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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平谷法院的杨琳琳,由我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与二被告系叔侄、侄媳妇关系,1991年5月10日,与二被告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由二被告负责原告的生活起居,原告百年后,将座落在后罗庄村的三间房屋赠与二被告。原告原有房屋两所,一处为分家分得的东厢房三间,一处为原告自建的后罗庄村后罗庄大街65号北正房四间。近年来,原告与二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增多,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又与侄子王怀亮、侄媳李小静夫妇签订了另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所有的座落在后罗庄村后罗庄大街65号的房屋赠与王怀亮、李小静。为此,原告与二被告矛盾加深。2010年5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二被告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2010年8月5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年10月中旬,原告在王怀亮的帮助下,准备在后罗庄村后罗庄大街65号宅院内修建厕所和厨房,二被告予以阻拦。2010年10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停止对原告修建厨房、厕所的阻止行为,并要求二被告赔偿阻拦施工造成的损失5000元。[13:59:42] - [主持人]: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张志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00:42]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14:04:5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请坐。[14:08:34]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原告王玉臣,男,1934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后罗庄村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马金升,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怀月,男,1956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后罗庄村农民,住该村。被告谢小伶(曾用名谢晓玲),女,1954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后罗庄村农民,住该村。[14:09:20]
-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14:09:35]
- [审判员]:经审核,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玉臣与被告王怀月、谢小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我担任本案审判员,书记员何学敏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4:09:55]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12:09]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原告]:已经在庭外等候。[ 被告]:没有证人。[14:13:38]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原告与二被告系叔侄、侄媳妇关系,1991年5月10日,与二被告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由二被告负责原告的生活起居,原告百年后,将座落在后罗庄村东头3间厢房赠与二被告。2003年春,原告同二被告一起将三间厢房翻盖。近年来,原告身体状况一直不好,独自居住在后罗庄村后罗庄大街65号宅院。但是,二被告对原告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约定的零花钱分文不给,只是在春节时叫原告吃顿饭。由于二被告不尽扶养义务,使得原告对自己的晚年生活心存疑虑。为此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又与侄子王怀亮、李小静夫妇签订了另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所有的座落在后罗庄村后罗庄大街65号房屋4间和果树3棵赠与王怀亮、李小静,同时约定王怀亮、李小静负责原告的生活所需要费用和照料原告的生活。因此,二被告极为不满,多次到原告处大吵大闹,2010年4月28日,二被告到原告居住的后罗庄大街65号院南厢房上的石棉瓦约20米长全部打碎。同年5月6日,二被告又到原告院内吵闹,使得原告不能正常生活,以致犯了心脏病和其他疾患。 2010年10月12、13日两天,原告在侄子王怀亮的帮助下,在院内修建厕所和厨房,以解决生活不便,二被告将基线拉断,并威胁恐吓施工人员,造成工程不能进行。为此原告找村委会、司法所解决,但二被告不听劝阻,继续阻止原告施工,给原告造成损失5000元。原告现在已经步入老年,需要有人生活照料并提供较方便的生活条件,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排除妨害,停止对原告修建厨房、厕所的阻止行为,并要求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14:13:52]
