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成员

庭审现场

检察员

辩护人

被告

上诉人皮素珍进行辩护

宣判
24日9时 直播怀化中院审理传销组织非法拘禁致人坠亡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湖南法院网与红网直播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传销组织非法拘禁致人坠亡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向曼琦。
    [09:25:07]
  • [主持人]:
    本案由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杨代绪、副庭长许云生、代理审判员杨捷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蒋艳群担任书记员。

    审判长 杨代绪,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主审人 许云生,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杨 捷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代理审判员
    [09:28:02]
  • [主持人]:
    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下本案案情: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期间,上诉人皮素珍、陈静、章理武、曾凡江和原审被告人龙利敏等人先后来到怀化市鹤城区,在同一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皮素珍系该传销组织的负责人。为了发展传销组织的下线,2010年1月2日龙利敏采取欺骗的方法将高中同学何泽骗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按照皮素珍的指使、安排,龙利敏伙同陈静、章理武和曾凡江等人将何泽非法拘禁在怀化市鹤城区南环路一出租房三楼逼何泽加入传销组织。1月3日凌晨3时许,为了摆脱龙利敏等人的控制,何泽从该出租房三楼跳下逃离时致严重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静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0 000元,被告人章理武的亲属赔偿经济损失30 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据此,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皮素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龙利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被告人陈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被告人章理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被告人曾凡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上列五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永辉、熊鄂梅经济损失共计217 458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皮素珍、陈静、章理武、曾凡江均不服,其中皮素珍以“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陈静以“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已赔偿被害人亲属40 000元。请求减轻处罚”、章理武以“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原判量刑畸重;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0 000元。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曾凡江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分别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期间,上诉人皮素珍、陈静、章理武、曾凡江和原审被告人龙利敏等人先后来到怀化市鹤城区,在同一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皮素珍系该传销组织的负责人。为了发展传销组织的下线,2010年1月2日龙利敏采取欺骗的方法将高中同学何泽骗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按照皮素珍的指使、安排,龙利敏伙同陈静、章理武和曾凡江等人将何泽非法拘禁在怀化市鹤城区南环路一出租房三楼逼何泽加入传销组织。1月3日凌晨3时许,为了摆脱龙利敏等人的控制,何泽从该出租房三楼跳下逃离时致严重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4时30分许,龙利敏、陈静因护送被害人何泽到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时因形迹可疑被该院保安控制,随后将二人移交公安机关。经过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二人主动交代了把被害人何泽骗至怀化要何泽加入传销组织,遭拒绝后,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何泽致何泽跳楼身亡的事实。案发当日18时许、20时公安机关分别将皮素珍和章理武、曾凡江抓获。
    [09:29:53]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已经开始,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
    [09:31:2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不听制止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31:52]
  • [书记员]:
    请值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 书记员]:
    请检察员、辩护人入庭。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应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09:34:52]
  • [审判长]:
    (敲法槌)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原审被告人皮素珍、龙利敏、陈静、章理武、曾凡江到庭。
    请司法警察卸下械具。
    [09:37:09]
  • [审判长]:
    原审被告人皮素珍你的基本情况?
    [ 皮素珍]:
    我叫皮素珍,女,1985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上阔村八组。
    [ 审判长]:
    你因何事于何时被刑事拘留?
    [ 皮素珍]: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月4日被拘留。
    [ 审判长]:
    你于何时被逮捕?
    [ 皮素珍]:
    2010年2月10日被逮捕。
    [ 审判长]:
    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罚?
    [ 皮素珍]:
    没有。
    [09:37:38]
  • [审判长]:
    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的案子判决了吗?
    [ 皮素珍]: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
    [ 审判长]:
    判决书收到了吗?
    [ 皮素珍]:
    已收到。
    [ 审判长]:
    你是否上诉了?
    [ 皮素珍]:
    我已提出上诉。
    [09:38:04]
  • [审判长]:
    原审被告人陈静你的基本情况?
    [ 陈静]:
    我叫陈静,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新塔社区铁柱三组。
    [ 审判长]:
    你因何事于何时被刑事拘留?
    [ 陈静]: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月4日被拘留。
    [ 审判长]:
    你于何时被逮捕?
    [ 陈静]:
    2010年2月10日被逮捕。
    [ 审判长]:
    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罚?
    [ 陈静]:
    没有。
    [ 审判长]:
    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的案子判决了吗?
    [ 陈静]: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
    [ 审判长]:
    判决书收到了吗?
    [ 陈静]:
    已收到。
    [ 审判长]:
    你是否上诉了?
    [ 陈静]:
    我已提出上诉。
    [09:38:47]
  • [审判长]:
    原审被告人章理武你的基本情况?
    [ 章理武]:
    我叫章理武,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通城县四庄乡庙下村二组。
    [ 审判长]:
    你因何事于何时被刑事拘留?
    [ 章理武]: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月4日被拘留。
    [ 审判长]:
    你于何时被逮捕?
    [ 章理武]:
    2010年2月10日被逮捕。
    [ 审判长]:
    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罚?
    [ 章理武]:
    没有。
    [ 审判长]:
    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的案子判决了吗?
    [ 章理武]: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
    [ 审判长]:
    判决书收到了吗?
    [ 章理武]:
    已收到。
    [ 审判长]:
    你是否上诉了?
    [ 章理武]:
    我已提出上诉。
    [09:39:13]
  • [审判长]:
    原审被告人曾凡江你的基本情况?
    [ 曾凡江]:
    我叫曾凡江,男,1991年2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南漳县东巩镇太平村四组。
    [ 审判长]:
    你因何事于何时被刑事拘留?
    [ 曾凡江]: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月4日被拘留。
    [ 审判长]:
    你于何时被逮捕?
    [ 曾凡江]:
    2010年2月10日被逮捕。
    [ 审判长]:
    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罚?
    [ 曾凡江]:
    没有。
    [ 审判长]:
    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的案子判决了吗?
    [ 曾凡江]: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
    [ 审判长]:
    判决书收到了吗?
    [ 曾凡江]:
    已收到。
    [ 审判长]:
    你是否上诉了?
    [ 曾凡江]:
    我已提出上诉。
    [09:39:35]
  • [审判长]:
    原审被告人龙利敏你的基本情况?
    [ 龙利敏]:
    我叫龙利敏,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通城县沙堆镇罗塘村七组。
    [ 审判长]:
    你因何事于何时被刑事拘留?
    [ 龙利敏]: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月4日被拘留。
    [ 审判长]:
    你于何时被逮捕?
    [ 龙利敏]:
    2010年2月10日被逮捕。
    [ 审判长]:
    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罚?
    [ 龙利敏]:
    没有。
    [ 审判长]:
    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的案子判决了吗?
