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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隗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继母子为遗产起纷争 协商无果儿子诉至法院”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5:44]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白玉环,女,自1986年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审判长,书记员由关洁担任。[14:06:42]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14:07:03]
- [主持人]:父亲去世后,儿子与继母因为遗产问题产生纠纷,因协商无果儿子诉至法院。
原告张先生诉称,被告段女士是其继母,其父于2010年8月因病去世,留下遗产包括四十余万元及房产一套(价值三十六万元),且这些遗产全部被被告占有,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交付原告二十五万元,房产一套归原告继承。
被告段女士称,原告之父留有的存款并没有那么多,只有四万元,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4:07:25]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14:12:36]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4:14:51]
-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14:15:19]
- 原告:张先生,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北京维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人,住房山区良乡。 [14:33:39]
- 被告:段女士,女,1953年12月23日出生,退休工人,住房山区燕山。 [14:33:56]
- [审判员]:经审查,原告、被告出庭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白玉环独任审理,书记员关洁任法庭记录。[14:34:14]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14:35:04]
- [审判员]:上述权利原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员]:上述权利被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14:35:30]
-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二、服从法庭指挥;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14:35:50]
- [审判员]:以上宣读内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14:36:04]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4:36:16]
- [原告]:我父亲与被告为夫妻关系。2010年8月2日,原告之父因病去世,其留下遗产包括40余万元及位于房山区燕山羊耳峪北里房产一套。被告占有了全部的遗产,原告多次与其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交付给原告250000元。并将位于房山区燕山羊耳峪北里的房产(价值36万元)由原告继承。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14:37:56]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房子由原告继承,同意依法继承,我也没有其他的住房,我要求房子归我,我可以给原告相应的补偿。没有40万元存款,如果原告有,我同意依法继承。[14:38:12]
- [审判员]:原告,你父母的结婚时间?[ 原告]:1962年。[ 审判员]:婚后生育几个子女?[ 原告]:就我一个孩子。[14:38:27]
- [审判员]:你母亲的姓名?[ 原告]:王**,84年1月份去世了。[ 审判员]:被告,原告回答的这几个问题属实吗?[ 被告]:属实。[14:39:03]
- [审判员]:被告,说说你和前夫的情况?[ 被告]:我是1985年和前夫离婚的,当时女儿刘*(1976年1月1日出生)由我自行抚养。[14:39:23]
- [审判员]:张先生父亲和你结婚的时间?[ 被告]:1992年1月23日,婚后没有生育共同子女,刘*一直和我们在生活一起,上班以后就住单位宿舍了。[14:39:49]
- [审判员]: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原告]:被告说的不对,我父亲和被告结婚后,被告的女儿没有和他们一起生活。[14:40:03]
- [审判员]:原告在你父亲和被告结婚的时候你是否结婚单过了?[ 原告]:在这这前我就单过了。[ 审判员]:有住房吗?[ 原告]:有。[14:40:18]
- [审判员]:被告,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原告在我和张东朴结婚的时候是已经单过了。[ 审判员]:被告,你和张东朴结婚的时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有无书面约定?[ 被告]:没有。[ 审判员]:有共同财产吗?[ 被告]:有一张卡,有几万元。[14:40:41]
- [审判员]:有多少存款?[ 被告]:有4万元。张东朴名下还有基金3万元。办丧事我给原告取了15000元,有一个5000元的份子钱我也给原告了。[ 审判员]:房子是什么时间买的?[ 被告]:1994年买的,分三次交的钱,坐落就是我现在的住址。[ 审判员]:你有其他的住房吗?[ 被告]:没有。[14:41:02]
- [审判员]:原告,对刚才被告的陈述有无异议?[ 原告]:被告说的不对,被告在东风有一套房,位于燕山东风北里。[ 被告]:这个房当时是租的公房,没有买,我和张东朴结婚的时候已经把房交了。[ 原告]:这个房子被告给卖了,我父亲在世的时候就卖了。[14:41:31]
- [审判员]:关于存款、基金,有要说的吗?[ 原告]:我父亲名下是有基金,差不多是3万元。被告是给了我15000元办丧事。[ 审判员]:原告,你说一下你父亲病故的时间?[ 原告]:2010年8月2日我父亲因病去世,丧葬费就是用被告给的15000元办的,基本上都花完了。[14:41:58]
- [审判员]:单位支付丧葬费了吗?[ 原告]:给了5000元的丧葬补助,起诉以后我们双方都没有领,在老年办放着。[ 审判员]:被告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14:42:17]
- [审判员]:张先生父亲的父母还健在吗?[ 原告]:都去世了,都是先于我父亲去世的。[ 审判员]:原告父亲生前有无需要他抚养的吗?[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14:43:13]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 原告]: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复印件,原件给被告了。[ 被告]:原件没有给我。[ 审判员]:被告对房产证复印件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没有异议。[14:43:38]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出示向阳路派出所证明,证明父子关系问题;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我父亲的去世时间。[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对上述二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出示证人证言3份,证明我父亲生前曾经跟这些证人交代过40万元如何分配,房子可以让被告先住,但最后给他孙子。[14:44:00]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出示丧葬费票据。[ 审判员]:被告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没有了。[15:03:2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 被告]:出示中国工商银行支取凭证一份,这是从基金里支取的。[ 原告]:我认为这份支取凭证不对。[ 被告]:出示(1985)燕民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证明我和前夫离婚的情况及子女抚养情况。[ 原告]:没有意见。[ 审判员]: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被告]:出示结婚证。[15:03:52]
- [审判员]:对结婚证,原告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被告]:没有了。[15:04:10]
- [审判员]:根据被告的申请,对本案诉争的房产进行了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为348000元,出示评估报告,双方看一下,发表意见?[ 原告]:对评估报告没有异议。[ 被告]:我认为评估的价值高了。[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及张东朴名下的存款进行了查询,出示查询结果,双方看一下,有无异议?[ 原告]:对中行的没有存款有异议,我认为应该有存款。[ 被告]:无异议。[15:04:31]
- [审判员]:今年的8月13日、9月10日支取1了一个300和一个3200元,是谁支取的?[ 被告]:是我支取的,我名下的1万元存款也是我支取的,钱现在还在。[ 审判员]:对此原告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15:04:45]
- [审判员]:被告,刘*是从什么时候不和你们一起生活的?[ 被告]:她技校毕业以后就不我们一起生活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审判员]:因本案涉及到是否遗漏继承人的问题及被告是否有住房的问题,原告对存款提出了一些异议,庭下当事人还需要再进行核实,今天的庭审就到这儿,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5:05:13]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丁影,以及照相任务的宋晓明,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5:06:52]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5: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