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上午好! [09:03:51]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一起公开审理的原告杨某诉被告傅某、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该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09:06:03]
- 主持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涵盖上海市中心西北部,区域面积55.25平方公里,下辖6个街道、3 个镇。法院内设机构有: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研究室、办公室和法警支队。普陀法院在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精神文明单位”的基础上,又在上海法院系统的评选中荣立集体二等功,刑庭获得“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办公室获得“全国法院系统办公室先进集体”,执行庭获被评为上海市劳模集体、上海市青年文明号。[09:06:18]
- 主持人: 审理该案的是审判长周鸣、审判员陶虹、审判员张莹。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该案的简要情况。 [09:06:47]
- 主持人: 原告系美籍华人,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原告诉称因政策限制外籍人士购房条件,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置坐落于上海市清峪路368弄的一处房产,故最终决定以被告的名义购置系争房屋。现双方关系破裂,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并立即迁出系争房屋,故诉至法院。 [09:07:46]
- 主持人: 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08:04]
- 书记员: 原告杨某,住所地略。 [09:08:25]
- 书记员: 原告杨某,住所地略。
被告傅某,住所地略。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许雪兴,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一,该单位工作人员。[09:08:48]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09:14]
- 审判长: 宣布开庭审理(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2936号一案。 [09:11:5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周鸣、审判员陶虹、审判员张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朱颖担任法庭记录。 [09:12:0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或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告知的有关申请回避事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09:12:41]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13:08]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13:24]
- 第三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13:3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09:13:48]
- 原告: 听清楚了。 [09:13:58]
- 被告: 听清楚了。 [09:14:07]
- 第三人: 听清楚了。 [09:14:1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09:17:07]
- 原告: 1、判决本市清峪路368弄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2、判决被告立即迁出上述房屋;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09:17:46]
- 审判长: 事实理由? [09:17:55]
- 原告: 详见诉状。(略) [09:18:04]
- 审判长: 原告,系争房屋情况? [09:18:41]
- 原告: 07年11月通过中介购买,先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万元,首付49万元,是原告向银行申请本票。之后以被告名义贷款92万元,但是原告在美国向被告帐户划入55250美元。但是现在有一个政策规定,美籍人士不能在本市购买第二套房屋。原告已在本市虹桥路有一处房屋。原、被告04年认识,05年开始系恋爱关系,故以被告名义购买。 [09:30:50]
- 审判长: 原告,为何提起诉讼? [09:31:05]
- 原告: 当时购房,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感情。但是10年原告回沪,但被告要求原告支付500万元保持恋爱关系。被告称,有他人愿意支付500万元与其保持恋爱关系,原告认为受到欺骗,故提起诉讼。 [09:31:19]
- 审判长: 原告,双方就购买系争房屋是否有约定? [09:31:31]
- 原告: 双方有协议,确认了首付及相应的税收56万元。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09:31:48]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如何答辩? [09:31:58]
- 被告: 收到,口头答辩。 [09:32:41]
- 审判长: 被告,你对原告诉请的意见? [09:32:52]
- 被告: 不同意,系争房屋是原、被告共有财产。首先,原、被告之间并不是恋爱关系,因为原告大于被告20多岁,他们之间没有提出过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双方认识后,被告父母为被告考虑,提出为被告购买房屋。被告将此事告知原告,原告提出要买房赠送给被告。07年11月原告回上海后,被告就领原告找中介看房屋,最后选定本案系争房屋。原、被告就此事进行了协商,原告称她只付首付,其他费用(家电、家具、装修、税费等)都由被告支付,贷款以被告的名义贷款,但双方一起还款。被告同意。 [09:33:28]
