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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人民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老父起诉儿子 不为分房只为找亲情”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39:06]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罗建忠,男,自2002年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法庭审判员,书记员由刘乐担任。[14:39:33]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14:39:41]
- [主持人]:原告王大爷称当初其老伴在世的时候,一家人在窦店沁园春景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为了方便办理分期付款,将房子登记在了儿子的名下。但之后一直是老俩口还贷款。但自从2007年老伴去世后,儿子对原告不闻不问。近两年来有家不归,音信全无。2009年3月,儿子破门而入将放置在家中的母亲的骨灰拿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打击。现在自己不知道儿子下一步还会做出什么举动,更害怕儿子有一天突然将房屋变卖,自己会无家可归。所以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不是为了诉讼,而是为了找回一个安静平定的生活,也是为了找回儿子,让儿子意识到亲情的重要性。[14:40:45]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14:43:45]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14:46:07]
- [书记员]: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4:46:36]
- [审判员]: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王华(化名),男,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沁园春景小区。委托代理人彭湘锋,男,29岁,北京市法政英才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办公室副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5号政法大厦。[14:49:52]
- [审判员]:被告王晓东(化名),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委托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14:50:30]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王晓东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罗建忠独任审理,本院书记员刘乐担任本庭记录。[14:51:01]
-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义务。一、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2)如实陈述事实。[14:51:29]
- [审判员]: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拘传;如果双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51:48]
- [审判员]:现在开庭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求、事实及理由。[14:51:58]
- [原告]: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2005年底原告购买位于房山区沁园春景小区127.5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方便办理分期付款,当时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约定:首付款14万元由原告夫妻用原有住房拆迁款支付,银行贷款分期付款由被告承担,房屋属于全家共同财产。[14:53:36]
- [原告]:而事实上,2005年年底房屋交付后,分期付款一直叶原告夫妻支付,2007年6月6日原告之妻因病去世,原告不得已一直用微薄的退休金承担还款义务至今。原告之妻去世后,原告身心疲惫,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近两年来音信全无,有家不归。被告对亲情的漠视与抛弃,让原告苦不堪言。[14:54:15]
- [原告]:2009年3月份,被告破门而入将放置在家中的其母亲的骨灰盒拿走,这是原告重要的精神依靠。此事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打击,现原告每天生活在惶恐之中,不可预知被告下一步将作出何种异端举动,比如将争议房产突然变卖,让原告无家可归。原被告系父子,本不应该对薄公堂,诉讼并不是直接目的。而是让被告意识到不能任意漠视亲情、漠视亲人应有权利才是最终目的,原告只想通过法律找回一个安静平定的生活,老有所依,老有所居。[14:54:53]
- [原告]:诉讼请求1、诉请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房屋一套127.59平方米中的100平方米(阳面的两居室)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4:55:51]
- [审判员]:原告对诉讼请求有无增加、放弃、变更的?[ 原告]:事实部分中有变化。“并约定:首付款14万元由原告夫妻用原有住房拆迁款支付,银行贷款分期付款由被告承担,房屋属于全家共同财产”,这些内容去掉。其他的没有了。[14:56:15]
- [审判员]:原告要求的2居室是指哪两间?[ 原告]:靠南边的两间。[14:56:30]
- [审判员]:被告方进行答辩。[14:56:48]
- [被告]:对原告变更的事实不同意。起诉书是法定的,早已经发给被告,起诉书的事实部分是原告书写的,对原告不利的地方不同意原告删除。被告方同意分割本案诉争房屋。被告要求房屋归被告所有,同意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4:57:15]
- 被告:由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矛盾,无法一起居住。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有错误。本案诉争房屋不是原告方购买,原告没有出资,首付款14万元也不是原告和其妻子共同出资。实际上首付款是由被告的母亲在婚前用拆迁款支付12万元,另外2万元是被告夫妻二人支付。首付款没有原告的份额。贷款在2009年6月份之前都是被告偿还。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4:57:49]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向法庭提交原告户口本复印件4页、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1页。证明被告的妻子已去世,同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原来的户主是原告妻子的弟弟,由于他另外立户了,后来户主变更为原告。[15:09:53]
