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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平谷法院的何学敏,由我现场主持今天的直播庭审过程。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刘海军与被告田艳红系朋友关系。原告称,2004年3月16日,原告购买车牌号为京GBK149的夏利车一辆,购车发票上的购车人姓名、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均为原告。该车购买后一直由被告田艳红保管、使用。2008年7月底,被告田艳红从被告张海峰处借款,田艳红称自己有一辆车牌号为京GBK149的夏利车,该车系自己出资,是自己借用原告的身份证以原告的名义购买。后被告田艳红与被告张海峰口头约定夏利车交给被告张海峰作为抵押,待欠款还清后,张海峰将车返还田艳红。现被告田艳红尚欠被告张海峰12000元。2010年8月,原告刘海军在被告张海峰处发现该车欲将该车拖走,张海峰报警,故兴谷派出所将该车暂时保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夏利车。[14:01:48]
- [主持人]: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吕香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14:02:32]
- [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02:50]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4:07:12]
- [审判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原告刘海军,男,38岁,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大旺务村农民,住该村。被告田艳红,女,36岁,汉族,平谷区太和园小区居民,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女监二区。委托代理人张满云(被告之母),56岁,汉族,平谷区东高村镇大旺务村农民,住该村。被告张海峰(别名张海丰),男,30岁,汉族,平谷区岳各庄村居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立革,男,40岁,汉族,平谷区平谷镇平翔东园小区居民,住该小区。[ 审判员]:经审核,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海军与被告田艳红、张海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吕香妮独任审判,书记员肖晓峥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14:07:35]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08:0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原告]:有证人。[ 被告代理人]:没有。[14:08:21]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我与被告田艳红是朋友。我在2004年3月16日购买车牌号为京GBK149的夏利车一辆,购车后,被告田艳红经常向我借用,并跟我说我随时可以要回车。2005年以后,一直就由田艳红占有使用,直至2008年6后我与田艳红无法取得联系。2010年8月13日我无意中发现这车正在被告张海峰处使用,我让他返还,遭到张海峰的拒绝。2010年8月15日凌晨我想把我的车拖走,被告张海峰就报警说我盗窃他车辆,经平谷区的兴谷派出所解决认为是经济纠纷,为避免再次发生纠纷,民警将该车拖走暂存于兴谷派出所院内。故要求二被告返还车辆。[14:08:43]
- [审判员]:因第一被告田艳红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2月26日逮捕羁押在顺义区看守所,本案被告田艳红无法到庭,委托了其母亲代理诉讼,但其因身体不适未到庭进行答辩。我们结合与被告田艳红的谈话继续审理本案。[ 审判员]:下面由第二被告张海峰进行答辩。[ 被告张海峰]:我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不同意将夏利车返还原告。田艳红已承认该车系其出资购买,因田艳红欠我钱,将该车抵押给我,且承诺把欠我的钱还清后再把车辆返还给她,现在田艳红欠我的钱未还清,所以不同意返还车辆。[14:15:43]
- [审判员]:因田艳红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2月26日逮捕羁押在顺义区看守所,本案被告田艳红无法到庭,针对本案有关事实情况我们对田艳红进行了询问。我将2010年10月12日与田艳红的谈话笔录宣读一下。谈话内容是,田艳红认为车牌号为京GBK149的夏利车系其以原告的名义购买,购车时其出资285 00元,余款由原告支付,对此出资款项其没有证据提供,后因其与原告有经济纠纷,约定该车归原告所有。夏利车购买后在田艳红处使用。2008年7月底,田艳红从被告张海峰处借款,并与被告张海峰口头约定夏利车交给被告张海峰作为抵押,将车抵押给张海峰时跟原告说过,称其给被告张海峰这车时并不是真的抵押,只是在张海峰那用着,称其把钱还给张海峰时就把车开走,现在认可该车是原告刘海军的,田艳红表示同意将该车返还给刘海军,并表示与张海峰之间的纠纷以后再解决。[ 审判员]:双方对谈话笔录什么意见?[ 原告]:田艳红没有告诉我车抵押给别人的事儿,其他说的情况认可。[14:17:05]