- [审判员]:被告针对起诉的事实理由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14:15:04]
- [被告代理人]:原告与王怀亮签订的扶养协议无效,原告曾将后罗庄大街65号的房屋赠与给二被告。原告不是准备建厕所和厨房,而是准备建东西厢房和南倒座,而且实际不是原告建,而是王怀亮建的,想将该处房产过户到王怀亮名下,目的是为了以后后罗庄村拆迁获得补偿。另外原告年事已高,原告需要建房,可以自己建或由我们帮助建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4:25:36]
- [审判员]:下面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本案相关事实。原告,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对房屋怎么约定的?[ 原告代理人]:1991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经过平谷县出具的公证书公证的,自1991年10月起扶养人定期给付原告每月25元,并负担医药费等费用,对房屋的约定是在被告扶养的情况下,在原告去世后赠与给二被告,即将在后罗庄后小街28号的3间厢房分给原告,双方约定将该3间厢房遗赠给二被告。[14:26:10]
- [审判员]:原告兄弟几人,什么时间分家的、怎么分的?[ 原告]:兄弟两个有一个哥哥王玉军,两人是在1966年农历的三月初十由原告父母主持分家的。原告分得现在后小街28号道厢房三间,王玉军分得北正房4间,院落一人三半。[14:30:51]
- [审判员]: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扶养协议的背景、目的是什么?[ 原告]:因为当时没有子女,也没有结婚,为了有人养老送终,所以就跟二被告签定了扶养协议。[14:34:57]
- [审判员]:原告当初分家的时候分得的房产现在是否存在?[ 原告代理人]:不存在了,在2003年原被告共同翻建了一次,整体翻建的,原告给二被告4000元。[14:35:38]
- [审判员]:被告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原告说的分家情况属实,北正房四间分给我们了,但分给原告的厢房已经拆除了,且也没有给我们4000元,只是给过2000元,我们自己翻建的房,另外签订扶养协议的目的是不对的,在签定协议之前,原告的起居就由二被告负责,且双方之间的感情也是比较深厚的,所以在去公证处作了公证赠与的三间厢房,约定遗赠的是后罗庄村后罗庄大街65号的房屋,原告在1984年将所分的三间厢房卖给我们了。[ 审判员]:双方翻建房时怎么约定的?[ 被告]:因为我们翻建北正房的时候,我们也顺便把厢房也翻建了,而且原告也没有异议,只是后来给我们送了2000元。[14:47:27]
- [审判员]:原告与二被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怎么生活?[ 原告]:我自己在后罗庄村后罗庄大街65号的房屋居住生活。[ 审判员]:后罗庄村后罗庄大街65号的房屋原告什么时间建的?建几间房?[ 原告]:1981年建的,建北正房4间。[ 审判员]:建房时二被告出力了吗?[ 原告]:没有。[14:47:53]
- [审判员]:被告有无异议?[ 被告]:1981年原告建房的时候,我们是没有出钱,但我们出力了,每天早上起来给工人做饭洗碗买菜,有时当小工,因为原告比较信任我们,就去做了公证把房子给我们了,但在1984年想把该房子卖了,别人出500元,原告嫌少,原告找我们说我们出600元,就把四间厢房给我们了。[14:51:29]
- [审判员]:你们之间有手续吗?[ 被告]:没有,就因为没有手续所以才起诉我们。[ 原告]:没有卖房子的事。[14:51:42]
- [审判员]:被告说原告将后罗庄村后罗庄大街65号的房屋是该宅院房屋的全部吗?[ 被告]:没有全给我,该宅院北正房4间,原告当时说自己留1间,给我们三间。[ 审判员]:留的是哪间房?[ 被告]:没有公证说具体是哪间,原告也没有说留哪间。[ 审判员]:既然原告将房屋遗赠给你们,为什么还要留一间,你们怎么解释?[ 被告]:不知道,没有问过原告。[14:52:00]
- [审判员]:原告称赠与给二被告的房屋是分家时分得的后罗庄后小街28号的3间厢房有什么依据?[ 原告代理人]:1991年作公证的时候,没有门牌号,但当天公证时公证人实际去的地方就是村东头后小街三间房。[ 被告]:有村干部王桂云参加,他是负责计划生育的,还有公证处的人,他们一起看的是65号的房子并不是原告说的是28号。原告当时只有65号一处房子,28号院是后批的。[14:55:28]
- [审判员]:原告曾起诉要求解除在1991年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该案双方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约定赠与的是哪处房在原告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关系纠纷一案有无争议?[ 原告代理人]:有争议,但没有解决的,跟本次争议的是一样。但原告认为不存在争议,没有另外解决。需要补充的是,1986年原告兄弟二人分家,原告才分得北正房,为了整个院落的整体性才涉及到三间厢房。[15:00:37]
- [审判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阻拦施工造成的损失的依据?[ 原告代理人]:因为在原告建设房屋时遭到二被告的阻拦,造成机械不能用,水泥过期。[15:02:39]
- [审判员]:下面我总结一下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赠与二被告的房屋是后罗庄村后罗庄大街65号的房屋还是原告分家时分得的厢房。2、现在双方产生纠纷原告是否有权在后罗庄村后罗庄大街65号宅院间厨房、厕所或进行其他工程施工。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是否合理,如何赔偿。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首先由原告举证。[15:02:51]