- 被告: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签订买卖合同。系争房屋以被告名义贷款,最后登记在被告一个人名下。双方的确有约定,正好证明双方共同共有状态。但是贷款都是被告一个人在还贷,且装潢、家具、家电等都是被告支付。故系争房屋应该是共同共有。 [09:38:00]
- 审判员: 被告,装修费用? [09:38:28]
- 被告: 总共226485.94元,有装修合同等证据。 [09:38:37]
- 审判长: 被告,原告所述定金与首付是否认可? [09:38:53]
- 被告: 定金、税收都是我们付的。49万是原告支付的。 [09:39:04]
- 审判长: 被告收入情况? [09:39:18]
- 被告: 被告自身有积蓄,自己偷偷也去工作,加上父母资助。 [09:39:33]
- 审判长: 被告,原告称将5万多美元汇入被告帐户,是否有该事实? [09:39:46]
- 被告: 有这样的情况,原告不让被告上班,故给被告的补偿。原告在虹桥路其实有两套房屋,都是由被告管理。其中一套已经在08年卖掉了。另一套还在。这些钱款是用来帮原告在该两套房屋内购买家具等。具体给被告多少钱款,目前无法统计。 [09:42:08]
- 审判长: 被告,在协议中如何体现共同共有? [09:42:16]
- 被告: 1、在协议内写明系争房屋是共同住宅。2、协议上说被告如果提出分手,被告愿意放弃产权,说明被告是有产权的。3协议上说双方协商处理,也证明被告有产权。4、协议上称暂登记在被告名下,并不能否定被告有产权。 [09:44:21]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陈述有何异议? [09:44:39]
- 原告: 原告在04年已经在美国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认识的时候,原告是单身,这个证据还在美国办理中。双方是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主动追求原告,故双方确立的是恋爱关系。 [09:47:29]
- 审判长] 说: 原告,原告、被告恋爱关系是否符合风俗? [09:55:07]
- 原告] 说: 在美国很正常。 [09:55:16]
- 审判长] 说: 原告,是否不让被告出去工作? [09:55:25]
- 原告: 这个被告所述不是事实。上次为了车子在本院民一庭开过庭,庭审中被告承认没有工作。 [09:41:08] [09:55:42]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关于装修、协议书的观点是否认可? [09:56:17]
- 原告: 皆不认可。协议书上写得很清楚,56万是原告支付。关于协议上写共同居住,只是表明在恋爱期间被告可以使用,但不如被告所述拥有产权。关于协议上暂用被告名义,并不表明确认双方共同共有。在协议上被告也承诺了不离不弃,故原告不同意被告所述的。其实原告向被告帐户里面打入美金远多于我们提出的这个数字。 [09:56:30]
- 审判长: 原告,为何说从美国划过来的钱是还贷的钱款? [09:56:39]
- 原告: 因为这笔钱是每月划过来的,直接划入被告贷款帐户。故这笔钱是给被告还贷,而不是用于其他用途。 [09:56:48]
- 审判长: 原告,被告称在购入系争房屋前,原告是否拥有两套房屋? [10:11:46]
- 原告: 原告未向代理人提出该问题。我们认为与本案无关。 [10:12:54]
- 审判长: 原告,如果法院将系争房屋判决给原告,原告如何处理? [10:13:49]
- 审判长: 第三人,对本案如何考虑? [09:49:21] [10:14:23]
- 第三人: 只要不影响第三人的权益,其他与第三人无关。相关贷款情况提交证据。 [10:14:52]
- 审判长: 被告,为何称不是恋爱关系? [10:15:27]
- 被告: 与被告交往时,原告隐瞒了家庭背景和真实年龄。认识没多久,原告也不让被告工作。双方也没有谈过结婚的问题,故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双方都没有报以正常的心态进行交往。 [10:15:36]
- 审判长: 被告,住房情况? [10:15:56]
- 被告: 被告名下除了系争房屋没有其他房屋,有时候是被告居住,有时候是被告父亲居住。被告的户口在被告父亲处。 [10:28:51]
- 审判长: 原告? [10:29:00]
- 原告: 在诉讼之后,系争房屋现在在原告控制下。 [10:29:12]
- 审判长: 被告,你认为你有系争房屋一半产权除了出钱了以外是否有其他原因? [10:29:27]
- 被告: 如果不是被告有产权,被告为何拿自己的钱款装修房屋,并购置相关家电家具?以此证明该房屋有被告的份额。系争房屋的手续都是在被告名下,且都是被告出面办理。 [10:29:35]
- 审判长: 原告,本次诉讼你向法院提供多少证据? [10:29:47]
- 原告: 1、系争房屋登记簿,证明在被告名下;2、中介证明,证明原告支付首付;3、虹桥房屋产证,证明原告已经有产权。补充证据1、照片,证明双方恋爱关系;2、协议,证明双方就系争房屋进行约定;3、三次谈话录音,证明被告向原告提出索取500万元;4、系争房屋煤气费、手机账单等,证明原告实际使用;5、宝马案相关诉讼材料,证明除了系争房屋原告还出资购买宝马汽车给被告使用。被告在前一个案子庭审中的表述,也证明被告出于其他目的与原告交往。另往来帐户证据,提供法院进行参考,不作为证据。相关清单作为证据提供。 [10:30:08]
- 审判长: 被告就原告证据进行质证。 [10:30:17]
- 被告: 1、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没有异议;2、中介公司的收据,我们要求对方提供原件。这个钱是被告交的,所以原件在被告手中;3、虹桥路的产权证没有异议。对照片没有异议。对协议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产权约定我们认可,但是只能证明的是约定双方共有,而不是原告所有。对电话录音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未经被告同意进行录音。对该录音只是证明感情纠葛,对于索取500万被告说过,只是因为双方有矛盾被告所说的气话。对于相关煤气费、手机费等,原告也居住,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这些钱都是被告支付的。关于宝马车的起诉,这个案件尚未判决,对于原告所述我们不予认可,原告是为了用钱稳住双方关系。在庭审中被告承认没有工作,只是不愿意说被告的工作情况。 [10:30:29]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供? [10:30:40]
- 被告: 1、产权,证明在被告名下;2、购买房屋相关证据,证明系争房屋是被告购买,被告享有产权,被告在购房时支付了部分费用;3、抵押借款合同,证明是被告贷款并偿还;4、装修凭证,证明系争房屋是被告进行装修、购置家具家电;5、照片,证明双方特殊的关系。 [10:30:48]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证据进行质证。 [10:30:58]
