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法院审判大楼

庭审全景

合议庭组成人员

网络直播人员进行网络庭审直播

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状

被告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2010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继续支持关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谭倩漪。江南区法院今天上午8点30分在一号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韦玉迪诉被告宁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浦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次直播案件的基本案情。
    [08:37:43]
  • [主持人]:
    2009年8月9日晚8时许,被告宁雷驾驶桂NW2825号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农贸市场附近时,将行人即原告撞伤,原告因此住院治疗22天。后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对事故进行认定,认定被告宁雷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通过交警的调解,双方达成由被告承担医疗费以及因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的调解协议。事故发生后,被告宁雷未依约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因此将被告宁雷及桂NW2825号二轮摩托车的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浦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浦北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宁雷、人保财险浦北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8902.73元,护理费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840元,交通费495元,上述共计14577.73元;2、判令被告宁雷、人保财险浦北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宁雷、人保财险浦北支公司承担。
    [08:38:16]
  • [主持人]:
    现在距离开庭还有一点时间,为了加深大家对江南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了解,请容许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该庭的基本情况。江南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有在编干警14人,聘用人员12人。其中,庭领导2人,审判人员10人,书记员14人,负责民事审判工作。负责审理婚姻家庭类、侵权类、劳动争议类、涉房地产合同类等多种类型的案件,在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审判质量有保证,审判效率进一步提高,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2008年以来至今,该庭共受理案件4568件,审结4330件,平均每年结案率94.78%,案件调撤率为41.3%,案件发改率控制在0.5%以内。该庭于2005年荣获“全国巾帼文明岗”, 2007年获全市政法系统人民满意政法单位,2008、2009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
    [08:38:41]
  • [主持人]:
    今天直播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苏灵艳、人民陪审员韦小虹及人民陪审员杨瀚,书记员熊天乐担任法庭记录。担任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的是民一庭法官苏灵艳。苏灵艳法官于2007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自参加工作以来先后被评为“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南宁市优秀共青团员”、“南宁市江南区优秀共产党员”,其所撰写的学术论文曾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一届学术论文讨论会”三等奖。作为一名年轻的法官,她吸收了老审判员丰富的审判经验,掌握了灵活多样的审判技巧,其流畅的庭审风格多次受到当事人及人民陪审员赞誉。
    人民陪审员韦小虹、杨瀚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积累了相当的审判经验。
    [08:39:16]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08:39:38]
  • [主持人]:
    由于两被告没有按时到庭,法庭等候被告十分钟。
    [08:40:18]
  • [主持人]:
    告宁雷五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在由被告人保财险浦北支公司进行答辩。
    [08:58:29]
  • [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各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08:59:10]
  • [原 告]:
    本人未到庭,法定代理人韦永祖到庭,委托代理人魏薇到庭。
    [08:59:23]
  • [被告宁雷]:
    未到庭。
    [08:59:59]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公]:
    委托代理人到庭。
    [09:00:17]
  • [书记员]:
    请当事人入庭。请旁听人员坐好,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完毕)。
    请全体坐下。
    [09:00:43]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0:58]
  • [审判长]: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审理原告韦玉迪诉被告宁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09:01:26]
  • [原 告]:
    韦玉迪,男,2001年2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马山县人,住南宁市沙井南站大道24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24200102173313。(未到庭)
    [09:01:43]
  • [法定代理人]:
    韦永祖,男,1976年6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马山县人,住南宁市沙井南站大道24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7606073339。系原告韦玉迪的父亲。
    [09:01:56]
  • [委托代理人]:
    魏薇,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40号10栋2-5-2号,公民身份号码450305198109220022。
    [09:02:11]
  • [审判长]:
    由于被告宁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现在由原告代为陈述被告宁雷的身份情况。
    原 代:被 告1宁雷,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寨圩镇土东圩西街30号,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7706305611。(未到庭)
    [09:02:2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公司陈述当事人身份情况。
    [09:02:39]
  • [被告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浦北县小江镇民兴路221号。
    [09:02:56]
  • [法定代表人]:
    周传军,职务:总经理。(未到庭)
