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外景

案件庭审现场

本案审判长及陪审员

本案被告人高某某

本案公诉人

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

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本案辩护人

审判长对被告人当庭进行讯问
11月29日9:30,直播朝阳法院审理“高学历小偷专盗大型家居城商铺电脑配件”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朝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黄硕,本院即将在三层法庭公开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晓斌盗窃一案。
    [09:41:21]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审判长臧德胜、人民陪审员蔡春英、杨凯萍。书记员是李佳丽。
    [09:42:13]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大学本科文化的小偷,先后四次深夜潜入 “红星美凯龙”、“居然之家”家居城,专门偷盗各装饰店内的电脑配件,涉案金额3万多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高某某四次在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窃取多个商户笔记本电脑、CPU、内存条、硬盘,涉案价值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三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欲知该案详情、结局如何,敬请关注该案庭审实况。
    [09:42:29]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09:42:45]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影响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准随便发言和提问;5、注意保持室内卫生;6、请将无线通讯工具关闭。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对于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录像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都已到庭,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44:37]
  • [审判长]:
    提被告人到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 审判长]:
    被告人你的姓名?
    [ 被告人]:
    高晓斌。
    [ 审判长]:
    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出生年月日?
    [ 被告人]:
    1981年3月10日。
    [ 审判长]:
    民族?
    [ 被告人]:
    汉族。
    [ 审判长]:
    出生地?
    [ 被告人]:
    陕西省西安市。
    [09:48:38]
  • [审判长]:
    文化程度?
    [ 被告人]:
    高中(大学未读完)。
    [ 审判长]:
    职业?
    [ 被告人]:
    无业。
    [ 审判长]:
    家庭住址?
    [ 被告人]: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
    [ 审判长]:
    户籍所在地?
    [ 被告人]:
    同上。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 被告人]:
    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7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审判长]:
    被告人,你这一次何时被羁押?
    [ 被告人]:
    2010年3月11日。
    [ 审判长]:
    何时被刑事拘留的?
    [ 被告人]:
    2010年3月11日。
    [ 审判长]:
    何时被逮捕的?
    [ 被告人]:
    2010年4月9日。
    [ 审判长]:
    因涉嫌何问题?
    [ 被告人]:
    盗窃。
    [ 审判长]:
    你是否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 被告人]:
    已收到。
    [09:51:53]
  • [审判长]:
    何时收到的?
    [ 被告人]:
    2010年11月15日。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54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晓斌盗窃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臧德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春英、杨凯萍组成,书记员李佳丽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曙昶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丹出庭担任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翻译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详细解释该权利),被告人听明白了吗?
    [ 被告人]:
    听明白了。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还享有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明白了吗?
    [ 被告人]:
    听明白了。
    [ 审判长]:
    辩护人听明白了吗?
    [ 辩护人]:
    听明白了。
    [09:54:23]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京朝检刑诉(2010)第2758号起诉书。
    被告人高晓斌,男,一九八一年三月十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二○○七年九月十七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二○一○年三月十一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四月九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晓斌涉嫌盗窃罪,于二○一○年七月八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二○一○年七月九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二○一○年七月九日已告知被盗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高晓斌于2009年7月6日夜至次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居然之家”北四环店内,窃取一号厅四层06号“今朝装饰”店内I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共价值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共价值人民币九百元);窃取三层002号“珊嘉木业”橱柜店内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共价值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窃取三层005号“博罗尼”店内CPU一个、硬盘一个(共价值人民币一百八十五元)。