    [ 龙利敏]: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
    [ 审判长]:
    判决书收到了吗?
    [ 龙利敏]:
    已收到。
    [ 审判长]:
    你是否上诉了?
    [ 龙利敏]:
    我没有上诉。
    [09:40:08]
  • [审判长]: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皮素珍、龙利敏、陈静、章理武、曾凡江犯非法拘禁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永辉、熊鄂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八月三日作出(2010)怀鹤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原审被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均未提起上诉,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皮素珍、陈静、章理武、曾凡江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代绪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许云生、代理审判员杨捷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本案,书记员蒋艳群出庭记录。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山林出庭履行职务。湖北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黎明受原审被告人皮素珍亲属的委托为原审被告人皮素珍出庭辩护。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洪建军受原审被告人陈静亲属的委托为原审被告人陈静出庭辩护。湖南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文发受原审被告人章理武亲属的委托为原审被告人章理武出庭辩护。
    [09:42:0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审被告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查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法庭辨论终结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可以作最后陈述。
    [ 审判长]:
    上诉人皮素珍、陈静、章理武、曾凡江及原审被告人龙利敏、以上交待的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 均答]:
    听清楚了。
    [09:42:34]
  • [审判长]:
    上诉原审被告人皮素珍、陈静、章理武、曾凡江及原审被告人龙利敏,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 均答]:
    不申请回避。
    [09:47:28]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审判员宣读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一审判决书。
    [ 审判员]:
    (宣读判决书,略)。
    [ 审判长]:
    上诉人皮素珍、陈静、章理武、曾凡江及原审被告人龙利敏,刚才审判员宣读的判决书听清楚了吗?
    [ 均答]: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与你们收到的判决书内容是否一致?
    [ 均答]:
    是一致的。
    [ 审判长]:
    现在由上诉人皮素珍宣读上诉状。
    皮素珍宣读上诉状(略)。
    [ 审判长]:
    现在由上诉人陈静宣读上诉状。
    陈静宣读上诉状(略)。
    [ 审判长]:
    现在由上诉人章理武宣读上诉状。
    章理武宣读上诉状(略)。
    [ 审判长]:
    现在由上诉人曾凡江宣读上诉状。
    曾凡江宣读上诉状(略)。
    [09:48:17]
  • [审判长]:
    请司法警察将原审被告人龙利敏留下,将上诉人皮素珍、陈静、章理武、曾凡江押回候审室候审。
    [09:48:59]
  • [审判长]:
    原审被告人龙利敏,你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什么意见?
    [ 龙利敏]:
    对事实有意见,我不是非法拘禁。
    [ 审判长]:
    你们的传销组织叫什么?
    [ 龙利敏]:
    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要向龙利敏 发问?
    [ 辩护人黎明]:
    需要发问。
    [09:53:22]
  • [辩护人黎明]:
    龙利敏,你把何泽的基本情况写了一个纸条交给了皮素珍吗?
    [ 龙利敏]:
    我把纸放在桌上给同乡看了,是葛晓燕转交给皮素珍的。
    [ 辩护人黎明]:
    你们接何泽回来的路上把他的手机骗走,是你个人行为,还是皮素给指使的?
    [ 龙利敏]:
    与皮素珍无关,这是组织的规定,必须先把新的手机拿走,这是领导交待的。
    [ 辩护人黎明]:
    那天晚上,当何泽对上课发生反感要跳窗之后,你们怎么说服他留下,你对他说了什么和做了什么?
    [ 龙利敏]:
    我与他以前是好同学,在学校一起玩得很好,不会害他,他同意留下来过夜,他只是说暂不走。
    [09:54:24]
  • [辩护人黎明]:
    皮素珍是你的上线吗?
    [ 龙利敏 ]:
    不是。
    [ 辩护人黎明]:
    你们几人住一个房间?
    [ 龙利敏]:
    十一、二个人。皮素珍不住这个房间。
    [ 辩护人黎明]:
    平明皮素珍有没有叫你们服从她的管理,发展下线,向她汇报,由她指使?
    [ 龙利敏]:
    她也是其中的受害者之一,主要是上面的大领导策划的,我们都只是小角色。
    [09:55:06]
  • [辩护人黎明]:
    事发那天晚上,你们睡觉以后,门反锁没有?
    [ 龙利敏]:
    门本身就是坏的,反锁不了。
    [ 辩护人黎明]:
    当郑毅跟胡映霞给何泽上课,皮素见过何泽吗?
    [ 龙利敏]:
    一直没有见过。
    [09:55:48]
  • [审判长]:
    检察员是否发问?
    [ 检察员]:
    龙利敏,你以前向公安、检察机关和鹤城区人民法院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 龙利敏 ]:
    有些不属实。
    [ 检察员]:
    为什么有些不属实?
    [ 龙利敏]:
    要我签字。
    [ 检察员]:
    什么意思?
    [ 龙利敏]:
    我对法院讲的是事实。
    [ 检察员]:
    向检察院所说的属实吗?
    [ 龙利敏]:
    只要我签了字。
    [ 检察员]:
    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属实吗?
    [ 龙利敏]:
    我没有打过人。
    [09:58:13]
  • [检察员]:
    还有哪些不是事实?
    [ 龙利敏]:
    我们都没有打过人。
    [ 检察员]:
    还讲了别的假话吗?
    [ 龙利敏]:
    没有。
    [ 检察员]:
    皮素珍在组织中是什么人?
    [ 龙利敏]:
    是一个领导。
    [ 检察员]:
    你说你在侦察阶段讲了假话,没有打人?
    [ 龙利敏]:
    讲打了人的情况是假的。其他的不记得了。
    [ 检察员]:
    你们这些人所有的行动都要向皮素珍报告是事实吗?
    [ 龙利敏]:
    这是事实。
    [09:59:44]
  • [检察员]:
    当天晚上和何泽在一起的人是谁?
    [ 龙利敏]:
    郑毅、胡映霞,我们四个人,除了皮素珍不在,有李红敏,差不多有十来个人。
    [ 检察员]:
    你说当晚把何泽带到出租房后,何泽不想呆在这里,你都向皮素珍作了汇报,这些是事实吗?
    [ 龙利敏]:
    我不知道,因为我没有说。
    [ 检察员]:
    何泽跳楼后,你怎么发现的?
    [ 龙利敏]:
    我在烤火,听见窗户的响声,感觉不对劲,发现窗子是打开的,赶紧下楼,发现他躺在地上,我就告诉在一起的人,说出事了,打120,章理武、曾凡江、陈静借了钱给我,我和陈静把何泽送去医院。
    [ 检察员]:
    为什么要送去医院?
