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驹桥法庭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直播员

原告宣读起诉书

法官查看原告证据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现场

法官赵连峰在进行法庭询问

本案原告

法官宣读笔录

本案被告发表意见
11月30日16时,直播通州法院审理“严母阻止女儿早恋 遭女儿男友暴打”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窦娟。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严母阻止女儿早恋 遭女儿男友暴打”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5:55:19]
  • [主持人]: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我院马驹桥法庭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马驹桥人民法庭现有工作人员共14人,其中审判法官5人,该法庭主要审理各类民事案件,2010年度该法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300余件。2008年该法庭获通州区文明单位、通州区文明示范点称号。
    [15:56:52]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马驹桥法庭法官赵连峰承办。
    赵连峰法官2005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7月开始独立办案, 2008年9月任助理审判员,2007年至2009年连续三年获得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先进工作者称号。2006年2009年连续四年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办案能手称号,撰写的案例分析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列为指导案例,撰写的论文或2008年度北京市法院系统三等奖。
    [15:57:31]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刘秀青之女小思(16岁)与被告赵航(19岁)系同学关系,小思与赵航正在谈恋爱,但刘秀青反对二人交往,2010年8月23晚赵航与同学小赵、小焦、小超、小东邀小思某烧烤摊吃饭。刘秀青等到晚上9点半,仍不见女儿回家,便骑电动自行车前往寻找。刘秀青至烧烤摊后,小思不愿随其回家,其间赵航与刘秀青发生口角。刘秀青见状拉女儿上车就走。赵航等人随后便追,追出200米左右赶上,赵航遂与刘秀青发生冲突,将刘秀青打伤。
    刘秀青起诉至本院,要求赵航、小赵、小焦、小超、小东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974.4元。但除赵航外其余四人均不承认殴打原告,且五人均不同意赔偿。
    [15:58:26]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5:59:09]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16:08:24]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刘秀青,女,1965.1.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农民,住该村。
    被告赵航,男,1992.5.出生,汉族,大杜社派出所保安,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
    被告小赵,男,1994.11.出生,苗族,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
    法定代理人赵春生(小赵之父),1969.12.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农民,住该村。
    法定代理人卜勤香(小赵之母),1970.9出生,苗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农民,住该村。
    被告小焦,男,1994.4.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农民,住该村。
    法定代理人焦永(小焦之父),1964.9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农民,住该村。
    被告小超,男,1994.3.出生,汉族,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
    法定代理人赵春耕(小超之父),1967.10.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农民,住该村。
    被告小东,男,1994.9.出生,汉族,顺义区汽车技术职业高中学生,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
    法定代理人朱德琴(小东之母),1969.18.出生,汉族,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西马各庄农民,住该村。
