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08:53:48]
- [主持人]:在中国法院网和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蚌埠法院网)的支持下,固镇县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图文直播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的公开开庭。[08:54:16]
- [主持人]: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周建,欢迎大家关注和参与。[08:54:52]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是固镇县人民法院规范庭审行为,落实审判公开的一项新举措,目的是拉近法律与民众之间的距离,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普及法律知识。[08:55:16]
- [主持人]:现在,我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固镇县法院的相关情况。[08:55:45]
- [主持人]:固镇县位于淮河中游北岸,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大汶口晚期至龙山时期的文化城址在境内被发掘。世界七大古战场之一的垓下古战场遗址位于固镇县濠城镇,是刘邦决胜项羽,确立四百余年帝业,问鼎皇权的发迹之地。[08:56:02]
- [主持人]:固镇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65年,现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82人。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研究室、法警大队5个综合部门和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等7个业务部门,下辖新马桥、刘集、杨庙、任桥4个人民法庭,年均受理各类案件2200余件。[08:56:23]
- [主持人]:2007年以来,固镇县人民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以建设规范型、学习型、开拓型、服务型、清廉型、和谐型“六型法院”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项工作有新的发展。2010年8月被安徽省高院评为“全省优秀法院”,2009年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优秀法院”,被中国法院网评为“全国法院网络宣传先进单位”,被市委、市政府评为“第十一、十二、十三届文明单位”。[08:57:03]
- [主持人]:今天开庭审理案件的是固镇县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一庭。[08:57:25]
- [主持人]:固镇县法院民一庭负责城关地区和重大复杂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近年来该庭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依法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年均审理案件500余件。多次被市县两级法院评为“先进庭室”。[08:57:41]
- [主持人]:今天开庭的合议庭审判长张红岩,也是案件的主审法官。张红岩法官现任固镇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2010年11月,当选为蚌埠市首届“珠城十佳人民法官”。[08:58:03]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诉称,2010年8月19日被告王某埋设下水管道与其发生争吵,王某即电话通知其子左某速到现场。被告左某到场后即对其拳打脚踢,王某的两个女儿也上前围殴。左某用拳连续击打其头部,致其受伤昏迷,摔倒在身旁火炉上,继而倒地。此后,原告的丈夫返家时发现原告躺在地上,即拨打“120”电话,将原告送至固镇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伤情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外加L1横突骨折、牙少许缺失。并因此住院治疗16天,计花医药费7732.30元。原告出院后多次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然至今未有结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具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13491.66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到底如何,马上就要开庭了,让我们进入法庭一起探个究竟。[08:58:30]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二)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喧哗、鼓掌、吸烟、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实施其他妨害庭审活动的行为,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对不遵守法庭秩序,不听从劝告的人可以责令退出。
(四)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五)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答完后自动坐下。[09:00:3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固镇县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丁雪君与被告王灿芳、左亮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09:03:0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的身份:
丁雪君,女,197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固镇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王毅,男,32岁,汉族,居民,住固镇县烟草公司宿舍。(特别授权)
被告:王灿芳,女,汉族,汉族,居民,住固镇县城关镇。
被告:左亮,男,汉族,1985年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理发户,住固镇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徐励安,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09:06:07] - [审判长]: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09:07:09]
- [原告和被告]:没有异议。[09:08:01]
- [审判长]: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张红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艳、人民陪审员张凯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任爱华担任庭审记录。
审判长(员)告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享有以下的诉讼权利:
(一)陈述权和申辩权;(二)请求回避权;(三)提供证据和辩论权;(四)请求调解权、反诉权;(五)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权利。
应承担以下的诉讼义务:
