:
    部分进行修饰了
    [ 审判员]:
    拍摄数量
    [ 原告]:
    331张,确定入册保留40多张
    [ 审判员]:
    当时你方约定和对方关于拍摄数量的约定
    [ 被告]:
    整个套系都有显示
    [ 审判员]:
    是40多张保留入册
    [ 被告]:
    [ 审判员]:
    关于3299元都包含的项目,刚才原告说的对吗
    [ 被告]:
    我不知道
    [ 审判员]:
    3299元都包含什么项目
    [ 被告]:
    2本相册、3个相框、海报。
    [ 审判员]:
    对方说修改的照片给你,你看过了吗
    [ 被告]:
    7月20日上午,看完后感觉根本就不像我们
    [ 审判员]:
    对方改完后什么不满意
    [ 被告]:
    不像本人
    [ 审判员]:
    你还能提供上述这些照片吗
    [ 被告]:
    已经删除了
    [ 审判员]:
    原告能提供吗
    [ 原告]:
    已经向法庭提交了
    [14:53:17]
  • [审判员]:
    你们向法庭提交的是经过修饰的吗
    [ 原告]:
    [ 审判员]:
    原告对本案事实补充
    [ 原告]:
    对方说的天气问题,天气预报有时都预测不准,更何况我们。对于服装是被告自己选择的,地点也是被告选择的,全北京市只有四家有薰衣草庄园,没有一家完全是紫色的,所有照片都是要经过修饰的。薰衣草的原产地不是中国。被告是看了朋友的效果觉得很好找的我们,那也是经过修饰的。
    [ 审判员]:
    你朋友的婚纱照是你见过的经过修饰的
    [ 被告]:
    [ 审判员]:
    你向对方提出照片效果必须是紫色的吗
    [ 被告]:
    我认为这个是必须的,我只是知道相框等这些的费用,关于天气,阴天拍摄的效果肯定不会好,对方应该知道拍摄当天的天气。
    [ 审判员]:
    摄影师是对方外聘的还是自己的
    [ 被告]:
    不知道
    [ 审判员]:
    服装由谁提供
    [ 被告]:
    由原告提供,有一套我们自己的
    [ 审判员]:
    原告的意见
    [ 原告]:
    摄影师是我们自己的,关于服装是被告提前已经挑好的
    [ 审判员]:
    服装是7月19日前已经挑好的
    [ 被告]:
    是7月19日当天早上挑的,是化妆师推荐的,不是我自己挑的
    [ 审判员]:
    被告对事实进行补充
    被告:无
    [15:01:46]
  • [审判员]:
    原告对事实补充
    [ 原告]:
    被告在拍摄之前就已经看过服装了
    [15:02:3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身攻击性言行。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服务合同已经订立,我们履约没有瑕疵,被告没有法定事由就要与我们解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时间、地点、服装都是符合行业规定并与被告协商的。关于给付报酬时间应该是拍摄完当天给付,没有约定过不满意就不给钱。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我只能支付500元的辛苦费,所照出的相片不能得到我们的认可,可以对比我们后来拍的。
    [ 审判员]:
    原告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被告可能是想找一个更好的影楼来拍摄,并不是我们拍摄有瑕疵。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
    [ 审判员]:
    原告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最后意见。
    [ 被告]:
    我最多只能支付500元
    [15:03:3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调解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 双方]:
    同意
    [ 审判员]:
    原告的调解方案
    [ 原告]:
    因为我们没有进行相框的后续制作,但原因是因为被告,如果被告不想做了,我们同意扣除1000元,被告把我们已经做出的服务费用给我们就行了。
    [ 审判员]:
    被告的调解方案
    [ 被告]:
    我最多只能给付1000元
    [ 审判员]:
    原告的意见
    [ 原告]:
    我们最少要求2000元
    [ 审判员]:
    被告的意见
    [ 被告]:
    不同意
    [15:03:53]
  • [审判员]:
    由于双方差距过大,法庭调解无效,开庭笔录可当庭或者庭后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内容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5:04:46]
  • [主持人]: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马驹桥法庭李建兰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5:05:31]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