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外景

本案法官

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本案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开庭现场

开庭现场

本案关注媒体
12月2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一套房产 两份遗嘱”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平谷法院的庭审网络直播。我是平谷法院大华山法庭的王一鹤,由我主持今天的庭审直播。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
    [09:00:25]
  • [主持人]:
    庭审开始前,我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被告陈上玉与郭永和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上玉与前夫育有一女一子,与郭永和结婚时,两个孩子均已成年,且各自又组建了新的家庭。2008年1月10日,郭永和立下遗嘱:自己死后,其位于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后街135号的房屋归陈上玉的儿子所有,遗嘱经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公证。 2010年7月22日,郭永和立下第二份遗嘱:将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后街135号的房屋属于自己的份额遗留给自己的弟弟郭永春,所附义务为:郭永春为郭永和看病并养老送终,该遗嘱同样经过公证。郭永和于2010年8月9日因病去世,被告陈上玉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郭永春认为该房屋为其个人私有财产,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上玉从该诉争房屋内搬出。
    [09:02:00]
  • [主持人]:
    现在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03:05]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04:30]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5:26]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郭永春,男,1948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告陈上玉,女,1943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村农民,现住该村。
    [09:07:0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09:08:08]
  • [审判员]:
    经核实,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永春与被告陈上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鹏飞独任审判,书记员赵海丽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09:08:35]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09:09:14]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09:4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
    知道了。
    [ 被告]:
    知道了。
    [09:10:03]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09:10:22]
  • [原告]:
    被告陈上玉系我二哥郭永和(2010年8月9日去世)之再婚妻子。郭永和生前立下遗嘱,将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村后街135号的房屋留给我所有。该房屋一直由被告陈上玉占有、居住。故现我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村后街135号院归我所有,现在变更诉讼请求,不再要求被告从该宅院中搬出,仅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涉诉房屋归我所有。
    [09:10:5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分别进行答辩。
    [09:16:10]
  • [被告]:
    我系郭永和再婚妻子。结婚时间17年了,夫妻感情很好,且对郭永和一直照顾,郭永和立遗嘱将房屋赠与原告不合情理。故我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16:33]
  • [审判员]:
    被告何时与郭永和结婚?
    [ 被告]:
    1995年5月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6年4月登记结婚。
    [ 原告]:
    对方所说属实。
    [09:16:56]
  • [审判员]:
    你与郭永和夫妻感情如何?
    [ 被告]:
    我与郭永和婚后感情很好,对郭永和也照顾有加。而且我的儿子儿媳也与郭永和关系很好,郭永和曾经写过遗嘱将本案涉诉房屋赠与我儿子周术红。
    [09:18:57]
  • [审判员]:
    立遗嘱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 被告]:
    是郭永和于2008年在北京市公明公证处立下公正遗嘱,称将135号院赠与给我儿子周术红。
    [09:21:26]
  • [审判员]:
    你是否知晓郭永和所立的第二次遗嘱。何时知道的。
    [ 被告]:
    知道。是2010年郭永和从医院出院后知道的。但是郭永和对我说即便立了遗嘱将房屋赠与原告,也允许我在里面居住。
    [09:22:09]
  • [审判员]:
    刚才被告所说是否属实?
    [ 原告]:
    不属实。我哥哥郭永和主动要求进行遗嘱公证,将房屋赠与我。在办理公证时我也在场。郭永和生前住过两次院,郭永和看病费用全部是我承担的,也是我与我家属护理照顾的。郭永和在平谷区中医院看病时陈上玉也进行了护理照顾。
    [09:28:23]
  • [被告]:
    郭永和住院费用也用了家庭共同财产,并不是原告全部承担,而且原告所付费用的一部分是郭永和报销回来的钱。我们这里有份郭永和治病详情的材料。
    [09:29:23]
  • [审判员]:
    简要叙述一下你的材料。
    [09:32:03]
  • [被告]:
    郭永和无权将属于郭永和与我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原告,且应该给其被抚养人保留必要的生活所需,不得剥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份遗嘱是郭永和在重病期间所立的,当时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应属无效。
    [09:34:24]
  • [原告]:
    被告无证据证明郭永和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且郭永和于2010年所立遗嘱赠与原告的财产属于郭永和的个人财产,没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他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09:35:24]
  • [审判员]:
    向双方释明一下,公证遗嘱的撤销需要向公证机关提出,人民法院无权否认公证遗嘱的效力。被告是否向公证机关提出公证效力的复查。
    [ 被告]:
    我方要求进行效力复查申请。
    [09:40:13]
  • [审判员]:
    如果被告提出复查申请,需向公证机关提出。现在暂时休庭,稍后继续开庭。
    [09:41:17]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由于当事人当庭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要求对公证效力进行复查,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在十天内对公证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在公证机关复查结果出来之前,本案中止审理。现在闭庭。
    [09:54:5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由于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出现中止审理的情形,案件中止审理。今天的网络直播我们就进行到这里,感谢大家的关注,我们下次再见。
    [09:57:26]
  • [声明]:
    本次网络直播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09: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