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审判台

审判长

原告方

被告方

法庭全景

直播台
11月24日9:30,直播西城法院审理“为望京豪宅设计广告 拒付服务费开发商成被告”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网上为您直播:“为望京豪宅设计广告 拒付服务费开发商成被告”一案,感谢您的关注。
    [09:17:26]
  • [主持人]:
    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广告公司称,为地处望京的高档住宅进行设计推广及广告宣传,但开发商拒付全额服务费。广告公司无奈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服务费及滞纳金。
    原告广告公司诉称,2008年1月9日,其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广告服务合作合同》。双方就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地产项目的推广策略和广告宣传设计、媒体发布策略内容进行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6个月,置业公司向广告公司提供项目整体资料及整体宣传营销构思,广告公司须安排专业的设计、文案及客服等人员与置业公司进行业务联系,并须按质、按量、按时间向置业公司提供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媒体发布等服务工作。合同还约定,置业公司应于2008年8月11日前向广告公司支付全部的服务费72万元。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至今置业公司仅支付了12万元服务费,尚欠60万元没有支付。故广告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置业公司支付60万元服务费及相应的滞纳金。
    [09:18:47]
  • [主持人]:
    本案采取普通程序,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四庭代理审判员张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永利、人民陪审员郑耀武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文潇担任法庭记录。
    [09:30:44]
  • [主持人]:
    下面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35:02]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09:36:00]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37:01]
  • [审判长]:
    请坐。
    [09:37:42]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09:38:01]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09:38:19]
  • 原告: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米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80年8月26日出生,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住山西省临汾市。
    [09:39:40]
  • 被告: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天台县。
    [09:40:45]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永利、人民陪审员郑耀武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文潇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权;(二)提供新证据权利;(三)委托代理人;(四)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权;(六)被告有反驳、反诉权利;(七)提起上诉;(八)最后陈述的权利。
    双方应遵守下列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听从法庭指挥;(三)遵守法律纪律;(四)如实陈述事实;(五)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09:41:40]
  • [审判长]:
    以上内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42:25]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2:37]
  • [被告]:
    听请了,不申请回避。
    [09:42:5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43:19]
  • [原告]:
    起诉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如下,2008年1月9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广告服务合作合同》。双方就被告公司开发某地产项目的推广策略和广告宣传设计、媒体发布策略内容进行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6个月,被告向原告公司提供项目整体资料及整体宣传营销构思,原告公司须安排专业的设计、文案及客服等人员与被告公司进行业务联系,并须按质、按量、按时间向置业公司提供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媒体发布等服务工作,被告公司应于2008年8月11日前向广告公司支付全部的服务费7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至今被告公司仅支付了12万元服务费,尚欠60万元没有支付。故原告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用60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截止2010年6月10日,滞纳金为237185.75元;2、被告承担诉讼的全部费用。
    [09:44:22]
  • [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09:44:41]
  • [被告]:
    由于原告公司并未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内容,故我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是今年7月中旬,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另外,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部分费用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未支付全部费用。再者,因原告迟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依据合同约定终止的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09:46:30]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09:46:47]
  • [原告]:
    证据一、广告服务合作合同(附工作单),证明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而且在签订合同之时,被告即已经知道另一广告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主体关系。
    [09:48:05]
  • [被告]:
    真实性认可。工作单上的内容无异议。但对原告证明目的有异议。附件一原告据此主张双方变更了履约主体,附件一仅是双方工作单的样本,并没有变更合同主体。原告不应以空白的合同样本主张变更履约主体。纵使双方变更了合同主体,也应有相关第三人签章才能生效。
    [09:58:31]
  • [审判长]:
    被告,合同4.3条安排专人中专人指谁?
    [09:58:49]
  • [被告]:
    是原告安排的人员,双方接洽时原告安排了姓曹的人员接洽。
    [09:59:02]
  • [原告]:
    专人不是曹姓的,应是客户总监张总监。
    [09:59:19]
  • [审判长]:
    被告,甲方负责人员指谁?
    [09:59:40]
  • [被告]:
    是李某,就是在合同上签字的代表。
    [09:59:57]
  • [原告]:
    不是李某,是其他负责该项目的员工。另外,合同附件工作单作为合同的附件,具有和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被告当时认可工作单,对双方就具有效力。
    [10:00:21]
  • [审判长]:
    被告向原告下达过工作单吗?
