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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张俊。[09:28:59]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焦甲(化名)、杨乙(化名)诉称,2010年8月17日下午,原告儿子焦丙(化名)和另外两个孩子齐丁(化名)、焦戊(化名)在十三陵水库西北角处一个小水池旁边玩耍,在玩耍中焦丙和齐丁落入水中,水池水非常深,焦丙没有被救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出具的调查结论:焦丙系在十三陵水库溺水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市十三陵水库管理处没有阻止小孩进入水库,特别是在发生事故的水池周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性标志,在管理上存在漏洞。被告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发生此次溺水事故的根本原因。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6599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09:29:41]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郝炳坤独任审判,书记员娄月娇担任法庭记录。[09:31:09]
- [主持人]: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09:32:49]
-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原告杨乙,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陈晓燕,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甲,男,汉族,现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侯军奎,男,汉族,现住冀石家庄市桥西区。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化名),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09:46:43]
- [书记员]:被告北京市十三陵水库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事证第111000000032号,机构代码40063882-0。法定代表人赵斌,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金祥,男,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张建成,男,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09:48:12]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一、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50:11]
- [审判员]: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庭审理原告杨乙、焦甲诉被告北京市十三陵水库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郝炳坤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娄月娇担任法庭记录。[09:52:48]
- [审判员]:宣布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09:53:37]
- [审判员]: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09:53:57]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是否听清上述权利和义务,你们双方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请求回避?[ 杨乙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焦甲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55:15]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原告焦甲(化名)、杨乙(化名)诉称,2010年8月17日下午,原告儿子焦丙(化名)和另外两个孩子齐丁(化名)、焦戊(化名)在十三陵水库西北角处一个小水池旁边玩耍,在玩耍中焦丙和齐丁落入水中,水池水非常深,焦丙没有被救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出具的调查结论:焦丙系在十三陵水库溺水死亡。经查证,被告十三陵水库管理处没有阻止小孩进入水库,特别是在发生事故的水池周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性标志,在管理上存在漏洞。被告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发生此次溺水事故的根本原因。因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根据本案事实和现行法律的规定,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6599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09:58:35]
- [审判员]:原告你的诉讼请求有什么补充或变更吗?[ 杨乙代理人]:没有。[ 焦甲代理人]:其他支出的费用原来写的是1000元,现在交通费1019元,误工损失6万元。焦甲作为项目经理因出了这个事儿,单位对他处罚了6万元。[ 审判员]:被告是否收到起诉书?[ 被告代理人]:收到。[10:01:08]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同意当庭答辩。作为被告方对原告方的孩子遭受这种不幸我们表示同情,理解,但是我们注意到原告所诉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有两项。原告在诉状中认为被告的过错责任在于第一被告方没有阻止小孩。[10:03:10]
- [审判员]: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原告代理人]:两原告代理人一起举证。[ 原告代理人]:证据1、杨庄户村村委会证明、结婚证、长陵村村委会证明。证明俩原告及死者长期在昌平区工作居住生活。证据2、昌平区长陵镇中心小学毕业证及长陵中学证明。证明焦丙自上小学起就跟随俩原告在城镇居住学习。[10:04:53]
