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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朝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黄硕,本院即将在五层18法庭公开审理刘志馨诉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及其八里庄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09:06:35]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此案由代理审判员[09:08:52]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因乘坐超市班车时受伤,今年64岁的刘老太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及其八里庄超市告上朝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3万余元。
刘老太诉称,2009年12月20日,其欲乘坐美廉美超市的班车到美廉美八里庄超市购物。刚迈了一条腿上车,另一条腿还没有上车的情况下,班车司机就发动车辆前进,致使其摔下车,伤势严重。由于美廉美超市的要求,医院允许刘老太回家治疗。
2010年2月3日,由于刘老太右手伤情较重入院治疗。出院后,刘老太的右手正常功能仍未恢复,丧失了基本生活功能,并继续治疗,至今仍然呈肿胀和固定弯曲状态,没有任何活动能力。[09:09:33]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09:25:23]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09:25:42]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25:57]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刘志馨委托代理人赵姝婷,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铭慧、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东八里庄超市周静、王宇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09:32:28]
- [审判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今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志馨诉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东八里庄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原告]:刘志馨,女,1946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楼*门*。委托代理人赵姝婷,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1-27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铭慧,女,北京美廉美商业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住公司宿舍。[ 第二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东八里庄超市,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18号楼。负责人周静,店长。委托代理人周静,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东八里庄超市门店负责人,住朝阳区东八里庄*号。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东八里庄超市门店办公室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号院。[09:37:45]
- [审判员]:经过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09:38:15]
- [审判员]: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5、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提起反诉的权利6、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接受合法的传唤,按时出庭应诉4、如实陈述事实[09:39:12]
- [审判员]:今天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刘志馨诉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东八里庄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凌巍独任审判,书记员矫辰担任法庭记录。[09:41:50]
-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09:42:0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42:25]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036.71元,护理费1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2300元,交通费62元 ,合计23298.71元。2、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待伤残鉴定后另行追加。3、判令本案伤残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在2009年12月20日欲乘坐被告的班车到被告处购,我刚刚一条腿迈上车,另一条腿还没有上车,班车司机就发动车辆前进,让我摔下车,伤势严重。被告的工作人员带我到闵行总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在被告的要求下,医院允许我回家治疗。之后,由于右手伤情严重,我在2010年3月18日出院,出院之后,由于我得右手正常功能没有恢复,丧失了基本的活动功能,因此我继续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内服外敷的药物治疗和理疗按摩治疗。时至今日,我右手仍然呈肿胀和固定弯曲状态,没有任何活动能力。我家中生活困难,不但需要自己照顾自己,还要照顾精神重度残疾的儿子,受伤后更是雪上加霜,需要其他人照顾,身体和精神受到了极大损害,因此二被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09:43:01]
