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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郭颖。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内外勾结盗窃仓库 畏罪潜逃经年被抓”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3:59:07]
- [主持人]:本案由我院刑庭法官蒋为杰承办。蒋为杰,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来院后即到刑庭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多次荣获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办案能手、北京市法院调宣先进个人、通州法院调宣先进个人、通州区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13:59:16]
- [主持人]: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09年10月31日12时许、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严福安伙同徐志强(已判决)先后两次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林孚克斯(上海)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北京仓储分公司日化库房内,盗窃“清扬”牌洗发露共计456箱,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82 400余元。2010年7月26日,被告人严福安被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福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5条第1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4:00:18]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宣读完毕。[14:07:10]
- [审判长]:提被告人严福安到庭,(法警执行),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14:14:18]
- [审判长]:被告人严福安是否有别名?[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年龄 出生日期 民族?[ 被告人]:29岁,1980年,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及住址?[ 被告人]:湖北省广水市杨寨镇高山村大塘角。[ 审判长]:职业?文化水平?[ 被告人]:司机,初中文化。[ 审判长]:居民还是农民?[ 被告人]:农民。[ 审判长]:哪的司机?[ 被告人]:文良景程物流公司的司机。[ 审判长]: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分吗?[ 被告人]:没有。[14:20:47]
- [审判长]:这次因为什么被刑事拘留、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的?[ 被告人]:因为盗窃罪,2010年7月26日,2010年8月27日。[ 审判长]: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被告人: 收到了,已满十日。[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严福安盗窃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一个半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蒋为杰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马素英、崔秀荣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徐春雨担任法庭记录。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三秋。[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二、自行辩护的权利(解释)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利(解释)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解释)[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被告人:听清了。[14:21:11]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京通检刑诉[2010]0713号,被告人严福安,男,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原文良景程物流公司司机,住湖北省广水市杨寨镇高山村大塘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通州分局逮捕。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福安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0月31日12时许、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严福安伙同徐志强(已判决)先后两次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林孚克斯(上海)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北京仓储分公司日化库房内,盗窃“清扬”牌洗发露共计四百五十六箱,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十八万二千四百余元。2010年7月26日,被告人严福安被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严福安供述及辩解,同案徐志强供述、证人丁云志、宜延章等人证言,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及书证货价证明、到案经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福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14:23:24]
-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严福安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有异议吗?[ 被告人]:我不认为我是盗窃,我是送货司机,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让我运货,他给我三千块钱运费,两千块钱是他还我的钱。[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严福安,今天是开庭,希望你能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14:25:36]
-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的客观事实,有吗?[ 被告人]:有。[ 公诉人]:你认为你这两次拉货,你知道是盗窃吗?[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你主观不知道是盗窃?[ 被告人]:对。[14:45:15]
- [公诉人]:你之前在侦查五机关多次供认对盗窃是知情的,现在怎么说不知情?[ 被告人]:我当初没有这么说过。[ 公诉人]:笔录你看过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公安对你进行殴打了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与本案的徐志强是怎么认识的?[ 被告人]:他给我发货认识的。[ 公诉人]:什么时间认识的?[ 被告人]:2007年。[14:45:36]
- [公诉人]:你们两个各自在什么公司各自是什么岗位?[ 被告人]:他林孚克斯的仓管员负责发货和收货。[ 公诉人]:他是叉车司机吗?[ 被告人]:是。[ 公诉人]:你呢?[ 被告人]:文良景程物流公司当司机。[ 公诉人]:你把起诉书指控的两次事实陈述一下?[ 被告人]:第一次我去交货,交完货我睡着了,徐志强把货运到我车上,他把车门关上,他让我把货拉到新发地,第二次也是这样,第一次我不知道。[ 公诉人]:第二次你知道吗?[ 被告人]:不知道,第二次我也在车上睡觉。[ 公诉人]:你这两次都拉的什么货?[ 被告人]:清扬的洗发露。[ 公诉人]:第一次和第二次数量有多少?[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你每次往林孚克斯送货和拉货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被告人]:有时需要手续有时不需要。[ 公诉人]:手续是什么?[ 被告人]:提货单,由发货员签字。[ 公诉人]:每次都是有送货员签字才行?[ 被告人]:不一定,有时是他们引导,有人盯车就不需要签字,不需要拿提货单。[ 公诉人]:徐志强是这个单位的领导吗?[ 被告人]:不算领导。[ 公诉人]:他主要负责哪个仓库?[ 被告人]:他负责发货。[ 公诉人]:这前后两次你说你都睡着了,他每次怎么跟你说的?[ 被告人]:他上来直接跟我说的,让我把货拉到新发地去。[ 公诉人]:有手续吗?[ 被告人]:我不知道。[ 公诉人]:你问他有手续了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按你说他不是领导,他没有手续你认为他拉货正常吗?[ 被告人]:他以前让我拉货。[ 公诉人]:怎么让你拉?[ 被告人]:他们库房的人。[14:45:49]
- [公诉人]:有决定权吗?[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你当时觉得这个事情正常吗?[ 被告人]:正常。[ 公诉人]:这两次你都驾驶什么车辆?[ 被告人]:厢式货车,两次都是用的同一辆车,白色的车。[14:46:49]
