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判长陈永河

本案合议庭

本案书记员刘文斌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原告宣读起诉书

本案被告进行答辩

法庭举证质证

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宣布本案休庭

网络直播现场

本案庭审现场
12月2日9:30,直播大兴法院审理“土地承包收益起争议 前妻携继子与前夫诉公堂”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28:1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陈茜,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胡女士、林小某与被告林先生析产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31:07]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胡女士及胡女士之子林小某诉称,胡女士与被告林先生于1988年12月结婚,胡女士属再婚。二人结婚时林小某随母与林先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三人于1998年共同承包了大兴区某村的土地进行种植、出租等经营活动。2007年5月胡女士与林先生协议离婚。二原告认为,被告在家庭共同承包的土地上所获得的收益应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现林先生在共同承包的土地上获得收益70万元且长期占用二原告的口粮地及果树承包地。故将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二原告承包土地的收益款46.67万元,并将二原告的承包份额(位于大兴区某村的八分口粮地及4.5亩果树承包地)返还给二原告种植。
    [09:32:17]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庞各庄法庭代理审判员陈永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忠义、汪润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文斌担任法庭记录。
    [09:33:42]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9:34:01]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09:34:5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35:50]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向法庭报告姓名、年龄、民族、职业、住址。
    [09:38:11]
  • [原告胡女士]:
    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 原告林小某]:
    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09:39:08]
  • [委托代理人]:
    杨智永,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9:51]
  • [审判长]:
    被告向法庭报告姓名、年龄、民族、职业、住址。
    [09:41:24]
  • [被告林先生]:
    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 委托代理人]:
    于江涛,北京市博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09:41:30]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41:57]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09:42:26]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胡女士、林小某与被告林先生析产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陈永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忠义、汪润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文斌担任法庭记录。
    [09:43:29]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均享有申请回避、提出新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法庭调解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增加、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09:43:59]
  • [审判长]:
    原告,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权利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4:25]
  • [审判长]:
    被告,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权利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4:41]
  • [审判长]:
    下面宣布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发言须经法庭许可,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指责。如实陈述事实,不得做伪证。
    [09:45:07]
  • [审判长]:
    原告,对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义务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长]:
    被告,对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义务听清了吗?
    [ 被告]:
    听清了。
    [09:45:30]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证据。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09:46:00]
  • [原告]:
    宣读起诉状(详略)事实理由:原告胡女士与被告于1988年12月结婚,胡女士属再婚,二人结婚时原告林小某随母亲与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三人于1998年间共同承包了大兴区某村的土地进行种植、出租等经营,2007年5月原告胡女士与被告协议离婚,现被告在共同承包的土地上获得收益70万元且长期占用二原告的口粮地及果树承包地,为此,经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裁决被告给付二原告承包土地的收益款46.67万元;
    2、请求法院裁决被告将原告的承包份额(位于大兴区某村的八分口粮地及4.5亩果树承包地)返还给二原告种植;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49:49]
  • [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09:51:13]
  • [被告]:
    答辩意见同上次开庭的意见,原告要求给付承包的土地的款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998年被告与原告签订承包土地合同,原告不具有承包的资格,其不是单独的承包人,该合同的承包人只是被告,该果园是否有收入与二原告无关,对于原告起诉的要求,认为被告的承包份额原告也享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土地的承包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第三人。在该村内没有其承包土地的份额,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54:30]
  • [审判长]:
    一共承包了几块土地?
    [ 原告]:
    三块。
    [09:55:06]
  • [审判长]:
    分别是哪年承包的?
    [ 原告]:
    其中一块是1998年8月12日,承包20亩,承包期限是20年,是以被告的名义承包的。关于这块地就是我们的诉讼请求一。
    [09:55:50]
  • [审判长]:
    诉讼请求二是怎么计算的?
    [ 原告]:
    是针对于其他二块地,被告在本村通过不同形式,实际上享有该两块土地承包的权利。
    [10:00:02]
  • [审判长]:
    原告与被告是什么时候登记结论的?
    [ 原告]:
    1988年12月。
    [ 审判长]:
    现在你所争议的三块承包地是有谁掌握着?
    [ 原告]:
    98年承包的20亩地是由被告掌握着。
    [10:00:46]
  • [审判长]:
    被告,98年承包20亩地是吗?
    [ 被]:
    是的。
    [ 审判长]:
    剩下12亩地归谁了?
    [ 被告]:
    归镇政府了。
    [10:01:23]
  • [审判长]:
    差额70万元属实吗?
    [ 被告]:
    实际上被告在收回8亩承包地在当时就支付了马某150万元建筑物赔偿费,被告同马某每人各支付吴某20万元,这20万元是向黄某借的,并给黄某利息1万元。在发包之前又对院落进行了修整,当时支付了相应的人工费花费6000元。在向外转包是通过黄某介绍,黄某获得20%的介绍费,签订完后由王某直接将20万元交到黄某手里,中间的环节是被告一手操作的。
    [10:03:08]
  • [审判长]:
    那两块地是怎么回事?
    [ 被告]:
    我们只是负责管理,我们不承包。关于口粮管理是在1999年9月是由被告与合作社联系承包的。
    [ 审判长]:
    共承包几亩?
    [ 被告]:
    2.35亩。被告爷爷、奶奶、父母加上自己供计2.35亩。口粮地确认一口人四分。
    [10:04:1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认证。首先原告提交证据。
    [10:04:35]
  • [原告]:
    证据一、离婚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离婚协议(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离婚。
    证据二、承包书(复印件)、解除合同书(复印件 ),厂房、场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获利220万元。
    [10:05:13]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据二村委会证明内容不认可,当时村委会确实分给原告地了,现在土地正在征用。承包合同、解除合同书、厂房、场地转让协议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是不能证明被告获利220万元的事实。
    [10:06:22]
  • [审判长]:
    被告进行举证。
    [10:06:49]
  • [被告]:
    证据一、土地承包合同,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并不是被告所享有的权利。
    证据二、关于口粮田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建设书,我们认为证明口粮田的实际承包人是被告,与原告无关。
    证据三、被告与村里签订的20亩地的土地合同,证明这个土地的承包人是被告与原告无关。
    证据四、被告与马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证明被告与马某存在土地租赁关系。
    证据五、马某与被告签订的解除土地租赁协议书,证明被告与马某解除了租赁关系,150万元是被告实际出租,取得了本案诉争的土地房屋的所有权。
    证据六、发票,证明被告已经向马某实际支付了150万元。
    证明七、厂房转让协议书,证明出租所取得的20万元实际上是房子的出租所取得的费用。
    证据八、二位证人,在上次开庭已经质证过。
    [10:08:45]
  • [审判长]:
    原告进行质证。
    [10:11:38]
  • [原告]:
    证据一通过上次开庭法庭调查被告也已认可,林某把土地分别承包给了本村村民,其中本案诉争的土地承包给了原告家庭,并不是只承包给了被告了。
    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通过法庭调查可以看出,被告只是承包方的代表,他是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被告家庭的并不是给被告本人的,其他包括被告的父母、妻子还有孩子。
    证据三质证意见同上。
    证据四土地租赁合同,我认为这份合同实际上就是被告本人代表被告的家庭也就是原告与马某签订的,后来与解除合同是一致的,因为被告当时是任村书记的。
    证据五同上所述意见。
    证据六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证据七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但与本案件没有关系。
    证据八质证意见同上次简易程序的开庭。
    [10:14:03]
  • [审判长]:
    被告,土地是经济合作社出租的还是以个人名义出租的?
    [10:14:48]
  • [被告]:
    当时我是该村经济合作社的法人。以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出租的。我们那里所有向外出租的土地都是由经济合作社代为向外出租,经济合作社组织把相应的承包费用扣除,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会给中介人10%的奖励,剩余部分再返还给个人。当地所有人都知道这个政策。也就是说如果村民已承包的地想向外出租的话必须通过经济合作社。这块地实际上是我承租的。
    [10:15:44]
  • [审判长]:
    双方还有证据提交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22:07]
  • [审判长]:
    下面我宣读一下法庭调查的笔录(详略)。双方对法庭调查的笔录发表意见。
    [10:25:15]
  • [原告]:
    在原被告之间共同生产1.2亩地。
    [10:25:35]
  • [审判长]:
    对上述证据,双方均无异议的及本庭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双方有异议的,暂不认定,双方是否听清了?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0:25:54]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26:16]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发表辩论意见。
    [10:26:31]
  • [原告]:
    通过原告自己的证据能够证明,虽然自己的户口不在该村,实际情况是原告与被告从结婚至离婚20年都共同生活,共同存在吃、住等问题,法院或者被告不应以户口在哪里而确定所享有耕种土地的权利。原告具有耕种该村土地的权利。本案诉讼请求的内容,我认为是在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经营的土地系共同获得的,应属原告被告双方享有,无论是从原告的户口性质还是获利情况均事实清楚,望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0:29:26]
  • [被告]:
    我认为对于二原告是否为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享有权利的问题,是是否具有本村的村民的户口。现在二原告已经转居了,所以我认为二原告不具备经济合作组织土地承包地的资格,我们认为1998年被告与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作是被告自己的行为,当时这个承包并不是一种按照人均确权的承包,而是被告个人承包的土地,而且在当时被告承包时,原告不在经济合作社。被告与马某解除合同时,原告早已与被告离婚。所以我认为这个完全是被告个人的,与原告没有关系。我们认为首先在承包时原告方不是承包人,不具有承包资格,在收回土地时,原告也已与被告离婚,所以我认为原告不具有承包土地的资格。
    [10:31:48]
  • [审判长]:
    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32:16]
  • [审判长]:
    双方同意调解解决吗?
    [ 原告]:
    同意。
    [ 被告]:
    不同意。
    [10:32:37]
  • [审判长]:
    见于一方不同意调解解决,本案当庭不再进行调解。
    [10:32:56]
  • [审判长]:
    现在宣布休庭,当事人看笔录后签字。
    [10:33:4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44:28]
  •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民四庭速录员宋爱芹和研究室肖利民、朱冉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45:11]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