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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庭审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宣传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这次庭审直播活动的主持人郑菊。欢迎大家关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本次庭审直播。[09:42:54]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前,首先向大家介绍下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位于徐州市主城区东北38公里贾汪区境内,贾汪区北与山东省枣庄市接壤,西与徐州市铜山县毗邻,东与邳州市相邻,下辖七镇三个办事处一个工业园区,辖区面积690平方公里,人口53万。贾汪法院在编干警87人,内设监察室、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司法鉴定科、审判管理办公室、刑庭、少年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局共15个职能部门,并设立大吴人民法庭、塔山人民法庭两个人民法庭。[09:43:15]
- [主持人]:近年来,贾汪法院围绕“融入主城区、建设副中心、三年再造一个新贾汪”奋斗目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快速发展,司法警察工作、人民陪审员工作、少年审判工作、巡回审判工作、“和谐乡镇、和谐社区”共建工作、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不断成为特色、亮点、品牌工作,在全国、全省、全市都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文明法院”称号,多次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法院,涌现了一批国家、省、市、区先进集体与个人,为贾汪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09:43:31]
- [主持人]:今天我们直播的是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下面介绍下本案的基本案情:原告朱成周、朱军成、朱作玲、朱玉玲、朱合强诉被告王启兰。原告诉称,朱成固、朱军成、朱作玲、朱玉玲之父、朱合强胞兄朱合权生前为徐矿集团青山泉退休职工,因朱合强自小残疾(智障),缺乏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长期以来一直依靠胞兄朱合权扶养,四原告之母程树英早年离家出走,其兄于2002年前后与被告王启兰结婚,2009年12月19日,朱合权因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四原告为料理其后事,支出丧葬费用近万元,朱合权去世后,应享受单位丧葬费、抚恤金、工资补助共计16000元被王启兰领取,遗产还有青山泉矿位于青山泉工人村房东街住房两间(公房)。由于朱合强长期依靠其胞兄朱合权提供生活来源并抚养照顾,四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请求其对朱合强今后的生活做妥善安排,但被告不仅不同意从朱合强的抚恤金等费用中支付部分费用作为朱合强今后的生活来源,还将长期随其胞兄共同生活的朱合强赶出家门。五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遗产16000元,并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朱合强的房屋居住使用权。[09:44:36]
- [主持人]:该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付嘉丰,男,西北政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现任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助理。1998年9月至今,他先后在该院民二庭、大吴人民法院、民一庭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丰富。曾获个人三等功一次,获徐州市文明法官、贾汪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 主审法官黄小芳,女,瑶族,2007年9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系,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双学士, 2007年9月先后在该院院民二庭任书记员、民一庭任助理审判员,至今已独立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80余件。人民陪审员王庆玲,女,现任徐州市贾汪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09:45:15]
- [主持人]: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09:45:34]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09:51:53]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52:43]
- [审判长]:现在开庭(击法槌)。[09:53:27]
-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09:53:42]
- [审判长]:原告朱成周,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青山泉村五组。身份证号码:320305196805053614。
原告朱军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矿卫东街2号楼302号。身份证号码:320326197307138917。
原告朱作玲,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棋盘镇曹刘村三组8号。身份证号码:320381196506068923。
原告朱玉玲,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棋盘镇花厅村三组61号。身份证号码:320326197109194483。
原告朱合强,男,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棋盘镇曹刘村三组214号。身份证号码:320381194805242718。
法定代理人朱成周,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青山泉村五组。身份证号码:320305196805053614。
法定代理人朱军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矿卫东街2号楼302号。身份证号码:320326197307138917。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成艳,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启兰,女,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土盆村11组219号。身份证号码:320323194904115024。
委托代理人赵强,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09:54:01]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诉讼有无异议?[09:55:17]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09:55:41]
- [被告]:无异议。[09:55:54]
