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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新东方拒付广告费 传媒公司起诉维权”一案,感谢您的关注。[09:16:39]
-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原告某传媒广告公司称,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与原告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在原告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后,被告却拒付10万余元的广告费,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称,2009年10月28日,与被告的分支机构即精英英语大望路中心签订了广告代理合同,由原告在《势》及《品》杂志上为被告刊登精英英语广告,广告刊登次数为3次,合同价款为105000元,合同履行地为西城区。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做了三次精英英语广告,但广告费却一直未付,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其工作人员调离为由拒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广告费105000元。[09:17:31] - [主持人]:本案采用简易程序,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审判员闪彤独任审理,书记员孙靖担任法庭记录。[09:18:46]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25:41]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09:26:10]
- [书记员]:法庭规则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27:57]
- [审判员]:请坐。[09:28:09]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09:28:27]
-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09:28:39]
- [原告]:北京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29:29]
-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09:30:3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30:49]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09:32:19]
- [审判员]: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09:32:31]
- [审判员]:在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到庭?[09:32:43]
- [原告代理人]:没有证人出庭。[ 被告代理人]:没有证人出庭。[09:32:54]
- [审判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闪彤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孙靖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09:33:46]
- [审判员]: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09:34:19]
- [审判员]: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09:35:33]
- [审判员]: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9:35:52]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36:01]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09:36:28]
- [原告代理人]:事实及理由,2009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的分支机构即精英英语大望路中心签订了广告代理合同,由原告在《势》及《品》杂志上为被告刊登精英英语广告,广告刊登次数为三次,合同价款为105000元,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做了三次精英英语广告,但是广告费却一直未付,虽经原告多次派员索要,被告以其工作人员调离为由拒付,故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以收回广告费。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广告费10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09:36:5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答辩。[09:37:08]
- [被告代理人]:尊敬的法官,受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的委托,我担任本案被告委托代理人,现发表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在起诉书中所称情况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未与原告于2009年10月28日签订《广告合同》。首先,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广告合同》复印件,广告主(甲方)在合同上标明是“精英英语”,但答辩人对外签订合同所用名称皆为“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故答辩人与该合同的甲方主体不符。其次,该《广告合同》上第十条约定到“……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告提供的合同复印件的甲方位置无答辩人名称,也无答辩人法定代表人名称章或合同专用章。而原告方位置仅有合同专用章,并无原告负责人签字。故综上两条意见,答辩人未委托原告方发布广告,也并未与原告签订《广告合同》。[09:38:07]
- [被告代理人]:二、卫某某在《广告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责任。2009年10月28日,卫某某时任答辩人所设学习中心的课程顾问经理,而根据答辩人关于课程顾问经理的工作职责描述,卫某某无权自行对外签订合同,且答辩人未授权其关于签订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卫某某签字后,答辩人也并未予以追认,故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综上,原告方起诉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从公平、公正的角度保护答辩人的利益,并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09:39:0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有无补充?[09:39:15]
- [原告代理人]:经过事后调查,因我公司第一次诉讼的是新东方集团公司,但是在诉讼过程中,集团公司出示证明,证明精英英语为被告的分支机构。主要是为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卫某某是大望路中心的负责人。[09:39:33]
- [被告代理人]:没有补充。[09:39:42]
- [审判员]: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要围绕双方的诉讼焦点举证、质证,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首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09:39:57]
- [原告代理人]:证据1、《广告合同》。证明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分支机构精英英语,地点在大望路中心;合同的价款,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09:40:15]
- [审判员]: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09:40:28]
- [被告代理人]:甲方位置仅标明了精英英语,但是我方在对外签订合同上均为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该合同无我方名称,合同中也没有提及大望路中心,因此我方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09:40:46]
- [审判员]:合同地址一栏是否你公司地址?[09:41:06]
