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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骆石文,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9:12:31]
- [主持人]:2010年7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荣在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89号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内科大楼前,盗走被害人周小红的速派奇小蜜蜂五代-1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速派奇小蜜蜂五代-1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444元。2010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荣在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89号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吕小乐的飞鸽牌36v电动自行车一辆,在逃离到医院大门时人赃俱获。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飞鸽牌36v电动自行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840元。[09:19:17]
- [主持人]:今天直播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陈华婕、审判员张光和审判员何莉,书记员李婧源担任法庭记录。担任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的是刑庭法官陈华婕。陈华婕法官,女,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2006年6月至今已审理各类民事纠纷、刑事案件1000余件,曾经承办全国首例“串子案”和公务员考试“泄题门”案件,曾获全区法院系统“先进个人”、全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09:20:22]
- [主持人]:本案按照量刑规范化的审判规则审理,现在距离开庭还有一段时间,为了加深大家对量刑规范化的认识,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一下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内容。今年9月份,广西法院系统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即行动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基础保障,充实人员添加设备;加强学习培训,制订工作方案,层层狠抓落实。实行量刑规范化后,主要变化有三:一是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量刑的“加减乘除”有了统一标准,能把量刑的过程公开、透明地展示出来,量刑更加均衡,相同罪行相同情节的量刑结果基本相同,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同案不同判”现象减少;二是被告人被赋予量刑答辩权利,可就具体刑期“讨价还价”,而不是像以往只能说“希望法庭从轻处罚”之类的空话。让被告人参与量刑程序中来,不仅增强了刑事审判活动的民主性,而且提高了被告的服判息诉率,促进了他们接受改造的主动性;三是量刑规范化后,赔偿情节对量刑有明确尺度和标准,让被告人能预期到量刑结果,促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的被告人更加愿意、更加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无疑有助于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抚慰他们精神上遭受的创伤,取得他们对被告人的谅解。本案本案按照量刑规范化的审判规则审理,可以给大家一个更直观感受和体会量刑规范化的机会。[09:22:47]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09:25:26]
- [主持人]:控辩双方及辩护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09:26:21]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5、不得鼓掌、喧哗、喧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下面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09:32:02] - [审判长]:请坐下。[09:35:55]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09:36:42]
- [审判长]:(敲击法[09:36:52]
- [审判长]:起诉书列明的你的出生时间、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身份事实,是否属实?[09:37:15]
- [被告人]:是。[09:37:43]
- [审判长]:以前受过何种法律处分?[09:37:46]
- [被告人]:没有。[09:37:57]
- [审判长]:起诉书中认定因本案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时间是否属实?[09:38:01]
- [被告人]:是。[09:38:15]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152条的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荣盗窃一案,本案由本院刑庭副庭长陈华婕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本院审判员张光、何莉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婧源担任法庭记录。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程贝莉、韦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苏荣委托了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梁鹏律师出庭为自己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你认为本案的合议庭成员、检察院的公诉人员、书记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回避,被告人你清楚吗?[09:38:36] - [被告人]:清楚。[09:38:50]
- [审判长]:被告人苏荣委托了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梁鹏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09:39:14]
- [被告人]:不申请。[09:39:17]
- [审判长]: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还享有举证、自行辩护、最后陈述、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利,被告人清楚吗?[09:39:29]
- [被告人]:清楚。[09:39:30]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39:42]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39:54]
- [审判长]: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09:40:06]
- [被告人]:没有。[09:40:12]
- [审判长]:是否自愿认罪?[09:40:22]
- [被告人]:自愿认罪。[09:40:25]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09:40:34]
- [辩护人]:无异议。[09:40:44]
- [审判长]: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拟对本案进行简化审理。在审判环节中将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供述。