    [16:09:19]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16:10:11]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马驹桥法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秀青诉被告赵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敲击法槌),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赵连峰独任审判,书记员李蕊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4)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6)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16:12:10]
  • 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 审判员]: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审判员]: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被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6:12:4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
    [ 审判员]:
    首先进行当庭陈述,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一方陈述中,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发言。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16:13:33]
  • [原告]:
    原告刘秀青之女小思(16岁)与被告赵航(19岁)系同学关系,小思与赵航正在谈恋爱,但刘秀青反对二人交往,2010年8月23晚赵航与同学小赵、小焦、小超、小东邀小思某烧烤摊吃饭。刘秀青等到晚上9点半,仍不见女儿回家,便骑电动自行车前往寻找。刘秀青至烧烤摊后,小思不愿随其回家,其间赵航与刘秀青发生口角。刘秀青见状拉女儿上车就走。赵航等人随后便追,追出200米左右赶上,赵航遂与刘秀青发生冲突,将刘秀青打伤。
    刘秀青起诉至本院,要求赵航、小赵、小焦、小超、小东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974.4元。
    [16:16:0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赵航进行答辩。
    [ 被告]:
    8.23日晚上,我和原告女儿小思、小赵、小焦、小超、小东在大杜社吃饭,小思她爸打电话叫她回去,让我跟她爸说话,她爸就在电话里骂我。一会小思她妈就是原告又来了,也骂我,我就急了,但是我没有动手。后来原告就走了,走到大杜社幼儿园处,原告又骂我,我才打了原告。其他几个人没动手,原告还给小赵一个嘴巴,给了小焦一拳。事发以后警察也来处理了,找我做了笔录,警察叫曹某,是大杜社派出所警察。
    [16:17:24]
  • 审判员:被告小赵的答辩意见
    [ 被告]:
    我没有对本案原告进行任何形式的打骂,更谈不上侵害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之说。原告速我对其赔偿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所诉赔偿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诉我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我没有对原告造成伤害,原告是否造成伤害和我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至此,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
    [ 审判员]:
    被告小焦的答辩意见
    [ 被告]:
    原告说骑电动三轮车骑出去了200米远,这被告不可能追上她。我没有参与打人,不同意赔偿。
    [ 审判员]:
    被告小超的答辩意见
    [ 被告]:
    8.23日我、赵航几个人去大杜社吃饭,我们正吃着,小思她爸打电话,说让赵航接,一会原告来了,说让她女儿回家,我们还没有吃完呢,原告就把小思拽车上带走了,骑出了200米,停在了幼儿园门口了,我们就过去了。原告开始来的时候骂赵航,赵航急了,我们拦着赵航,后来原告停下以后还是骂赵航,赵航就急了,打了原告。我们去劝架,没有参与打架,拽着赵航劝架,说别打了。
    [ 审判员]:
    被告小东的答辩意见
    [ 被告]:
    8.23日晚上我们在一起吃饭,不知道谁打了电话,过了一会原告来了,拉小思,还骂赵航一声醉鬼。到红绿灯那原告停下了,我们就追,小思说不跟原告回家,要下车,原告说不行,小思就跳下来,在幼儿园那停了,我们赶到那原告骂赵航,赵航生气就把原告打了,我们怕出事就拦着赵航。我没有打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6:18:58]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举证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刘秀青进行举证。
    [ 原告]:
    1、诊断证明及病历手册,证明伤情头外伤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挫伤以及治疗过程。
    2、医疗费票据,证明医疗费花费。
    3、交通费票据,证明交通费花费,但只是其中一部分。
    [16:20:11]
  • [审判员]:
    被告赵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1、派出所已经带原告去法医处鉴定,原告的伤是怎么发生的我不知道,对该证据不予认可。2、真实性无异议,我只打了原告两个嘴巴,但不至于花这么多钱。3、交通费和看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原告说派出所警察给她找的车,但是派出所的警察和我说没有管她。
    [16:26:51]
  • [审判员]:
    被告小赵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都不认可,没打原告。
    [ 审判员]:
    被告小焦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小焦没有打原告,票据的发生和小赵没有关系,故不认可。
    [ 审判员]:
    被告小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小超没有打原告,不认可。
    [ 审判员]:
    被告小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小东没有打原告,不认可。
    [16:30:35]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 被告]:
    均无证据。
    [16:52:3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 审判员]:
    你在诉状中称赵航对你的女儿纠缠不放,你的女儿的名字
    [ 原告]:
    小思,16周岁,现是初中三年级学生
    [ 审判员]:
    双方之间纠纷发生时间
    [ 原告]:
    8.23晚上10点多,在大杜社幼儿园南侧
    [ 审判员]:
    当时有谁在场
    [ 原告]:
    我、小思、五个被告
    [ 审判员]:
    当时都谁动手了
    [ 原告]:
    开始都动手了,小焦跑到我车的前面,小赵将我从车把我拽下来,赵航过来把我打了
    [ 审判员]:
    当天你骑什么车
    [ 原告]:
    电动三轮车
    [ 审判员]:
    你带小思还是小思带你
    [ 原告]:
    我带小思
    [ 审判员]:
    几个被告打到你的什么位置
    [ 原告]:
    脑袋、大腿
    [ 审判员]:
    都谁动手了
    [ 原告]:
    都动手了
    [ 审判员]:
    谁先动手
    [ 原告]:
    小焦、小赵
    [ 审判员]:
    你在医院的伤谁导致的
    [ 原告]:
    赵航打的比较重,其他人拉拉扯扯,赵航向我头打了4下,捶打了我
    [ 审判员]:
    小思的位置
    [ 原告]:
    他们四个追上来以后,小思从车上跳下来了,赵航过来打我的时候,小思劝来着
    [ 审判员]:
    谁报警
    [ 原告]:
    我报警
    [ 审判员]:
    警察赶到的时候都在现场吗
    [ 原告]:
    都在
    [ 审判员]:
    你所主张的误工费1000元如何计算
    [ 原告]:
    从24日到派出所带我去法医鉴定处共6天
    [ 审判员]:
    医院为你开具需要休息的证明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护理费计算
    [ 原告]:
    我丈夫耽误时间护理我,护理了6天
    [ 审判员]:
    医院为你开具需要护理的证明了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营养费的依据
    [ 原告]:
    在此期间我买的补品
    [ 审判员]: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
    [ 原告]:
    被告给我的伤害1000元都弥补不了,我要给五被告的行为给予警告
    [ 审判员]:
    你女儿和五被告的关系
    [ 原告]:
    都是同学,和小赵是同年级同学,和其他人应该是一个学校的
    [ 审判员]:
    问赵航,你和原告女儿的关系
    [ 被告]:
    初中同学,不是同年级同学,我和小思相差一级
    [ 审判员]:
    小赵、小焦、小超、小东和你和小思都是同学关系吗
    [ 被告]:
    是,都是初中同学,和小超不是同级,其他都是同级学生
    [ 审判员]:
    小思和他们都是同学吗
    [ 被告]:
    都是同学
    [ 审判员]:
    你们都是大杜社中学的同学吗
    [ 被告]:
    [ 审判员]:
    问原告,你在治疗期间被告给原告垫付过费用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赵航发表意见
    [ 被告]:
    当时想去探望,但是不知道什么地点,问他们家人他们家人不说
    [ 审判员]:
    你在诉状中提到小赵等四被告被赵航给打了找你算账
    [ 原告]:
    [ 审判员]:
    问赵航,你动手打其他四被告了吗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小赵、小超、小焦、小东是否动手
    [ 被告]:
    均没有动手
    [ 审判员]:
    问赵航,你和原告发生肢体接触了吗
    [ 被告]:
    动手了,我打了原告的脸上,打了2个嘴巴,其他四被告没有打
    [16:58:48]
  • [审判员]:
    问赵航,原告还手了吗
    [ 被告]:
    我忘了,当时我喝多了,是原告先骂的我,我先动的手,她要不骂我,我不打她。
    [17:01:28]
  • [审判员]:
    向双方宣读自北京市公安局大杜社派出所调取的案卷笔录(略)。
    [17:08:28]
  • [审判员]:
    笔录主要内容为,第一个是与刘秀青的笔录,主要内容为赵航带着几个人到刘秀青家找其女儿,刘秀青的父亲不同意其女儿与赵航交朋友,就将赵航赶出,小思和赵航等人出去吃饭,到晚上9点半还没有回来,我就去烤肉摊找她,后来双方发生纠纷,赵航和其他四被告将我打伤,我就去派出所了。小思第二天搬到赵航家住,还要和我断绝母女关系,赵航将小思的物品从家拉走。第二个笔录是和刘秀青做的笔录 ,主要内容是原告受伤情况没有构成伤残,并要求赵航和其他四被告赔偿刘秀青各项损失。第三个笔录是和赵航的笔录,主要内容为8.23.15时许,小思打电话找赵航,我带着小超等人到她家去找她,后小思的父亲拿着水果刀过来要扎赵航,我就走了,我拿着砖头始终没有打小思的父亲。后我带着朋友打算到大杜社吃饭,小思非要去,我就带着她去了,后来小思的母亲刘秀青过来找她,刘秀青骂我,我抽了她两个嘴巴,后来上来两个人拉架,我喝多了,具体后来打没打她我不知道。后刘秀青报警,警察说先去验伤。第四个笔录是和赵航的笔录,主要内容为赵航用手打了小思母亲的脸一下,用脚踹了她腰一下,对刘秀青没有构成伤残没有异议。第五个笔录是和小超的笔录,赵航带着我去小思家去找小思,小思的父亲拿着水果刀出来,但被告小思的哥哥姐姐拦下,我们每人手里都拿着砖头,但是架没有打起来。后来小超和小东到大杜社去等赵航等人吃饭,赵航带着小思来到了大杜社烤肉摊,后来9点左右小思的母亲刘秀青带着小思要走,我追上说让小思和赵航再说会话,小思就和赵航又说了会话,后来刘秀青又要带着小思走,我们上去和她说让小思再和赵航说会话,但是刘秀青不同意,还打了小赵等人。后来刘秀青骂赵航,赵航打了刘秀青脸一下,踹了她一下,但是很轻没有踹实。第六个笔录是和刘某做的笔录,主要内容同小超。