(一)如实陈述事实;(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09:08:36] - [审判长]:对于以上诉讼权利及义务,你们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10:09]
- [原告和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11:00]
- [审判长]: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调查。[09:11:26]
- [审判长]:原告方简要陈述案件的事实及诉讼理由[09:11:39]
- [原告代理人]:原告:丁雪君,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固镇县刘集镇居民组,现住本县城关镇大大木桥。
被告:王灿芳,女,约50岁,居民,住固镇县城关大木桥头边。
被告:左亮(左海亮),男,约25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第一被告之子。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7732。30元,护理费1155。68元、误工费1155。68元、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24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48元,合计13491。6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0年8月19日被告王灿芳埋设下水管道与原告发生争吵,王灿芳即电话通知其子左亮速到现场。被告左亮到场后即对原告拳打脚踢,王灿芳和女儿王丽、左小霞也上前围殴原告。此时,左亮用拳连续击打原告头部,致其受伤昏迷,摔倒在身旁火炉上,继而倒地。此后,原告丈夫返家时发现原告躺在地上,即拨打“120”电话,将原告送至固镇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原告伤情为:1、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L1横突骨折。4、牙少许缺失。并因此住院治疗16天,计花医药费7732。30元。原告出院后多次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然至今未有结果。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具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给予支持。(宣读完毕)[09:13:04] -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09:13:27]
- [被告代理人]:一、原告起诉答辩人主体资格错误建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王灿芳没有打原告,没有侵犯原告任何权利,只是和原告争吵,原告气的自己生病,花去将近千元医疗费,原告破坏答辩人家的水管,理扰乱答辩人安装下水道。被告王灿芳无任何责任。原告起诉被告左亮错误,左亮不是王灿芳的儿子,王灿芳的儿子叫左海亮,小名叫亮亮,无左亮这个名字,因此原告起诉被告王灿芳、左亮错误,建议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14:33] - [被告代理人]:二、原告与答辩人产生纠纷时原告引起,原告参与同左海亮厮打,主要过错在原告,原告自己应承担不低于80%的赔偿责任。
2010年8月19日,答辩人家安装水管,原告扰乱答辩人下水管并砸坏,原告是其丈夫把她拉起时没拉好,掉进沟里,造成原告自己身上受伤,原告的伤是与他丈夫打架造成,不是被告造成,原告对自己的伤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09:15:16] - [被告代理人]:三、原告花的医疗费不合理,法院应予以扣除,原告的医疗费仅检查费就988.50元,还有治疗其臂伤及烫伤的医疗费应当扣除。因不是侵权,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营养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09:15:41]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补充[09:17:28]
- [二被告]:没有。[09:19:25]
- [审判长]:本案确认的事实,原告与被告是否有异议[09:21:13]
- [原告和被告]:无异议。[09:21:39]
- [审判长]: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
1.原告的损害事实是谁造成的、被告的过错多少?
2.原告及被告的损害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
3.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因果关系?[09:24:11] - [审判长]:原告与被告是否有异议及补充?[09:24:29]
- [原告和被告]:无异议,也无补充。[09:24:56]
- [审判长]:原告方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及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09:25:20]
- [原告代理人]:身份证明、户口本,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原告是非农业户口。[09:27:13]
- [审判长]:被告质证。[09:27:36]
-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09:30:18]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09:30:39]
- [原告代理人]:2、固镇县水上派出所治安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对原告有故意伤害行为,及被告受到治安处罚。[09:31:18]
- [审判长]:被告质证[09:31:42]
- [被告代理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不能证明伤情是被告造成的,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反映不了王灿芳与原告厮打过程,同时也证明不了原告的烫伤情况。[09:32:12]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09:32:38]
- [原告代理人]:3、原告的病案及诊断证明,证明原告的伤情是脑震荡、等全身多次受伤,原告住院16天。[09:33:14]
- [审判长]:被告质证[09:33:59]
- [被告代理人]:病案初诊没有烫伤的诊断,左上臂伤不是被告造成,原告的伤已经发黑,不是当时造成的。原告的检查证明原告的伤原先就有,原告的ct检查报告费应当有原告自己承担。病案被他人打伤记录有错误的倾向。[09:35:38]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09:35:55]
- [原告代理人]:4、固镇县人民医院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因被被告打伤,花去医疗费7732.30元。[09:37:26]
- [审判长]:被告质证[09:38:05]
- [被告代理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发票已经包括护理费。[09:38:30]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09:39:01]
- [原告代理人]:5、原告受伤的照片共计3张,证明原告的受伤情况。拍照日期是打架当天。[09:39:31]
- [审判长]:被告质证[09:47:28]
- [被告代理人]:原告受伤是老伤,还有原告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合法的来源,无法质证。[09:47:55]
- [审判长]:原告举证[09:48:12]
