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何照新。[13:51:37]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在互联网上销售图书 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案件。[13:52:57]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13:53:12]
- [主持人]:原告吴寿仁称,其为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的《企业技术创新手册》一书的作者,原告经调查发现,北京图书行业网向公众批量销售的《实务全书》几乎完全抄袭了原告所著的图书。原告称,《企业技术创新手册》凝聚了其大量的心血,现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图书在市场上全面滞销,且被告销售的《实务全书》单部价格高达298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13:53:34]
- [主持人]: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石景山法院知产庭法官张鹏、宋旭东、刘岭组成合议庭审判该案,书记员金翼担任法庭记录。[13:57:53]
-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3:58:09]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13:58:34]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吴某,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住上海市徐汇区宾阳路。委托代理人周涛,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八角北路北侧。委托代理人沙志勇,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庭前书记员已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出庭资格进行了核对,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双方]:无异议。[14:03:04]
-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寿仁诉被告北京国联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鹏,即本人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宋旭东、代理审判员刘岭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金翼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与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审判长]:双方都听清楚了吗?[ 周涛]:听清楚了。[ 沙志勇]:听清楚了。[ 审判长]:双方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双方]:不申请。[14:03:41]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状。[ 周涛]:原告吴寿仁为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的《企业技术创新手册》一书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书的著作权。《企业记住创新手册》一书是作者深入企业、广泛调研,在积累了大量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于如何贯彻落实创新政策,引导帮助企业提升记住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切身体会。原告严格按照研究开发、技术创新要素优化配置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出这条主线,对于解读政府创新政策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方面均作了相近的论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为关注科技创新的社会各界,尤其是志在创新的企业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该书凝聚了作者大量的心血。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北京国联图书有限公司通过其经营的互联网站“北京图书行业网”(网址:www.hangyebook.com)向社会公众批量销售《贯彻实施与科技记住创新管理及科技项目审批实务全书》一书,单部售价高达人民币298元。经比较,该书籍几乎完全抄袭原告的图书,很多章节一字不差。由于被告发行的图书冠以较有影响力的书名同时在各大网站进行了夸大宣传,导致销售量巨大,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图书《企业技术创新手册》一书的市场上全面滞销。几乎全部内容被该书完全复制。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任何许可或授权,擅自通过复制、发行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企业技术创新手册》一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企业技术创新手册》一书享有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诉,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14:06:22]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沙志勇]:被告方到目前为止没有开办过任何网站,没有销售过图书,不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通过网站销售侵权制品的事实,通过我方调查,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是一对夫妻,在朝阳通过四个网站,同时销售一些图书,是否侵权不清楚,原告起诉实体有误,应该向实际经营人主张权力,我们是被冒用名字的,不存在侵权事实。