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法庭全景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代理人进行答辩

合议庭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代理人举证

被告代理人质证

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合议庭组织法庭调解

被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直播工作人员
11月23日9:30,直播丰台法院审理“知名卫浴品牌遭侵权 九牧集团起诉求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辰,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九牧集团诉汪先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0:00]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0:00:27]
  • [主持人]:
    在国内卫浴行业产品产量第一的九牧集团,发现其注册的商标竟被假冒用在八字阀上,并且被汪先生大肆销售。九牧集团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要求汪先生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等共计105000元。
    [10:00:39]
  • [主持人]:
    九牧集团起诉称,集团是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卫浴洁具大型企业,产品产量居全国首位,在卫浴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深受消费者喜爱。集团享有“九牧洁具”等四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多项荣誉称号,在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广告宣传上投入了巨大的财力物力。经集团调查发现,汪先生在其经营场所中公然大肆销售假冒集团商标的八字阀,这些八字阀做工粗糙,严重影响了集团的良好品牌形象。
    [10:00:51]
  • [主持人]:
    九牧集团认为,汪先生作为五金装饰材料销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辨识知识、识别能力,但他却以营利为目的大肆销售假冒集团注册商标的产品,严重侵害了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集团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九牧集团起诉要求汪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支付本案的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用共计5000元。
    [10:01:01]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副院长王晓艳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康运、代理审判员张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0:01:53]
  • [主持人]:
    本案审判长王晓艳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学位,1993年来丰台法院工作,2007年担任副院长,主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10:03:44]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03:58]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0:04:28]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0:05:00]
  • [原告]: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委托代理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相军,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
    [10:21:17]
  • [被告]:
    汪某,男,汉族,1967年出生,个体业主,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郭晓阳,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10:21:20]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0:43:16]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九牧集团诉被告王某侵犯商标专有权纠纷一案,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晓艳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康运、代理审判员张炎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叶晓担任法庭记录。
    [10:44:39]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0:44:47]
  • [审判长]: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是陈述事实。
    [10:45:01]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10:45:28]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45:43]
  • [原告代理人]:
    事实理由为,九牧集团是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卫浴洁具大型企业,产品产量居全国首位,在卫浴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深受消费者喜爱。集团享有“九牧洁具”等四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多项荣誉称号,在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广告宣传上投入了巨大的财力物力。经集团调查发现,汪先生在其经营场所中公然大肆销售假冒集团商标的八字阀,这些八字阀做工粗糙,严重影响了集团的良好品牌形象。
    [10:47:32]
  • [原告代理人]:
    我方认为,汪先生作为五金装饰材料销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辨识知识、识别能力,但他却以营利为目的大肆销售假冒集团注册商标的产品,严重侵害了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集团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九牧集团起诉要求汪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支付本案的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用共计5000元。
    [10:47:58]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销售侵权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调查取证费用1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书。
    [10:48:33]
  • [审判长]:
    被告,你方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有无异议?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诉求,因为1、我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2、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10:49:0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 原告代理人]:
    出示证据1,商标注册证第1921065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2004.2.6);注册商标变更证明(2005.6.22)原件,证明原告合法拥有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出示证据2,第3553401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2005.6.22)原件,证明原告合法拥有第3553401号“九牧洁具及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10:51:22]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出示证据3,第1117525号《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2002.12.14);《注册商标变更证明》(2004.2.5);《注册商标变更证明》(2005.6.22);《核准续展注册证明》(2008.3.10)原件,证明原告合法拥有第117525号九牧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出示证据4,(2005)南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2005.7.21)原件,证明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的第11175725号九牧图形和地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10:51:38]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出示证据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9)商标异字第10714号裁定书原件,证明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的第3553401号“九牧洁具及JOMOO”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出示证据6,2005、2006、2007、2008年原告获得的荣誉证书原件,证明原告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0:51:47]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出示证据7,(2010)经方正内经证字第05398号公证书原件,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公证购买的过程没有异议,但是由于被告从来没有卖过假冒产品,鉴别证明不是权威机构进行的鉴定,原告公司自己来做假冒产品的鉴定没有法律效力。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出示证据8,公证费发票原件,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开支。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是因为这份公证书花费的费用。
