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外景

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方

书记员

庭审现场

直播小组

旁听席
2010年11月22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变更抚养权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再次与大家见面,我是本次的庭审直播员周娜。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睢宁县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变更抚养权案,欢迎大家关注。
    [14:17:02]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直播的基本案情。袁某与豆某于2007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2008年3月24日生育一子小豆。后因感情不和,豆某于2008年5月5日向法院起诉婚姻家庭纠纷。经调解,双方就同居期间子女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确认同居所生一子小豆由豆某抚养。后双方因探视孩子问题产生纠纷,现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小豆由袁某抚养。
    [14:19:09]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李集人民法庭的庭长李向阳独任审判。
    [14:20:57]
  • [主持人]:
    李向阳,睢宁法院李集人民法庭庭长,法律本科,一级法官,审判经验丰富,多次获“优秀法官”称号。
    [14:22:49]
  • [主持人]:
    庭前准备已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4:23:3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彭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像。(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4:26:4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席。
    [14:28:26]
  • [书记员]:
    全体坐下。
    [14:28:52]
  • [审判员]:
    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14:31:27]
  • [原告]:
    我叫袁某,1987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官山镇。
    [14:32:01]
  • [原告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睢宁县运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1959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官山镇,系原告父亲。
    [14:33:07]
  • [被告]:
    我叫豆某,女,1984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官山镇。
    [14:33:31]
  • [被告代理人]:
    薛某,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14:33:51]
  • [审判员]:
    睢宁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豆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向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由书记员王雪洁担任法庭记录。
    [14:34:12]
  • [审判员]:
    当事人在庭上享有以下权利:(一)当事人地位平等。(二)法庭组成人民有下列三种情况,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三)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五)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六)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七)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八)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彭笔录上涂改。当事人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二)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驶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14:34:42]
  • [审判员]:
    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4:35:32]
  • [原告]:
    不申请。
    [14:35:41]
  • [被告]:
    不申请。
    [14:36:00]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4:36:16]
  • [原告代理人]:
    代理人代原告宣读起诉状,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判令儿子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袁某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内育有一子小豆,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8年5月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协商确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其孩子的抚养费由原告负担,且约定原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应予配合。离婚后由于被告为履行(2008)睢民一初字第18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协助探视孩子的义务,当原告履行探视孩子时,却遭被告的拒绝,致使原告数次探视孩子的愿望全部落空。使我无法接受的是其子小豆不是由被告直接抚养,儿时由被告送给他人抚养。现触及原告最为痛心的是孩子患疝气,被告不给治疗,使我伤透心,给其原告做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现被告亦无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又无监护孩子的责任感,长此以往将会直接影响孩子今后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健康成长。为了有利于其子小豆的身心发育,原告特具状,请求法庭判令其子小豆变更归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自理,并于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睢宁县人民法院。
    [14:37:44]
  • [审判员]:
    被告豆某进行答辩。
    [14:38:19]
  • [被告代理人]:
    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判令非婚生一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原告并不符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条件,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二、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原系同居关系,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而非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双方系夫妻关系。(2008)睢民一初字第1863号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载明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纠纷系婚姻家庭纠纷,双方所生一子为非婚生一子。
    三、原告对所生一子未尽过抚养义务。原告与答辩人于2008年5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调解解除同居关系之后,原告从未去探望过孩子,并非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是答辩人不给其探望孩子。调解协议中还明确约定自2008年5月起,由原告支付给孩子抚养费每月150元,原告在长达近3年的时间里一直拒不履行自己应尽的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直到2010年9月答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原告才被迫给付了抚养费,但现在仍欠几个月的抚养费未付。由此可见,是原告不尽抚养义务而不是答辩人不尽抚养义务。