[14:08:1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举证、质证,举证时双方应按证据排列顺序分别说明证据的名称,主要内容,证明事项及证据来源。质证时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述各自的意见。在质证过程中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就某一证据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对方当事人应直接回答。除了上次证据交换的证据,原告还有新的证据提交吗?[ 周涛]:没有。[14:09:33]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示证据来源、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沙志勇]:第一份证据,对图书是否享有著作权不清楚。第二份证据,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没异议,公证书职能证明备案是以我们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并不能证明网站是我公司开办和经营的。备案号与登记的不一致,在公证书第10页,他们在网站上登记号是京ICP01017405。[ 审判长]:王波军和原告是什么关系?[ 周涛]:原告本人和王波军是朋友关系,以王波军的名义购买的。[14:15:32]
- [审判长]:被告继续质证。[ 审判长]:被告继续质证。[ 沙志勇]:第三份证据,书与原告的作品有多少相似,我们认为应由法院来认定。但是包裹邮寄的地址与我公司的地址不一致。[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周涛]:没有证据了。我们摘录了两本书中部分章节的相似处,侵权的内容都包含在两本书中,内容是连续的。提交一份对照表供法院参考。[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证据出示?[ 沙志勇]:没有。[14:24:22]
- [审判长]:原告提供的目录对照表是全部的侵权内容吗?[ 周涛]:是的。被控侵权的图书和原告提交的享有著作权的图书之间相同或相似处全部已经提交,以提交的对照表的第1项至第22项为准。[ 审判长]:原告,两本本书中相同或相似的内容是否以提交的目录表为准?[ 周涛]:对。[14:28:06]
-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沙志勇]:所有证据都是打印件。证据:1、网站备案流程备案说明示例。证明2010年之前ICB备案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网上进行申报,并不需要实体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只进行备案,不进行实体审查。2、企业信息查询,证明企业信息通过公开的网站,任何人都可以获取信息,被告自己的企业信息被他人利用,网站上的信息是非常具体明确的。3、北京行业图书网的查询,证明域名为www.hangyebook.com的IP地址是115.47.130.212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IP地址查询,查询到www.hangyebook.com归北京息壤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是一家较大的服务提供商。5、QQ聊天记录,证明北京行业图书网的经营者为姓刘的一对夫妻,该二人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6、相关查询信息,北京行业图书网,北京长城图书网,北京龙拓图书网,北京千水源图书网,四家网站的联系方式是一致,证明这几家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为同一人,是利用虚假注册信息在实施售假行为。[ 审判长]:你是说,这四个网站的实际经营人就是实际经营北京行业图书网站的?[ 沙志勇]:对。[14:46:43]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周涛]:证据1到6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告不予认可。从2005年到现在,没有直接用打印件作为证据的。互联网上的信息容易篡改,取证应当立即进行公证,这是基本的要求。具体来说,1、证据1中网站备案流程实例,时间是2007年11月18日,网站如果是真的,发布的内容是信息产业部备案的,但是目前是工信部进行备案的,工信部是非常严格,没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营业执照不可能注册成功。2、证据2企业信息查询,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原告没有追究被告泄露企业信息的内容。3、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IP地址不能等同于网站,IP地址是分配给网络提供商,之后由企业、网站到网络提供商租用。每一个域名有不同的IP地址,目前是浮动的IP地址,查询同一个网站,在不同地方输入IP地址有可能是不同的网站。4、证据4的质证意见同证据3。5、证据5、被告的举证责任不到位,被告说实际经营者是姓刘的夫妻,但是没有说明具体的身份,只是通过聊天记录证明,是不合逻辑、不合法的。6、证据6、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认可。[ 审判长]:被告提交了一份申请书,2010年11月21日提交的,合议庭评议后再作出决定。当事人双方还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周涛]:无。[ 沙志勇]:无。[14:55:04]
- [审判长]:原告提供的《企业技术创新手册》是吴寿仁个人享有著作权的吗?何时首次出版?[ 周涛]:是吴寿仁个人享有的,2008年10月首次出版。[ 审判长]:什么时间通过什么途径了解到被告的网站上销售《企业技术创新手册》。[ 周涛]:原告在今年1月,书的介绍和原告的研究领域相同,基于学习的目的购买了此书。后来发现内容相同。[ 审判长]:发票说写明的客户名称为何是“霍达尼公司”的名字?[ 周涛]:怕被告方有报复行为,所以就写的其他公司的名称。[ 审判长]:实物全书的包裹单上面提供的寄件人写的是长城二字,是什么意见?[ 周涛]:不清楚。[ 审判长]:第二次购买涉案《实务全书》,是以什么名义购买的?[ 周涛]:“霍达尼公司”的名义购买的。[ 审判长]:为何收件人是王博军。[ 周涛]:怕公司人太多找不到。[14:57:01]