- [原告代理人]:还有证人[09:48:33]
-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核实身份[09:48:51]
- [证人]:程兆印,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固镇县城关镇。[09:50:01]
- [审判长]: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略)是否听清[09:50:42]
- [证人]:听清楚了。[09:51:14]
- [审判长]:你与原告与被告是什么关系?[09:51:54]
- [程兆印]:我不认识被告,我经常到原告家买东西。[09:53:22]
- [审判长]:你陈述一下作证的事实[09:54:00]
- [程兆印]:今年8月19日到丁雪君家电买东西,买东西没有人,看见店西边有10米左右,有许多人在那,我就去看,看见有4-5个人在和丁雪君打架,有三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再对丁雪君进行拳打脚踢,有一个年轻男的将丁雪君打道后跌倒炉上,然后我就走了,因为店里没人。[09:54:41]
-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发问[09:55:08]
- [原告代理人]:当时参与打丁雪君有几人[09:55:36]
- [程兆印]:是四个人。[09:55:58]
- [审判长]:今天庭审是否有[09:56:17]
- [程兆印]:当时看的是背影,不能确定。[09:56:59]
- [审判长]:丁雪君倒在什么地方[09:57:25]
- [程兆印]:炉上,是被男的打后倒在炉上的。[09:57:47]
-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发问[09:59:03]
- [被告代理人]:你是怎么确定参与打架是四个人[10:00:43]
- [程兆印]:是我看到的。[10:01:07]
- [审判长]:你到现场是否开始打?[10:01:32]
- [程兆印]:我到现场正打来。[10:01:59]
- [审判长]:看打架你认识几个人[10:02:23]
- [程兆印]:没有认识。[10:02:47]
- [审判长]:公安机关是否找过你做调查笔录?[10:03:10]
- [程兆印]:没有。[10:03:37]
- [审判长]:证人认真阅读笔录后认为无异议,签字或捺印,请证人退庭。[10:03:59]
- [程兆印]:好。[10:04:18]
- [审判长]:原告举证[10:05:02]
- [原告代理人]:没有。[10:05:20]
- [审判长]:被告方举证[10:05:47]
- [被告代理人]:1、照片4张,当天拍的照片,证明被告左海亮被原告打伤情况。[10:06:35]
- [审判长]:原告质证[10:06:57]
-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该份证据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不予以质证。[10:07:27]
- [审判长]:被告举证[10:07:45]
-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10:08:10]
- [审判长]:原告与被告互相发问[10:08:43]
- [原告代理人]:丁雪君是怎么跌倒沟里?[10:09:07]
- [被告]:不知道。[10:09:30]
- [审判长]:你在公安机关陈述是否是事实?[10:10:04]
- [被告]:不是事实。[10:10:32]
- [审判长]:双方因什么原因发生纠纷?[10:11:01]
- [被告]:因为埋下水管道,原告讲从我家门口经过为什么不给我讲一声,然后双方就开始吵。[10:11:41]
- [审判长]:你是否在场?[10:12:00]
- [被告]:在场。[10:12:35]
- [审判长]:你们是怎么打起来的?[10:13:12]
- [被告]:埋下水管道经过的地不是属于原告家的,被告是从公用的地方埋的下水道,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10:13:41]
-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征求原告意见?[10:14:05]
- [被告]:因为不是原告家的,不需要征求原告的意见。[10:14:22]
- [审判长]:二被告,当时打架时原告是否被烫伤?[10:14:59]
- [王灿芳]:没被烫伤[10:15:35]
- [左海亮]:没有炉子,没有被烫伤。[10:16:04]
- [审判长]:你们打架在什么地方?[10:16:29]
- [原告和被告]:在被告家门口偏西的地方。[10:16:5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0:17:11]
- [原告代理人]: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在诉状叙述,现不做陈述。二、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各项费用。三、原告受伤与被告的不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当连带责任。四、原告的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支持。[10:18:04]
- [王灿芳]:我没做错事,我家儿子就问为什么不让埋下水道,原告就跟我们吵,然后原告丈夫来了,就拉原告她不愿意起来,就掉到沟里了,我没有打她不愿意赔偿原告的费用。而且原告家经常对我家进行压制。[10:18:42]
- [被告代理人]:证人的证言与公安机关相互矛盾,不应当采信。[10:19:05]
- [被告代理人]:原告应当承当80%的责任,事情的引起是原告,原告有过错。原告是非农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没有提供证明自己的伤情时被告造成的,被告王灿芳没有参与打架,因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10:20:53]
- [审判长]:下面进行二轮辩论[10:22:50]
- [原告代理人]:证人证言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采信。[10:23:13]
- [被告代理人]:被告也受伤,原告也应当承担赔偿费用,被告保留起诉权。[10:24:0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与被告是否同意调解?[10:24:30]
- [原告方]:不同意。[10:24:52]
- [审判长]: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暂不做调解,如闭庭后双方有调解意向再做调解。[10:25:12]
- [审判长]:原告与被告最后陈述[10:25:22]
- [原告方]: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0:25:44]
- [被告代理人]: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26:01]
- [审判长]: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定期宣判,请双方认真阅读、核对笔录认为无异议后签字或捺印。[10:26:29]
- [审判长]:闭庭。[10:26:39]
- [主持人]: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本案的裁判结果,中国法院网固镇(固镇县法院网)将继续关注并及时发布,欢迎网友登录固镇县法院网浏览。[10:27:26]
- [主持人]:感谢中国法院网和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蚌埠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固镇县法院民一庭、办公室的协助和配合!感谢直播员彭林、刘星、书记员任爱华。感谢蚌埠中院宣教处罗晓敏处长和办公室网络中心刘冬莅临现场指导![10:27:44]
- [主持人]:【特别声明】直播文字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27: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