    [10:00:44]
  • [被告]:
    没有。被告是以会议方式向原告下达工作指令的。
    [10:01:05]
  • [原告]:
    包括会议、电话等。
    [10:01:35]
  • [审判长]:
    被告,你方的参会人员能明确是哪些人吗?
    [10:01:56]
  • [被告]:
    被告现在能联系上的是李某和姓雍的一个人,因人员更换较大,其他人被告联系不上了。被告对原告的参会人员不清楚。
    [10:02:36]
  • [原告]:
    原告参会人员是创意总监,还有其他一些人。被告方人员更换较大,李某在大的会议中会出现。双方在会议中没有形成书面文件。
    [10:02:59]
  • [被告]:
    形成了书面文件,但是没有签署
    [10:03:12]
  • [原告]:
    证据二、确认单二份,证明我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对方也已经确认了。
    [10:03:36]
  • [被告]:
    我方需要知道甲方是谁。
    [ 原告]:
    是被告。
    [10:03:58]
  • [被告]:
    被告需要知道DM指光盘中的内容吗?
    [ 原告]:
    光盘里的内容很多,有几项是DM。
    [10:04:16]
  • [被告]:
    对于真实性不予认可,和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负责人是李某,不是确认单上的签字人。在签认确认单的时间,被告公司无确认单上签名的艺某、刘某,我公司从来没有这两个人。确认单上也没有被告的印章,看不出是被告签字。从内容上看,DM应是印刷品广告,是另外一种广告信息,发布形式是商务楼派发、车站派发等。从被告合同来看,只是14项工程中的第五项折页中的一小项,和整个工程量相差甚远。另外,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按月份提交工作成果。
    [10:05:55]
  • [审判长]:
    原告,6月12日的确认单中DM修改稿还包括其他内容吗?
    [10:06:44]
  • [原告]:
    当时因为双方人员流动大,文件容易丢失,双方当时公用了一个邮箱,邮箱也注销了。该证据仅是工作的一小部分。确认单除了包括后面两项内容,还包括尾档。
    [10:07:02]
  • [原告]:
    证据三、2008.1.31金额为12万的进账单、2008.5.8的记账联、2008.5.14的记账联 、2008.3.19的记账联、3份发票回执,证明交付了12万元,其他费用没有交付。
    [10:07:37]
  • [被告]:
    进账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回执和发票记账联有异议。我方没有收到过发票,公司的当时的财务人员无李某此人,李某签收票据的行为不能代表被告,被告从没有收到三张发票。发票仅能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因原告没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有权拒绝原告的要求。原告在一个月内连续开具了两张发票,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正常的逻辑。被告认为发票回执不具有证明力。三张发票并没有在被告处。
    [10:08:21]
  • [审判长]:
    原告说明给李某出具发票的具体情况。
    [10:08:51]
  • [原告]:
    当时欠月费,就和被告工作人员沟通,沟通的结果是我们先出发票,被告再出月费。我们是和被告公司交涉的,李某仅是被告的员工。三张发票针对的是第二、三、四个服务月的。
    [10:09:19]
  • [被告]:
    被告公司有李某,是市场部的普通工作人员,不是被告财务人员。
    [10:09:38]
  • [审判长]:
    在你与原告的合作过程中,李某充当什么职务
    [10:10:03]
  • [被告]:
    李某是被告普通员工,是市场部的,即便和原告接洽,也仅仅探讨广告内容。
    [10:10:34]
  • [原告]:
    我方向法庭申请调查的向西城区劳动社会保障局调查的李某、刘某社保记录事项。
    [10:10:56]
  • [审判长]:
    根据原告调查申请,我院向西城区劳动社会保障局调取了被告相关记录,包括李某、刘某在被告是否缴纳过社保。结果是2008年、2009年有李某的记录,没有刘某的记录。根据调查情况,我院制作了调查笔录,对调查笔录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10:11:29]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被告没有否认过李某是被告的员工。
    [10:12:11]
  • [原告]:
    原告对向法院的调查申请进行说明。被告人员变动较大,原告对刘某签字不能确认是“刘子某”三个字,因为是手写的,可能是“刘文某”,我方认为确认单上的签字可能是“刘文某”。法庭调查的社保记录中有“刘文某”这个人。
    [10:14:38]
  • [被告]:
    原告以前都说是刘子某,现在又改口说是刘文某,被告对原告改口不予认可。
    [10:15:08]
  • [原告]:
    证据五,原告为被告工作的电子文档,证明原告工作成果。
    [ 被告]:
    不认可真实性,原告没有将电子文档交与被告,电子文档的内容和原告证据二的内容也不吻合。
    [10:18:31]
  • [审判长]: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么?
