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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边疆,今天怀柔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解除遗赠抚养协议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0:07]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14:00:38]
- [主持人]:1997年8月27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母高某某结婚,2009年2月27日原、被告协商同意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某号院内的五间瓦房赠给被告,被告负担原告生前的衣食住医全部费用,被告保证原告的生活在全村平均生活水平以上,被告如不履行协议,原告可解除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协议,还要求原告将房产变更到其名下,原告不同意,被告便将其母亲高某某带走,并声称以后不再管原告的生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协议约定,原告于2010年8月诉至本院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14:01:57]
- [主持人]:本案由怀柔法院法官陈志强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徐红,王淑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杨策担任法庭记录。[14:03:13]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03:30]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4:15:42]
- [审判长]: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雁栖法庭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缺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陈XX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被告陈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现在开庭。[14:19:39]
-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李XX,男,汉族,1936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 被告]:陈XX,女,汉族,1963年X月X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王营乡(未到庭)。[14:21:22]
- [审判长]: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14:21:40]
- [审判长]:下面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审判员陈志强、人民陪审员王淑玲、人民陪审员徐红组成合议庭,由陈志强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杨策担任法庭记录,你们听清楚了吗,申请回避吗?[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22:13]
- [审判长]: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4:22:36]
- [审判长]:当事人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3、如实陈述事实。[14:23:18]
- [审判长]:以上权利义务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14:23:35]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李XX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原告]:1997年8月27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母高某某结婚,原告在怀柔区某镇某村某号院内有本人所有的北瓦房五间,被告以原告年老无力管理房产为由,多次要求原告将五间瓦房赠给她。2009年2月27日原、被告协商同意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某号院内的五间瓦房赠给被告,被告负担原告生前的衣食住医全部费用,被告保证原告的生活在全村平均生活水平以上,被告如不履行协议,原告可解除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协议,还要求原告将房产变更到其名下,原告不同意,被告便将其母亲高某某带走,并声称以后不再管原告的生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协议约定,原告于2010年8月诉至本院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14:24:03]
- [审判长]:陈XX是哪的人?[ 原告]:是满族丰宁自治县的,我第一个老婆死了,之后我娶了陈XX的母亲做老婆,我和陈XX是在2009年2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陈淑莲没有对我进行赡养义务,我要求解除协议。去年11或12月份,陈XX把她母亲高凤XX接走了,我这有协议书。[14:25:04]
- [审判长]:我看下协议书,质证一下协议书。[ 原告]:我认可协议书。[14:25:2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因为被告陈X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庭不进行辩论环节,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我就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14:26:01]
- [审判长]:下面休庭,请当事人阅读笔录签字。[14:26:23]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边疆。在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4:27:00]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4:27: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