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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宝扇奇缘》著作权人起诉网站 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案,感谢您的关注。[09:14:30]
-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原告诉称,自己是豫剧《宝扇奇缘》1-23集的著作权人,并花费巨资制作并公开发行了VCD和DVD音像制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中国经济网”上传播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由于被告传播范围广,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极大地影响了原告享有版权的正版光盘的销售,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豫剧《宝扇奇缘》在线播放;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 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09:15:16]
- [主持人]:本案采取普通程序,由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赵庆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东风、人民陪审员严晓红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曲凌刚担任法庭记录。[09:22:39]
- [主持人]:下面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28:02]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09:28:27]
-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09:28:43]
- [审判长]:请坐。[09:29:16]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09:29:34]
-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09:29:49]
- [审判长]:原告马某,男,回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郑州某音像文化发展有限董事长,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09:32:33]
- [审判长]:被告,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黑某,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某,律师。[09:34:04]
- [审判长]: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34:28]
-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34:38]
- [审判长]: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马某与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法官赵庆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东风、人民陪审员严晓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曲凌刚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之相关规定: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09:35:27]
- [审判长]: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09:35:44]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35:53]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09:36:12]
- [原告]:原告是豫剧《宝扇奇缘》1-23集的著作权人,并花费巨资制作并公开发行了VCD和DVD音像制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中国经济网”上传播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由于被告传播范围广,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极大地影响了原告享有版权的正版光盘的销售,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豫剧《宝扇奇缘》在线传播;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09:37:42]
- [审判长]:被告答辩。[09:37:59]
- 被告: 一、被告所经营的中经网是以经济传播为业务的法人单位,不是私营企业。自己只是提供网络空间信息的;二、我网站已删除了涉案剧集;三、自2008年4月1日上传至被告网站后,每一集的点击播放次数分别为145次、186次、221次,由此可见该剧集在被告网站的传播是非常有限的,如此狭窄范围的点击播放,是绝对不可能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09:39:18]
- [审判长]:当事人陈述完毕,下面进行举证质证,举证时,当事人应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09:40:09]
- [原告]:第一组证据为权属证据,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授权协议书、版权证明和刘某证明一份、工商局证明一份、涉案曲目的正版光盘各一套,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证明原告马某为涉案曲目的著作权人。[09:41:56]
- [审判长]:原告提供原件给被告核对。[09:42:26]
- [原告]:作品完成时间为2004年;协议书是2001年原告签订了《宝扇奇缘》1-23集的著作权协议;刘某的证明合同是由红音音箱制作并付出制作费用的;涉案光盘片头片尾明显标有著作权人为马某的字样。[09:43:47]
- [审判长]:原告提供原件给被告核对。[09:44:04]
- [原告]:好的。(提交)[09:44:13]
- [被告]: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授权协议书真实性关联性都不予认可,无法核实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印章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也不认可;对于承包合同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也不予认可;对于附在公证书内的版权证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刘某的证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工商局证明关联性不认可;对于涉案曲目的正版光盘真实性与关联性予以认可。[09:50:49]
- [审判长]:继续举证。[09:51:09]
