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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14:48:29]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蚌埠法院网直播主持人罗晓敏,感谢大家对蚌埠中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14:48:44]
- [主持人]:本网和中国法院网今天同步图文直播的是本次图文直播的是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的二审公开开庭。[14:49:10]
- [主持人]:我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审原告马某、丁某诉称,2006年1月至7月,案外人贾某先后7次从原告马某的父亲(丁某的丈夫)处借款51600元,并约定了利息。2007年7月9日,贾某与马某的父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贾某将怀远县人民法院(2007)怀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55000元债权转让给马某的父亲。2007年10月30日,被告邵某向怀远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贾某上述判决书享有的债权63000元。此后,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贾某夫妇偿还邵某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邵某申请执行并执行完毕。怀远县人民法院(2007)怀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贾某享有的55000元应当归属原告方。原告方向被告邵某索还,被告均予拒绝。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邵某返还516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邵某申请执行的债权合法,取得执行款有法律依据。原告的父亲在受让债权后没有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原告方诉称(2007)怀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贾某享有的债权为原告方专属债权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审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平;债权人已经转让的债权,一审法院诉讼保全没有依据,对原告方作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予处理也不符合规定;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独任审判却出具普通程序判决书,程序变更没有通知当事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14:49:33] - [主持人]:马上就要开庭,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14:49:49]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庭书记员许翔开始查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14:50:03]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如不遵守法庭秩序、又不听劝告,本庭将勒令退出;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打断他人讲话,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到庭人员携带的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四、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宣告判决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起立,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对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本庭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书记员:请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到庭,可以开庭。[14:50:13] - [书记员]: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志国,男,1985年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未到庭。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华珍,女,1954年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系马志国母亲。未到庭。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全铭,男,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蚌埠市铁路多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顾问,住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付各,男,1940年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栾美彬,男,1960年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14:55:45] - [审判长]:请问各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14:56:08]
- [上诉人]:没有异议。[14:56:17]
-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14:56:28]
- [审判长]:到庭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属实,可以参加诉讼。[14:56:4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凯、罗正环、姚利华三人组成,由张凯担任审判长,由姚利华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许翔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提出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回避?[14:57:11] - [上诉人]:不申请。[14:57:24]
- [被上诉人]:不申请。[14:57:33]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它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收集、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3、上诉人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上诉人有承认、反驳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作出说明的权利;