- [原告代理人]:证据3、昌平分局调查结论及火化证明。证明焦丙在十三陵水库溺水身亡。证据4、证明信息公开专栏。证明十三陵水库的管理单位为北京市十三陵水库管理处即本案的被告,被告对十三陵水库负有管理职责。证据5、焦丙溺水身亡现场照片3张。2010年8月18日原告律师拍摄,证明被告疏于对水库的管理该看似很浅实则很深的水库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性设施没有尽到管理职责。[10:05:58]
- [原告代理人]:证据6、照片17张。2010年8月18日、2010年11月6日拍摄,证明一在焦丙发生溺水身亡后被告才意识到自己没有尽到责任才加强了对水库的管理在该水域周围围起了高50厘米的塑料布,依然无人维护进行管理。证明二距离该水域最近的道路大约20米左右,在该水域边界没有设置护栏防护网等能进行防护的警示标志及措施。证明三被告事后被告在距离焦丙溺水的附近设置临时账篷在库区内有很多人在游玩被告无任何人员管理,被告仍然不尽职责疏于管理。证据7、交通费单据1019元。证明焦丙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丧葬费用。证据8、丧葬费单据。骨灰盒1150元、花圈等46元、鲜花500元、现场车费消毒费用3220元、护陵花50元等总共5203元。[10:08:00]
- [原告代理人]:证据9、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焦甲因办理丧葬事宜所遭受的误工损失6万元,证明原告的主要收入证明来自城镇。证据10、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类似案判例。证明被告作为十三陵水库的管理者在焦丙溺亡时没有进行有效的措施,事后有没有进行任何措施。在焦丙溺亡后才做措施,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09:12]
- [原告代理人]:证据11、录像。2010年8月18日原告律师及焦甲拍摄,证明十三陵水库的检查管理人员不尽职责管理松懈对进出水库区域的人员未加劝阻劝说不尽职责。证明被告所谓的固定岗防护人员实际上都是没有的。证据12、孩子照片。证明孩子生前聪明可爱,现在留下的只有悲痛。证据13、焦甲工作证。证明焦甲工作情况。[10:09:57]
-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1、村委会证明真实性无法考证,无法判断,不认可。结婚证真实性没有异议。长陵村委会证明真实性无从考证。保信公司证明不认可。对证据2、没有异议。[10:14:48]
-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3、死亡调查结论和鉴定书真实性予以确认。火化证明真实性和证明内容予以确认。对证据4、真实性及证明结论予以确认。[10:15:36]
-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5、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认,被告不知道是不是事故现场,证明3调查结论里也没有提到事故现场。被告对水域周围没有设置警示性设施这种指责是无理的,根据法律规定在行洪通道内不能设置障碍。对证据6、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确实是在被告管辖的水域拍摄的,这个船和这个护网都不是被告设置的,所以对原告的主张我们也不予认可。另外拍摄时间在11月6日,11月6日已经进入了秋末冬初一般不会存在下水游泳溺水性的危险了,我们按照政法的统一规定是11月13日结束,所以他说我们疏于管理不成立。需要原告说明一下他说的道路是哪条道路。[ 原告代理人]:证据6里第14、15张照片。[10:21:39]
-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6、14、15两张照片这条道路并不是被告修建的,是十三陵政府修建的道路,事实上这个水库除了被告有管理职责外十三陵政府也有相应的权利,所以政府修建的与我们无关。对证据6的第17张真实性我们认可,我们在11月13日后撤的,恰恰说明被告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对证据7、交通费单据我们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盖章的商业专用发票真实性予以确认,交通费里大部分是汽油票和加油票我们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10:26:09]
-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8、有些是收据我们无从考证,对证实的税务发票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他非正规票据不予确认。对证据9、真实性和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这个证明不足以说明问题。单位如果对他罚款应该出具证实的完税收据,我们怀疑事实和内容的真实性。[10:26:57]
-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10、网上下载的网页我们认为不符合证据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11、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质证。对证据12、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不存在任何关联,所以我们不再质证。[10:28:18]
-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13、真实性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10:33:10]
- [审判员]:是否需要播放录像?[ 被告代理人]:不用播放,不看了。[ 原告代理人]:我们要求播放录像。[ 审判员]:原告方播放录像。[ 原告代理人]:(播放录像)[10:35:38]
-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无法判断准确的录像时间,对地点我们予以确认,但是从开始可以看出他所说的大门实际上是二坝我们涉的隔离敦,我们不可能把整个库区都围满了警示牌和横幅,实际上他也没避开他一进门就是我们的隔离墩。[10:36:36]
- [审判员]:被告方进行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被告代理人]:照片14张。百日整治活动6月24日到11月13日期间拍摄,证明我们在库区涉有固定岗流动岗另外还会同镇政府公安机关以及我们的水政人员进行巡查。在二坝也就是原告所说的事故发生的区域附近我们设有明显的隔离墩和警示标志,上面写着“禁止车辆通行,行人注意安全”另外有两张照片是我们在数年之前在水域周围设置的警示牌警示牌,我们在水库周围设置了横幅。照片1、2固定岗和流动岗。照片3、4、5是巡查和联合执法。照片6、7是在二坝涉隔离墩除了隔离墩之外我们还在二坝前十米左右的地方挖了一道隔离沟和隔离坡就是防止游人深入。照片8、9是我们设置的警示牌。照片10-13设置的警示横幅,横幅的是是禁止在水库内游泳垂钓滑冰和其他水上活动。照片14是我们的巡查人员在劝阻在水库内游泳的人员。[10:44:06]
