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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边疆,今天怀柔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北京某美容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23:53]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9:24:13]
- [主持人]:2010年3月7日,原告到被告的美容中心烫头发,烫完后第二天却发现原告额头处的头发几乎都掉了。于是原告要求被告带其去医院就医并赔偿损失,但遭拒绝。后怀柔区消费者协会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将该美容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11880元、购买帽子费用780元、就医交通费100元、治疗费29.5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09:35:23]
- [主持人]:本案由怀柔法院法官张坤独任审理,由书记员肖丽建担任法庭记录。[09:36:26]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36:58]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40:13]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09:40:30]
- [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8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北京市怀柔区。[09:41:42]
- [被告]:北京某美容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左某某,经理。[09:42:04]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09:43:19]
- [审判员]: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敲槌)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某美容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坤独任审理,由书记员肖丽建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09:43:46]
- [审判员]:下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进行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09:44:22]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44:44]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09:45:09]
- [审判员]:首先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09:45:22]
- [原告]:2010年3月7日,原告到被告的美容中心做头帘软化处理,第二天却发现额头处的头发几乎都掉了。于是原告要求被告带其去医院就医并赔偿损失,但遭拒绝。后怀柔区消费者协会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现我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7880元、购买帽子费用780元、就医交通费100元、治疗费29.5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09:45:41]
- [审判长]:你在被告处理作什么美发项目?[ 原告]:我是3月7日在被告处做头帘软化处理。第二天头帘处就掉了很多头发。3月9日时我就去找被告,被告表示赔偿我一张美容卡,价值多少钱我不知道。当时我不同意被告赔偿方案,所以就去消协那里投诉了。消协给我们调解时我提出赔偿一万元,被告表示没遇到过这样的事不知道应赔偿多少钱,让我去起诉,法院判多少赔多少。[10:03:37]
- [审判长]:头帘掉成什么程度,什么时候长出来的?[ 原告]:头帘部分的头发全部都掉光了。一直持续了7个多月才长成正常的头帘。我们在这之前在被告处烫的头发,被告的理发师让我们在3月7日去他们那里做软化头帘的项目。[10:04:16]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原告3月7日时确实在我美容中心软化头帘,但当时我不在。原告是做完头发后两三天找的我们,当时原告拿着头发。我表示不疼不痒的,只能让原告自己先去看病。我到工商局处理这件事时,我看见原告头帘本身就不多,在头帘不多的情况下,掉了三分之一左右。所以原告陈述头发掉的一根不省不符合事实。原告在我中心软化头帘后两三天才找我们,所以不能确定头发是如何掉的。调解时我出于原告是我的客人,曾经在我这里做过头发,不愿意损失这位客人,所以想送他一张美容卡。并不是作为赔偿。我不承认原告掉头帘是我中心的责任,我们开业这么多年从来没有顾客因掉头发找过我们。对于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我都不同意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0:07:54]
- [原告]:我在被告处刚软化头帘两三天就找到被告,而且掉的只是头帘,明显是被告在软化的过程中软化剂放多了,或者是处理时不得当。事后的两个月内几乎都没有出去,因头发长的很漫,整个夏天都是戴帽子渡过的,帽子带的都脱色了,头上都长了痱子。我作为一个女孩肯定爱美,根本无法上班。我为这事情找过被告很多次,想和他们和解,但被告一直都不同意,我无奈之下才起诉。[10:09:04]
- [审判长]:被告方针对原告刚才的陈述还有其他补充意见吗?[ 被告]:没有补充意见了。[10:09:31]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原告]:证据一 照片12张。照片上显示了我脱落时和长出来时头发的情况。作为女孩子都爱美,我才去被告处做头发,头发掉了后被告不和我解决,我在消协处哭了很长时间。[10:10: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因原告掉发后心情非常不好,头顶上都斑秃了。每天都很抑郁,原告现在还没有结婚,也没有男朋友,就因为这事我们给介绍了很多男朋友她都没有去。那时周围的人都开到她,但他的心情还是很不好。[10:10:46]