- [审判长]: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对上述陈述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能否确认?[09:56:11]
- [原告代理人]:可以。[09:56:32]
- [被告]:可以。[09:56:46]
- [审判长]:如果地址变更,要及时和本庭释明。[09:57:05]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09:57:28]
- [被告]:听清了。[09:57:44]
- [审判长]:经核对,以上出庭人员手续、证件均无误,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09:58:10]
- [审判长]: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朱成周、朱军成、朱作玲、朱玉玲、朱合强与被告王启兰遗产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长付嘉丰 、代理审判员黄小芳 、人民陪审员王庆玲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黄小芳主审,书记员朱红担任本庭记录。[09:58:22]
-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需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当事人对以上告知的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9:58:34]
- [原告代理人]:听清。不回避。[09:58:48]
- [被告]:听清。不回避。[09:58:58]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59:17]
-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略)[09:59:49]
- [审判长]: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10:00:33]
- [原告代理人]:1、依法侵害丧葬费、抚恤金16000元。
2、请求法院确认朱合强对位于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矿工人村卫东街公房的居住使用权并承担诉讼费用。[10:01:54]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诉求进行答辩。[10:02:09]
- [被告]:1、被告与朱合权于2002年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十来年,系合法夫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付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和帮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本案中,死者的四个子女均已成年,有劳动能力,且生活条件不错,不需补助和帮助,而本案被告,已经65岁,年近古稀,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抚恤金理应归被告所有,以照顾其晚年生活。原告朱合强与死者无法定抚养关系,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不应分割丧葬费和抚恤金,且其现已被新沂市原住所地村委会敬老院收留,更不能分割上述款项。2、被告一直与朱合权生活在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矿工人村卫东街公房里,朱合强从未在此房居住过,按照徐州矿务集团及我国法律规定,公房使用权仍然由本案被告享有,朱合强不能要求使用居住权。3、即使原告在朱合权丧葬时承担了一部分丧葬费用,这是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和孝心。另外,原告在办理丧葬事宜时也收取了不少礼金,原告支付的丧葬费应从礼金中扣除,多余部分应拿出来分配。4、登记在朱合权名下位于青山泉矿黄楼的住房一套,应依法分割。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03:25]
- [审判员]: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本庭归纳争议焦点如下:1、丧葬费、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如何分配;2、朱合强能否享有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矿工人村卫东街公房的居住权。[10:03:4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有无补充?[10:04:02]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无补充。[10:04:21]
- [被告]:无异议,无补充。[10:04:31]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10:04:49]
- [原告代理人]:第一组证据:朱合权火化证一份,证明朱合权于2009年12月19日去世。[10:05:56]
- [审判员]:被告质证。[10:06:12]
- [被告]:对火化证真实性无异议。[10:08:14]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10:08:30]
- [原告代理人]:第二组证据:2009年12月份产生的,购买棺木、寿衣及棺罩、棺木运费收据各份,租车费、拉花圈车费、车费收据各一份,礼仪服务费、燃油费等收据共三份,收条两份,证明原告为朱合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240元。[10:09:13]
- [审判员]:被告质证。[10:09:30]
- [被告]:丧葬费确实是由原告支出,我没出丧葬费用,至于花多少钱我不知道,对该证据我不予认可。[10:10:09]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11:45]
- [原告代理人]:第三组证据:2010年3月3日新沂市棋盘镇曹刘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2009年12月28日青山泉镇卫东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2010年4月4日原告邻居王元明、满振元出具的证人证言各一份及两位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朱合强系朱合权胞弟,智障,失去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朱合权抚养。[10:13:01]
- [审判员]:被告质证。[10:13:26]
- [被告]:对二份证人证言真实性有异议,证人应出庭作证,而原告的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对二份居委会的证明不予认可,朱合强确实是朱合权的同母异父的弟弟,没有劳动能力,智障,但之前一直跟朱成周生活,大概是2009年冬天跟朱成周吵架后才到被告处居住的,有时在被告家吃饭,有时在朱成周家吃饭。[10:13:43]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10:13:59]
- [原告代理人]:没有证据。[10:14:12]
- [审判员]:被告方举证。[10:14:33]
- [被告]:证据一:2002年5月30日被告与朱合权结婚证一份,证明被告王启兰与朱合权于2002年5月30日登记结婚。[10:16:15]
- [审判员]:原告方质证。[10:16:29]
- [原告代理人]:对结婚证真实性无异议。[10:17:04]
- [审判员]:被告方继续举证。[10:17:16]
- [被告]:证据二: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一份,证明位于贾汪区青山泉矿工人村黄楼4单元30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朱合权。[10:17:32]