- [审判长]:怎样说明涉案图书是被告方销售的?[ 周涛]:公证书中网站上北京行业图书网地址是在北京市朝阳区浅水源北里16号楼,这与包裹单的寄件人是一致的。[ 审判长]:被告,公司何时注册成立的?[ 沙志勇]:营业执照上的时间是1998。[ 审判长]:包括销售图书吗?[ 沙志勇]:直接销售图书。但是没有通过网络销售。[ 审判长]:销售什么类型的图书。[ 沙志勇]:大、中、小学学校使用的教材。[ 审判长]:公司一直在经营吗?[ 沙志勇]:把注册地从门头沟迁到石景山之后没有实际经营了。[ 卢永青]:但是为了以后还可以经营使用,一直保留公司名字没有注销或被吊销。[ 审判长]:实际变更到石景山是何时?[ 卢永青]:大约是2007年。[ 审判长]:通过互联网注册过域名吗?[ 卢永青]:从来没有过。[15:01:49]
- [审判长]:被告,你知道北京行业图书网吗?[ 卢永青]:不知道。[ 审判长]:营业执照给过其他人吗?[ 卢永青]:没有。只提供过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比如给过法律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央电大出版社等。[ 审判长]:现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结束。法庭进行询问。被告,开办网站的注册程序了解吗?[ 沙志勇]:刚刚开始了解。[ 审判长]:原告清楚开办网站的流程吗?[ 周涛]:法人比较容易申请,个人很难申请开办。申请开办需要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审判长]:申请流程多年来一直如此吗?[15:03:39]
- [周涛]:2007年之前,管理比较松散,没有法人证明也可以开办网站。从2008年之后开始越来越严格,必须提交上述相关证件。[ 审判长]:北京行业图书网何时成立的?[ 周涛]:公证书第7页是2009年10月27日,应该是在2009年10月27日成立的网站。[ 审判长]:原告,公证书第5页,京ICP备案号,与第10页京ICP备案号不同,为何?[ 周涛]:域名是网站唯一的身份证,查询备案全部用域名查询,没有人用ICP查询。域名在互联网中是唯一的身份证明。备案号是由网站的实际经营者自己更改的。[ 审判长]:《企业技术创新手册》的内容可以在网上观看到吗?[ 周涛]:不能观看,只能看目录、章节显示、简介,实际内容要购买后观看。[15:12:46]
- [审判长]:具体卖了多少?[ 周涛]:不清楚。只知道这本书很畅销。[ 审判长]:第一项诉讼请求详细说明。[ 周涛]:北京行业图书网是销售的一个网站,要求停止通过所有途径销售实物全书。[ 审判长]:赔偿10万元是如何计算的。[ 周涛]: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购买成本是明确的。[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原告的图书总共字数是多少?[ 周涛]:35万8千。[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你主张所有内容都被涉案图书抄袭?[ 周涛]:对,以涉案字数计算。[15:14:38]
-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印刷多少册?[ 周涛]:据我们了解第一次出版是一万册。[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被诉侵权的图书印刷多少册?[ 周涛]:不清楚。但是盗版图书出版以后,原告的经济损失下降80%。[ 审判长]:80%怎么计算的?[ 周涛]:从收入下降的数额计算的。[ 代理审判员刘岭]:《企业技术创新手册》占《实务全书》中内容有多少?[ 周涛]:一半以上的内容是《企业技术创新手册》的内容,还有其他书拼凑起来的。[ 代理审判员刘岭]:侵权内容是连续的吗?[ 周涛]:是,没有进行删改。[15:16:21]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应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证据的效力问题发表辩论意见,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听劝阻、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按妨碍民事诉讼处理。必要时,法庭可以根据情况限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辩论的时间。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周涛]:原告的《企业技术创新手册》,吴寿仁在作品上进行了署名,根据相关法律是本书的著作权人。通过法定调查,原告方举证证明了开办网站的是被告,被告没有证明不是图书网的经营者,我方认为北京行业图书网是被告经营的。我方在北京行业图书网购买了图书,可以证明被告存在复制、发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对于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要求,我方认为很合理。[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沙志勇]:我方没有销售涉案图书,对方一再主张ICP的查询说我们是网站的经营人,我方认为在2010年2月前申请开办网站很松散,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我们就是网站的经营人,对于有人冒用我公司名义的证据,我方由于举证困难,已经申请法院调查。我方坚持主张不应承担任何责任。[15:27:0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法庭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同时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方案。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周涛]:同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沙志勇]: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法庭审理到此,现在合议庭进行评议,宣判时间本院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于休庭后阅对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15:29:01]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知产庭陈曦的协助,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李晓媛,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15:29:40]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5:3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