    [ 龙利敏]:
    我叫他来是想他和一起加入传 销,但我不是想害他,陈静是他自己与一起去的,因为他平时与我关系比较好,我们是在第一人民医院被抓的,好象是医院的人打电话叫的公安机关。
    [10:02:49]
  • [检察员]:
    哪个人报的警?
    [ 龙利敏]:
    我不知道。
    [ 检察员]:
    被哪个公安机关带走的?
    [ 龙利敏]:
    后面带到刑侦大队。
    [ 检察员]:
    你在公安机关讲了什么?
    [ 龙利敏]:
    讲没有打人。
    [ 审判员]:
    原审被告人龙利敏,你与被害人何泽是什么关系?
    [ 龙利敏]:
    同学
    [ 审判员]:
    何泽来前你给他说了是搞传销吗?
    [ 龙利敏]:
    没有。
    [10:04:14]
  • [审判员]:
    你骗何泽到怀化的目的是什么?
    [ 龙利敏]:
    我不回答。
    [ 审判员]:
    你们传销组织发展新人有什么规矩?
    [ 龙利敏]:
    我发展下线需要把下线的情况汇报给大领导。象葛晓燕他们。我只写了张纸,不知道是谁拿走了。
    [ 审判员]:
    你们“家”有什么规矩?
    [ 龙利敏]:
    没什么,那个家是听皮素珍的。
    [ 审判员]:
    你与皮素珍是什么关系?
    [ 龙利敏]:
    没有关系。
    [10:05:05]
  • [审判员]:
    你是否写了一张纸条,纸条的内容是什么?请司法警察将纸条照片(公2P239)交龙利敏辩认,龙利敏,刚才你看的这张纸条是否是你所写?
    [ 龙利敏]:
    写了,是我写的,内容是真实的。
    [ 审判员]:
    你将纸条给谁看了?纸条交给了谁?
    [ 龙利敏]:
    当时我放在家里的桌子上,当时我不知道谁看了没有,是谁交给了葛晓燕,葛给了皮素珍。
    [10:07:34]
  • [审判员]:
    葛晓燕和皮素珍什么关系?
    [ 龙利敏]:
    葛晓燕比皮素珍的级别高些
    [ 审判员]:
    写纸条的目的是什么?
    [ 龙利敏]:
    发展下线必须写。
    [ 审判员]:
    龙利敏,是谁安排你去接被害人何泽的?是谁叫陈静、李红敏和你一起去接的?
    [ 龙利敏]:
    我同学过来我肯定要去接。陈静是皮素珍安排的,李红敏是他自己去的。
    [10:08:04]
  • [审判员]:
    接到何泽后你为什么不带回你们的出租屋,而是带去逛街?是谁这么安排的?
    [ 龙利敏]:
    这是规矩。
    [ 审判员]:
    你骗取何泽手机的目的是什么?手机交给了谁?
    [ 龙利敏]:
    这是规矩,交给了皮素珍。
    [ 审判员]:
    皮素珍回来后,你们是否向她汇报了何泽的情况?
    [ 龙利敏]:
    何泽睡后,我们向皮素珍说了。
    [ 审判员]:
    你们为何不让被害人走?你是否打了被害人?
    [ 龙利敏]:
    因为他当时要打人,我跟他挨着,我按着他肚子。因为他和郑毅打起来了。
    [ 审判长]:
    为什么发生争吵?
    [ 龙利敏]:
    因为说是传销。
    [ 审判长]:
    何泽是否想离开?
    [ 龙利敏]:
    是想离开。
    [10:09:18]
  • [审判员]:
    你们为什么不让何泽离开?
    [ 龙利敏]:
    是我不让他走。
    [ 审判员]:
    你们为什么要把被害人何泽按倒在地?
    [ 龙利敏]:
    因为他与郑毅在打架。
    [ 审判员]:
    你们出租房一共住了多少人?谁是负责人?是以谁的名义租的房?
    [ 龙利敏]:
    住了十多个人,我不清楚。
    [ 审判员]:
    新来的人须得谁的同意方可离开?
    [ 龙利敏]:
    上级大领导。在我们家皮素珍也做不了主,我不们向皮素珍汇报,她再向葛晓燕汇报。
    [10:09:44]
  • [审判员]:
    你们安排何泽睡哪里?为什么这么安排?
    [ 龙利敏]:
    睡在卧室里,靠里面,因为是规矩。
    [ 审判员]:
    谁安排你和陈静护送被害人何泽到医院去的?
    [ 龙利敏]:
    当时我们自己打了120,皮素珍也叫我们送去医院。
    [10:12:26]
  • [审判员]:
    你是如何被带到迎丰派出所和郊区派出所的?迎丰派出所是否对你进行了书面讯问?郊区派出所是对你进行了书面讯问?你是怎么说的?什么时候讯问的?
    [ 龙利敏]:
    派出所问了我,我说了不让何泽走的原因。
    [ 审判员]:
    你们被抓后迎丰派所是否带你们到了你们的出租房?
    [ 龙利敏]:
    从医院直接到案发现场,再从案发现场到团结派出所。
    [ 审判员]:
    被害人死后,皮素珍是否给你和陈静发过短信?内容是什么?发过几条短信?
    [ 龙利敏]:
    有没有给陈静发我不知道。
    [10:12:42]
  • [审判员]:
    你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案发后,皮素珍要你把手机里的短信、通讯录、通话情况全部删除,并要你把手机卡丢了,有这回事吗?
    [ 龙利敏]:
    有。
    [ 审判员]:
    你是什么时候开始和何泽联系的?
    [ 龙利敏]:
    大约是2009年12月份。
    [ 审判员]:
    你和何泽联系时,你对何泽讲你是在长沙正清制药厂上班,是吗?
    [ 龙利敏]:
    这是事实。
    [ 审判员]:
    你开始讲要何泽到长沙,尔后你又以你被派往怀化分厂上班骗何泽到怀化,是吗?
    [ 龙利敏]:
    是的。
    [10:15:13]
  • [审判员]:
    你确认何泽上火车后,是否给皮素珍作了汇报?皮素珍是否开了会并安排你和陈静、李红敏去接何泽?
    [ 龙利敏]:
    作了汇报。开了会,当时没安排。
    [ 审判员]:
    什么时候开的会?参加人员是谁?会上是怎么分工的?
    [ 龙利敏]:
    开了会,参加的人有我,其他人我不记得了。
    [ 审判员]:
    何泽知道你们是要他加入传销组织后有什么反应?
    [ 龙利敏]:
    郑毅给他说,他不愿意,情绪有点激动。
    [ 审判员]:
    你们“家”的生活费、房租如何分担?