- [审判员]:原告质证。[10:17:49]
-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房屋已经卖给案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10:18:03]
- [审判员]:被告方继续举证。[10:18:19]
- [被告]:没有证据。[10:18:48]
- [审判员]:房屋过户了吗?[10:19:12]
- [原告代理人]:房屋过户了。[10:19:22]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还有无证据提供。[10:19:36]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0:19:48]
- [被告]:没有了。[10:19:56]
- [审判员]:下面宣读2010年10月18日本院对徐州矿务局青山泉矿统计科统计员邱海燕的调查笔录一份(内容略),其在笔录中陈述朱合权是该矿退休工人,因其家属未能办理抚恤金申报手续,故不能确认是否享有抚恤金,但是丧葬费是全市统一标准,即由市劳动局支付科统一支付10400元,死者家属申报后统一打到死者的工资本上。下面由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0:20:56]
- [原告代理人]:对笔录的真实性内容无异议。[10:21:28]
- [被告]:对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10:21:43]
- [审判员]:下面出示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劳社险[2009]8号文件一份,根据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企业退休人员非因公死亡,应享有的丧葬费为52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为5200元。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0:22:01]
- [原告代理人]:对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劳社险[2009]8号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10:22:55]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0:23:40]
- [被告]:对对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劳社险[2009]8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10:24:04]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询问。[10:24:24]
- [审判员]:朱合权是否是徐州矿物集团青山泉矿的退休工人?[10:24:37]
- [被告]:是的,是心肌梗塞死亡。[10:25:20]
- [审判员]:原告,被告所述是否属实?[10:25:47]
- [原告代理人]:属实,矿上应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10400元,还有二个月工资3000多元,因存折在被告手中,被告已经领取一个月的工资。[10:26:16]
- [审判员]:原告,你要求居住权的房屋座落在哪里?[10:26:45]
- [原告代理人]:贾汪区青山泉镇工人村卫东街矿校南面。[10:26:57]
- [审判员]:原告,你陈述房屋使用权来源及房屋现状?[10:27:10]
- [原告代理人]:这是死者朱合权生前租赁期其单位房屋,因带有福利用房性质,租金为32元一个月,没有租赁合同,朱合权、朱合强1998年左右在里面居住。现在该房屋由被告在里面居住。朱合权去世后,朱合强暂在朱玉玲家居住。[10:27:22]
- [审判员]:被告,原告所述是否属实。[10:27:41]
- [被告]: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是朱合强不跟我们不一起居住,在2009年冬天才跟我们一起住的。朱合权去世后,朱合强就被送到新沂了。[10:28:02]
- [审判员]:被告,矿上有无说因朱合权去世要将房屋收回?[10:28:32]
- [被告]:矿上没有说收回去,说房屋可以我们住,但没有权利再买现在的房屋,因为朱合权用工龄买了黄楼4单元301室了,就没有权利再买现在住的房屋了。[10:28:53]
- [审判员]:我们只解决丧葬费问题,房屋使用权问题另案处理。[10:31:20]
- [被告]:听清。[10:31:30]
- [原告代理人]:听清。[10:31:40]
- [审判员]:被告,朱合全去世后你参与处理丧事了吗?[10:32:50]
- [被告]:没有。[10:32:57]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有没有要提醒法庭注意和向对方发问的。[10:34:18]
- [原告代理人]:没有。[10:34:26]
- [被告]:没有。[10:34:36]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0:34:52]
- [原告代理人]:1、朱合权的丧葬费应其单位发放的安葬先行支付,丧葬费发放的原则,以谁支付谁所有,结合法庭调查举证,安葬朱合权的费用均由原告支出,所以丧葬费应支付给原告。2、依法分割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经过法庭调查,朱合权去世后,矿上发放二个月的工资,该工资具有抚恤金性质,抚恤金并不仅仅是对死者家属的补偿,更具有精神抚慰金的性质,并不像被告陈述的只有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才有权使用,不仅是对配偶的照顾,子女也应享有。3、朱合强也应参与分配,朱合强自小智障,一直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朱合权实际抚养,所以,朱合强应参与分配抚恤金。被告称,朱合强由敬养院扶养没有事实依据,法庭调查中我们已经提供了曹刘村委会的证明。4、我们仍然请求法院确认朱合强的居住使用权。[10:36:14]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0:36:37]
- [被告]:同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一致。原告是朱合权的子女,丧葬费是其应该承担的义务,且收取了不少礼金都没有给被告一份。朱合权与朱合强不能形成扶养关系,福利房是为了照顾配偶及子女的,应由被告享有才符合,才符合矿上的政策。另外,黄楼4单元301室的房产,并没有办理过户,该房产应作为遗产分割。原告主张是其出资购买,没有依据,即使是这样,也享受了父亲的工龄补偿。[10:37:1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10:37:30]
- [原告代理人]:没有。[10:37:41]
- [被告]:没有。[10:37:5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10:38:02]
-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0:38:13]
- [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38:25]
- [审判员]:按照法律规定,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0:38:38]
- [原告]:同意。[10:38:49]
- [被告]:同意。[10:38:57]
- [审判员]:做调解工作。(略)[10:39:26]
- [审判员]: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10:40:55]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的参与。[10:41:08]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4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