    [09:03:09]
  • [委托代理人]:
    杨海,男,1978年8月8日出生,住钦州市向阳街18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
    [09:03:20]
  • [审判长]:
    原告方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各方当事人有无证人出庭作证?有证人出庭的,请提交证人名单,证人在法庭外等候。
    [09:03:42]
  • [原 代]:
    无。
    [09:04:23]
  • [被2代]:
    无。
    [09:04:3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韦玉迪诉被告宁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浦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苏灵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由人民陪审员杨瀚、人民陪审员韦小虹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熊天乐担任法庭记录。
    [09:04:5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本院在送达受理(应诉)案件通知书的同时已以民事诉讼须知的书面方式告知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是否清楚?
    [09:05:01]
  • [原 代]:
    清楚。
    [09:05:14]
  • [被2代]:
    清楚。
    [09:05:3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在提出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申请回避。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09:06:14]
  • [原 代]:
    不申请。
    [09:06:24]
  • [被2代]:
    不申请。
    [09:06:35]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简要陈述。
    [09:06:47]
  • [原 代]: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宁雷、人保财险浦北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8902.73元,护理费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840元,交通费495元,上述共计14577.73元;
    2、判令被告宁雷、人保财险浦北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宁雷、人保财险浦北支公司承担。
    当庭变更:住院时间由22天变更为21天,住院伙食费变更为821元。
    [09:08:22]
  • [原 代]:
    【事实及理由】
    2009年8月9日晚8时许,被告宁雷驾驶桂NW2825号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农贸市场附近,将在此地行走的原告撞倒,并多次企图逃逸逃避责任。后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对事故进行认定,认定被告宁雷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通过交警的调解,双方达成由被告承担医疗费以及因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的调解结果。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21天(2009年8月9日至8月30日),不仅承受了巨大的身体伤痛,也给原告幼小的心灵造成了难以平复的伤害。同时,为了给原告治疗因事故造成的骨折和相关人身损伤,原告家属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金钱,但被告对此不闻不问,不仅没有履行赔偿义务,且完全没有承担由于其过错而导致的损害责任的意思。被告人保财险浦北支公司作为桂NW2825号二轮摩托车的交强险投保单位(保险单号为PDAB200845072200008266,保险期间为2008年12月27日至2009年12月26日),应当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9:09:21]
  • [审判长]:
    由于被告宁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的权利。现在由被告人保财险浦北支公司进行答辩。
    [09:09:32]
  • [被2代]:
    一、保险关系,原告举证富有事故责任的桂NW2825号两轮摩托车没有在我公司投保的记录,与我公司无保险合同关系。如另有与我公司存在保险关系的证据,主张由法院审理认定。
    二、对原告各项赔偿请求的交强险赔偿规定的说明:
    1、对与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的赔偿。原告请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医疗费用属于《机动车间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款“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09:09:53]
  • [审判长]:
    由于被告宁雷、人保财险浦北支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本庭无法归纳争议焦点,本案的调查重点为:1、被告2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如果是两被告应该如何承担责任?2、原告主张各项损失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本庭的争议焦点有异议或者补充?
    下面由原告围绕调查重点进行举证。
    [09:10:08]
  • [原 代]:
    没有。
    [09:10:17]
  • [被2代]:
    没有。
    [09:10:25]
  • [原 代]:
    证据1、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原告法定代理人韦永祖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马山县永州镇德育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原告法定代理人身份情况;
    证据2、被告宁雷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证明两被告的身份情况及桂NW2825号二轮摩托车的投保情况。
    证据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经过及事故责任分配。
    证据4、原告法定代理人韦永祖出具的《2009年8月9日晚沙井南站路口交通事故受害方陈述的事情经过》,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
    证据5、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收费收据、住院预交金凭证,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及住院期间各项诊疗费用。
    证据6、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二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广西建工第十二直属项目部)出具的《收入证明》及《证明》,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由其法定代理人韦永祖进行护理,因此产生的误工费。
    证据7、南宁市客运定额发票,证明:为治疗、护理原告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证据8、南宁市交警五大队事故支队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宁雷在在被告人保财险浦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
    [09:10:51]
  • [审判长]:
    原告向法庭提交各项证据原件。
    (当庭提交证据1~8的原件,其中证据1中的户口本原件经核对后已由法庭退回原告)
    [09:11:02]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就第一个调查重点进行陈述即原告主张各项损失的依据是什么?
