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何照新。[13:56:24]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摩托客车两车‘相拥’T字路口驾车须谨慎”的民事案件。[13:57:37]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13:58:16]
- [主持人]:据李先生诉称:2009年10月2日,其驾驶轻便摩托车与被告任先生驾驶的小型客车在T字交叉路口相撞,导致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进行了勘查现场。现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车主王先生、驾驶人任先生承担其余责任。[13:58:30]
- [主持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石景山法院民一庭吴海涛法官独任审判此案,书记员王春英担任法庭记录。[14:00:02]
-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00:22]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14:00:49]
- [审判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李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某,男,54岁,北京美茂物资供应站法律顾问。被告一: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法定代表人张爱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男,26岁,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被告二:王某,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被告三:任某,女,汉族,无业,住同王某。委托代理人周某,男,65岁,中国铁路文工团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无异议。[14:05:59]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无异议。[ 审判员]: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小兵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维刚、任兰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吴海涛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王春英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14:14:26]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刘某]:根据交警队出具的证明,全文如下:2009年10月2日17时35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七星东街南口,原告驾驶轻便摩托车由西向北左转行驶,被告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双方接触,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绘制了现场图: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采集、提取了有关痕迹、物证;询问了当事人;访问了证人;检验了原告被告体内的酒精含量;勘验了任某驾驶的车辆;对李某、任某的驾驶资格进行了审核。按经查证核实:事故现场为T字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路口北侧划设有中心实线、机非分道线,上下行均只有一条机动车道,路口西侧划设有中心隔离护栏、机非分道线,上下行均只有一条机动车道,路口东侧为由东向西单行路,有两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未设有限速及让行标志、标线,道路平直,视线良好。任某血液检材中未检出酒精,原告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91.Kg/100ml。任某驾驶的车辆已按规定定期检验,原告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注销。任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原告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报废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任某不能确认其行为违法。因此事故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路口为停止信号灯时进入路口,致使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的规定,决定;出具事故证明。原告认为,任某驾驶车辆遇红灯未减速停车让行,而是闯红灯继续行驶撞伤原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计算责任的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王某、任某)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医疗费 25 614元、伤残赔偿金23 972元、误工费65 965元、住院护理费1360元、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425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摩托车8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14438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14:36:30]
- [张某]:被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案中,可以根据民事证据中的相关标准认定原告李小兵应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称,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一方当事人闯红灯,究竟是哪方当事人闯红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确定,但认定书中说原告有四项违法行为:一、未取得驾驶资格;二、醉酒驾车;三、驾驶报废机动车;四、违反规定载人。而被告不能确定其行为违法,所以认为被告的驾车技术以及安全观念高于没有驾驶资格的原告,所以不能排除是原告驾车技能不佳闯红灯,原告闯红灯引发事故的概率高于被告任兰英。被告没有喝酒,对交通信号灯的辨认能力应该高于醉酒后驾车的原告,所以不能排除是由于原告醉酒后辨认能力降低甚至完全失去辨认能力而闯红灯。因此原告闯红灯的概率高于被告任某。被告车辆制动系统和安全性能肯定高于假释报废车辆,而且违反载人规定的原告,因为被告车辆已经合格并且没有超载现象,原告假使报废车辆而且违法载人,因此不能排除原告因为车辆制动系统不灵敏闯红灯。所以综上,原告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的概率是远远大于被告,原告四项违法行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具有高度概然性。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任某有违法行为,所以原告对本次事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同意在交通强制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当提供处方,住院费应该提供住院用药清单,自费药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同意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计算。