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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隗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前夫妻为探视儿子相争 殃及抚养费”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7:39]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白玉环,女,自1986年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审判长,书记员由关洁担任。[14:08:07]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14:08:21]
- [主持人]: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儿子归丈夫抚养,妻子每月负担抚养费一千元。然而,从今年5月起,妻子便不再支付抚养费,丈夫为索要抚养费诉至法院。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曹先生诉称,2009年6月其与被告于女士协议离婚,并约定原告归曹先生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同年7月,经双方协商,原告转入私立学校读书,因学费昂贵,双方再次就学费问题协商决定,今后除抚养费外的学费、兴趣班、辅导班等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但之后被告多次借故拖延、拒付上述费用,导致纠纷不断。自2010年5月至今,被告拖欠上述费用共计5750元,导致自己因无力支付私立学校学费,被迫将原告转至其他学校就读,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和学习,同时也给原告心理上带来严重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0年5月至9月的抚养费5000元,支付就读奥数培训班学费中被告应支付的750元。[14:11:32] - [主持人]:被告于女士辩称,自与曹先生离婚后,我始终都履行对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抚养费都按时支付给原告,即便在未与原告达成关于孩子参加兴趣班、辅导班协议的情况下,仍支付给其相关费用。但原告不协助我实行对孩子的探望权,且把孩子从私立学校转出我也不知情,我与其多次协商关于探望权的问题无果,因此自2010年5月起我把抚养费开立账户存储,没有直接支付给对方,是为了让对方满足我对孩子的探望权,并非拒付抚养费。因此,同意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但不同意将抚养费直接支付给原告。[14:11:41]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14:12:02]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4:14:45]
-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14:14:59]
- 原告:曹*,男,200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燕山前进一小学生,住本区燕山迎风四里。
法定代理人曹先生(原告之父),1972年11月6日出生,工人,住本区燕山迎风四里。[14:28:02] - [被告]:于女士,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房山区燕山东风北里。[14:28:23]
- [审判员]:经审查,原告、被告出庭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白玉环独任审理,书记员关洁任法庭记录。[14:28:53]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14:29:10]
- [审判员]:上述权利原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员]:上述权利被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14:29:43]
-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二、服从法庭指挥;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14:30:04]
- [审判员]:以上宣读内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14:30:23]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4:30:40]
- [原告]:2009年6月8日原告之父与被告经协议离婚,依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第三条之约定,本案原告由原告之父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至18岁。2009年7月,原告之父经与被告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原告转入一所私立读书。由于原告之父月平均收入仅有1500元左右,无力独自支付昂贵的学费,双方再次就学费问题协商后决定原告今后除抚养费外的私立学校学费、兴趣班、辅导班等费用父母双方各承担50%。但是,自09年6月至今,被告多次借故拖延,拒付抚养费和约定给付原告私立学校学费等费用,导致纠纷不断。自2010恩年5月起至今驮捡孩子抚养、兴趣班和辅导班等费用共计5750元,导致原告之父无力支付原告在私利学校的学费,孩子被迫转至燕山就读。现一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和学习,同时也对原告造成了心理上的严重伤害。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5月至9月期间的抚养费5000元。并支付原告2010年5月至9月期间的就读奥数培训班的学费,应支付部分75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14:32:34]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答辩?[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我不认可。我和原告之父离婚后我每月负担原告1000元属实。07年原告转入私立学校,我们是协商过这个事,但没有最终确定下来,后经双方协商,约定我支付一半的学费、辅导班的情况下,我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开始而且我已经支付了6000元。我已经打到原告父亲的存折上14000元,但我一直没有看到孩子,所以我才没有给孩子5月份的抚养费。在没有和我协商的情况下,就把孩子转回来上学,孩子转回来之后也没有说是因为没有钱才转回来的,而且这个学期的学费都已经交了。我现在同意支付这些费用,但是我要求在探望孩子的时候支付。[14:33:00]