- 原告: 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意见不认可;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意见不认可;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意见不认可;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即便是被告出资,与房屋产权没有关系,并且关于出资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汇款证明,这笔钱款也是由原告出资;5、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是恋爱的关系。 [10:31:12]
- 审判长: 被告,原告提供的汇款情况,是否有异议? [10:31:20]
- 被告: 收到过,没有核实过。 [10:31:31]
- 审判长: 原告? [10:31:39]
- 原告: 我们补充下,有些帐户是国内的帐户,要作为证据提供。 [10:31:47]
- 审判长: 第三人,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10:31:55]
- 第三人: 与我们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 [10:32:05]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10:32:17]
- 第三人: 提供相关贷款证据证明。 [10:32:25]
- 审判长: 原、被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10:32:47]
- 原告: 没有异议。 [10:32:57]
- 被告: 没有异议。 [10:33:05]
- 审判长: 被告,对于原告刚提供的三笔国内帐户的划账证据是否有异议? [10:33:14]
- 被告: 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认可。 [10:33:31]
- 审判长: 原告,对本案法庭事实调查是否有补充和发问? [10:33:46]
- 原告: 没有发问及补充事实。 [10:33:59]
- 审判长: 被告,对本案法庭事实调查是否有补充和发问? [10:34:20]
- 被告: 没有发问。补充一个事实,协议上说明是共同还贷,所以证明是共同拥有。 [10:34:32]
- 审判长: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本案辩论只进行一轮,如有其他辩论意见,书面辩论意见在庭审结束后三日内提交本法庭。 [10:34:40]
- 原告: 07年原告购买系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考虑到政策原因及原。被告恋爱关系。双方协议中也已经明确原告拿出56万元购买房屋。关于还贷问题,都是原告在国外将钱款直接划入被告还贷的帐户内,并且逐月划入,因此可以证明原告还款的事实。双方协议书不仅仅约定房屋问题,也有被告对原告的承诺,该承诺明显是建立在原、被告之间感情上。在此情况下,原告才拿出钱款购买系争房屋。但是在法院两次庭审中,被告都表示当时被告与比自己大20岁的原告交往就是为了钱,如果不是为了钱不会与原告交往。说明被告的初衷不是原告所认为的男女间真诚的感情。作为原告来说,10年7月被告向自己提出肯出500万元才能保持关系,是受到很大伤害。故协议书履行的基础不在。原告提供的录音中,被告明确向原告提出500万元的问题。最后,本案实际上第三人表示只要不涉及银行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变更产权人不持异议。对于被告所述原告隐瞒年龄,其实从外貌可以看出真实年龄。原告承诺,如果有障碍,原告愿意将另套房屋出售,并且归还银行贷款。上次庭审中被告也承认双方已经分手。 [10:35:41]
- 被告: 本案系争房屋系原、被告共有。原告的主张不成立。协议书约定上,充分反应双方共同共有系争房屋。在协议中并没有体现原告购置房屋给被告使用。协议中也表明被告有产权,如果没有产权何谈放弃产权。协议称双方可协商处理,也反应出双方是共有。如果如原告所述原告还贷,为何没有在协议中反应出来,故还贷是共同的。从被告履行购房义务上来说,都是被告出面。 [10:39:01]
- 被告: 如果被告没有产权,被告不会投入人力财力进行装修、购置家电、家具。从原告与被告的之间关系来说,双方是特殊的一种关系,从中国民俗上来说也是特殊关系。原告比被告大20岁,社会经验比被告丰富,所以原告是用钱来栓住被告。原告称政策原因不能购买两套房屋,这个也不是事实。当时原告提出给被告买房,结果在买房屋的时候提出共同购买。关于贷款的问题,双方在协议书上没有写明,但是客观事实是共同还贷。事实角度来说,从贷款至今天诉讼,都是被告偿还,原告没有履行还贷义务。原告提出给与被告钱款就是还贷,我们认为不是事实,这些钱款并不能表明是原告还贷的钱款。最后,本案所有材料都是在被告处。 [10:46:37]
- 被告: 原告称是借名购房,这个不存在的。因为实际上都是被告出面进行购置,从人力与财力上,被告做的贡献不低于原告。另,协议也恰恰证明双方是共同共有。原告称是被告提出500万,伤害原告感情,如果没有这句话,原告也承认被告的产权份额。 [10:47:22]
- 第三人: 请法院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10:47:30]
- 审判长: 本案辩论阶段结束。双方是否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0:48:11]
- 原告: 可以调解。 [10:48:19]
- 被告: 不当庭调解。 [10:49:36]
- 审判长: 基于双方要求庭后自行调解,本院不再主持当庭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依法判决,在判决前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0:49:56]
- 原告: 坚持诉请。 [10:50:05]
- 被告: 驳回诉请。 [10:52:27]
- 第三人: 在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下,服从法院判决。 [10:52:36]
- 审判长: 开庭至此,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10:52:52]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你的关注。申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