    [10:52:11]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出示证据9,律师费发票原件,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开支。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是因为本案所花费的费用。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出示证据10,公证购买商品“八门阀”4个,公证书封存尚未开封,证明被告所出售的4个“八门阀”其中一个是假冒产品,与原告的商品不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从制作工艺上看,九牧是铸造一体成型,假冒的产品是车出来的,里头没有铸造的痕迹;从手感上来说,九牧产品摩擦力很小,不是很紧,很容易拧动,而假冒的摩擦力很大,不容易拧动,寿命没有九牧的长;九牧的产品不容易生锈,而假冒的很容易生锈。
    [10:52:35]
  • [审判长]:
    被告看一下是不是没有开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问题,公证处封条完好没有开封。
    [ 审判长]:
    下面当庭打开公证商品,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这个产品不能确定是我们出售的,公证书中写的公证过程并不详细,有可以存在掉包更换的行为,我们要求公证员到庭质证,确实有一个与其他三个不一致,但是哪个是假冒的我们也不清楚。我认为公证员应该表明自己的身份,表明是在打假的。
    [10:54:31]
  • [审判长]:
    被告方如对公证有异议要提供相反的证据
    [ 原告代理人]:
    我补充一下,我们公证购买的过程是有两个公证员在场,公证员是公证机关,不可能存在作假行为。
    [ 审判长]:
    还有证据出示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0:54:3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
    [ 被告代理人]:
    出示证据1,产品清单原件一张,证明进货的渠道,我们是在九牧北京公司总代理处进货的,具体的名称我也记不清了,回去核实一下,这个代理商的地址是在丰台区郑常庄民祥建材市场。
    [ 审判长]:
    哪一项显示出是购买的涉案商品
    [ 被告代理人]:
    编号为7407-048,一共购买了10个,单价是14.4元。
    [ 审判长]:
    被告是什么时候购买的
    [ 被告代理人]:
    2009年12月4日购买的。
    [10:55:04]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代理人: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此证据不能证明就是原告代理人:所购买的产品。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出示证据2,证明
    [ 审判长]:
    被告还有证据出示吗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0:55:11]
  • [审判长]:
    对于公证购买的商品多少钱卖的
    [ 被告代理人]:
    一个22元,一共是88元。
    [ 审判长]:
    被告你是个体工商户吗,起字号了吗
    [ 被告代理人]:
    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没有字号。
    [ 审判长]:
    被告你是在什么地方经营
    [ 被告代理人]:
    在东方家园建材市场西厅。
    [10:55:25]
  • [审判长]:
    被告你现在还有未出售的涉案型号的商品吗
    [ 被告代理人]:
    还有1、2个没有出售。
    [ 审判长]:
    被告购进的产品都是在你所说的北京总代理处进的吗
    [ 被告代理人]:
    我们只是在2009年进过10个,这个商品卖的不好。
    [10:55:33]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补充。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56:26]
  • [审判长]:
    下面合议庭就案件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原告明确被告侵犯的是哪个商标专用权
    [ 原告代理人]:
    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
    [ 审判长]:
    原告,同类型八门阀的非假冒产品的批发和零售价是多少
    [ 原告代理人]:
    批发价在20元左右,随市场行情有所浮动,零售价在25元左右。
    [10:58:53]
  • [审判长]:
    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中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的具体数额及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
    [ 原告代理人]:
    这个数额是一个酌定的数额,综合考虑到原告商标的知名度、预期获利和被告的获利,被告商誉的损失等情况。
    [10:59:01]
  • [审判长]:
    原告,你方要求的公证费包括几个购买行为?律师费包括几个案件
    [ 原告代理人]:
    公证费和律师费都仅仅针对本案。
    [10:59:13]
  • [审判长]:
    被告,你方现在是否还在销售涉案商品
    [ 被告代理人]:
    已经不销售了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认可
    [ 原告代理人]:
    不认可,被告零售获利是比较少的,主要从工程渠道,这些是不上货架进行销售,被告的说法并存在,也不合理。
    [10:59:2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1:00:30]
  • [原告代理人]:
    1、原告依法享有第1921065号“JOMOO”注册商标相关权利,对于假冒产品,原告有权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利,向假冒商户进行索赔;
    2、被告称没有销售假冒产品,被告应提供合法来源,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已经明确被告有销售假冒产品,作为专业的经营者,被告有能力辨识产品的真伪,被告明知原告有专门的代理商,被告销售的产品有真有假,说明被告明知是假冒产品,进行购买并销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及经济利益。
    综上,原告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和可期待的利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是合理的。
    [11:00:59]
  • [被告代理人]:
    1、原告称被告侵犯商标权证据不足,原告没有提供质量监督机构或工商行政部门的认定,只是自己提供证明证明自己的主张,是不合理的,本案中,除了原告自己的称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侵犯事实;
    2、根据商标法规定,赔偿数额应依据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进行计算,被告销售的商品需要建材市场进行统一结算,其销售额是可以查清的,不属于商标法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形,原告不调查取证,而直接要求10万元赔偿不符合商标法规定,即使是适用法定赔偿也应由一定前提条件,不是没有任何标准随意确定,涉案产品每件利润仅有数元,要达到10万元的获利必须要保持每天销售三四十个,连续销售三四年的销售情况,这是不可能的情况。被告同时经营数百种建材,并非专营八门阀,一年全部盈利只有几万元,即使一种产品侵权,也不可能达到获利10万元的情况,并且即使原告所称情况所述,被告销售的也不全是假冒产品。
    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1:01:46]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赔偿损失数额是综合考虑研发、宣传、商品知名度等多方面因素的,被告以低成本销售假冒产品,严重打击了原告的市场及形象。国家对打击假冒产品的力度在不断加大,被告并没有综合考虑原告实力,而只是进行简单类比,这是不恰当的。
    [11:02:05]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商标法已经明确了权利人证明损失的义务,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权利人的损失应是指侵权人的侵权所造成的销售利润损失,原告所称的研发和宣传费用,即使是原告销售产品,也是需要在利润中进行支出的,不能额外作为损失进行主张。
    [11:02:13]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补充
    [ 原告代理人]:
    被告诉讼始终都没有向法庭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被告也没有对其产品中存在假冒产品进行合理解释,被告显然是在知假售假,原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判决被告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
    [11:02:21]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补充
    [ 被告代理人]:
    被告销售的产品都是从原告代理商进货,而且在流通过程中,不开具发票是正常情况,为什么会出现假冒产品我们不清楚。
    [11:02:27]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无补充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1:02:3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依照法定程序,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庭前,本案承办法官受合议庭委托与双方当事人就调解问题进行了沟通。现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主持下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 原告代理人]:
    同意进行调解。
    [ 被告代理人]:
    可以接受,我们需要一定的履行时间。
    [11:03:03]
  • [审判长]:
    双方达成和解,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 原告代理人]:
    好。
    [ 被告代理人]:
    好。
    [11:04:0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叶晓。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18:17]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