二、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省略。
三、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证明的事项作说明,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则应当具体地举证质证。
四、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将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适用该程序的法律后果是:
一、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
二、法庭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上述规定你清楚吗?[09:40:52] - [被告人]:清楚。[09:41:09]
- [审判长]:是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09:41:12]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同意?[09:41:19]
- [辩护人]:同意。[09:41:26]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同意?[09:42:08]
- [公诉人]:同意。[09:42:14]
- [审判长]:(征求左右审判员同意后)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在法庭调查中,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
法庭首先就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简要的讯问。[09:42:36] - [公诉人]:被告人,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不是事实?[09:42:52]
- [被告人]:是的。[09:42:58]
- [公诉人]:你一共实施了几次盗窃行为?你是如何实施盗窃的?[09:43:11]
- [被告人]:2次。[09:43:22]
- [公诉人]:你于2010年7月29日盗窃电动自行车后是如何处理赃物的?[09:43:45]
- [被告人]:卖掉了。[09:44:02]
- [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获的?[09:44:08]
- [被告人]:被当场抓获的。[09:44:17]
- [审判长]:下面进行定罪问题的法庭举证、质证。
由公诉人举证。[09:44:51] - [公诉人]:首先向法庭出示的是本案的第一组证据,由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辩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组成,证实了被告人盗窃的事实经过、实施盗窃的地点及所盗窃的赃物。
1、被告人苏荣分别于2010年7月30日、8月12日依法作出的供述共3份:均证实被告人苏荣于2010年7月29日、7月30日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分别盗窃了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及飞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的事实经过;后被告人苏荣将7月29日盗窃的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名叫肥哥的男子,该名男子的手机号码为15078744303。
2、被告人苏荣辨认笔录1份:证实了苏荣辨认出照片中的2号就是本案中收购苏荣盗窃电动自行车外号为肥哥的男子,经查,该名男子名为罗祖添。
3、现场指认笔录2份;赃物、现场指认照片共11张:证实了被告人苏荣指认其2010年7月29日、7月30日实施盗窃行为的具体地点以及其所盗窃的赃物情况。
审判长,该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09:45:09] -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异议?[09:45:28]
- [被告人]:没有异议。[09:45:42]
-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异议?[09:45:55]
- [辩护人]:没有异议。[09:46:02]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46:13]
-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本案的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被害人陈述组成,证实被害人被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1、被害人周小红于2010年7月30日在南宁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依法所做陈述,证实其于2010年7月28日至7月29日期间,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内科楼楼下被盗一辆速派奇牌小蜜蜂五代-1牌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2、被害人吕小乐于2010年7月30日在南宁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依法所做陈述,证实其于2010年7月29日至7月30日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被盗一辆飞鸽牌36V型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审判长,该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09:46:24] -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异议?[09:46:43]
- [被告人]:没有异议。[09:46:51]
-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异议?[09:47:03]
- [辩护人]:没有异议。[09:47:10]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47:20]
-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是本案的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组成,证实抓获被告人苏荣的事实经过。
1、证人黄华杰证言
(1)证人黄华杰是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门卫,
其于2010年7月30日在南宁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依法所做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7月30日凌晨两点钟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大门发现被告人苏荣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其欲盘问苏荣时,苏荣弃车逃跑,但其最终将苏荣抓获的事实经过;从被告人苏荣处扣押有飞鸽牌电动自行车一部的事实。
(2)证人黄华杰辨认笔录1份,证实了黄华杰辨认出照片中的7号就是盗窃案的被告人苏荣。
2、证人罗祖添证言
证人罗祖添是2010年7月29日凌晨收购被告人苏荣电动自行车的男子。
其于2010年7月30日依法作出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荣将一辆黄色的速派奇电动自行车以530元卖给罗祖添,苏荣告知罗祖添该两电动自行车是其盗窃所得;罗祖添的手机号码为15078744303。
审判长,该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09:47:26] -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异议?[09:47:36]
- [被告人]:没有异议。[09:47:43]
- [辩护人]:没有。[09:48:05]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48:18]
-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举出的第五组证据,由本案的鉴定结论组成,证实被盗物品案发时的价格。