营养费应该提供简易加强营养的医嘱意见和实际购买营养品的票据,否则不同意赔偿。后续治疗费因为没有实际发生,无法确定金额,不同意赔偿。残疾赔偿金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计算。误工费的时间应该提供医院假条,同时按照公安部误工日评定标准,最长误工时间应该为120天,原告合理的误工时间不应该超过120天,具体误工损失应该提供相关证据。住院护理费应该提供需要护理的医嘱证明及有护理费产生的证据。鉴定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不同意赔偿。交通费应该提供相关证据,只同意就医时采用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该负全部责任,因此我方认为实际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强调一下,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周某]:对于保险公司的答辩陈述,被告王某与任某完全认同。提出一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交通部门提供的法律依据,更没有举证证明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事故的成因,原告在起诉书中讲的,不能确定被告行为违法,已经证明任某没有违法行为。认定书中认定原告没有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报废车辆,并且违反规定载人,证明原告违反法律规定,事故是由于原告的过错造成的。由于原告的过错给被告造成的损失损失保留对原告的起诉权,适当的时候提出诉求所赔。驳回原告一切诉讼请求。[14:46:32]
- [审判员]: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质证以法庭询问的方式进行。各方当事人在法庭的提问下提供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双方对鉴定报告有无异议?[ 张某]:保险公司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何意见?[ 张某]:原告没有提供门诊医药费的处方和检查报告单,不知道是治疗什么疾病的,不认可关联性。住院费,也没有提供住院病例和住院医药清单,不知道因为什么疾病住院,不认可关联性。还有6元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医疗费的范畴,不认可。[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住院病例和费用清单?[ 李某]:(提交原件)有。[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住院清单有何意见?[ 张某]:(阅)住院清单没有医院的公章,对真实性有异议。对片子的票据,没有报告单,不知道照的哪个部位。[ 周某]:(阅)意见同上。[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有何意见?[ 周某]:不同意。[ 张某]:数额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计算。[ 审判员]:被告主张的误工费有何标准?[ 刘某]:按照2009年北京市电气机械及器材治疗也年平均工资43679元÷(365天-104天)=167元/天×395天。[ 审判员]:是否有证据?[ 刘某]:没有。[ 审判员]:是否有工作证明和休假证明?[ 李某]:有操作证。[14:56:35]
- [审判员]:你是哪个被单位雇佣的?[ 李某]:哪里有活去哪里,没有固定的。[ 审判员]:是否有完税证明?[ 刘某]:没有。他一个月挣钱都是靠周六、日不休息,每天加班。[ 审判员]:被告对此有何意见?[14:58:18]
- [张某]:对误工时间,原告主张的时间过长,不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持续误工,不能计算到定残前一日。原告也没有提供从事何种工作的证明和误工证明等,因此原告主张误工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赔偿误工费。还有计算方法,原告的方法是错误的,除以工作日,乘以自然日,前后单位是不统一的,违反基本数学运算常识,这个结果是错误的。对误工时间,只认可住院17天加上出院后一个月,就是47天,但没有收入证明等,不同意赔偿误工费。[ 审判员]: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有几个月?[ 刘某]:没写,没有具体的。[ 张某]:有一个证明写的不清楚。[15:01:08]
- [刘某]:不能证明休息一个月就能恢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是计算到定残前一天止。医院的诊断证明,是检查一次就开一次,如果开的多了,或者一些人不需要休息,只能够以法律规定即定残前一天为准。[ 张某]:原告不是持续误工,不能计算到定残前一日。[ 审判员]:原告,对你方主张的护理费有何证据?[ 刘某]:是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就是亲属护理,没有证据。[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有何意见?[ 张某]:从住院病例看,住院期间没有需要护理的意见,因此不同意赔偿。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亲属进行的护理。[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有何意见?[15:03:51]
- [张某]:伙食补助费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由于没有建议加强营养的医嘱意见,不同意赔偿。没有看到交通费的证据,不同意赔偿。[ 审判员]:原告,就交通费是否有证据?[ 刘某]:没有保留票据。[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何意见?[ 张某]:原告应该负全部责任,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因为原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又有重大过错,应当免除实际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不同意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 审判员]:原告,摩托车损害费有无证据?[ 刘某]:没有。[15:06:24]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摩托费有何意见?[ 张某]:不同意赔偿。[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后续治疗费的相关证据?[ 刘某]:没有。[ 审判员]:被告对此有何意见?[ 张某]:没有实际发生,也不确定数额,不同意赔偿。[ 审判员]:原告,你方有无其他证据?[ 刘某]:审判员,我方请求证人李某出庭做证。[ 审判员]:准许,传证人到庭。(证人李某入庭)[15:07:59]
-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 李某]:汉族,天津市金亿叉立厂司机,住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 审判员]:证人应如实向法庭陈述自己所了解的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李某]:听清了。[ 审判员]:你向法庭陈述做证的内容。[15:09:01]