    四、答辩人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答辩人现在在上海打工,每月收入5000余元,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而且这个孩子自出生之日起到现在,一直是由答辩人及其母亲共同照顾和抚养,答辩人身为母亲,对孩子尽心尽责,把所有的母爱全部倾注在这个孩子身上,并为孩子办理了保险,以保障孩子以后健康成长。如今孩子身体健康、发育正常,正在茁壮成长,原告在诉状中所述“孩子有病不给治,既无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又无监护孩子的责任感,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纯属无稽之谈。
    综上所述,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40:24]
  • [审判员]:
    法庭归纳争议焦点:小孩的抚养关系是否应当变更。双方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
    [14:41:07]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4:41:16]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41:25]
  • [审判员]:
    原告举证。
    [14:41:52]
  • [原告代理人]:
    提供(2008)睢民一初字第1863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1、2008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所生一子小豆未满2周岁,故由被告抚养,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2、现在孩子已年满2周岁,故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14:43:43]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4:43:52]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4:44:05]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4:44:14]
  • [原告代理人]:
    提供袁士某、胡某证词,证明原告多次去探视孩子,被告拒绝原告探视,致使原告多次探视落空。
    [14:45:41]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4:46:15]
  • [被告代理人]:
    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原告所称带奶粉等物品去被告家探视孩子不属实,原告并未去探视过孩子,只是委托过别人去探视过,请求证人出庭。
    [14:48:42]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4:48:58]
  • [原告代理人]:
    请求法庭传证人出庭作证。
    [14:49:34]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同意证人出庭?
    [14:50:07]
  • [被告代理人]:
    原告庭前未申请证人出庭,不同意证人出庭。
    [14:50:36]
  • [审判员]:
    原告有无其他证据。
    [14:50:49]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4:50:57]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4:51:11]
  • [被告代理人]:
    提供(2008)睢民一初字第1863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法院处理的是同居纠纷,而非处理婚姻情况。
    [14:52:09]
  • [被告代理人]:
    提供睢宁县官山镇某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1、原、被告同居期间是原告到被告家生活;2、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小豆一直由被告母亲抚养。
    [14:53:42]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14:54:18]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真实性持有异议,形式上不合法,只加盖村委会公章,未有书写人签名,且记载内容也不真实,对该证据不认可。
    [14:55:57]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具的证明有异议,且该证据形式上有瑕疵,对该证据暂不认定。
    [14:56:55]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14:57:02]
  • [被告代理人]:
    提供睢宁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2470元医疗费票据,证明小豆在被告抚养期间患病,被告带小豆到医院治疗,说明原告诉称小豆在被告抚养期间患病,被告未给予治疗不属实。
    [14:59:25]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4:59:37]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提供的门诊病历应有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等佐证,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不认可,小豆于一年前就有疝气的病症,该病历也没有诊断并治疗该病症的记录。
    [15:01:23]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该证据有无相反证据证明其虚假性?
    [15:01:52]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01:59]
  • [审判员]:
    因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可。
    [15:02:39]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15:02:52]
  • [被告代理人]:
    提供睢宁县妇幼保健所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所生一子身体健康,原告诉称孩子患病不属实。
    [15:03:59]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5:04:24]
  • [原告代理人]:
    对该证据持有异议,体检人员是否具有行医资格及检查单位是否具有权威资质有异议,且未加盖单位公章,只凭一个医生的几行字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应有具体的检查报告单之类,故对该证据不认可。
    [15:06:05]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15:06:32]
  • [被告代理人]:
    提供苏州苏宇食品公司授权书及被告工资表各一份,证明被告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经济基础良好,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
    [15:08:15]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5:08:27]
  • [原告代理人]:
    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虽有经济能力但被告一直在外打工,没有直接抚养孩子,将孩子交给他人抚养,孩子没有安定的生活环境。
    [15:09:54]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5:10:12]
  • [被告代理人]:
    提供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单,证明被告为孩子小豆投保各种保险,被告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
    [15:11:47]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15:11:56]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15:13:10]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5:13:20]
  • [被告代理人]:
    提供睢宁县人民法院案件执结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要通过强制执行才给付生活费。
    [15:14:23]
  • [审判员]:
    对该证据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没有给付孩子抚养费,原告在之前的举证中提供过证人证言,证明原告让他人代给付抚养费,但被告未有接收。
    [15:16:00]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补充?
    [15:16:35]
  • [被告代理人]:
    这份证据证明原告所举证人证言是虚假的,要通过被告的申请强制执行才给付抚养费。
    [15:17:00]
  • [审判员]:
    双方对案件事实有无补充?
    [15:17:22]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17:29]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17:3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互相发问。