- [原告]:提供平谷区兴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二被告对原告施工进行阻拦的事实。第二份证据是平谷区后罗庄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后罗庄大街65号房屋属于原告所有。第三份证据是原告在后罗庄大街65号生活的照片,证明原告居住的状况及生活现状,说明原告是需要生活条件改善需要翻建。第四份证据是光盘一张,证明被告谢小玲阻拦施工,将石棉瓦打碎。第五是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的损失情况,同时有李嘉州收取的机械费用,屈书朋收据材料费的收据,证人在外面等候了。[ 审判员]:被告谢小玲将石棉瓦打碎过吗?[ 被告]:打碎过,打碎了6、7块。[15:09:46]
- [原告代理人]:那今天就别播放光盘了,光盘中的内容反映的是被打坏的状况,但打碎不是6、7块,而是通常的石棉瓦都打碎了。[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15:14:25]
- [被告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只能证明双方产生纠纷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效的一个证明,不能证明是原告去阻拦了。对证据二的村委会的证明,对其真实性不发表意见。对照片反映的现状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签订扶养协议后,一直由二被告照顾,生活是有保障的。对证据四不发表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损失清单,为有相应的证据故对损失情况不予认定,且也没有证据证明石棉瓦坏了几块,每块价值没有证据证明,故对原告损失不予认可。[ 审判员]:原告施工的时候你们二被告是否进行阻拦过?[ 二被告]:阻拦过。[15:19:21]
- [审判员]:对于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及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其他证据因为被告有异议,本庭暂不予认定。另外跟双方说明一下,双方之间的关于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也没有解除,双方还是一家人,对于该损失原告是否考虑一下。[ 原告代理人]:因为双方的协议说的是在原告死后将房屋给二被告,但原告还健在,所以房子还是原告的,且二被告一直在阻拦,所以原告坚持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 审判员]:现在先休庭。[15:22:20]
- [审判员]:现在先休庭三分钟。[ 审判员]:继续开庭,被告你所打碎的石棉瓦是谁的?[ 被告]:以前是我们购买的,1993年我们家养牛,牛棚上的石棉瓦共计20块左右,但原告弄走7、8块。[ 原告]:不是从原告家弄走的,是我自己买的,也没有从原告家推过石棉瓦。[ 审判员]:因为双方对打碎的石棉瓦数量有异议的,下面播放一下原告提供的光盘。双方看一下,看完之后发表质证意见。[15:49:42]
- [被告]:我只是用铁锹打了五六下,并不都是我打碎的。[ 审判员]:刚才播放了光盘,经过清点,被打碎的石棉瓦共计5块,双方对此有无异议?[ 原告、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一块多少钱?[ 原告代理人]:我们按照一块20元计算。[ 二被告]:现在不清楚一块多少钱,可以去市场上问一下。[16:02:57]
-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还有证据提供?[ 原告代理人]:有证人王怀有到庭作证,证明二被告阻拦施工的实施。[ 审判员]:允许证人出庭,查明证人身份。[ 证人]:王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平谷区王辛庄镇后罗庄村农民,住该村。[16:04:25]
- [审判员]: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证人]:听清了。[ 审判员]:证人跟原告、被告什么关系?[16:07:23]
- [证人]:与原告叔侄关系,被告王怀月是同胞兄弟。[ 审判员]:今天来想证明什么?[ 证人]:二被告阻拦原告施工两次,分别是2010年4月份10月份各一次。另外也知道双方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其中所指的房屋是分得的东边厢房三间。[ 审判员]:你怎么知道的?[ 证人]:我跟叔叔一起商量的,因为原告开始上我抚养他,我说孩子多,抚养不了,所以就没有同意,而且在签定协议的时候,我也在场,当时还有王桂云,但已经死了。[ 审判员]:协议是在哪签订的?[16:07:42]
- [证人]:在公证处,但我没有在公证处看见,签完后给我看过,协议约定东边三间厢房归二被告。[ 审判员]:原告与被告协商签字的时候你知道吗?[ 证人]:我都没有在场,但该协议我看到过,黑纸白字在那写着呢。[ 审判员]:协议签订后,二被告怎么照顾原告的?[ 证人]:没有照顾过,只有逢年过节管原告饭,平常都不管,原告能自理,可以去外面做小工。[ 审判员]:王桂云去公证处了吗?[ 证人]:应该去了,他是公证人,应该跟他们去公证处。[ 审判员]:在签订该协议之前,你的父母说过过继王义晨吗?[ 证人]:没有。[16:21:33]
- [原告代理人]:你们哥几个?哪年分家?[ 证人]:三个,我记得是在1986年分家。[ 原告代理人]:与原告分得三间厢房同院落的正房分给谁了?[ 证人]:分给王怀月了。我另分了一处房子。[ 被告代理人]:原告在建房子时候说二被告进行了阻止,你在场吗?[ 证人]:我每次在场。[ 被告代理人]:证人知道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是什么时间?[ 证人]:1991年。[ 被告代理人]:在作公证之前原告跟谁一起生活?[ 证人]:我全说了,不要在问我了。[ 被告代理人]:这是你的回答 ?[ 证人]:对。[16:22:15]