- [审判员]:原告起诉的案由?[ 原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权。[ 审判员]:发生事故地点?[ 原告]:第二棉纺织厂报亭。[ 审判员]:摔了之后立即上医院了吗?[ 原告]:摔了之后被告先把我弄到车上了,先去了被告超市,从美廉美又去了民航医院。[09:45:22]
- [审判员]:被告美廉美东八里庄超市发表答辩意见。[ 第二被告]:当时确实是发生过这件事情,但是具体地点也不清楚。但是我们的司机没有启动车辆,是发生事故后原告站在车前不走,所以带她到超市解决问题。纠纷闹的比较大,原告要求去医院,所以去了医院。原告说没有人照顾她,她儿子的残疾证都是我们的行政人员挺着大肚子给她办下来的。我们的司机都是很有经验的,原告如果认为我们的司机启动了车,应该提交证据。我们后来给老人请了护工,料理她日常的生活,包括原告本人及其儿子。后来我们双方签订了协议,当时原告的手缠着,让她的儿子签了字,该尽的义务我们都已经尽了,而且这件事情本来就是事实不清的。[09:46:34]
- [审判员]:美廉美公司答辩意见?[ 第一被告]:补充一点,复查的时候我们知道,当时大夫说伤情有好转,不可能恶化,原告所说的伤情恶化、住院的情况没有通知我们。我们认为不会恶化,其他意见同超市。[09:47:37]
- [审判员]:原告当时你迈上一条腿上车的时候,车门关了吗?[ 原告]:没有。对方说我拦着车,如果这样围观群众都应该看到了。[ 审判员]:车上还有其他乘客吗?[ 原告]:有一个,看到我摔了之后躺在马路上,下车走了。[09:48:18]
- 审判员:事实经过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协议不认可。[09:57:04]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 原告]:1、病历手册3本。2、诊断证明书4张。3、交通费票据。4、医药费票据。5、居委会证明。6、居委会证明。证明原告家中有一个精神重度残疾的儿子。7、残疾证。8、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是和八里庄超市店长周静的对话。[09:57:22]
- [审判员]:原告,你提交的医药费票据是否包括被告已经垫付的?[ 原告]:不包括。[09:57:34]
- [审判员]:八里庄超市发表质证意见.[ 第二被告]:1、说实话看不懂。2、医疗本里的很多单据都是社区医院开的,既然病情这么严重,为什么还去社区医院看病呢?开始我们都带原告到民航总医院看的,后来一直联系原告联系不上。原告自己到社区医院看病没有通知过我们,不能认可。2、民航总医院的是我们带着看的,社区医院的我们不认可。只能证明原告在这里看过病。3、不认可。每次原告去看病都是我们专车带着去的。4、不认可。在社区医院看病,没有通知我们,不认可。5、没有见过,居委会没有和我们协商过,这是单方面出具的,不能认可。6、居委会单方出具的,只能证明其有精神残疾的儿子。7、真实性认可。原告提交的是已经过期的,她的残疾证这是我们的行政人员挺着肚子为原告的儿子续办的。当时原告在病床上的时候,说自己的儿子精神重度残疾,没有工作,如果我们给她儿子找到工作,这件事就解决了。8、是有这次谈话。当时原告的代理人告诉我她是原告的儿子,没说是她的律师。当时来的有四个人,除了今天出庭的,还有原告的儿子,还有另一个男性亲属,当时原告在办公室里大吵大闹。[10:13:08]
- [审判员]:原告有无补充?[ 原告]:关于社区医院的治疗,是因为原告和被告联系,被告不管不顾,原告家庭比较困难,所以去社区医院就诊。另外居委会出具的调解证明,只是证明居委会从中调解过,不需要被告签字认可。交通费是没有原告带着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费。残疾证我们只是想证明其儿子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的问题,是谁办的不是关键问题。我们没有说恶化的问题,实际情况就是原告的右手腕一点都不能动,也有可能构成残疾,没有工作能力。[10:23:23]
- [第二被告]:原告所说的车费,是2010年9月28日,这件事情发生是2009年12月20日,明显有问题。[ 审判员]:美廉美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第一被告]:医疗费应该是可以报销的。其他质证意见同八里庄超市。[ 原告]:我们提交的票据是不能报销的。[10:32:37]
- [审判员]:被告美廉美东八里庄超里市举证。[ 第二被告]:1、协议书。2、家政服务协议。原告的医药费里已经有的走了医疗保险了。3、护理费发票。4、食品发票。是给原告买的东西。当时给原告买了东西,去原告家里慰问她。5、医药费发票。重申一下我们的态度,在这件事情上我们没有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害与我们有关。我们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还我们垫付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6500元。事实理由是:我们认为原告的损害结果和我方没有关系。[ 第一被告]:证据材料同超市。同时也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同东八里庄超市。[10:34:23]
- [审判员]:美廉美超市公司东八里庄超市庭后提交书面反诉状,并交纳反诉费。[ 第二被告]:好的。[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1、真实性认可。效力不认可,这是原告的儿子代签的,原告儿子有精神重度二级残疾。2、关联性不认可。我们主张的护理费也主要是出院之后的护理费,与我们的要求不具有关联性。3、关联性不能认可。不能证明是给原告的营养费。4、不认可。5、不认可。[10:35:00]
- [审判员]:关于东八里庄超市和美廉美公司向原告提起的反诉,本诉原告是否可以当庭答辩?[ 原告]:申请答辩期。[10:35:14]
- [审判员]:上次预备庭时让双方就鉴定事宜进行了确认,后因为原告本人检材不全,向本院提起申请。现本院向二被告释明,鉴定机构的工作需要配合。现当庭向本院提交,是否同意?[ 二被告]:同意。提交原告的原始病历和X光片。[10:35:33]
- [审判员]:双方今天对事实和证据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被告]:没有。[10:39:56]
-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本案鉴定程序继续。双方当事人需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原告、被告]:好的。[ 审判员]:休庭,双方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0:40:33]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直播到此结束。[10:41:14]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本案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4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