    [17:10:14]
  • [审判员]:
    双方对该笔录质证
    [ 双方]:
    均无意义异议
    [ 审判员]:
    问赵航,当天晚上你和小思他们在羊肉摊上吃饭,你喝酒了吗
    [ 被告]:
    喝了啤酒,多少忘了,其他被告也喝了一瓶酒,小思也喝了两杯。
    [ 审判员]:
    你们一起吃饭的人是你们七个人吗
    [ 被告]:
    [ 审判员]:
    你和小思还有无交往
    [ 被告]:
    没有
    审判员:你上班了吗
    [ 被告]:
    今年8月6日上班
    [ 审判员]:
    问原告,你女儿和赵航还有来往吗
    [ 原告]:
    没有,我女儿去外地念书了
    [ 审判员]:
    在笔录中小赵、小焦他们都说没有和你动手,你认可吗
    [ 原告]:
    当时我也不认识他们,他们就是截着我耍无赖,无理取闹
    [ 审判员]:
    他们说你后来还还手达到了小赵和小焦
    [ 原告]:
    小焦我没有打,小赵拽着我车不让我走,我一回手碰到了她
    [ 审判员]:
    事发后你在派出所待了多长时间
    [ 原告]:
    我当天晚上就去看病了,我侄子和我丈夫拿着钱带我去的,在那里待了一个多小时就去看病了
    [17:15:48]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有无补充
    [ 原告]:
    赵航和四被告强调说我骂他,但是我没有骂他,我就是带着我女儿回家,我只是和我的女儿说和这些醉鬼在一起干嘛,和我回家。
    [ 审判员]:
    问赵航,有什么意见
    被告:原告就是骂我醉鬼、畜牲
    [ 审判员]:
    问小赵,有什么意见
    [ 被告]:
    小赵没有打原告,原告打了小赵,我们还没有追究她的责任,对于她所谓的损失我们不同意赔偿。
    [ 审判员]:
    问小焦、小东、小超,有什么意见
    [ 被告]:
    无意见。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身攻击性言行。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我没有理由去骂被告,他们截我打我完全是无理取闹的耍流氓行为。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赵航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她去接她的孩子的话我不可能打她,她骂了我,我才打了她。
    [ 审判员]:
    小赵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小赵是去拉架,她随手打了小赵,小赵不同意赔偿。
    [ 审判员]:
    小焦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小焦还是未成年人,原告骂孩子是流氓行为,流氓行为是什么意思,原告为何不把自己的孩子管好了
    [ 审判员]:
    小超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小超没有打原告,小超没有流氓行为。
    [ 审判员]:
    小东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孩子还很小,原告张口就说流氓,原告也是一个母亲,小东只是拉架,如果这几个孩子都打她的话,该打的多严重。
    [17:21:02]
  • [审判员]: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
    均无
    [ 审判员]:
    原告最后辩论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最后辩论意见。
    [ 被告]:
    均不同意赔偿原告。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调解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同意,要求被告赔偿我诉讼请求中的各项损失。
    [ 审判员]:
    被告的意见
    [ 被告]:
    不同意调解
    [ 审判员]:
    对于你要求被告的赔偿数额能否降低
    [ 原告]:
    要求被告给付6900元
    [ 被告]:
    不同意
    审判员:问赵航,你最多同意赔偿多少
    [ 被告]:
    一共最多1000元左右
    [ 审判员]:
    由于双方差距过大,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开庭笔录可当庭或者庭后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内容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7:24:39]
  • [主持人]: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马驹桥法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7:25:24]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7: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