    [ 龙利敏]:
    我不知道,我一天交七块钱。
    [10:15:29]
  • [审判员]:
    是谁要郑毅和胡映霞到你们“家”给何泽上课“洗脑”的?
    [ 龙利敏]:
    我不知道。
    [ 审判长]:
    请司法警察将原审被告人龙利敏押回候审室,带上诉人陈静到庭。
    [10:15:47]
  • [审判员]:
    上诉人陈静,你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什么意见?
    [ 陈静]: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要发问上诉人陈静?
    [ 辩护人洪建军]:
    上诉人陈静,你是怎么加入传销组织的?
    [ 陈静]:
    在2009年3、4月份,被胡映霞骗过来的,我交了钱,我没有下线。
    [ 辩护人洪建军]:
    你交了多少钱?
    [ 陈静]:
    2800元。
    [10:27:01]
  • [辩护人洪建军]:
    2001年1月2日你去接何泽,是
    谁安排的?
    [ 陈静]:
    皮素珍。
    [ 辩护人洪建军]:
    何泽跳楼时你睡在哪里?
    [ 陈静]:
    客厅沙发上。有章理武、曾凡江与何泽睡在一起。
    [ 辩护人洪建军]:
    怎么睡有安排吗?
    [ 陈静]:
    没有安排。
    [ 辩护人洪建军]:
    你与龙利敏把何泽送到医院后,后面你们怎么做的?
    [ 陈静]:
    一直在那里没有走。
    辩护人洪建军“为什么没有走?
    [ 陈静]:
    因为人没有抢救过来,医院打了电话报警,后面公安来了,把我们带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我如实交待了。
    [10:27:43]
  • [审判长]:
    其他辩护人是否发问?
    [ 辩护人黎明]:
    陈静,那天何泽被骗来后,皮素珍见到过何泽吗?
    [ 陈静]:
    没有。
    [ 辩护人黎明]:
    你们打过何泽吗?
    [ 陈静]:
    没有?
    [ 辩护人黎明]:
    你们睡的房间谁负责关门?
    [ 陈静]:
    那锁是坏的,锁不了。
    [ 审判长]:
    检察员是否需要讯问?
    [ 检察员]:
    不需要。
    [ 审判员]:
    上诉人陈静,你们的传销组织叫什么?
    [ 陈静]:
    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
    [10:29:45]
  • [审判员]:
    你们传销组织发展新人有什么规矩?
    [ 陈静]:
    向上级汇报。
    [ 审判员]:
    你们“家”有什么规矩?
    [ 陈静]:
    向上级汇报。
    [ 审判员]:
    你和皮素珍是什么关系?皮素珍在你们传销组织中是什么级别的人?
    [ 陈静]:
    负责管我们。皮素珍是C级别。
    [ 审判员]:
    皮素珍下面有几个人?分别是谁?
    [ 陈静]:
    9人,分别是我、龙利敏、章理武、曾凡江、李红敏等。
    [10:30:13]
  • [审判员]:
    去接何泽前你们是否开了会,是怎么分工的?
    [ 陈静]:
    没有开会,有的人睡了,不是开会,只是说一下一天的事,只叫我和李红敏、龙利敏去接何泽。
    [ 审判员]:
    是谁安排你去接被害人的?和谁去的?
    [ 陈静]:
    皮素珍。
    [ 审判员]:
    你们为什么接到被害人后不直接带回家,而是带被害人在街上逛?
    [ 陈静]:
    叫我带他玩一天,是组织的规矩。
    [ 审判员]:
    你们带被害人逛街时发生了什么事?骗手机的目的是什么?
    [ 陈静]:
    不让他打电话。
    [ 审判员]:
    郑毅和胡映霞是谁喊到你们“家”给被害人上课“洗脑”的?
    [ 陈静]:
    应该是我们家的领导。跟上级联系我们下级不知道。
    [10:30:33]
  • [审判员]:
    在你们“家”里给被害人上课时发生了什么事?
    [ 陈静]:
    郑毅跟何泽发生争吵,何泽要走,龙利敏挡在门口不让他走。
    [ 审判员]:
    你是否打了被害人?怎么打的?谁参与打了被害人?
    [ 陈静]:
    我没有打,发生争吵后,郑毅踢了何泽一脚。
    [ 审判员]:
    你们为什么要把被害人何泽按倒在地?
    [ 陈静]:
    他要跳窗。我们抱不住他,才把他按倒在地。
    [ 审判员]:
    皮素珍回来后你们是否向皮汇报了被害人何泽的情况?是谁汇报的?
    [ 陈静]:
    汇报了,是我、章理武、龙利敏汇报的。
    [ 审判员]:
    被害人死亡后皮素珍是否给你发了短信?内容是什么?发了几条短信?龙利敏是否知道短信内容?
    [ 陈静]:
    发了,内容就是我刚才看的,龙利敏不知道内容。
    [10:30:52]
  • [审判员]:
    你们是怎么被抓的?迎丰派出所对你进行了讯问吗?什么时候问的?你是怎么回答的?
    [ 陈静]:
    进行了讯问。
    [ 审判员]:
    你们被抓后迎丰派所是否带你们到了你们的出租房?
    [ 陈静]:
    到过现场,我和龙利敏去的。
    [ 审判员]:
    新人来到你们“家”后,安排睡在什么地方?为什么这样安排?
    [ 陈静]:
    一般睡里面,远离窗的位置,这是我们的规矩。
    [ 审判员]:
    何泽知道你们是要他加入传销组织后有什么反应?
    [ 陈静]:
    郑毅给他上课时非常激动,后面没有说话。
    [ 审判员]:
    如果新人进了你们的“家”要离开是否要经过同意?要谁同意?
    [ 陈静]:
    要经过同意,经过皮素珍的同意。
    [10:37:04]
  • [审判员]:
    你们“家”的生活费、房租如何分担?
    [ 陈静]:
    要交。
    [ 审判长]:
    请司法警察将上诉人陈静押回候审室,带上诉人皮素珍到庭。
    [10:37:33]
  • [审判长]:
    上诉人皮素珍,你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什么意见?
    [ 皮素珍]: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我与何泽没有见过面,我根本不认识他,我与龙利敏也没有关系,他们之间的个人行为不能强加于我头上,整个过程我不在现场,他们发生什么事我不清楚,是他自己跳下去的,他是成年人,他自己有一定的责任,我达不到领导级别,我与他们同吃同住,只是老乡。虽然有短信证据,但不能证明我是负责人,我没有指使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发的信息只是传达别人的指示,转发这些信息只是不想把事情闹大。
    [10:37:54]
  • [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要向上诉人皮素珍发问?
    [ 黎明]:
    皮素珍,房子是你租的吗?
    [ 皮素珍]:
    不是。
    [ 黎明]:
    谁租的,租金怎么来的?