    [09:11:08]
  • [原 代]:
    医疗费8902.73元依据证据5,原告因事故致伤治疗总共花费9902.73元,其中被告宁雷已经支付了1000元,该笔医疗费对应的票据已经由被告宁雷收讫,剩余8902.73元是由原告方自行支付的,现我方主张的就是自行支付的这一部分。
    [09:11:26]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意见是否有异议?
    [09:11:36]
  • [被2代]:
    对自费项目的药品不予赔偿。自费项目需要我方工作人员来查看才知道。
    [09:13:10]
  • [审判长]:
    原告主张护理费的标准及天数如何?是否有医院要求护理以及护理时间的证明?
    [09:14:13]
  • [原 代]:
    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休养期间的护理费,虽然原告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及出院后需要休息的证明,但原告发生事故时仅为9岁儿童,且车祸导致骨折,需要护理及休养是情理之中,希望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期间由其法定代理人韦永祖进行护理,根据证据6中的两份证据,原告要求按照韦永祖一个月的收入来计算。
    [09:14:33]
  • [审判长]:
    原告陈述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的理由及依据。
    [09:14:49]
  • [原 代]:
    原告住院21天,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40元/天计算,为840元;原告因事故伤至骨头,需要补充营养,营养费原告主张按照40元/天计算为840元;交通费495元是护理人员在护理原告的过程中实际打车支出的费用,有证据7种的票据为证。
    [09:15:29]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意见是否有异议?
    [09:16:34]
  • [被2代]:
    对营养费有异议,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其需要补充营养,其他的意见和答辩意见一致。
    [09:55:35]
  • [审判长]:
    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依据是什么?
    [09:55:54]
  • [原 代]:
    因为这个事件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心灵伤害,所以要求两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09:56:21]
  • [审判长]:
    被告2对原告的主张有无异议?
    [09:56:38]
  • [被2代]:
    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依据。
    [09:57:00]
  • [审判长]:
    下面对第二个调查重点进行调查,即两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09:57:25]
  • [审判长]:
    原告要求被告宁雷、被告人保财险浦北支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09:57:39]
  • [原 代]:
    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他由宁雷承担。
    [09:57:51]
  • [审判长]:
    被告2是否有异议?
    [09:58:01]
  • [原 代]:
    我需要查看原告的机动车行驶证,因为本案肇事车辆的车牌号是桂NW2825,但是原告提交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记载的在我公司投保的是是桂NW2805,可见我方并不是本案肇事车辆的投保单位,原告不能证明我们与宁雷之间存在保险关系,我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存在保险关系,我们也只应该在保险范围内负责。
    [09:58:13]
  • [审判长]:
    下面法庭向原告进行提问。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宁雷事故发生后已经逃逸,在你方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宁雷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处理交通事故时其本人是否到了交警中队进行处理?
    [09:58:23]
  • [原 代]:
    后来经交警查找,被告宁雷本人到场进行了事故处理,事故认定书也是其本人签字。
    [09:58:33]
  • [审判长]: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原告一方签名为“韦玉龙代”,韦玉龙是什么人?
    [09:58:43]
  • [原 代]:
    是韦玉迪的堂哥。
    [09:58:55]
  • [审判长]:
    原告对韦玉龙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签字的行为是否认可?
    [09:59:05]
  • [原 代]:
    认可。
    [09:59:15]
  •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有无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09:59:25]
  • [人民陪审员农振忠]:
    无。
    [09:59:35]
  • [审判长]:
    双方对本案的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10:00:43]
  • [原 代]:
    没有。
    [10:00:54]
  • [被告2]:
    无。
    [10:01:28]
  • [审判长]:
    由于被告宁雷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关联性,待合议庭庭后综合认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01:39]
  • [原 告]:
    我方辩论意见与民事起诉状、举证意见及庭审中的陈述一致。
    [10:01:53]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保险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10:02:04]
  • [被告2]:
    与我方的答辩意见及质证、庭审中的意见一致。
    [10:02:15]
  • [审判长]:
    由于被告宁雷没有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辩论的权利,下面由各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10:02:25]
  • [原 代]:
    坚持我方诉讼请求。
    [10:02:36]
  • [被告2]:
    坚持我方答辩意见,请求依法判决。
    [10:02:4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下面是法庭调解阶段,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10:02:56]
  • [原 告]:
    不愿意。
    [10:03:07]
  • [审判长]:
    由于原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调解无法进行,本案由本合议庭合议后做出裁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现在休庭。
    [10:03:1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请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签阅笔录后退庭。
    [10:03:27]
  • [主持人]:
    本次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与关注!希望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网,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04:01]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