-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照片1、2照片的拍摄时间看不出来,拍摄人员也没有反应,地点在哪儿与无法确定。对照片3、4、5质证意见同照片1、2,对真实性和关联性都不认可。照片6-7从照片上能够反映的只是说禁止机动车辆通行,没有说不允许游人深入更没有说不允许游人进入,对这两张照片所谓的隔离墩真实性我们认可,确实有隔离墩但是隔离墩的作用上面写的非常明确只是禁止车辆通行,所以被告本身疏于管理。另外所谓的隔离墩也是远离事发现场。照片8、9这两块警示牌也是远离事发现场,可以看出他的警示牌相当小。照片10-13所谓的横幅同照片1、2质证意见一致。照片14照片什么时间拍摄在哪里拍摄的都反映不出来。综上对被告方提交的14张照片,证明不了要证明的目的,相反刚好证明了被告对出事水域疏于管理从而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10:45:23]
- [审判员]: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结束,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本庭予以确认,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本庭庭下继续确认。[10:46:35]
- [审判员]:二原告什么关系?[ 焦甲]:夫妻关系。[ 审判员]:婚后有几个子女?[ 焦甲]:一个。[10:47:44]
- [审判员]:叫什么名字?[ 焦甲]:焦丙,男孩儿,1998年出生,几月份想不起来了。[ 杨乙]:5月21日出生。[ 审判员]:生前是哪个学校的学生?[ 焦甲]:长陵中心小学,当时上七年级。[10:49:19]
- [审判员]:出事当天学校有课吗?[ 焦甲]:当天是放暑假期间。[ 审判员]:当时他们几个人去的?[ 焦甲]:三个。另外两个叫什么想不起来了,都是一个村的孩子。[10:50:06]
- [审判员]:齐丁多大、焦戊多大?[ 焦甲]:焦戊是我侄子。三个人大概3点20左右到的库区。[ 审判员]:他们三人是从家里走的吗?[ 焦甲]:从丁家去的水库。[10:52:00]
- [审判员]:焦丙当时从家里出来的时候家里有大人在吗?[ 焦甲]:有,我爱人在家。[ 审判员]:孩子跟大人说到哪儿去了吗?[ 焦甲]:当时跟家长说到同学家玩儿。[10:53:08]
- [审判员]:他跟家长说没说到十三陵水库玩儿?[ 焦甲]:没有。[ 审判员]:三个人到库区干什么去了?[ 焦甲]:不清楚。[10:53:59]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及理由。一、通过今天被告代理人法庭调查过程中作的陈述,能够看出被告没有尽到对出事水域安全管理的责任,第一被告说在出事水域的小船和防护网是别人安装的并且不知道是谁安装的在你管理的水域派了这么多巡查人员你居然不知道谁放的小船不知道防护网谁安的。那么大的防护网没有一两天安装不完那么多人居然不知道是谁安装的。二、2010年8月焦丙出事死亡事发当时这两个孩子向过路的游人呼救有一个人下水三次救人没有救上来,你的巡查人员在哪里,两个孩子回去之后没有告诉家长管理处仍然没有发现。事先你没有在库区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事发之后更没有发现,被告代理人在陈述过程中还说他们不知道出事水域是什么样子不知道照片上是不是出事水域这能说明尽量道路安全管理职责了吗。三、既然你所谓的设置了警示牌那么能够通过被告自己提交的照片看出在出事水域和出事水域附近没有警示牌相反在其他水域却有警示牌这说明被告的这种疏于管理的行为刚好导致了死者对出事水域作出了错误判断认为这里没有警示牌就是安全的,有警示牌的地方就是危险的,最终造成事故发生。四、在出事的时候包括出事之后所谓的被告这些流动岗位固定岗位都是空无一人的。[10:56:26]
- [被告代理人]:水库里放船只养鱼跟我们没有关系,是十三陵镇政府的行为,水和鱼是没有关系的。[ 被告代理人]:原告代理人认为通过本代理人的陈述认为我们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提到小船和防护网的问题,这是因为原告方代理人不清楚这个水域,他认为水域周围的水和地都有被告管理的,有些水域有些土地归十三陵镇政府管理,镇政府也将一些水域土地进行了出租,我们刚才说的船和防护网与我们无关。这和我们是否注到安全义务没有关系,我们刚才强调的是警示牌,我们是一个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家财政出钱我们进行管理,国家给我们的经费是有效的,我们不可能施行地毯式的管理。原告说当时孩子在呼救我们人员我在,你家长又在哪里孩子出去的时候已经说过出去了。质证时说我们的隔离墩职能禁止车辆通行,我们的牌子上清楚的写着行人要注意安全,照片里有一条警示就在通往事发地点的,有一个隔离沟还有一个隔离坡就是防止游人深入。至少在6月中旬到10月中旬水库周围所有的单位所有的居民每天从8点到5点都能不间断的听到我们做广播,所以原告说我们设的警示牌给孩子造成了误导,一隔离墩上有警示,二、这个孩子长期在这儿生活的话我们的广播每天都在8点到5点广播甚至有些单位给我们投诉到区政府投诉到环保局说我们噪音污染,但是我们为了游人安全广播不间断进行。三、原告代理人依据他自己短暂的一段录像说明事发后我们的岗位空无一人是否有人不需要在这里做口舌之争,如果法庭有必要的话我们申请法庭向附近的单位和人员我们每天不间断的广播足以证明事实的存在。我们劝阻游人进入库区事实的存在。当时原告代理人原告本人陈述孩子事发的经过由于被告方不在现场所以我们说他提供的证据又没有准确的显示方位所以我们在质证时提到他的照片显示我们不知道事发地点是不是有关联性客观性我们刚才强调的是这一点,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结论他既然是在库区里出现的事故,公安机关的结论上也没有标注准确的地点不能因为我们不知道地点在哪儿就说我们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10:58:17]
- [审判员]:当时三个孩子都下水了吗?[ 焦甲]:都下水了。[ 审判员]:焦丙什么时间打捞上来的?[ 焦甲]:第二天中午。[10:59:58]
- [审判员]:焦丙是居民农民?[ 焦甲]:农民。[ 审判员]:上户口了吗?[ 焦甲]:上了,跟我妈在一块儿呢。[11:01:40]
- [审判员]:根据原告申请法庭调取了公安局治安支队的8张照片,双方看一下是否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1:02:4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代理人]:愿意。[ 被告代理人]:跟我们无关。[11:03:59]
- [审判员]:因被告方不同意调解解决,现在休庭。[ 审判员]:休庭,看笔录签字。[11:04:29]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民一庭娄月娇,研究室李洋、杨雅文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1:05:50] -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06: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