7、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
8、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14:58:09]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否听清?[14:58:19]
- [上诉人]:听清了。[14:58:28]
- [被上诉人]:听清了。[14:58:40]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由主审法官主持。[14:59:00]
- [主审法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上诉人宣读上诉状。[14:59:30]
- [马全铭]: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平;债权人已经转让的债权,一审法院诉讼保全没有依据,对原告方作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予处理也不符合规定;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独任审判却出具普通程序判决书,程序变更没有通知当事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15:00:04]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答辩。[15:00:15]
- [栾美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被上诉人的债权已执行完毕,被上诉人在取得债权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15:10:54]
- [主审法官]:双方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无异议?[15:11:40]
- [上诉人]:没有异议。[15:13:41]
-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15:13:50]
- [主审法官]:合议庭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如下:1.本案原审法院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2.邵付各领取的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双方对于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15:17:01]
- [上诉人]:没有异议。[15:17:09]
-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15:17:19]
- [主审法官]:首先由上诉人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15:17:42]
- [马全铭]:举证证据同一审,证明目的同一审。[15:18:05]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5:18:37]
- [栾美斌]:质证意见同一审一致。[15:18:58]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15:19:26]
- [栾美斌]:同一审举证证据。[15:20:10]
- [主审法官]: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举证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5:20:21]
- [马全铭]:同一审质证意见。[15:20:36]
- [主审法官]:上诉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有无证据出示?[15:20:50]
- [马全铭]:没有。[15:21:00]
- [主审法官]:出示原审卷2010年5月10日的庭审笔录,上诉人对一审笔录的真实性有无异议?[15:21:18]
- [马全铭]:有异议。[15:21:31]
- [主审法官]:对于你方在一审庭审笔录中的签名是否有异议?[15:21:50]
- [马全铭]:名字是我签的。[15:22:00]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于2010年5月1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你方有无参与审理过程?[15:22:13]
- [栾美斌]:参与了。[15:22:34]
- [主审法官]:上诉人主张没有参加一审庭审,对此进行说明?[15:22:57]
- [马全铭]:一审法院涂改了庭审笔录,一审时没有见到审判员毛杰与王胤胤的人出现,在庭审笔录中记载有为杨光独任审判,书记员叶小军记录的内容,而且我方没有收到普通程序的变更通知书。所以本案不是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15:23:20]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陈述有无异议?[15:23:41]
- [栾美斌]:在开庭审理时毛杰与王胤胤是参加审理的,但在开庭快结束时他们两人因有事才离开了。[15:23:53]
- [主审法官]:上诉人称毛杰与王胤胤一直未参与审理,对此有无证据出示?[15:24:08]
- [马全铭]:没有。[15:24:17]
- [主审法官]:双方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还有无要陈述的了?[15:24:34]
- [上诉人]:没有了。[15:24:42]
- [被上诉人]:没有了。[15:24:53]
- [主审法官]: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诉人有无证据提交?[15:26:47]
- [马全铭]:没有新证据,都是一审出示过的。[15:27:06]
- [主审法官]: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有无证据提交?[15:27:26]
- [栾美斌]:没有新证据。[15:27:41]
- [主审法官]:上诉人,你方称被上诉人系不当得利,有无证据证实?[15:28:10]
- [马全铭]:债权转让协议、(2007)怀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2008)怀民一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2007)怀民一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书和收条。我方主张的是侵权,不是不当得利。[15:28:22]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举证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5:30:45]
- [栾美斌]:对(2008)怀民一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本身没有异议,但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仅能证实贾维侠欠了马树平的钱,但这与本案无关。马树平与贾维侠之间的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李金成,在起诉时也未通知案外人邵付各。对于债权转让协议没有异议,但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李金成,而且两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也不应涉及到邵付各的权利。[15:32:50]
- [主审法官]:上诉人继续举证。[15:33:19]
- [马全铭]:没有了。[15:33:29]
- [主审法官]:上诉人你再明确一下你被侵犯是什么权利?[15:33:55]