- [原告]:我找被告时被告店里的人根本就不管我,总是强调我发质软,所以我觉得很委屈。[10:11:01]
- [被告]:原告确实有脱落的现象,但不是完全脱落。我看见原告时,她是带了一顶黑色的帽子,当时是左边头帘少的多一点。[10:11:22]
- [原告]:证据二 脱落的头发和帽子6顶。因整个过程经历了好几个月,所以陆续买了几个帽子。[ 被告]:对于原告买帽子的事我不太清楚,我看见她时,她确实带着帽子。[10:11:42]
- [原告]:证据三 医疗费收据。证明因此事所花费的医疗费。我一共去了两次医院,第一次去了怀柔中医医院,因我有点斑秃,听说大兴中医院挺好的,所以就去了。[10:12:12]
- [被告]:原告头帘为什么掉我不清楚,医生开这些药不知道是不是治疗原告头发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所以我不认可她提供的所有费用。[10:12:24]
- [原告]:证据四 交通费票据、误工证明、消协案件终止调解书、诊断证明。[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四和刚才陈述的意见一致。[10:12:43]
-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没有了。[10:13:0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我没有证据。[10:13:1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13:32]
- [原告]:被告在软化头帘时没有和我们说用的是什么药水,也没有告诉用的量。[10:13:57]
- [原告]:被告的美容中心在怀柔很有名,但在我找到他们时他们却否认自己的责任。我的头发就是被告造成的。[10:14:13]
- [被告]:我并没有否认是我们的原因造成的,我只是认为原告没有证据是我造成的。理发师从来没承认是他的问题,他表示自己作为有经验的理发师对软化计的剂量都是明白的。软化这么多年了都是用的这个量,都没有人来找。在软化之前理发师也和原告说了她发质不好。我们中心开业很多年从来也没出现过这样的事情。以前调解不成就是因为确定不了是什么原因,而且原告的头发很快就可以长出来了,我想送她美容卡或者买个假头发,但他不同意,一直要求我给他一万多元,所以我没有同意。我们作为服务行业,不可能对原告态度不好。原告到我们店里找过几次,但我没看见她。[10:15:02]
- [原告委托代理人]:头发都已经掉成这样了,原告对被告的美容中心已不信任,不可能再接受被告送的美容卡。我们在解决时被告方没有诚意,我听见有一店员小声嘀咕“可能是软化剂用多了”。[10:15:41]
- [被告]:以我平常的教育,店员不可能对原告态度不好。软化一个刘海才30元,我要送给她的美容卡价值2300多元。[10:16:10]
- [审判长]:双方还有其他补充陈述的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0:16:43]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17:08]
- [审判长]: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下面休庭,20分钟后宣判。[10:17:21]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王某某在北京某美容中心做美发的次日发现额头头发脱落,即到北京某美容中心反映头发脱落情况,后又到北京市怀柔区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北京某美容中心对王某某额头头发脱落系其美发所致均未提出过异议。且根据双方陈述及王某某所提供的门诊材料等证据,可以认定王某某头帘处的头发脱落与北京某美容中心为其提供的美发服务具有因果关系。故对王某某因此所受的损失,北京某美容中心应当予以赔偿。对于王某某要求的医疗费29.5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王某某要求的交通费,本院按其就诊次数予以确认50元。王某某头帘脱落后用帽子进行遮挡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其购买的帽子数量较多,本院综合考虑王某某从头发受损脱落到生长至不影响美观的长度所跨越的时间和季节,对王某某要求的购买帽子的费用,酌情予以确认200元。对于王某某要求的误工费,王某某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头发脱落造成秃顶导致误工6个月,但因其所从事的商场销售工作对于销售人员的外貌形态并无过高要求,王某某头发脱落并不必然导致其完全不能从事本职工作,故本院只对其就诊及维权所致的误工予以考虑,酌情确认200元。王某某系未婚年青女性,额头脱发后严重影响到个人形象的美观,且头发的生长周期较长,王某某因此所受的精神伤害时间亦较长,故对王某某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本院酌情予以确认3000元。对于被告所持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某美容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购买帽子费用等经济损失共计四百七十九元五角。二、被告北京某美容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精神损失费三千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某美容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六元,由被告北京某美容中心负担二十五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交,被告北京某美容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五十一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1:15:33]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在此,我们向中国法院网、北京高院法宣处的鼎力支持表示感谢!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边疆。在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1:17:22]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17: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