- [审判员]:原告法定代理人,你和被告结婚的时间?[ 原告]:1996年9月28日结婚。2005年6月8日经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14:33:15]
- [审判员]:被告,关于结婚及离婚时间是否属实?[ 被告]:属实。[14:33:28]
- [审判员]:除了离婚协议外,双方曾达成过一个协议,内容就是除支付私利学校的学费、兴趣班非、辅导班费,是吗?[ 被告]:是。是今年的3月14日达成的协议。[14:33:42]
- [审判员]:离婚以后被告支付过原告什么费用?[ 被告]:支付过一个6000元,我认为是抚养。支付了2009年9月到2010年7月一学年的学费的一半11850元。原告兴趣班的费用的一半1200元。09年9月给了一个6000元。今年3月份又给了6000元。09年6月到2010年4月支付了抚养费9000元。[14:33:55]
- [审判员]:原告方,被告说的是否属实?[ 原告]:被告共支付了两个6000元,一个8000元,一个1000元。[ 审判员]:2010年5月至9月份的抚养费,被告没有支付,对吗?[ 被告]:是。[14:48:20]
- [审判员]:原告上兴趣班的费用还差750元,对吗?[ 被告]:这750元我同意支付。[ 审判员]:关于探视权的问题,是否解决过?[ 原告]:法院曾经解决过。被告到家里看孩子,我没有反对过,接走孩子我也没有反对过。[14:48:38]
- [审判员]:被告,现在是否再婚?[ 被告]:没有。[ 审判员]:你现在的月收入情况?[ 被告]:每月3400元。[14:48:53]
- [审判员]:对被告的收入,原告方有无异议?[ 原告]:她的收入不止这些,她在东风有一个婚庆店。[ 审判员]:被告,这个婚庆店存在吗?[ 被告]:这个婚庆店是我母亲的。[14:49:12]
- [原告]:这个店是她母亲的名字。[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出示离婚证、离婚协议书。[14:49:32]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出示双方签的协议复印件,原件在朋友那。[14:49:50]
- [审判员]:被告对这份协议什么意见?[ 被告]:对协议无异议。[ 审判员]:原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告]:没有了。[14:50:07]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被告]:出示双方签订的协议。[ 审判员]:原告对这份协议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14:50:22]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出示工商银行业务凭证,是往孩子名下打钱的明细存根;学校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在学校的相关费用情况;收入证明一份。[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4:50:59]
- [原告]:有一笔5000元没有打到孩子帐户里,存到被告名下了。对收入证明我有异议,她的工资不止这些。对学校出具的证明没有异议。[ 被告]:有一笔5000元是存到我名下了,是因为他不让我看孩子。[14:54:34]
- [审判员]:原告,被告说到你把私立学校的学费退了,退了多少钱?[ 原告]:是退了,退了17850元。是今年9月份退了,[ 审判员]:被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被告]:没有了。[14:54:49]
- [审判员]:原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告]:出示孩子上奥数班的4张票据;存折复印件,证明被告打钱的情况。[ 审判员]:对这二份证据,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无异议。[14:55:03]
- [审判员]: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没有了。[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没有变化?[ 原告]:没有变化。[14:55:17]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 原告]:被告所说与事实不符。关于学费问题,09年7月我和被告商定孩子上私利学校,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后来又商定兴趣班和辅导班各承担一半。被告支付的第一笔6000元是学费,不是抚养费。2010年3月15日我们又再次确认私利学校的费用、兴趣班、辅导班的费用各承担一半,有证人可以作证。关于探视问题,我从来没有反对被告看孩子。2009年7月5日,被告以短信的方式向我提出了在暑假假期带孩子学画画、学英语,我考虑为了孩子的学习,我同意了,被告把孩子接到被告母亲处呆了6天,我们我问孩子学得怎么样,孩子说被告没有教孩子学画画、学英语,当我问到被告时,被告的回答是孩子不学,所以我又把孩子带走了。在被告带走孩子期间,被告和第三者约会一夜没有回来。[14:55:33]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不拖欠孩子抚养费,我坚持在探视孩子的时候支付抚养费。[14:55:47]
- [审判员]: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应尽的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审判员]: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权利和义务是同时存在的,我在孩子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同时也有权利实现我的探视权。而且原告方说是因为我不给孩子学费造成孩子转学,造成我和孩子的积怨越来越深。[14:59:55]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00:07]
- [审判员]: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现在本院征求原告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 审判员]:鉴于双方均同意调解,本案庭下进行调解,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5:00:24]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丁影,以及照相任务的宋晓明,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5:05:33]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5: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