- [马全铭]:是债权,是贾维侠转让的对李金成的债权。[15:34:16]
- [主审法官]:债权的转让有无通知到李金成本人?[15:34:35]
- [马全铭]:通知到了。[15:34:50]
- [主审法官]:对此有无证据证实?[15:35:07]
- [马全铭]:一审庭审笔录贾维旺的证言,并且已经得到了被上诉人的确认。[15:35:21]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陈述有无异议?[15:35:31]
- [栾美斌]:有异议。贾维侠与马树平的转让协议是不真实的。其目的就是不让邵付各得到欠款。而且我方在一审时已经提供了出庭证人李连华的证言,证实债权转让并未通知到李金成。[15:35:42]
- [主审法官]:上诉人,对于债权转让已经通知了李金成有何证据可以证实?[15:39:20]
- [马全铭]:宣读一审卷P45庭审笔录对被上诉人的询问。因被上诉人与李金成有亲戚关系,被上诉人称是后来知道了,说明就是听李金成说的,说明李金成也就是知道的。[15:39:34]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对此有无异议?[15:39:52]
- [栾美斌]:我是后来知道的,是在收取法庭的传票后才知道的。[15:40:07]
- [主审法官]:上诉人,对于提交案外人异议申请有无证据出示?[15:40:23]
- [马全铭]:没有。[15:40:40]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陈述有无异议?[15:40:59]
- [马全铭]:这不是事实。[15:41:12]
- [主审法官]:上诉人认为债权不属贾维侠所有,而是专属于马树平所有,对此有无证据证实?[15:41:31]
- [马全铭]:就是债权转让协议。[15:41:42]
- [主审法官]:双方有无问题要向对方发问的?[15:41:58]
- [马全铭]:庭审笔录中增加的毛杰、王胤胤的名字,在其名字上的手印是何时按的?[15:49:08]
- [栾美斌]:是在庭审结束后按的。[15:49:18]
- [马全铭]:被上诉人是否认识马树平?[15:49:29]
- [栾美斌]:不认识。[15:49:41]
- [马全铭]:对于补正笔误的裁定书你方有无收到的?[15:49:53]
- [栾美斌]:收到了。[15:50:03]
- [马全铭]:在送达回证上写的签收时间是什么时间?[15:50:13]
- [栾美斌]:记不清了。[15:50:23]
- [主审法官]:上诉人针对你方的提问有何意见?[15:50:40]
- [马全铭]:按手印不是事实。[15:50:50]
- [栾美斌]:没有问题向对方发问。[15:51:07]
- [主审法官]:针对全案双方有无新的证据要向法庭出示?[15:51:18]
- [上诉人]:没有。[15:51:27]
- [被上诉人]:没有。[15:51:35]
- [主审法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5:51:46]
- [马全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客观存在。从庭审过程中看,上诉人的举证证明了债权转让事实的存在,债权转让已经实现债权人所要达到的目的,首先有债权转让协议书,另有782号判决书加以确认。债权转让时间是2007年7月9日,被上诉人申请时间是2007年7月30日,裁定下达时间是2007年11月2日,证实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已经取得债权的情况下申请保全,侵犯了上诉人的权利,证实了马树平已经成为了李金成的债权人,而贾维侠不再是李金成的债权人,其债权具有合法性、排他性。对此任何人不得侵犯。贾维侠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债务人,对贾维侠向任一债权人还款,他人不能侵犯,被上诉人在明知债权转让的事实还申请保全,是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第17天,是在贾维侠还未履行协议时,原审庭审笔录可以证实被上诉人是从李金成处得知的债权转让的事实,说明李金成也是知道债权转让事实的,不能以是否有保全措施来认定债权是否已经转让。所以原审显系错误,对于财产虽已保全并执行完毕,但是因被上诉人未明确告知所有的债权人。第二个错误是本案案由的错误,本案证据证明不是不当得利,而是侵权,由此导致审判结果的错误。三、本案审判程序违法,我方未见合议庭成员的组成人员通知书,我方只见到了简易程序的送达回证及笔录,原审法院随意更改庭审笔录,在庭审中没有见到毛杰与王胤胤。原审裁定书补正的错误是原审对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变更,但判决书中的受理费恰恰是按简易程序应当收取的,并不是笔误。而应是错误,对此原审应当将错误报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不应采用裁定补正的形式。在裁定书的送达上也存在错误,裁定书的送达时间与判决书的送达时间是同一时间,这与实际时间不符。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判决,是完全袒护被上诉人的错误判决,对于错误保全的后果应由申请人负担,请求合议庭综合全案,考虑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6:08:05]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6:08:26]
- [栾美斌]:贾维侠与马树平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对于李金成没有任何效力,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若未通知的,对债务人无效。邵付各是以(2007)怀民一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取得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而且邵付各取得执行款也不影响上诉人的债权的行使。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6:08:56]
- [主审法官]:各方有无新的意见要补充的了。[16:09:10]
- [马全铭]:被上诉人自己已经承认了通知债务人李金成的事实。对贾维侠转让967号判决书的债权是事实,在转让后马树平成为新的债权人,贾维侠丧失了债权人的地位,马树平已经丧失了再向贾维侠主张债权的权利,所以保全并执行967号案件的标的就是侵犯了马树平的债权。[16:10:38]
- [栾美斌]:没有新意见。[16:10:48]
- [主审法官]:双方进行最后陈述。[16:11:01]
- [上诉人]:请求支持上诉请求。[16:11:15]
- [被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6:11:24]
- [主审法官]:双方是否愿意调解?[16:11:35]
- [上诉人]:愿意。[16:11:44]
- [被上诉人]:不愿意。[16:11:53]
- [主审法官]:因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法庭调解当庭不再进行,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现在闭庭。[16:12:06]
- [主持人]: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本案的裁判结果,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蚌埠法院网)将继续关注并及时发布,欢迎网友登录蚌埠法院网浏览。[16:12:21]
- [主持人]: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蚌埠中院民三庭、办公室、书记官处的协助和配合!感谢直播员王亚群、书记员许翔、现场摄影王龙江和技术保障刘冬、吴洪义![16:12:34]
- [主持人]:【特别声明】直播文字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12: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