- [被告代理人]:不清楚。[09:41:16]
- [审判员]:那你单位的具体地址是哪里?[09:41:37]
- [被告代理人]:不清楚,但是合同地址可能是我方分支机构地址。[09:41:48]
- [审判员]:三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述地址是否你方分支机构地址。[09:42:03]
- [审判员]:请原告继续出示证据。[09:46:42]
- [原告代理人]:证据2、刊登的广告,在原告主办的杂志上刊登了三期,其中《势》上发表两次,《品》上发表了一次;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09:46:56]
- [审判员]: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09:47:12]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因我方并未与原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原告擅自以我方名义发布广告,未经我方同意。[09:47:31]
- [审判员]:请原告继续出示证据。[09:47:58]
- [原告代理人]:证据3、证明,证明出具人为被告。证明目的:证明精英英语为被告的分支机构。[09:48:15]
- [审判员]: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09:48:27]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被告认为此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为本案适格被告,无法证明其他内容。[09:48:39]
- [审判员]:请原告继续出示证据。[09:49:04]
- [原告代理人]:证据4、被告工商登记证明,证明被告具有法人资格。[09:49:16]
- [审判员]: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09:49:39]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无工商机构印章。[09:51:06]
- [审判员]:原告方有何解释?[09:51:17]
- [原告代理人]:是我方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索网上下载,该网是为便民而成立的,上述信息任何人都可以查询。[09:51:29]
- [审判员]:请原告继续出示证据。[09:53:47]
- [原告代理人]:证据5、精英英语宣传册,证明被告精英英语大望路中心在宣传册之内。[09:54:04]
- [审判员]: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09:54:22]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证明内容仅能证明精英英语拥有大望路中心,不能证明,被告方曾与原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09:54:38]
- [审判员]:请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原告代理人]:举证完毕。[09:54:52]
- [审判员]:请被告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没有其他证据出示。[10:01:31]
- [审判员]:当时双方是如何约定付款的?[10:02:17]
- [原告代理人]:付款之初,大望路中心具体经办人按照大望路中心领导卫某某的意思向原告提出,同意对原告员工进行英语培训,当时双方仅有此意向,是互惠条件,广告费减半,是105000元。对此意向,双方在广告合同中写明了付款以签订英语培训合同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10:02:44]
- [审判员]:是否对原告方的员工进行了培训?[10:02:59]
- [原告代理人]:因为大望路中心具体经办人调离,大望路中心负责人不同意以优惠价格培训,且收取的价格高于正常价格,故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但是广告已经刊登,后经交涉,被告拒绝付款。故此我方经过诉讼主张权利。[10:03:20]
- [审判员]:被告有何意见?[10:03:51]
- [被告代理人]:原告所述没有证据证明。其次卫某某不是大望路中心的负责人。卫某某当时是课程顾问经理,是二级主管,向大望路中心的校长负责。[10:04:18]
- [审判员]:校长是谁?[10:04:33]
- [被告代理人]:不是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王某某,现在还是校长,具体开始担任的时间我不清楚。[10:04:48]
- [审判员]:三日内要求被告所称的校长王某某本人到法院说明情况。[10:07:47]
- [被告代理人]:好的。[10:07:56]
- [审判员]:你们学校的广告一般刊登在什么杂志上?[10:08:10]
- [被告代理人]:平面杂志,如新京报等。[10:08:24]
- [审判员]:被告方,请你方向本院提交你方09年刊登杂志的情况。[10:08:41]
- [被告代理人]:好的。[10:08:54]
- [审判员]:被告方庭前出示的离职证明是否作为证据出示?[ 被告代理人]:作为证据出示。[10:11:20]
-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代理人]:该证据系对方内部的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10:11:39]
- [审判员]:被告方能够和卫某某联系上吗?[ 被告代理人]:联系不上。[10:14:20]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要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法律依据,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14:34]
- [原告代理人]:经过本庭调查、询问和举证质证,发表如下辩论意见,原告与被告分支机构签订广告代理合同明确了广告内容,价款及双方权利义务,虽然合同无签章,但是从合同形式看,合同由被告具体经办人大望路中心主管按程序分级签字,没有盖章的原因系大望路中心具体经办人调离的原因形成大望路中对此事无人负责。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现在争议的焦点是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通过原告举证能够证明精英英语大望路中心系被告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按照精英英语办学的模式和市场运行的惯常做法,其有权对外招生、教学和签订合同,正常的民事行为其都可以进行。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成立,其主张是合同法第48条,但我方认为精英英语并没有以被告的名义签订合同,而是以精英英语本身对外签订合同。[10:19:16]
- [原告代理人]:对此我方认可民事行为主体是精英英语大望路中心,是职务行为,均是为精英英语招生所做广告。二、从广告内容看,该广告是由精英英语工作人员提供的内容及表现形式。三、该合同是按照工作流程审批签字的。四、精英英语是合同受益人,被告认为是个人行为,被告并未提供卫某某的个人有关声明文件称该广告发布是个人行为。故我方主张合法有效。[10:24:1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25:02]
- [被告代理人]:我方坚持答辩意见。[10:25:4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0:25:54]
- [原告代理人]:无[10:26:03]
- [被告代理人]:大望路中心不是独立的分支机构,无对外缔结合同的权利。广告制作内容,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是我方提供。[10:26:2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原告是否坚持诉讼意见?[10:26:43]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0:26:54]
- [审判员]:被告是否坚持诉讼意见?[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0:27:09]
- [审判员]:现在休庭。(法锤)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签字![10:27:44]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刘草生副院长、王珊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0:29:23]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刘草生 王珊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谢伟辉 张保亮
照片提供:李媛[10:30:31]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3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