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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陈雪艳。[14:23:06]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这起案件由由新沂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助审员王勇主审,书记员是孟珍珍。[14:29:56]
- [主持人]:庭审开始之前,简单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张长丽与被告许辉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张长丽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新沂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许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同时,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正值保险有效期间。原告受伤后在新沂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花去了大量的医疗费,并且被评为9级伤残。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80000元。[14:30:26]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必须听从审判长或独任法官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法官的许可。2、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不准随意走动,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振动,开庭期间不准接打电话,不准吸烟,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3、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4、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按缺席判决处理;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14:33:08]
- [审判员]:现在开庭,法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原告张长丽,女,1969年6月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新安镇临沭南路城南小区3号楼504室。委托代理人藏永和,司法局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14:34:04]
- [审判员]:被告许辉(以下简称被1),男,1965年4月23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新安镇钟吾路51号。委托代理人万军(系许辉同事),男,1965年8月29日,汉族,新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新安镇钟吾路31-16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以下简称被2)。住所地为新沂市钟吾路55号。法定代表人许沂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14:34:56]
-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14:35:33]
- [审判员]:经核对,以上出庭人员身份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当事人应在起诉或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签名、盖章确认。被告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告知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后,被告仍拒不提供的,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址为送达地址。在诉讼期间,当事人的地址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如送达人没有确认送达地址,或未将送达地址变化情况及时通知法院的,送送达人起(上)诉状、答辩状上载明的地址,即视为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点。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双方是否听清?[14:36:16]
-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14:36:42]
- [审判员]:新沂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长丽诉被告许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判员]:本案开庭前本院已依法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了双方的举证期限,当事人是否收到?[ 原告]:收到。[ 被告]:收到。[14:37:32]
- [审判员]:本案由新沂市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勇独任审判,书记员孟珍珍担任法庭记录。[14:38:10]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4、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5、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6、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7、当事人在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8、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14:39:28]
- [审判员]:当事人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必须遵守诉讼秩序。2、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事实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3、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和调解协议。[14:40:06]
- [审判员]: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楚。[ 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楚。[14:41:14]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14:42:12]
-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14:47:00]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下面请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诉状)。[14:47:35]
-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肇事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各项配用,医疗费260元、护理费13 514.4元、误工费13 51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 500元、营养费4 500元、残疾赔偿金(以鉴定等级为标准)、精神抚慰金20 000元、原告车辆及货物损失费6 363元、货车送工停运费18 000元、后续治疗及二次手术费15 000元、鉴定费2 000元、交通费1 800元。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同时,对以上诉讼请求我要求变更如下:误工费变更为24 000元、护理费变更为(系原告张长丽丈夫)34 800元、营养费变更为2 700元 、增加残疾赔偿金82 208元、增加被抚养人生活费3 960元,以上合计21 3305元,其它的诉讼请求不变。[14:50:59]