- [李某]:证明李小兵被车撞了。当时李小兵骑摩托带着我,我是左拐,小客车右拐,我们走到那时是绿灯,这时候小客车右拐,他过来了,撞我们了,后来他报警。[ 审判员]:你当时是否喝酒?[ 李某]:喝了,一两多点,是白酒。[ 审判员]:什么牌子?[ 李某]:不记得了。[ 审判员]:酒精含量?[ 李某]:40多度。[ 审判员]:原告对证人有无发问?[ 刘某]:证人,李某骑摩托走的时候是红灯还是绿灯?[ 李某]:绿灯。[ 刘某]:对方的汽车右转弯的时候,是红灯还是绿灯?[ 李某]:来的时候,我们走的时候是绿灯,不能过去,他们还没过去。[ 刘某]:是不是说你这边是绿灯,他那边是红灯?[ 李某]:对。[ 审判员]:你是否看到对方闯红灯?[ 李某]:没有看见。[ 刘某]:你们到医院后,车主是什么时候走的?[ 李某]:检查项目挺多,检查了两、三个项目,还没有检查完就找不到车主,后来是我一个人带原告看病,对方早就走了,大概几点,我忘了。[ 刘某]: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被告对证人有无发问?[ 张某]:你为何称作李某的车,跟他什么关系?[ 李某]:他是我侄子。[ 张某]:哪天的事故?[ 李某]:去年10月2日。[ 张某]:几点?[ 李某]:不好说了,是下午。[ 张某]:当天你是否喝酒?[ 李某]:对。[15:16:06]
- [张某]:是否看到被告闯红灯?[ 李某]:当时我们走的是绿灯。[ 周某]:没有要提问的。[ 审判员]:你与原告是否是叔侄关系?[ 李某]:对,我与李小兵的父亲是弟兄。[ 审判员]:你坐在摩托车的前面还是后面?[ 李某]:后面。[ 审判员]:是否看到前面的红灯?[ 李某]:是。[ 审判员]:证人退庭,庭后阅笔录签字。[15:16:5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证据以及新的质证意见?[ 刘某]:根据证人陈述的证明李小兵是在绿灯亮的时候过的马路,同时证明被告的汽车是闯红灯走的,因为绿灯亮了,这边肯定是红灯,不可能两边都是绿灯。发表完毕。[ 张某]:被告想说一点,我们认为证人与原告是叔侄关系,他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院的证据规则,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对证人的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认为法院也不应当认可证人证言。我们认为证人喝酒,辨认能力是模糊的,甚至是没有的,所以对他看到的什么样的交通信号灯表示怀疑。发表完毕。[15:17:54]
- [刘某]:根据证人陈述的证明李某是在绿灯亮的时候过的马路,同时证明被告的汽车是闯红灯走的,因为绿灯亮了,[ 被告代理人张某]:被告想说一点,我们认为证人与原告是叔侄关系,他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院的证据规则,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对证人的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认为法院也不应当认可证人证言。我们认为证人喝酒,辨认能力是模糊的,甚至是没有的,所以对他看到的什么样的交通信号灯表示怀疑。发表完毕。[ 刘某]:根据交警队认定书最后写的,是因本次事故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路口违反信号灯,致使该事故成因不确定,这句话的争议焦点用通俗话就是说,到底是谁在红灯亮时没有停车让行,到底是谁在绿灯亮时正常行驶,原告认为原告是在绿灯亮时正常行驶的,被告是在红灯亮时没有停车让行撞了原告,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认为自己是绿灯亮时正常行驶,这就具体分析红灯亮时可不可以向右转弯正常行驶,原告认为对方在不影响绿灯行驶车辆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右行驶,这是交通规则明确规定的。本次事故中,原告违章,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认为原告车制动刹车不灵闯红灯,完全没有依据,是其猜测的。之前被告说原告闯红灯的可能性大,这也是猜测的。被告认为原告误工天数计算方法错误,原告认为,计算的方法正确,因为国家的平均工资[15:28:12]
- [张某]:(提交)我方提交一份责任认定书,证明原告醉酒驾车,无照驾车,驾驶超载车和报废车,证明原告有违法行为,所以引起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可想而知,而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闯红灯,我方认为根据证据规则,原告应当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对原告的误工费、营养费等,均不同意赔偿,理由同答辩意见。其他赔偿同质证意见。[ 审判员]:现在向双方出示本院到交通队调取的相关卷宗,现在休庭十分钟,十分钟后,双方对此发表质证意见。(休庭十分钟)[15:49:33]
- [审判员]:现在继续开庭,双方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刘某]:主要一份证据就是第六号的现场图,根据事故现场图,被告是从人行道行驶,也是从人行道转弯,也是在人行道斑马线上撞倒的原告,足以证明被告的车根本不在机动车道上,交警队的事故现场图直接证明被告严重违章,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张某]:原告说被告车辆上人行道是违法的,是不合理的,人行道就是画在行车马路上,必然要轧到人行道,而且认定书说了,被告没有违法行为。原告驾驶的也是机动车。认可真实性,没有其他意见了。[ 刘某]:交警队事故现场图,被告说人行道画在马路上,机动车必须轧到人行道,机动车可以往右边走继续转弯,还是在机动车道,怎么能说车必须经过人行道。[ 审判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5:51:07]
- [刘某]: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张某]: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周某]: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李某]:同意。[ 张某]:不同意。[ 审判员]: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李某]: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张某]:坚持答辩意见。[ 周某]:坚持答辩意见。[15:52:34]
- [审判员]:现在我代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原告与被告一案,经开庭审理,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一、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一万元、伤残赔偿金二万三千九百七十二元、误工费三千八百四十元、住院护理费一千三百六十元、交通费二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二、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八千四百四十四元五角;三、驳回李某其他诉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七十四元,由李某负担一千零三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任某负担五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判决的具体内容以判决书记载为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原告听清楚了吗?[ 李某]:听清楚了。[ 审判员]:是否上诉?[ 李某]:回去考虑。[ 审判员]:被告听清楚了吗?[ 张某]:听清楚了。[ 周某]:听清楚了。[ 审判员]:是否上诉?[ 张某]:回去考虑。[ 周某]:回去考虑。[ 审判员]:闭庭,双方当事人阅笔录后签字。[16:09:59]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孙飞、民一庭董杰的大力协助,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16:16:37]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6:16: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