    [ 皮素珍]:
    是他们出钱。
    [ 黎明]:
    租的房子的作用是什么?是为了住宿还是为了接待新人?
    [ 皮素珍]:
    单纯住宿。
    [ 黎明]:
    这个居住的地方谁说了算?
    [ 皮素珍]:
    葛晓燕,我说话没有用。
    [10:43:22]
  • [辩护人黎明]:
    人员进出由谁安排?
    [ 皮素珍]:
    葛晓燕和聂珍霞她们。
    [ 辩护人黎明]:
    你的上线有哪些人?
    [ 皮素珍]:
    葛晓燕。他们是怀化市专门管我们这些人的。
    [ 辩护人黎明]:
    你是否要向他们报告?
    [ 皮素珍]:
    我们每个人都要。
    [ 辩护人黎明]:
    何泽到火车站后,是你安排去接的吗?
    [ 皮素珍]:
    何泽到了怀化后,龙利敏说他有个朋友过来,他跟陈静玩得好,他要跟陈静一起去,不是我安排的。
    辩护人黎明;之前龙利敏写了一个关于何泽的基本情况的条子怎么到你手上的?
    [ 皮素珍]:
    没有写过条子给我。
    [10:44:43]
  • [辩护人黎明]:
    何泽到达至出事那天你见过何泽吗?
    [ 皮素珍]:
    我在外面,没有见过,晚上一点多我才回家。
    [ 辩护人黎明]:
    何泽上课后要跳窗,你在楼梯口碰到郑毅他们吗?
    [ 皮素珍]:
    没有。
    [ 辩护人黎明]:
    你回来后,龙利敏和陈静跟你汇报过何泽的情况吗?
    [ 皮素珍]:
    只有龙利敏和陈静没有睡,其他人都睡了。
    [10:45:55]
  • [辩护人黎明]:
    何泽到达至出事那天你见过何泽吗?
    [ 皮素珍]:
    我在外面,没有见过,晚上一点多我才回家。
    [ 辩护人黎明]:
    何泽上课后要跳窗,你在楼梯口碰到郑毅他们吗?
    [ 皮素珍]:
    没有。
    [ 辩护人黎明]:
    你回来后,龙利敏和陈静跟你汇报过何泽的情况吗?
    [ 皮素珍]:
    只有龙利敏和陈静没有睡,其他人都睡了。
    [10:46:24]
  • [辩护人黎明]:
    何泽出事后,你发了短信给陈静,当时出于什么目的?
    [ 皮素珍]:
    我遇过这种事,怕影响到我,才发的信息。
    [ 辩护人黎明]:
    你回来后门是你锁的吗?
    [ 皮素珍]:
    不是,门是不是坏的我不清楚。
    [10:49:00]
  • [审判长]:
    其他辩护人是否要发问?
    [ 辩护人]:
    不需要。
    [ 审判长]:
    检察员是否要向皮素珍发问?
    [ 检察员]:
    你们来怀化干什么?
    [ 皮素珍]:
    一个朋友叫我来找工作。
    [ 检察员]:
    是不是搞传销?
    [ 皮素珍]:
    以前不知道。
    [ 检察员]:
    你知道天津天狮这个公司吗?
    [ 皮素珍]:
    以前不知道。
    [ 检察员]:
    你是什么身份?
    [ 皮素珍]:
    我没有上级别。
    [10:49:34]
  • [检察员]:
    你什么时候知道何泽跳楼这个事的?
    [ 皮素珍]:
    我睡了不到半个小时被他们喊醒了。
    [ 检察员]:
    当时何泽在什么地方?
    [ 皮素珍]:
    我不知道。
    [ 检察员]:
    谁告诉你的?
    [ 皮素珍]:
    龙利敏。
    [ 检察员]:
    怎么告诉你的?
    [ 皮素珍]:
    我没问。
    [ 检察员]:
    何泽是谁送去医院的?
    [ 皮素珍]:
    不知道。
    [10:50:19]
  • [审判员]:
    上诉人皮素珍,你们的传销组织叫什么?
    [ 皮素珍]:
    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
    [ 审判员]:
    你们的传销组织有几个级别?你在传销组织中是什么级别的?
    [ 皮素珍]:
    五个,从低到高分别一级别、低级别、C级别、B级别、A级别。我没有级别。
    [ 审判员]:
    你下面有多少下线?
    [ 皮素珍]:
    我没有下线。
    [10:50:37]
  • [审判员]:
    龙利敏、陈静、章理武、曾凡江在传销组织中归谁管?
    [ 皮素珍]:
    归葛晓燕管,我也是由葛晓燕管。
    [ 审判员]:
    龙利敏是否写了一张关于其发展被害人何泽为传销组织下线的情况?内容是什么?请司法警察将短信内容交上诉人皮素珍进行辨认。
    [ 皮素珍]:
    没有写过纸条给我,纸条内容我没有看过。是事发之后葛晓燕叫我发的短信。
    [10:50:56]
  • [审判员]:
    去接何泽前你们是否开了会,是怎么分工的?
    [ 皮素珍]:
    没有。
    [ 审判员]:
    是谁安排龙利敏、陈静、李红敏去接被害人何泽的?
    [ 皮素珍]:
    龙利敏自己。
    [ 审判员]:
    你2010年1月3日凌晨回“家”后,在楼下是否碰到郑毅和胡映霞?郑毅给你讲了什么?
    [ 皮素珍]:
    没有。
    [ 审判员]:
    郑毅和胡映霞是谁喊来给被害人何泽上课的?
    [ 皮素珍]:
    是他们自己到我家里来玩的。
    [10:53:57]
  • [审判长]:
    案发后,你是否给龙利敏和陈静发过短信要他们保守被害人死亡的密秘?是否要他俩删除手机里的短信、通讯记录、通讯录及把手机卡丢了?
    [ 皮素珍]:
    发了,没有要他们删除。
    [ 审判员]:
    “120”车把何泽送到医院后,你是否指示章理武不要睡在家里,要章听你的电话通知,并要章理武将身份证等重要物品藏好?
    [ 皮素珍]:
    没有。
    [ 审判员]:
    如果新人进了你们的“家”要离开是否要征得你的同意?
    [ 皮素珍]:
    如果他们不愿意自己可以走。
    [ 审判长]:
    你在一审阶段的供述属实吗?
    [ 皮素珍]:
    当时被打过,他们讲人已死了,不签字也没有关系。
    [ 审判长]:
    请司法警察将上诉人皮素珍押回候审室,带上诉人章理到庭。
    [10:54:31]
  • [审判长]:
    上诉人章理武,你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什么意见?
    [ 章理武]:
    对事实没有意见,我不是主犯。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发要发问上诉人章理武?