- [审判员]:被告方质证。[ 被告]:对于户口本有异议,因为上面有手写添加的部分。对于死亡医学证明没有异议。[15:10:16]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房产证一份、购房发票2张、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专业收据1张。证明原告是物权的事实所有权人。[15:10:32]
- [审判员]:被告方质证。[ 被告]:对于房产证没有意见,房产所有权人是被告。缴款人均是被告,这些票据都应由被告保存,但是由于父子闹矛盾,原告将被告赶出家门时这些票据被告没有带走。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恰恰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是被告。[15:11:34]
- [审判员]: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认为是原告单独所有吗?[ 原告]:是原告与其妻子共同共有。[ 审判员]:被告方认为所有权人是谁?[ 被告]:是被告单独所有。[15:15:34]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银行存折1本、打款明细19张。证明银行贷款一直由原告支付。[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可以看出贷款是由被告偿还的,因为存折和明细是被告的名字。由于被告被赶出家门时所也东西都留在诉争房屋内了。[15:16:26]
- [原告]:2007年6月6日前贷款是原告夫妻一起偿还。原告之妻去世后由原告一人偿还贷款。被告一笔贷款都没有偿还过。[ 被告]:2009年6月前的贷款都是被告偿还的,以后的贷款是由原告偿还。[15:17:39]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原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私房搬出安置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其妻子的结婚时间及夫妻关系。拆迁补偿款的数额是原告的婚后共同财产。[15:17:59]
- [审判员]:被告方质证。[ 被告]:对于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其证明目的不认可。私房搬出安置协议书中签字是由被告的母亲和舅舅签字,拆迁款是被告母亲和舅舅的。可以看出是被告母亲的个人财产。原告母亲用拆迁款支付了其他费用,后来用剩下的12万元和被告出资的2万元缴纳了房屋首付款。[15:18:26]
- [原告]:我认为与私房拆迁是有区别的。房屋是原告夫妻双方从原来的单位承租的。对承租的房屋拆迁并进行了补偿。被告的舅舅只是作为一个居住人,对其进行了部分补偿。[ 被告]:承租人就是被告的母亲和舅舅,没有原告。[15:19:02]
- [审判员]:被告,拆迁的房屋是什么性质?[ 被告]:房屋是承租的,但是原始承租人是被告的姥姥和姥爷承租的。被告的姥姥和姥爷去世后,自然由他们的儿女也就是被告的母亲和舅舅签字。[ 原告]:开始的承租人就是被告的姥爷。1996年由于承租房面积小,租金高。被告的姥爷就不愿意承租了。原告一直在房屋内居住。所以租金一直由原告支付,就转到了原告夫妻名下。[15:20:33]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原告单位证明复印件一份、宣武区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陶然亭管理所复印件证明一份,证明钱款是由原告夫妻单位给予的补偿。[ 审判员]:被告方质证。[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恰恰证明拆迁房屋承租人是被告的母亲,与原告没有关系。2004年11月25日的证明中写的很清楚。原告声称是原告与其妻子单位的福利,事实上原告与其妻子根本不是同一单位,而是被告的母亲与其舅舅的单位。[15:27:44]
- [原告]:原告妻子单位为了解决夫妻住房问题,而给予的单位福利。补贴款是由单位给付房管局,再由房管局进行经济补偿的。[ 审判员]:拆迁房屋是谁承租?[ 原告]:是原告妻子承租的。[ 审判员]:原告与其妻子是同一单位吗?[ 原告]:原来是同一单位,后来就不是一个单位了。[ 被告]:原告与其妻子根本就没有在过一个单位。[15:28:36]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承租人购房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在发放补贴时被收回了。证明原告与其妻子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只有原告夫妻双方才能申请。[15:30:30]
- [审判员]:被告方质证。[ 被告]: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这些手续都是被告办理的,购买本案诉争房屋就是为了免税。[15:31:36]
- [原告]:可以证明本案诉争房屋是原告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被告]:只有此证明书,才能申请免税。[ 原告]:只有原告夫妻双方才享受减免契税的待遇。[15:32:11]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王晓东证明一份,证明房屋只是以王晓东的名义做登记。[ 审判员]:被告方质证。[ 被告]:对此证据及内容都没有异议,认可。[15:33:17]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没有证据了。[15:33:31]
- [审判员]:被告方举证。[ 被告]:向法庭提交2010年8月26日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入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有收入并有能力支付贷款。[ 审判员]:原告方质证。[ 原告]:此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认可。[ 审判员]:被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没有证据了。[15:37:29]
- [审判员]:被告方对诉争房屋有什么意见?[ 被告]:要求房屋归一方单独所有,给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被告方要求房屋归被告所有。给付原告方折价款。[ 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意见,坚持诉讼请求。[15:38:31]
- [审判员]:原告方认为本案诉争房屋价值多少钱?[ 原告]:我经与原告本人核实,原告对房屋价值不清楚,原告方仍然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我认为诉争房屋现在价值80万元。[15:38:53]
- [审判员]:本案诉争房屋的实际产权是谁?[ 被告]:实际产权人是被告。但是房屋有被告母亲的份额。[ 原告]:我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原告及其妻子共有。[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价值是否能够协商一致?原告:不能。[ 被告]:我申请对诉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15:40:01]
- [审判员]:鉴于被告方申请评估,本次庭审到词,下次开庭时间另定,本案笔录不当庭宣读,可于5日内前来查阅,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5:40:22]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担任此次直播速录任务的李立娟及照相任务的冯淼。[15:44:38]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5:4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