- [原告]: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3日14时40分左右,许辉苏CWB355号轿车沿苏24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TKM+300m地段时,遇相对方向停靠在路东侧机动车道内的张长丽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长丽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新沂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许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明,许辉驾驶的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4:52:47]
- [审判员]:原告方增加了诉讼请求,被告方是否要求答辩期?[14:53:28]
- [被1]:不要求[ 被2]:不要求[14:54:09]
- [审判员]:根据原告起诉,请二被告分别答辩[14:54:34]
- [被1]:赔偿方面我不是太懂,我请保险公司来替我答辩。[14:54:49]
- [被2]: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我公司待原告举证后再进行质证。[14:55:03]
-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被告的答辩,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的数额是多少?责任如何分配?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谁?最终责任主体是谁?[14:55:38]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14:55:57]
- [原告]:没有。[ 被1]:没有。[ 被2]:没有。[14:56:26]
- [审判员]:请原、被告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14:56:42]
- [原告]:第一组证据1、新沂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证明许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鉴定书,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失。3、车辆评估报告,原告车辆损失的价值。4、新沂市中医院住院病历,证明原告的病情及住院天数。5、新沂市公安局痕迹鉴定报告。6、司法鉴定书,原告伤残为一处9级、一处10级。[14:57:19]
- 第二组证据1、原告租房协议,有证人予以证明。
2、新沂市中医院病情证明书。
3、租用协议书,证明护理人误工费。
4、护理人的行车证及运输证,证明护理人员从事运输业。
5、证明原告及其丈夫租用的房屋租赁合同。[15:00:21] - 第三组证据1、鉴定费发票,医疗费发票。2、交通费发票。[ 审判员]:下面请被告质证。[15:04:03]
- [被2]:第一组证据质证意见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鉴定书真实性也无异议,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第二组证据中租房协议书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第三组证据中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医疗费应该有发票,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15:09:16]
- [被1]:我的质证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15:09:32]
- [审判员]:下面传证人出庭作证。[ 核对证人自然情况]:证人臧永居,男,194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新安镇城南小区3号楼一单元204室。[ 告知证人权利义务]:你要如实向法庭陈述你所知道的客观事实,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性、评论性语言,你听清没有?[15:12:04]
- [审判员]:原告夫妇什么时间在和平居委会居住的?[ 证人]:1996年在和平居委会租房居住。[15:12:48]
- [审判员]:他们夫妻从事什么职业?[ 证人]:女的卖蔬菜水果,男的开车。[ 审判员]:其它的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证人]:没有。[15:13:22]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有没有问题问证人的?[ 原告代理人]:原告夫妇2001年以前是在哪住?[ 证人]:在我家住的。[15:14:41]
- [原告代理人]:2001年以后又住哪里?[ 证人]:2001年以后在张玉娟家住。[ 原告代理人]:原告做什么的?[ 证人]:卖东西的,常年做生意。[ 被2]:原告丈夫开车多长时间了?[15:17:06]
- [证人]:有10年了,具体我不知道,车一直停在你们保险公司院子里的。[ 审判员]:证人臧永居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退庭。传证人张玉娟到庭,核对证人自然情况:张玉娟,女,1951年9月10日生,汉族,新沂市人,无业,住新沂市新安镇卫国巷14号。[ 审判员]:告知证人作证权利义务,你要如实向法庭陈述你所知道的客观事实,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性、评论性语言,你听清没有[ 证人]:听清了[15:19:13]
- [审判员]:原告夫妻什么时间在城里租房子居住的?[ 证人]:2001年下半年在俺家住的,2001年之前在臧永居家住的。[ 审判员]:原告夫妇俩是什么职业?[ 证人]:原告卖水果,她丈夫开车。[15:19:56]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还有没有问题问证人的?[ 原告代理人]:2001年一直在你家住到什么时候?[ 证人]:现在还住在俺家。[ 被2]:她租房的地点在哪里?[ 证人]:武装部第二道巷。[ 审判员]:证人退庭,原、被告对证人证言质证。[15:21:03]
- [原告]:两证人证言充分证实了原告从1996年至今一直居住在城里,原告在没有发生事故之前一直卖水果及果棒,原告丈夫的职业是开车的。[ 被2]:证人只能证明原告是长期居住在城里,其它的我公司均有异议。[ 被1]:我的质证意见同保险公司一致。[15:22:14]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1]:没有。[ 被2]:没有。[15:22:50]
- [审判员]:原告的医疗费被告是否支付完毕?(法庭提问)[ 原告]:只剩下260元没支付。[ 审判员]:原告说的是否属实?[ 被1]:是的,属实。[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法庭辩论。[15:23:30]
- [原告代理人]:今天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所有经济损失。被告许辉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是事实,原告的误工费有证人证明,原告丈夫的护理费也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二被告应予赔偿,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5:24:12]
- [被2]:护理费与误工费冲突,原告要求按照100元每天来计算误工、护理费要提供其纳税证明,其它的我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赔偿,精神抚慰金我们可以协商,二次手术费原告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护理费我们不认可,我公司不同意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15:26:28]
- [被1]:我们的质证意见同保险公司一致。[15:26:4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民诉法第127条规定,下面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15:27:13]
- [原告]: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1]: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5:28:02]
- [审判员]:下面做双方调解工作……(记录略)。[15:28:24]
- [审判员]:由于双方当事人调解意见差距较大,本庭不再继续主持调解。现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退庭。[15:40:02]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作为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4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