    [ 辩护人杨文发]:
    你是什么时候加入传销组织的?
    [ 章理武]:
    2009年11月份。
    [ 辩护人杨文发]:
    你打过何泽吗?
    [ 章理武]:
    没有。
    [ 辩护人杨文发]:
    你曾经抱过他的腰吗?
    [ 章理武]:
    他爬窗户要跳楼时我抱过他的腰,我按过他的脚,没有打他 。
    [10:55:05]
  • [辩护人杨文发]:
    案发当晚,谁分配守何泽?
    [ 章理武]:
    皮素珍。平时都听皮素珍的。
    [ 审判长]:
    其他辩护人是否发问?
    [ 辩护人]:
    不需要。
    [ 审判长]:
    检察员是否要发问上诉人章理武?
    [ 检察员]:
    不需要。
    [ 审判员]:
    上诉人章理武,你们的传销组织叫什么?
    [ 章理武]:
    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
    [ 审判员]:
    龙利敏是否给皮素珍写过一张纸条?纸条内容你知道吗?
    [ 章理武]:
    来新人要向她汇报情况。负责了皮素珍。
    [10:56:59]
  • [审判员]:
    皮素珍是否召集你们就何泽要来的事开了会吗?
    [ 章理武]:
    来之前一晚,皮素珍召集我们一起交待一些事情。叫陈静和李红敏、龙利敏去接,叫我们在家里等。我们家有七、八个人。
    [ 审判员]:
    郑毅和胡映霞是谁安排来给何泽上课的?
    [ 章理武]:
    我不知道,这是领导的事情。
    [ 审判员]:
    皮素珍回家后,你们是否向她汇报过何泽的情况
    [ 章理武]:
    讲了。
    [ 审判员]:
    案发后,皮素珍给你讲了什么?是否打过电话?电话内容主要是什么?
    [ 章理武]:
    打了,要我们不要把何泽跳楼的事情讲出去。
    [ 审判员]:
    如果新人进了你们的“家”要离开是否要经过同意?经过谁同意?
    [ 章理武]:
    要经过皮素珍的同意。
    [ 审判长]:
    请司法警察将上诉人章理武押回候审室,带上诉人曾凡江到庭。
    [10:57:23]
  • [审判长]:
    上诉人曾凡江,你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什么意见?
    [ 曾凡江]:
    我并没有殴打死者何泽,我不是主犯。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要发问上诉人曾凡江?
    [ 辩护人]:
    不需要。
    [ 审判长]:
    检察员是否要发问上诉人曾凡江?
    [ 检察员]:
    不需要。
    [ 审判员]:
    上诉人曾凡江,你们这个“家”有几个人?负责人是谁?
    [ 曾凡江]:
    负责人是皮素珍。
    [10:58:35]
  • [审判员]:
    发展新人是否必须向皮素珍汇报?是否必须征得她的同意?
    [ 曾凡江]:
    是的。
    [ 审判员]:
    何泽来前皮素珍是否召集你们传销人员开了会?会上讲什么?怎么安排的?安排你做什么?
    [ 曾凡江]:
    开了。
    [ 审判员]:
    郑毅和胡映霞是谁通知来给何泽上课的?
    [ 曾凡江]:
    不知道。
    [ 审判员]:
    你打了何泽吗?
    [ 曾凡江]:
    没有。
    [ 审判员]:
    你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吗?
    [ 曾凡江]:
    没有。
    [10:58:54]
  • [审判员]:
    发后,皮素珍给你们讲了什么?是否打过电话或发过短信?
    [ 曾凡江]:
    不清楚。
    [ 审判长]:
    传原审被告人龙利敏、上诉人皮素珍、陈静、章理武到庭。
    [10:59:29]
  • [审判长]:
    上诉人皮素珍,你有什么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进行质证?
    [ 皮素珍]:
    没有。
    [ 审判长]:
    上诉人陈静,你有什么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进行质证?
    [ 陈静]:
    没有。
    [ 审判长]:
    上诉人章理武,你有什么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进行质证?
    [ 章理武]:
    没有。
    [ 审判长]:
    上诉人曾凡江,你有什么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进行质证?
    [ 曾凡江]:
    没有。
    [ 审判长]:
    原审被告人龙利敏,你有什么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进行质证?
    [ 龙利敏]:
    没有。
    [ 审判长]:
    上诉人皮素珍的辩护人有什么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进行质证?
    [ 辩护人黎明]:
    没有。
    [11:00:05]
  • [审判长]:
    上诉人陈静的辩护人有什么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进行质证?
    [ 辩护人洪建军]:
    有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迎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0年1月3日凌晨5时许,该所值班民警蒋建文接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保卫科电话称:3月凌晨4时30分市120送一跳楼病人到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接警后该所民警蒋建文等人赶到一医院了解情况,据陪同死者来的两个人讲,跳楼发生地点靠近环城路,不属该所辖区,后通知湖南派出所到医院将死者陪同二人带走,接受调查。移交后,该所民警即回所值班,其它情况不详。
    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保卫科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值班日志各一份,证明2010年1月3日凌晨4时30分左右,市120救护车送来一病人,名叫何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保卫科对两位陪同人员进行盘问,觉得可疑,当即向迎丰派出所报案,迎丰派出所出警的蒋警官调查情况后于6时30分通知湖天派出所将两个陪同人员带走。死者暂放在医院太平间。
    以上三份证据证明陈静是自动投案。
    [11:00:30]
  • [审判长]:
    请司法警察将三份证据交检察员看一下。
    [ 审判长]:
    检察员对此证据有什么意见?
    [ 检察员]:
    对证据没有异议。
    [ 审判长]:
    上诉人章理武的辩护人有什么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进行质证?
    [ 杨文发]:
    没有。
    [ 审判长]:
    检察员有什么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进行质证?