- [原告]:第二组证据是侵权证据,包括涉案公证书一份及封存光盘档案一份,证明被告在线传播的内容与原告享有版权的上述曲目里的内容一样,音源和图像均具备统一性,充分证明被告存在侵犯马某著作权的行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09:51:45]
-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公证书记载我们网站只存在涉案视频的3集(上部3、6、8集),并不是原告诉称的1-23集,封存的档案与相关的打印页不予认可。[09:52:16]
- [原告]:第三组证据为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合理支出及赔偿依据,包括公证书票据一张600元两个案件的案件调查及取证差旅费票据41张共计3053元,每个案件平均1526.5元。证明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花费了大量的开销。[09:53:37]
- [被告]:真实性不予认可,票据显示2010年5月11日,公证书做出时间是2009年6月8日,时间无法对应,并且有铅笔的字迹,很有可能是自己填写的;对于原告提供的其他票据,不能证明这些票据为本案支出,关联性不认可。[09:55:27]
- [原告]:补开的公证费发票。[09:57:01]
- [被告]:2009年6月18日,工商服务业统一的收据,并不是公证书所作出的收据,因此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09:57:44]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09:58:07]
- [被告]:第一组证据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经济日报社成立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的批复”,证明中国经济网是经过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以国家经济新闻传播为经营业务的事业法人单位,该法人的运营经费以中央财政拨款为主的公益网站,并非商业化运营,应区别对待。[09:58:48]
- [原告]: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09:59:10]
- [被告]:第二组证据为视频文件的播放截图,证明中经播客仅是提供在线视频信息功能的平台,视频中的内容信息完全显示用户上传内容,被告并未对播客频道中所显示的视频内容做任何编辑和改动,被告的行为属于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免责。[10:00:52]
- [原告]: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10:01:05]
- [被告]:第三组证据为被告网站存在的涉案视频情况的截图,证明涉案视频系网友借助被告视频平台而上传向互联网公众展现的,被告并未改变上传内容或者进行推荐,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未超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范围。[10:01:40]
- [原告]:截图真实性有异议,既不是原件也没有做公证,证明目的是矛盾的,关联性也不予认可。即使被告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视频上有被告台标及广告,有鼓励他人上传视频之疑,构成商业性使用,其侵权行为已取得非法获利。[10:04:22]
- [被告]:网民如果下载到自己机器后就没有“中经播客”四个字;关于广告是我们为其他频道做宣传的游戏广告,没有对外很大的商业运营,原告用屏幕专家未注册版进行截屏,本身已经违法。[10:05:17]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0:05:41]
- [被告]:第四组证据为原告公证书,证明1、被告网站仅存储过涉案剧集《宝扇奇缘》的第3、6、8集,每集时长在48分钟左右;2、自2008年4月1日上传至被告网站后,每一集的点击播放次数分别为145次、186次、221次,由此可见该剧集的在被告网站的传播是非常有限的,如此狭窄范围的点击播放,是绝对不可能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10:08:19]
- [原告]: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在2009年6月8日做的公证点击次数虽然分别是145次、186次、221次,但当时下载还在继续那是无法仅凭点击次数计算的。[10:08:42]
- [被告]:第五组证据为(2010)海民初字第1865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与本案相同的戏曲著作权纠纷案件,整部剧集的侵权判赔数额及合理开支为5800元。[10:09:55]
- [原告]:真实性不认可,没有原件证明,虽然都是豫剧但豫剧与豫剧也还是有区别的,因此,关联性也不认可。[10:10:16]
- [审判长]:原告还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了。[10:11:53]
- [审判长]:被告还有补充吗?[ 被告]:没有了。[10:12:06]
- [审判长]:当事人对诉讼事实还有补充吗?[10:12:27]
-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0:12:3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0:13:06]
- [审判长]: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13:17]
- [原告]: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从剧集播放时有插播广告,可以看出被告通过网友上传的视频,加以运营获利,具有一定商业性。在经营应承担审查义务,应承担著作权人所遭受的损失,我方仅仅以制作销售音像制品来盈利,二被告以上传视频,供网友在线观看、下载的行为,大大阻碍了原告行业的发展。对此,被告需对此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13:4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各方当事人最后陈述。[10:17:55]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19:48]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0:20:02]
- [原告]:可以调解,2万元包括合理支出。[10:20:12]
- [被告]:可以调解,但原告的方案不能当庭作出答复。[10:20:33]
- [审判长]:法庭给双方当事人一周的时间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本院将依法判决。[10:20:51]
- [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休庭,看笔录签字。[10:21:08]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张卫副院长、孙敬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0:28:56]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张卫 孙敬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付莎莎
照片提供:谢伟辉[10:29:56]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3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