- [被告代理人]:你亲眼见到协议了吗?[ 证人]:对。[ 被告代理人]:那你看到协议上写的是东边三间吗?[ 证人]:对。[ 原告代理人]:对被告代理人这种提问方式表示异议,被告并没有让证人看书面协议,且事隔这么长时间,证人可能记不清了,且被告代理人所问就是有所指的。[ 审判员]:双方还有要提问吗?[ 原告、被告]:没有了。[ 审判员]:证人退庭。[16:28:41]
- [审判员]:允许证人出庭,查明证人身份。[ 证人]:屈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平谷区王辛庄镇后罗庄村农民,住该村。[ 审判员]: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略)。[ 证人]:听清了。[ 审判员]:今天来想证明什么?[ 证人]:证明我们在2010年10月份去原告家进行施工,二被告去现场阻拦,不让我们施工,当时有10多个人在现场施工,二被告说我们谁动工就跟我们没完。[ 审判员]:双方有对证人发问的吗?[ 原告、被告]:没有。[16:38:06]
- [审判员]:允许下一个证人出庭,查明证人身份。[ 证人]:马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平谷区王辛庄镇东古村农民,住该村。[ 审判员]: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略)。[ 证人]:听清了。[ 审判员]:今天来想证明什么?[ 证人]:我作为现在工长雇佣屈书鹏等人去原告家干活,也一个技术员,每月1万元,一共18个工,大工每天200元,小工每天是100元,大工小工各一半。[ 审判员]:该款发放给工人了吗?[ 证人]:现在原告刚给了我1200元,还差2200元没有给我。[ 原告代理人]:没有问证人的。[ 被告代理人]:证人什么时间去的现场施工?二被告什么时间阻拦的?[16:38:32]
- [证人]:2010年10月12日、13日两天,二被告下午开始阻拦的,而且二被告可以告诉你。[ 审判员]:证人出庭作证要实事求是,双方都有询问的权利。[ 证人]:行,知道了。[ 审判员]:被告在他们施工的时候去了现场,应该清楚施工的人去了几个人。[ 被告]:12日上午就去了2个人,13日上午去了四个人,13日下午司法局的人就去调解就没有人。[ 被告代理人]:二被告第二天阻拦了多长时间?[ 证人]:我没有义务告诉代理人。[ 审判员]:第二天二被告阻拦了吗?[ 证人]:阻拦了。[16:38:50]
- [原告代理人]:工人进入现场施工后,你们用挖掘机了吗?[ 证人]:用了。一天八个小时1600元,一小时200元,机器按照小时计算,托盘按运费计算,每次300元,一天600元。不管干与不干一天都得给。[ 被告代理人]:原告家的活都是你承建的吗?[ 证人]:对。[ 被告代理人]:你们施工队有什么字号吗?[ 证人]:没有。[16:39:07]
- [审判员]:证人退庭。[ 审判员]:被告有证据提供吗?[ 被告代理人]:提供1991年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证明原告所处分的房产是65号院的房屋。第二份证据是平谷区人民法院2010年平民初字343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二被告已经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同时也证明王怀有的证言与事实不符。另外申请法院调取该卷宗,以便查清二被告是否对原告进行了扶养。[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双方根据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16:46:05]
- [原告代理人]:第一遗赠扶养协议究竟所指哪处房产,经过法庭调查及以前的判决来看,可以确定原告赠与的就是28号院,因为这处房产是分家时所得的,属于祖遗的房产,二被告说在写协议之前就将房子卖给了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而且1984年哥三没有分家,哥三分家是在 1986年,所以被告不可能购买原告所分得的房子。在翻建房子的时候二被告虽然否认给了4000元,只给了2000元,足以证明这处房子不是二被告的,双方对该赠与房子有争议,应当以赠与人所述来确认。1981年批给原告的,原告可以建设,二被告没有权利阻拦。[ 被告代理人]:1991年处置的是28号还是 65号院双方有争议,但从公证处的笔录上来看,当时原告处置就是65号院,二被告购买房子与哥三是否分家没有关系。因为双方对所赠与的房屋有争议,在房屋所属没有确定之前,所以一方没有权利翻建房屋,也不能施工。对于原告要求损失部分,二被告在 4月5月已经阻拦施工了,而原告还是继续在10月份施工,原告属于恶意扩大损失,原告应当自己承担。[ 被告]:1984年我们购买房屋时是叔侄关系,这也可以去后罗庄村找村民询问,1991年之后是父子关系,所以原告要盖房也得是我们给盖,现在王玉臣盖房就是想要拆迁补偿款。虽然现在起诉我们两次,但我们还是一如既往的照顾原告。[17:02:34]
- [审判员]: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7:07:43]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7:08:05]
- [审判员]:双方对本案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不同意。[17:08:38]
- [审判员]:既然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择日进行宣判。现在休庭。[17:08:59]
-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网友关注,我们下次再见。同时感谢高院给予的技术支持。[17:10:40]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7: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