    [ 原告]:
    无。
    [10:18:50]
  • [审判长]:
    被告进行举证
    [10:19:12]
  • [被告]:
    证据一、交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和发票,证明我方付费情况,对方开的发票。
    [10:19:27]
  • [原告]:
    均予认可,确已支付了上述费用。第一个服务月是免费的,收费是从第二服务月开始的。
    [10:19:37]
  • [被告]:
    这笔钱是针对第一个付费服务月的费用。
    [10:19:48]
  • [原告]:
    认可这笔钱是针对第一个付费服务月的费用。
    [10:19:59]
  • [被告]:
    证据二、宣传彩页、信封、手提袋、围档标示。证明该设计并非原告设计,而是其他公司设计,原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设计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10:20:15]
  • [原告]:
    对真实性有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被告出具的证据是除了原告之外的三个广告公司的成果,被告没有提供与三个广告公司的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最后被告使用的是该宣传彩页。该证据的广告内容和本案无关。被告不能排除使用了原告的广告。
    [10:20:36]
  • [被告]:
    这些广告被告使用了。
    [10:21:06]
  • [原告]:
    这些不是原告设计的广告,不清楚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广告。
    [10:21:47]
  • [被告]:
    证据三、广告设计的电子文档(包括现场照片)。证明红旗广告公司和鸿基广告公司向被告交付的广告设计成果,原告没有向被告交付广告成果。
    [10:22:50]
  • [原告]:
    不认可真实性和关联性
    [10:23:04]
  • [审判长]:
    被告还有其他证据么?
    [10:23:29]
  • [被告]:
    没有。
    [10:23:39]
  • [审判长]:
    被告,在合作期间内,被告催告过原告交付工作成果吗?
    [10:23:59]
  • [被告]:
    被告多次催告过,但原告从3月起就没有提交。
    [10:24:14]
  • [审判长]:
    被告提交过设计素材吗?
    [10:24:33]
  • [被告]:
    素材就是楼盘,楼盘户型的构造之类被告都提供给原告了,签订合同时被告就提供了,双方没有交接手续。
    [10:24:54]
  • [原告]:
    认可被告提供过,被告是陆续提供的。
    [10:25:05]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接收过原告的任何的设计稿?
    [10:25:29]
  • [被告]:
    经核实,被告没有收到过。
    [10:25:42]
  • [审判长]:
    收到过其他东西吗?
    [10:26:03]
  • [被告]:
    被告将原告证据中的工作成果拿回去核实,结论是没有收到过。
    [10:26:14]
  • [审判长]:
    原被告最后一次会议是什么时候?
    [10:26:36]
  • [被告]:
    是2008年初,主要内容是催收工作成果,对沟通时间需要核实。
    [10:26:47]
  • [原告]:
    双方沟通过多次,最后一次沟通应是服务合同之后。
    [10:26:59]
  • [审判长]:
    被告庭后三日内核实沟通时间和内容。
    [ 被告]:
    好的。
    [10:27:50]
  • [审判长]:
    被告通知过原告终止合同吗?
    [ 被告]:
    口头通知过
    [ 原告]:
    没有通知过。
    [10:28:09]
  • [审判长]:
    原告庭后三日内核实。
    [ 原告]:
    好的。
    [10:28:29]
  • [审判长]:
    原告能提供刘某、李某等三人的联系方式吗?
    [ 原告]:
    原告和他们联系不上,刘某和李某的送达地址也提供不了。艺某的可以提供,但是艺某并不是其本名,本名原告不知道。
    [10:29:36]
  • [审判长]:
    被告能提供三人的联系方式吗?
    [10:29:54]
  • [被告]:
    原告之前说的都是刘子某,现在改口为刘文某,被告不认可,被告认为谁主张、谁举证,需要原告举证。
    [10:30:23]
  • [审判长]:
    被告有三人联系方式吗?