    二、被告人高晓斌于2009年9月12日夜至次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红星美凯龙”北沙滩店内,窃取地下二层B2108号“山水润”家装饰店内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共价值人民币四千五百元)、窃取B2112号“实创”装饰店内电脑配件CPU一个、硬盘一个、内存一个(共价值人民币五百四十五元);窃取B2111号“博洛尼”装饰店内电脑配件CPU一个、硬盘一个(共价值人民币八百元);窃取B2066号“双叶”家居店内电脑配件CPU一个(共价值人民币二十元);窃取B2032号“瑞时”衣帽间店内电脑配件CPU一个、硬盘一个、内存一个(共价值人民币一千零四十元)。
    三、被告人高晓斌于2010年1月26日夜至次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红星美凯龙”东四环店内,窃取五层6527号“菲曼尼”店内电脑配件CPU一个、内存条一个(共价值人民币四百六十元)、窃取五层6547号“美国开朗”公司店内电脑配件CPU一个、硬盘一个、内存一个(共价值人民币九百三十元);窃取6510号“三菱海尔”店内电脑配件CPU一个、主板一个、内存一个、硬盘一个、中兴3G上网卡一个(共价值人民币一千七百八十元);窃取五层6503号“铭家艺苑”装饰店内电脑配件CPU三个、硬盘三个、内存六个、显卡三个(共价值人民币五千零二十八元);窃取五层6525号“美之选”店内电脑配件CPU一个、硬盘一个、内存一个(共价值人民币八百五十元);窃取五层6511号“健坤”采暖店内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共价值人民币四千元);窃取五层6539号“倍斯特”建材店内电脑配件CPU一个(共价值人民币二百四十元);窃取五层6519号“联邦高登”店内电脑配件CPU一个、硬盘一个、内存一个(共价值人民币八百一十元);窃取五层6535号“博罗尼”家装店内电脑配件CPU四个、硬盘四个(共价值人民币九百三十元);窃取五层6533号“弘高完整”家居店内电脑配件CPU+风扇三套、硬盘四个、内存六个(共价值人民币七千七百七十五元)。
    四、被告人高晓斌于2010年3月9日夜至次日零时三十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红星美凯龙”北沙滩店内,窃取地下二层B2112号“实创”装饰公司电脑配件CPU三个、内存条三个(共价值人民币一千七百七十一元);窃取B2007号“博洛尼”家具用品店内电脑配件CPU一个、硬盘一个(共价值人民币八百元);窃取B2011号深圳市“木缘尚品”木制品有限公司电脑配件CPU一个、内存条一个(共价值人民币三百七十元)。被告人高晓斌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晓斌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三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徐曙昶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09:56:19]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公诉人所宣读的起诉书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是否一致?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 被告人]:
    没有,我自愿认罪。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法庭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决定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适用该程序,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罪,但是法庭会考虑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是否同意适用该程序?
    [ 被告人]:
    同意。
    [ 辩护人]:
    同意。
    [09:59:21]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么?
    [ 被告人]:
    属实。
    [ 公诉人]:
    还有需要补充和更正的么?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你为什么去家居店偷电脑配件,你出于什么考虑?
    [ 被告人]:
    我上次因为偷盗家居店的电脑配件而受到处罚,我就没有想太多。
    [ 公诉人]:
    你都被判过刑了为什么还偷?
    [ 被告人]:
    因为家里困难。
    [ 公诉人]:
    你大学学什么的?
    [ 被告人]:
    计算机。
    [ 公诉人]:
    那你第一次为什么偷电脑配件?
    [ 被告人]:
    因为我对计算机比较熟悉。
    [ 公诉人]:
    你偷盗的电脑配件都怎么处理了?
    [ 被告人]:
    在网上卖了。
    [ 公诉人]:
    一共卖了多少钱?
    [ 被告人]:
    一万多元钱。
    [10:01:52]
  • [公诉人]:
    钱哪里去了?
    [ 被告人]:
    我都花了。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
    [10:04:34]
  •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下面法庭问你几个问题。 你是怎么进到店里盗窃的?
    [ 被告人]:
    休业之前我就藏进去了,下班后熄灯了我就开始盗窃。
    [ 审判长]:
    你是怎么盗取的?
    [ 被告人]:
    笔记本我就直接拿走了,台式电脑我就偷CPU、内存等。
    [ 审判长]:
    为什么偷这些?
    [ 被告人]:
    这些比较值钱。
    [ 审判长]:
    什么时间离开的?
    [ 被告人]:
    第二天营业的时候我就走了。
    [ 审判长]:
    你都藏在什么位置?
    [ 被告人]:
    商铺的衣帽间和储物间。
    [ 审判长]:
    你偷的东西都是怎么带出去的?
    [ 被告人]:
    装在黑色的包里带出去的。
    [ 审判长]:
    你偷那么多能带出去么?
    [ 被告人]:
    能,配件都比较小。
    [ 审判长]:
    你最后一次怎么被抓了?
    [ 被告人]:
    我正在盗窃的时候被抓的。
    [ 审判长]:
    起获物品了么?
    [ 被告人]:
    起获了。
    [ 审判长]:
    你之前盗窃的事情公安机关怎么知道的?
    [ 被告人]:
    是我主动交代的。
    [ 审判长]:
    当事扣押你的东西有什么?
    [ 被告人]:
    手机、钱包、身份证。
    [10:08:29]
  • [审判长]:
    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 公诉人]:
    出示第一起案件的证据:
    出示被害人林某陈述(2卷10-12):我的电脑在今朝装饰店被盗。出示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2卷14-21),惠普电脑作价900元。
    出示被害人胡某某陈述(2卷23-25):电脑在今朝装饰店被盗。出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2卷27-32),IBM电脑作价1050元。
    出示被害人杜某某陈述(2卷34-36):我的电脑在022号柜子里被盗。出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2卷38-43),电脑作价2500元。
    出示证人王某某、刘某证言(2卷45-51):16号公司电脑内物件被盗。出示证人张哲、王志强证言(2卷55-57、59-61),博洛尼店电脑内物件被盗。出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2卷63-68),物品作价185元。
    出示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2卷72-136):物品被盗,但无法作价,未认定。出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2卷138-148),被盗现场的情况和照片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0:12:1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出示第二起证据:
    出示被害人戚某某陈述(3卷20-21)出示辨认笔录(3卷30-33)我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在山水润公司被盗。
    出示证人王某证言(3卷35-37)出示辨认笔录(3卷45)实创公司被盗。
    出示证人崔某某证言(3卷47-49)出示辨认笔录(3卷57-58)博洛尼店被盗。
    出示证人张某证言(3卷73-76)出示辨认笔录(3卷78-79)双叶公司被盗。
    出示证人周某某、古某某证言(3卷88-94)出示辨认笔录(3卷102-103)瑞时公司被盗。
    出示证人庞某某、刘某某证言(3卷23-24),红星美凯龙被盗。出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3卷25-29、39-44、51-56、80-85、96-101),戚某某华硕笔记本电脑作价4500元。实创公司物品作价545元。博洛尼物品作价800元。双叶店物品作价20元。瑞时店物品作价1040元。出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3卷112-120)
    出示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卷10-18、61-71)。
    [ 审判长]:
    被告人第二起一共作价6905元对以上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0:17:41]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第三起证据,一共十三家被盗。
    出示证人郑某某证言(4卷11-13),有13家商户被盗。
    出示证人涂某、王某某证言(4卷16-17、19-20)出示辨认笔录(4卷22-23),菲曼尼店被盗配件,高某某辨认出犯罪地点。
    出示证人郑某证言(4卷34-37)出示辨认笔录(4卷39、48),美国开朗公司配件被盗。出示证人王某证言(4卷50-54)出示辨认笔录(4卷71-72),三菱海尔公司物品被盗。
    出示证人杜某某、储某某证言(4卷74-75、77-79)出示辨认笔录(4卷88-89),铭家艺苑店内物品被盗。
    出示证人陶某某证言(4卷91-95)出示辨认笔录(4卷104-105),美之选店内物品被盗。
    出示被害人耿某陈述(4卷107-109)出示辨认笔录(4卷118-119),电脑在健坤采暖店被盗。
    出示证人苗卖证言(5卷2-5)出示辨认笔录(5卷15-16),倍斯特(德润丽家)店被盗,高某某辨认出犯罪地点。
    出示证人夏某某、张某证言(5卷18-19)出示辨认笔录(5卷33-34),联邦高登(华之邦)店被盗。
    出示证人冯某某、姚某某证言(5卷36-37、)出示辨认笔录(5卷49-50),博洛尼店被盗。
    出示证人李某某证言(5卷76-80)出示辨认笔录(5卷90-91)弘高店被盗。出示发票、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4卷24-32、40-47、61-70、81-87、97-103、111-117;5卷7-13、25-31、43-48、81-89)物品作价1780元。铭家艺苑物品作价5028元。美之选被盗物品作价850元。耿某的电脑作价4000元。倍斯特店被盗物品作价240元。联邦高登物品作价810元。博洛尼店作价930元。弘高店作价7775元。
    出示证人邓某某等人证言(5卷54-75、93),物品被盗,无法作价,未认定。出示发票、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4卷24-32、40-47、61-70、81-87、97-103、111-117;5卷7-13、25-31、43-48、81-89),菲曼尼被盗物品作价460元。开朗公司物品作价930元。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0:25:36]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第四起证据:
    出示证人王某证言(6卷8-10)2112号被盗,9月12日曾被盗同样物品。出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6卷11-16),2112号店被盗1771元
    出示辨认笔录(6卷17-18),被告人高晓斌辨认出犯罪地点。
    出示证人韩某某证言(6卷24-26),2007号被盗。出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6卷27-32),2007号物品作价800元。出示辨认笔录(6卷33-34),高晓斌辨认出犯罪地点。
    出示证人刘某某证言(6卷36-41),2011号被盗。出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6卷43-48),2011号物品作价370元。出示辨认笔录(6卷49-50),高晓斌辨认出犯罪地点。出示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照片(6卷52-63)
    出示证人侯某某证言、辨认笔录(130-136),抓获高晓斌。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6:03:38]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到案经过(1卷102-103),3月10日在现场将被告人抓获。
    出示起赃经过(1卷105),起获第四起相关物品。
    出示工作记录(112-113),第四起物品已经发还。
    出示处理物品清单、照片(122-129),第四起已经发还。
    出示判决书(补充材料)被告人高晓斌于2007年曾因盗窃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出示被告人供述、身份证明(口供卷,96-101),高晓斌身份情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公诉人]:
    公诉人举证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以上申请?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6:07:32]
  • [公诉人]:
    被告人高晓斌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缓刑期间继续犯罪,盗窃数额巨大,应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处6-8年有期徒刑。
    [ 审判长]:
    被告人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我认罪,我对不起被害人,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危害。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
    辩护人对本案罪名定性不持异议。对量刑发表以下意见:被告人到案后有悔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请法庭酌予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详见辩护词)
    [16:08:50]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新的公诉意见?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我今天能够站在被告席上都是自己的错,我对不起被害人,因为自己的一点蝇头私利给他们带来了损失。我今天走到这一步,即使有理由和借口,也不至于走到犯罪的地步,责任都在我。
    [ 审判长]:
    法庭审理到此结束,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宣判。将被告人高晓斌带下法庭。
    [16:11:2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我院研究室给予了技术指导,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曹作和、曹璐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16:14:12]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