    [15:17:56]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18:03]
  • [被告代理人]:
    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是否在被告家生活?
    [15:18:32]
  • [原告]:
    是的。
    [15:18:39]
  • [被告代理人]:
    原告在被告家生活多长时间?
    [15:18:56]
  • [原告]:
    生活不到一个月,我就出去打工了。
    [15:19:12]
  • [被告代理人]:
    原告多长时间没见到孩子了?
    [15:19:27]
  • [原告]:
    原、被告在解除同居关系后见过一次。
    [15:20:04]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探望过孩子几次?
    [15:20:28]
  • [原告]:
    本人携同邻居去过很多次。
    [15:21:14]
  • [被告代理人]:
    原告诉称被告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所指他人是谁?
    [15:21:57]
  • [原告]:
    我拒绝回答。
    [15:22:09]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现从事什么工作?
    [15:22:26]
  • [原告]:
    我自己经营理发店。
    [15:22:40]
  • [被告代理人]:
    每月收入如何?
    [15:22:50]
  • [原告]:
    月收入一万元以上。
    [15:23:03]
  • [审判员]:
    向原告释明一下,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能否变更抚养关系需提供证据证明,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15:24:39]
  • [审判员]:
    原告有无新的证据提供?
    [15:25:57]
  • [原告]:
    没有。
    [15:27:28]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新的证据?
    [15:27:43]
  • [被告]:
    没有。
    [15:27:5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28:53]
  • [原告代理人]:
    本案涉及离婚后孩子抚养和监护权的问题,原告主张直接监护抚养孩子符合法定条件。
    一、关于离婚后孩子由谁直接抚养和监护问题,婚姻法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原告诉讼主体上符合法定的条件及要求。
    本案因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于2008年5月份经法庭调解离婚,当时孩子年龄幼小,不足2个月,孩子生下后全是靠奶粉供养,其间,离婚时经法庭调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两周岁以内孩子暂由本案的被告监护,约定两周岁后由本案原告抚养,并可更改孩子的姓名随原告的姓氏起名。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前往探视孩子,被告都不予配合,竟然连探视孩子的权利都不准,并将孩子姓名权列在被告的姓氏名下起名字,剥夺了原告的监护权。
    作为孩子的同等监护人,是完全有责任和义务照料孩子的,也就是说离婚后,父子间、母子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其根本原因所在是有一种血亲关系决定的,其对孩子的抚养只不过从形式分为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两种区别,只是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条件和方式上发生某些变化而已。
    二、关于原被告离婚后,孩子由谁直接抚养问题,原告答辩是由自己抚养对孩子比较有利。其理由是:
    1、法律上赋予对子女有利的直接抚养和教育的监护权利义务。
    2、原告方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从现在起孩子2周岁至将来上大学,踏入工作岗位时(即为独立生活时止)完全不要被告出分文,也能把孩子抚养成人成才。孩子的成长生活、需要大笔的经济支出,如果没有这些基础条件,将会使每一个天下父母亲望子成龙全部会落空。就其本案而言,现由其被告抚养孩子是靠向原告方要钱抚养孩子,而且又不是自己直接抚养关系,而是将孩子交给他人寄养。孩子患病,但被告一直外出打工,不给孩子及时的医治,当原告得知想接回送医院治疗,被其被告及家人多次阻止。因此,就目前被告抚养孩子而言,对其孩子发育健康成长是极为不利的。
    上述原告所表述这些充分可以说明,原告方具有抚养孩子的先决条件等方方面面都要优于被告。
    三、被告不具备监护抚养孩子的主客观的条件。
    被告将面临再婚,无固定居住场所,靠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孩子将满3岁即将进入幼儿园学习,需专人接送,同时更需要一个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原告考虑被告这些困扰,将孩子领回在身边抚养,比其在被告方生活学习等,对孩子比较有利。从关心孩子角度来说,能给孩子一个安心的生活环境和受好的教育权利。
    四、从目前和谐社会、稳定和解决好家庭矛盾,以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保障孩子的抚养合法权益,既能找出一个公平合理解决抚养孩子的平台办法,又能体现双方都能享受到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孩子的共同权利义务,使之能够平衡弥补本案的原告一时得不到直接抚养孩子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且又能减少被告方直接抚养孩子的经济负担及重重困挠和压力。对此原告代理人综合原告的权利主张观点和本案的实际,其代理人的意见是:请求法庭对原告的主张请求和被告直接抚养孩子作互换条件,即为变更抚养关系,或按周期轮流抚养,待孩子年满10周岁由其自己选择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关系比较适宜。既能维护原告方直接监护抚养孩子的合法权益和被告方承担间接抚养孩子的责任。这样则更为理想。既解决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的实际困难,又体现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5:35:58]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6:18]
  • [被告代理人]:
    一、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判令非婚生一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应得到支持。
    1、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不符合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法定条件。
    2、原告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无权要求变更抚养孩子。
    3、被告对孩子尽心尽职孩子一直由被告及其母亲抚养,且被告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原、被告所生一子应继续由被告继续抚养。
    4、原告说被告拒绝其探望孩子,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何时去探望过孩子,被告是如何阻止其探望孩子的,因此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理由是虚假的,退一步讲,即使被告真的阻止原告探望孩子,这也不是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条件。
    二、原告请求应依法被驳回。
    [15:41:51]
  • [审判员]: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补充?
    [15:42:08]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42:1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5:42:37]
  • [原告代理人]: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5:42:58]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5:43:16]
  • [被告代理人]: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5:43:31]
  • [审判员]:
    下面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5:43:57]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5:44:05]
  • [被告]:
    不同意。
    [15:45:01]
  • [审判员]:
    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主持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
    [15:51:16]
  • [审判员]:
    闭庭。
    [15:51:26]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热情参与,再见!
    [15:51:43]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的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