    [ 被告]:
    需要核实。
    [10:30:51]
  • [审判长]:
    庭后七日内提供核实意见,其他需要核实的也是庭后七日内提交。
    [ 被告]:
    好的。
    [10:31:09]
  • [审判长]:
    双方还有其他事实和证据的补充么?
    [ 原告]:
    无。
    [ 被告]:
    无。
    [10:31:3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10:31:50]
  • [原告]:
    第一,世纪瑞博是广告执行方,LOGO也是世纪瑞博四个字,世纪瑞博的权利应有原告享有,原告享有向被告追索的权利,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第二,原被告合同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全面履行时合同履行的根本原则。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义务的任何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本案合同条款中约定按月支付服务费不存在任何前提条款,在被告方未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应该无条件支付。根据合同第十条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被告在履行合同时依法解除了合同,原告也不用继续履行合同。在被告能解除合同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进行拒绝给付费用的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告的抗辩对合同约定的支付价款设计了条件,是变更合同的行为。
    [10:36:50]
  • [原告]:
    因原被告没有变更合同,被告应按时支付广告费。第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了合同义务,光盘中的服务内容包含了楼盘项目、销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原告基于双方合同关系进行了这些工作,并且给被告开具了发票。原告多次敦促被告履行合同,支付服务费,但是被告至今尚有大部分服务费没有支付。被告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没有解除,可见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才提出原告没有全面履行合同的异议,在起诉前被告从没有提起过。被告对所有事实的否认是不诚信的行为。
    [10:37:42]
  • [原告]:
    第四,被告严重违约。至今被告的楼盘全部售出。被告一开始对李某等人的身份不予认可,李某是被告工作人员,原告将工作成果交付被告工作人员,履行了交付义务。根据我方申请法院调查的结果,被告确有李某、刘某。第五,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费用履行之日计算即从2008年8月11日计算。第六,关于滞纳金,合同约定的过高,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合理调整,由于被告恶意不履行合同,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10:38:43]
  • [审判长]:
    恢复法庭调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工作成果是什么时候形成的?
    [10:40:16]
  • [原告]:
    工作内容太多了,原告无法确认。
    [10:40:2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继续法庭辩论
    [10:40:43]
  • [被告]:
    第一,合同对服务费支付时间有明确约定,原告要求的2008年4、5、6、7月的费用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第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原被告,没有约定其他公司代原告设计制作广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依据第三方工作成果主张原告履行了工作成果,原告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10:42:08]
  • [被告]:
    第三,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是预付月费,乙方必须按时、按量向甲方提供工作成果,合同还约定履行时间是按月度计算,这也是对被告支付服务费的限制。即被告支付服务费,原告应按月度交付工作成果。合同第6条也约定了乙方的工作成果需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原告自2008年4月1日前应提交2月、3月的工作成果,但是原告没有提交,此后也没有提交相应月份的工作成果。原告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利拒绝原告的支付费用的要求。
    [10:45:12]
  • [被告]:
    原告提交的两份确认单证明六月份交付了工作成果也不具有证明力。因此,被告有权利拒绝原告的要求。第四,原告主张发票是四张共48万元,但是原告证据只有三张,三张发票的开具时间是3月20号、5月8日、5月15日,5月份开具了两张,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第五,员工的行为时是职务行为才能代表公司,超出职务行为不能代表公司。
    [10:49:18]
  • [被告]:
    原告之前认为被告员工叫刘子某,法庭调取证据后原告又说是刘文某,被告不知道原告是否真和这个人接触过,接触时他没有说出名字。第六,关于违约金,被告也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要求。
    [10:50:39]
  • [审判长]:
    双方还有辩论意见吗?
    [10:51:05]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51:1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
    [10:51:27]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51:39]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51:51]
  • [审判长]:
    双方有无调解意愿?
    [10:52:13]
  • [原告]:
    可以调解,我们能够接受的调解方案是48万。
    [ 被告]:
    不同意对方的调解方案,我们只能提供几万元的补偿。
    [10:55:13]
  • [审判长]:
    双方分歧较大,不接受调解。现在休庭,证据原件退还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56:15]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刘草生副院长、王元田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0:57:10]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刘草生 王元田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黄冠猛
    照片提供:李媛
    [10:57:53]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5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