    [ 检察员]:
    没有。
    [ 审判长]: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11:01:40]
  • [审判长]:
    由上诉人皮素珍自行发表辩护意见。
    [ 皮素珍]:
    虽然有短信,但不能证明我就是他们的负责人,他们有时主动找我,我只是给他们提些意见,他们不是我的下线,他们自己的行为他们自己要负责。对死者的家属我深表歉意。受害人家属把我家里砸烂,给我的家人也造成了损失。我们没有殴打被害人,何泽跳楼是他自己思想极端,我跟何泽毫无关系,他加不加入与我没有关系,我也没有跟他见过面,只是给他灌输了一些理论知识。如果他自己不愿意我们可以买票送他回家。
    [11:07:16]
  • [审判长]:
    由上诉人陈静自行发表辩护意见。
    [ 陈静]:
    是我把何泽送去医院的,应该算我自首,我也是被人骗过来的,我也是受害者,因为我没有钱走不了。
    [ 审判长]:
    由上诉人章理武自行发表辩护意见。
    [ 章理武]:
    我自己也是受害人,被人骗过来加入的传销组织,在何泽出事时,我身上只有几十元也借给他们送何泽去医院,希望能把何泽抢救过来。
    [11:08:27]
  • [审判长]:
    由上诉人曾凡江自行发表辩护意见。
    [ 曾凡江]:
    我刚来没有几天,我什么都没有说,也没有打何泽。我没有强迫何泽留下来,何泽跳楼后,我把身上的钱都拿出来了。
    [ 审判长]:
    由原审被告人龙利敏自行发表辩护意见。
    [ 龙利敏]:
    我承认自己有罪,事情是因我而起,牵连了那么多受害者,我犯了罪应该得到惩罚。
    [11:11:04]
  • [审判长]:
    由皮素珍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黎明]:
    作为皮素珍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意见:皮素珍在传销组织中不是领导者,不是组织者和策划者,不是非法拘禁罪的主犯。只是参与时间较长,发展下线人数达到组织规定的一定数量,对下线的管理只是对传销业务知识的指导,下线均有自由,葛晓燕、聂珍霞、付关长他们才是组织的领导者。传销组织有别于其他有目的的犯罪组织,不具有犯罪的目的,皮素珍他们这些传销人员对各自拉来的人都是各自的同学或亲戚。何泽有反感时,及时作好被害人的思想。整个案发过程皮素珍都没有在场,没有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何泽。皮素珍只是安排人接何泽,安排郑毅和胡映霞给何泽上课,在案发后发的短信不能证明皮素珍有非法拘禁的行为。被害人何泽选择跳楼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死亡结果出乎各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与被告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将皮素珍认定为非法拘禁的主犯,不应对何泽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请二审法院根据皮素珍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判决,给其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于共同犯罪,不必须要区别主犯和从犯,也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11:11:45]
  • [审判长]:
    由陈静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洪建军]:
    受上诉人陈静近亲属的委托,受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依法担任上诉人陈静涉嫌非法拘禁罪二审一案的辩护人,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上诉人陈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为胁从犯,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主要事实及理由有:1、被告人陈静在以皮素珍为首的传销组织中系基层人员,其在传销活动中以及本案发生的全过程中实施的行为都是受传销组织领导者的指令而为的,其仅是参与者和被支配者。2、被告人陈静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对被害人实施积极的犯罪行为,由于其在整个传销组织所处的从属地位,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主动积极地对被害人何泽实施加害行为,甚至在被害人跳楼后其还借钱给龙利敏,并和龙利敏一起将何泽送至医院抢救,其实施了积极的施救行为。3、被害人何泽是龙利敏骗到怀化来的,不许何泽走的是龙利敏而不是陈静,龙利敏也承认了是他自己堵在门口不让何泽走的。强迫何泽加入传销组织也不是陈静的真实意思表示,何泽是否加入对陈静来说没有直接的好处和利益关系。4、何泽跳窗时陈静曾阻止其跳窗,一审判决指控陈静对被害人何泽实施暴力与事实不符,何泽是和郑毅发生冲突而不是和陈静发生冲突,陈静是为了阻止何泽跳窗才和被害人发生身体接触,并没有发生陈静加害受害人的暴力行为。5、被告人陈静也是被胁迫才加入的,其也是受害者之一,依法应认定为胁从犯。6、案发后,陈静的家属代表陈静向死者家属赔偿了40000元经济损失。7、郑毅(未处理)是皮素珍叫来给何泽上课,而何泽在听了郑毅上课之后,何泽非常反感,并且与郑毅发生冲突,何泽第一次越窗而跳时郑毅在现场,他在此期间踢了何泽一脚,而且还说了教训一下何泽并教其怎样做人。这一事实龙利敏、章理武、曾凡江他们三人可证明。郑毅的言辞及行为是造成何泽后来跳楼死亡的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皆因郑毅一触即发,给何泽的心理变化埋下了伏笔,使何泽产生恐惧感,最终还是未能幸免于难。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静为主犯,判刑11年,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由于上诉人陈静系被迫加入传销组织,且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受人支配才实施的,在本案中也没有主动实施积极的加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胁从犯,并尽其所能赔偿了受害人家属部分损失,辩护人认为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陈静予以减轻处罚。
    [11:12:10]
  • [审判长]:
    由章理武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杨文发]:
    作为章理武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意见。辩护人认为章理武在本案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从犯的地位和作用,经过法庭庭审查明,章理武不是这个非法传销组织的领导和负责人,是最底层的一个成员,加入一个多月来处于被支配和被安排的地位;章理武不是本案的组织、策划、指挥者,组织、策划、指挥的人是皮素珍,章理武不认识何泽;何泽加入传销组织不是章理武骗来的,而是龙利敏骗来的;去火车站接何泽以及陪同何泽逛街、吃饭和骗手机,章理武自始至终没有参加;被害人何泽加不加入组织实际上跟章理武没有丝毫利害关系,如果何泽加入了组织,他只是龙利敏的下线,龙利敏可以得到500元的分成;给何泽上课洗脑的人不是章理武,而是其他人;在与何泽发生言语冲突甚至互相扭打的过程,章理武只是抱住何泽的腰,防止他跳窗,后来在其他的人将何泽按倒时,章理武只是按住了何泽的一只脚,章理武跟何泽几乎没有对过话,也没有发生正面冲突,也没有打过何泽,因此,本辩护人认为章理武在这一起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只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刑事案件中,各被告人均是主犯是常见的,但本案把五被告人全认定为主犯,本辩护人认为这是有悖于本案的具体案情,所以,本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章理武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何泽造成了死亡这是客观存在的,但他的死亡是多种原因导致的,死亡结果是他选择逃离的方式和方法不当,这此种情况下,本案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各被告人应承担责任,但何泽作为成年人,在大家睡熟的时候,不再对他的人身存在较大或很大的威胁的时候,他应知道从三楼跳窗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完全可以采用其他逃离或逃生的办法,不应采取跳窗的办法,跳窗的行为不是自杀,但在案发时所有被告人不再殴打他,也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囚禁他,本辩护人认为本案量刑幅度不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章理武的悔罪表现较好,其亲属赔偿了何泽亲属30000元,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但一审时被判了有期徒刑十一年。综上,辩护人认为章理武在犯罪过程中只起到从犯的作用,一审量刑畸重,没有体现悔罪表现和赔偿等情节,因 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11:34:45]
  • [审判长]:
    由检察员发表意见。
    [ 检察员]:
    本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原审被告人皮素珍、陈静、龙利敏、章理武、曾凡江迫使何 泽加入传销组织,剥夺何泽的自由,造成何泽跳楼死亡的后果,构成非法拘禁罪。关于各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非法拘禁罪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本案原审被告人皮素珍是本案的组织领导者,应对全案后果负主要责任。理由有:皮素珍是传销组织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庭审也证明了这一点;皮素珍管理的这个“家”里的人行为特别是拉拢新的加入人的行为都要向皮素珍汇报,由皮素珍作出具体的安排,就本案而言,何泽来怀化后,皮素珍组织开了会,去接何泽,按传销组织定的规矩实施一系列行为,到后面何泽不愿意加入,与被告人一伙发生了冲突,皮素珍指使原审被告人一伙人把何泽看管好,不要让何泽跑了,不要让何泽报警,皮素珍是本案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应认定为主犯,原审被告人皮素珍提出的量刑过重,应从轻处罚的理由,本检察员认为不能成立。皮素珍在本案中没有任何从轻的减轻的情节,刚才对皮素珍在何泽跳楼后是否有施救的行为,通过法庭查明的事实,皮素珍也没有,在何泽跳楼后指使其他被告人毁灭证据,请二审法院驳回皮素珍的上诉,维持原判。其他各被告人,本检察员认为,这些人都是非法拘禁的具体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是一个行为的主犯,具体到章理武提出不是主犯,应减轻处罚,曾凡江提出没有打被害人,量刑过重的理由,本检察员认为均不能成立,应驳回章理武、曾凡江的上诉,维持原判。章理武和曾凡江参与了本案非法拘禁,是非法拘禁的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何泽进行看守和控制,现有证据也能证明章理武和曾凡江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何泽实施了暴力殴打,辩护人提出是何泽要跳楼,再遭到原审被告人的抱和按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的暴力行为的观点,本检察员不认同。原审被告人陈静提出不是主犯,系从犯,应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也对何泽实施限暴力殴打行为,陈静在何泽跳楼后积极送何泽去医院抢救,应认定为对被害人施救的行为,知道医院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没有逃跑,公安机关将陈静进行调查,陈静能如实供述自己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的过程,同意陈静的辩护人提出可以认定为自首的观点,建议二审法院对陈静适用从轻判处,但不能减轻判处。