1、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2份,证实被盗窃的速派奇小蜜蜂五代-1牌电动自行车合计参考价格为人民币1444元;被盗窃的飞鸽牌36V电动自行车合计参考价格为人民币840元。
2、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鉴定结论通知书2份,证实了公安局机关将被盗物品的价格书面通知了被害人及被告人苏荣。
审判长,该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09:48:33] -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异议?[09:48:51]
- [被告人]:没有。[09:48:57]
-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异议?[09:49:08]
- [辩护人]:没有。[09:49:15]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49:24]
-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的是本案的综合证据,证实案件来源、被告人身份情况、被抓获情况等。
1、南宁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周小红报案)一份;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立案决定书一份:证实了案件来源。
2、南宁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提供户籍资料一份:证实了被告人苏荣的身份情况,及其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由南宁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于2010年7月30日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证实2010年7月30日2时20许,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保安报警,称抓到一个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男子,新城派出所的民警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审限,经查,该名男子叫苏荣。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二份,证实从被告人苏荣处扣押有飞鸽电动自行车一辆、大锁钥匙一把;证实从证人罗祖添处扣押有速派奇小蜜蜂五代-1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5、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二份:证实被盗物品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周小红、吕小乐。
6、由被害人周小红提供速派奇小蜜蜂五代-1牌电动自行车的发票一张、合格证一张。证实被盗物品的型号及其被购买时的价格围人民币1650元。
审判长,本案有关事实方面的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请合议庭依法采信。[09:49:39] -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异议?[09:49:55]
- [被告人]:没有。[09:50:05]
-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异议?[09:50:15]
- [辩护人]:没有。[09:50:24]
- [公诉人]:定罪方面已经举证完毕。[09:50:48]
- [审判长]:公诉人举证完毕。关于定罪问题,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09:51:02]
- [被告人]:没有。[09:51:09]
- [审判长]:辩护人?[09:51:28]
- [辩护人]:没有。[09:51:35]
- [审判长]:本案定罪问题的法庭调查结束。
现在对量刑问题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09:51:48] - [公诉人]:你于2010年7月30日被抓获之后,是否如实供述你其他的犯罪事实?供述了哪起犯罪事实?
你盗窃的赃物是否全部被追缴?公安机关是如何追缴你7月29日盗窃的电动自行车的?[09:52:18] - [被告人]:是的。供述了两起盗窃事实。是的。我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09:52:44]
- [审判长]:下面进行量刑问题的法庭举证、质证。
首先由控方举证。[09:53:05] - [公诉人]:由南宁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0年7月30日凌晨苏荣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盗窃一辆飞鸽电动自行车,被当场抓获。到案后,苏荣主动供述了2010年7月29日凌晨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盗窃周小红的速派奇电动车的犯罪事实,并供述盗窃来的电动自行车已经卖给犯罪嫌疑人罗祖添。7与30日,在苏荣的协助下,新城派出将罗祖添抓获归案,另案处理。
审判长,公诉人关于量刑方面的证据已全部出示完毕。[09:53:28] - [审判长]:辩方举证,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量刑问题的证据举证。[09:53:44]
- [辩护人]:没有。[09:53:50]
-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勘验或鉴定?[09:54:09]
- [被告人]:没有。[09:54:15]
- [审判长]:(与左右审判员交流后)合议庭评议认为,法庭举证的证据合法、真实,用作本案定案依据。法庭调查结束。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
下面先进行定罪问题的辩论,公诉人发言。[09:54:28] - [公诉人]: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五条及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审理被告人苏荣盗窃一案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针对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现针对定罪部分公诉意见如下: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辩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等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本案证据经过本案被告人的当庭质证,并得到法庭的确认,完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系统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以上证据清楚地呈现了苏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被告人苏荣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关于定罪方面的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09:54:42] -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对盗窃罪的罪名有辩论意见发表吗?[09:54:57]
- [被告人]:没有。[09:55:03]
- [审判长]:由辩护人对本案的定罪问题发表辩护意见。[09:55:15]
- [辩护人]:同意公诉人的公诉意见。[09:55:25]
- [审判长]: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罪名均无异议,下面进行量刑问题的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09:55:40]
- [公诉人]:现公诉人就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发表如下意见:
1、被告人苏荣盗窃电动自行车两辆,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84元,盗窃数额较大,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但被告人苏荣犯罪数额超过盗窃罪数额较大起点,应相应增加刑罚量。被告人盗窃数额在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了1284元,应增加三个月刑期,因此基准刑应确定为有期徒刑九个月。
2、被告人苏荣具有以下在量刑时可以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苏荣被抓获后,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建议减少基准刑的20%;
(2)被告人协助办案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减少基准刑的10%;
(3)被告人苏荣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减少基准刑的10%;
综上,通过对全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考量,建议共减少基准刑40%,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苏荣在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并处罚金。请合议庭对公诉人刚才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09:55:55] - [公诉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被告人苏荣沾染赌博的不良风气,通过盗窃他人财物企图不劳而获,其行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公诉人希望被告人经过此事后能正确面对,认真改造,并希望被告人在回归社会后能改正自己赌博的恶习,踏踏实实做人,用自己的双手养活自己、提升自己,不要辜负你的家人、朋友还有社会对你的期盼。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09:56:47] -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就量刑问题为自己辩护。[09:57:02]
- [被告人]: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09:57:13]
-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量刑问题的辩护意见。[09:57:29]
- [辩护人]:首先,我同意公诉人关于被告人量刑方面从轻减轻的量刑意见。1、 被告人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购买赃车的肥哥。3、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抓获归案后能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7月29日的犯罪行为主动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积极追回赃物。两起赃物均追回返回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综上,对公诉机关确定的基准性9个月刑期没有异议。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5个月。[10:00:27]
- [审判长]:法庭听取了控辩双方关于本案定罪与量刑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你可以向法庭陈述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要求。[10:00:42] - [被告人]:我是初犯,我出去以后会好好改造。请求法院从轻判处。我深刻认识到我的错误。[10:01:12]
- [审判长]:本案经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现在,法庭休庭评议后当庭宣判。法警将被告人暂押候审。
休庭。(敲击法[10:01:20] - [主持人]:各位网友,让我们休息一下,等待审判长宣判最终结果。[10:09:21]
-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10:11:52]
- [审判长]:法庭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荣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内科大楼前,盗走被害人周小红价值人民币1444元的电动自行车一辆。
次日1时许,被告人苏荣又在该医院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吕小乐价值人民币840元的电动自行车时,在该医院门口人赃俱获。
归案后,苏荣被讯问时即如实供述同月29日盗窃周小红电动自行车的罪行,再协助侦查机关抓捕收购被盗车的罗祖添,追缴被盗车辆。后侦查机关将两辆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及赃物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法庭评议认为,被告人苏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坦白同种罪行,有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法庭对本案的量刑问题评判如下:
根据规定,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可以在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或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以确定基准刑。根据规定,盗窃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以涉案犯罪数额计,确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当庭认罪,减少基准刑的10%。
被告人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减少基准刑的20%。
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减少基准刑的5%。
被告人有一般立功情节,减少基准刑的5%。
本案有多个量刑情节,以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调节比例,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
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法庭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后果等的情节,决定对其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10:13:05] - [书记员]:全体起立。[10:13:13]
- [审判长]:被告人苏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请坐下
本案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被告人,听清楚了吗?是否上诉?[10:13:39] -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上诉。[10:14:04]
- [审判长]:押被告人退庭。闭庭。(敲击法[10:14:17]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请公诉人、辩护人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10:14:32]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再次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关注!同时希望网友们一如既往的关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网,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0:15:38]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16: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