- [公诉人]:数量多少?[ 被告人]:两次差不多。[ 公诉人]:你怎么知道?[ 被告人]:他让我卸货,我觉得差不多。[ 公诉人]:卸到什么地方?[ 被告人]:新发地一个路边。[14:48:55]
- [公诉人]:每次拉这么多货卸在路边你觉得正常吗?[ 被告人]:我以前跟别人送货也是这样有车子来接送。[ 公诉人]:这两次还是其他人参与装货和卸货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仓库装货的时候你帮他装货没有?[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卸货每次都几个人卸货?[ 被告人]:我和他两个人。[14:49:19]
- [公诉人]:为什么这么多货物不叫其他人一起卸货?[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你从中得到什么好处?[ 被告人]:给我运费。[ 公诉人]:多少钱?[ 被告人]:一共三千块钱。[ 公诉人]:你跟他有经济纠纷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平时给公司运货,运费怎么给?钱直接给你还是给公司?[ 被告人]:有时给我,有时给公司。[14:49:29]
- [公诉人]:什么情况下给你?什么情况下给公司?[ 被告人]:我帮公司拉货是他内部找我,就直接对我。[ 公诉人]:你的钱给你们运输公司吗?[ 被告人]:不给。[ 公诉人]:为什么?[ 被告人]:运输公司是我媳妇的叔叔。[ 公诉人]:这件事情之后林孚克斯有人找过你吗?[ 被告人]:我上库房卸货的时候库房说少货了,我给宜延章说了这个事情,你们的货是徐志强让我拉的。[14:53:24]
- [公诉人]:是你主动找的他们还是他们找的你?[ 被告人]:我主动找的他们。[ 公诉人]:你怎么说的?[ 被告人]:是我帮他拉的。[ 公诉人]:你跟他们承认没有承认你跟徐志强是盗窃?[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之后你还在原单位上班了吗?[ 被告人]:去了。[ 公诉人]:后来为什么不去原公司上班了?[ 被告人]:我以前搞过装修,我哥哥在河南需要人手让我过去。[ 公诉人]:为什么你以前工作的公司的人找不到你?[ 被告人]:我媳妇还在那个公司。[ 公诉人]:你去哪了?[ 被告人]:开封。[ 公诉人]:你为什么去那?[ 被告人]:我是油漆工。[ 公诉人]:你怎么到案的?[ 被告人]:我在7月26日,开封一个网吧被抓的。[14:53:45]
- [公诉人]:你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在开封被抓的时候是哪的民警问的你?[ 被告人]:杨晚派出所的警察问的。[ 公诉人]:为什么你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承认你和徐志强盗窃?[ 被告人]:经理找的我媳妇说这个货跟我有关系。[ 公诉人]:公诉人的讯问暂时到此。[14:54:00]
-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伙同徐志强先后两次偷盗林孚克斯的洗发露四百多箱的事实,两次作案其是明知的。[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我没有看口供,警察骂我让我签字的。[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同案犯徐志强的供述,证明其前后两次与一家公司姓严的预谋后偷盗洗发露四百多箱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他就给我三千块钱,没有给我三万块钱,这个事情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他运的。[14:54:16]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宜延章的证言得知库房物品短少后调取监控录像认出严福安和徐志强是嫌疑人。[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第二天我并没有跑,没有发现货。[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丁云志的证言,证明徐志强与严福安先后偷盗其公司洗发露和监控录像和严福安自己承认的录音。[14:54:23]
-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他说徐志强说是我帮他介绍工作没有这个事情,我是主动找他们说的这个事情。第二天我手机没有关机,他手机上都有记载。[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张岩的证言,证明她看录像中的男子是她的男朋友徐志强。证人康兴辉的证言,证明其发现少货,宜延章报案以及短少货物的数量。[14:56:14]
- [公诉人]:下面宣读证人姜孟奇的证言,证明其发现仓库少货。证人熊洪涛的证言,证明其没有安排徐志强发货。证人潘威的证言,其发现库房少货的情况,并知道是徐志强盗窃的情况。证人张小三的证言,证明第二天找不到严福安的情况。证人张小敏的证言,证明其也不知道严福安在什么地方。[14:59:31]
-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说明车的牌号,你可以查48120号的车牌在库房里是有固定车牌的。[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物品价值情况。[15:04:37]
-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联合利华出具的关于物品的说明。证明涉案物品价值的情况,物流的价钱的情况,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撤销在逃人员身份信息在逃表,证明被告人在网吧被抓获的情况。刑事判决书,证明徐志强被判刑的情况,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本案报案等情况。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严福安被抓获的情况。林孚克斯丢失货物价格说明,证明联合利华和林孚克斯没有买卖关系。揭发证明,被告人严福安揭发他人犯罪目前没有查实。严福安盗窃录像及录音,证明盗窃时的情况以及本案丁云志、宜延章找严福安谈话的情况录音佐证证人证言的情况,监控录像证实货车司机有帮助装货的行为否定被告人当庭辩解一直在车上睡觉的情况。[15:11:49]
-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的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15:12:13]
- [审判长]:有揭发、检举吗?[ 被告人]:有。[ 审判长]:是刚才公诉人说没有查实那个吗?[ 被告人]:对。[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对于上述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被告人有异议的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15:12:21]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一、被告人严福安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严福安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点巨大。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被告人当庭不如实供述犯罪,没有好的认罪态度。[ 审判长]: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发言。[ 被告人]:我确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徐志强拉货,第二次提货的时候库房少货,我找宜延章告诉他徐志强让我拉货的经过,徐志强给我三千块钱,其中有两千块钱是徐志强借我的,他在廊坊买房子需要交钱。[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将被告人带出法庭候审(法警执行)。[15:16:19]
- (十分钟后)[ 审判长]:提被告人严福安到庭。[ 审判长]: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严福安涉嫌盗窃一案,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已经做出决定,现在宣判,(敲法槌)请全体起立。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福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福安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严福安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福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严福安赃款,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严福安与本院(2010)通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判决的徐志强承担连带责任。[15:24:54]
-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的判决结果你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上诉?[ 被告人]:上诉。[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书面的判决书将在5日之内送达给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 审判长]:现在闭庭,将被告人严福安带出法庭,送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执行)。[15:25:29]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刑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5:26:32]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26: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