    [11:47:28]
  • [审判长]:
    通过刚才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的观点均已阐明,本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充分考虑,法庭辩论结束。
    [11:58:14]
  • 原审被告人龙利敏在何泽跳楼后积极送何泽去医院抢救,应认定为对被害人施救的行为,知道医院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没有逃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认定自首的话,除了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外,还要如实供述同案人的犯罪事实,但是结合今天上午的庭审,本检察员倾向于认定龙利敏为自首,建议法院适当从轻改判。
    [12:10:58]
  • [审判长]:
    通过刚才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的观点均已阐明,本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充分考虑,法庭辩论结束。
    [ 审判长]:
    现在由皮素珍作最后陈述。
    [ 皮素珍]:
    我是初犯,请求法官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 审判长]:
    由陈静作最后陈述。
    [ 陈静]:
    请求法官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 审判长]:
    由章理武作最后陈述。
    [ 章理武]:
    没有什么讲的。
    [ 审判长]:
    由曾凡江作最后陈述。
    [ 曾凡江]:
    没有什么讲的。
    [ 审判长]:
    由龙利敏作最后陈述。
    [ 龙利敏]:
    请求法官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12:11:39]
  • [审判长]:
    现在休庭10分钟,合议庭评议后继续开庭,将上诉人皮素珍、陈静、章理武、曾凡江、原审被告人龙利敏押回候审室候审。
    [12:11:53]
  • (十分钟后)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传上诉人皮素珍、陈静、章理武、曾凡江及原审被告人龙利敏到庭.
    [12:19:21]
  • 本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皮素珍、陈静、章理武、曾凡江及原审被告人龙利敏非法拘禁一案,通过法庭调查、辩论,认真听取了检察员的发言,审问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最后陈述,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当庭核实了有关证据,经本庭评议认为,本案事实已查清,证据扎实、充分,可以审理终结。现在宣告本庭对本案的判决:
    [ 本院认为]:
    原审被告人龙利敏为发展自己传销组织的下线,采用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何泽骗至怀化市鹤城区,为让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按照上诉人皮素珍的指使、安排伙同上诉人陈静、章理武、曾凡江非法剥夺、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造成被害人跳楼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皮素珍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龙利敏利用其与被害人系同学的身份采取诱骗的方法将被害人骗至怀化市鹤城区,龙利敏、陈静、章理武、曾凡江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因此,五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龙利敏、陈静在护送被害人何泽到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时因形迹可疑被该院保安控制后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盘问、教育后,二人主动交代了把被害人何泽骗至怀化要何泽加入传销组织,遭拒绝后,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何泽致何泽跳楼身亡的事实,公安机关根据他们的供述才进行现场勘查及采用技侦手段抓获皮素珍、章理武和曾凡江。因此,二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构成自首,对上诉人陈静可以减轻处罚,对原审被告人龙利敏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陈静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0 000元,章理武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0 000元,对该二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龙利敏、陈静积极护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对该二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12:20:05]
  • 上诉人皮素珍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和意见。经查,皮素珍在本案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系主犯,原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在量刑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适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陈静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已赔偿被害人亲属40 000元。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和意见。经查,上诉人陈静在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鉴于陈静有自首情节及积极救助被害人,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部分成立,其“请求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上诉人章理武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原判量刑畸重;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0 000元。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查,上诉人章理武在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应系主犯,案发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和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上诉人曾凡江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原判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及造成的后果,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不过重,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上诉人皮素珍、曾凡江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上诉人陈静和原审被告人龙利敏构成自首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书记员喊全体起立)
    [12:23:51]
  • 一、维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0)怀鹤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皮素珍、陈静、章理武、曾凡江和原审被告人龙利敏定罪部分和对上诉人皮素珍、曾凡江量刑部分的判决,撤销对上诉人陈静、章理武和原审被告人龙利敏量刑部分的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龙利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止。)
    三、上诉人章理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210年1月3日止。)
    四、陈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
    [12:24:16]
  • [审判长]:
    现在闭庭。将上诉人皮素珍、陈静、章理武、曾凡江及原审被告人龙利敏押回怀化市看守所继续羁押。
    [12:24:35]
  • [主持人]:
    庭审已经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关注,感谢怀化中院刑一庭、办公室、研究室等相关部门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的辛苦工作。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湖南法院网明天在望城县人民法院进行的被告人刘江、周爱林抢劫案量刑规范化庭审直播,明天见。
    [12:30:14]
  • [声明]:
    庭审直播不是法庭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特此声明。
    [12: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