- [被告张海峰]:我对田艳红说的除了最后否认车辆是抵押的情况外,其他的内容我认可,因为田艳红开始承认是将车抵押给我了。[ 审判员]:涉案车辆是谁购买的?[ 原告]:我购买的,我有购车发票,购车发票及行驶证上的名字都是我,购车款都是我自己出资的,田艳红没有出资。[ 被告张海峰]:认可购车发票及行驶证上的名字是刘海军。[ 审判员]:为什么你购车后由田艳红使用。[14:18:34]
- [原告]:我在2004年3月16日购买的这辆夏利车,因为我跟被告田艳红的关系不错,也是一个村的朋友。[ 审判员]:什么时候将车由田艳红使用的。[ 原告]:田艳红2005年6、7月经营饭店后就一直由田艳红使用了,用于购买饭店所用的材料。[ 审判员]:在田艳红手中使用是什么性质?[ 原告]:属于我无偿借用给田艳红的。[14:19:06]
- [审判员]:原告从什么时候知道这辆车不在田艳红手中了?[ 原告]:2010年8月13日知道的,我8月15日跟被告张海峰要过,但他没有给我,就报案说我盗窃他车辆。[ 被告张海峰]:原告在2009年5月份就知道在我们手中了,因为那个时候原告报案说车被我们开走了。[ 原告]:因为车有违章后,我就给田艳红打电话,但她一直不接,我就雇人找我这车,在2009年5月份确实报警了。[14:23:31]
- [审判员]:被告张海峰说一下车怎么到你手的?[ 被告张海峰]:2008年7月底8月初,因为田艳红父亲生病住院向我借3万元,田艳红就说把夏利牌轿车(车牌号为京GBK149)抵押给我,我当天借给她30 000元,她给我打了借条,8月3日,田艳红还了我18 000元。8月5日田艳红给我打了一张1.2万元的欠条,田艳红直接就让我把这车开走了。我开走车的时候问过她,这车不是你的户,你是这车的所有权人吗?田艳红说她用她同学刘海军的身份证购买的,是田艳红出的首付买的,说她因为有其他问题不能贷款。这样才用她同学的名义购买。后来我多次向她要钱,她不还。所以我就一直开着这车,2009年5月份,车在岳各庄放着时,刘海军报警说丢车了,派出所去了,我拿出借条,派出所说这事是经济纠纷,对原告说如果随便动这辆车,是违法的,从那次我才知道这车有问题。我给田艳红打电话,田艳红让我别理刘海军,田艳红说这车原告没有出一分钱,说她再找刘海军,让我继续使用。到2010年4月份,原告一直没有再找过我,今年4月份原告又报警了。报警后,派出所又答复原告说,你如果强行弄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年8月13号,夜里12点10分左右,邻居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正在盗这辆夏利车,邻居打的110,后来我赶紧回家,到家后看见有人正在撬车,当时看不清是谁,警车到了后,发现是原告正在拆防盗器,前面还跟着无牌照的捷达车,有一个男子给他望风。当天派出所还说是经济纠纷,这不属于他们管,但怕发生恶性后果才把车放在兴谷派出所。[ 审判员]:田艳红提出把车给你的时候,你看过车的行驶证?[ 被告张海峰]:看了,车辆行驶证是原告刘海军。[14:24:03]
- [审判员]:既然车辆行驶证是原告的名字,你们没有想到车的所有权人可能不是田艳红吗?[ 被告张海峰]:一般来说车辆的所有权人就是行驶证上的登记的名字,但现在有很多背户的情况,就是某人可能会用别人的身份证,用别人的名字买车,实际上款都不是行驶证上登记的那个人付的,所以我就信了田艳红的话,就没有怀疑车的所有人的问题了。[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张海峰的说法什么意见?[ 原告]:二被告之间的借款情况我不清楚,车怎么到被告张海峰手的我也不清楚,因为田艳红没有告诉过我。[ 审判员]:被告张海峰认为田艳红将车辆抵押给你,做抵押登记了吗?[ 被告张海峰]:没有书面的抵押登记,但是抵押后我一直开着这车呢。[14:26:56]
- [审判员]:被告张海峰认为现在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了吗?这辆车现在归谁所有?[ 被告张海峰]:我认为这车是抵押物,该车的所有权人始终是田艳红。[ 审判员]:张海峰,你认为田艳红尚欠你12000元,如果田艳红将款还给你,你是否将该车退还田艳红?[ 被告张海峰]:如果田艳红把钱还给我,我就把车给田艳红。[ 审判员]:双方有证据提供吗?[ 原告]:提交机动车购车发票、车辆登记复印件。[14:38:17]
- [审判员]: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张海峰]:对原告提交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个东西有可能是后补的,有可能田艳红手也有,但不认可车的所有权就是原告本人,理由我已经说过了,是田艳红用原告的名义购买的,首付款是田艳红付的,我认为这辆车有一部分所有权是田艳红的。田艳红也对该车有处分权。让原告还贷款是因为田艳红不还款,原告被迫才还款。[ 审判员]:双方对原告提交的机动车购车发票、车辆登记复印件没有异议,故予以认定,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审判员]:原告继续提供证据。[ 原告]:证人姜某出庭为我作证,证明本案的夏利车是我的,与田艳红没有任何关系,田艳红就是借用我的车辆。[14:38:39]
- [审判员]:传证人姜某出庭。[ 审判员]:查明证人身份。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陈述事实,作伪证将承担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证人]:听清了。[14:49:14]
- [审判员]: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证人]:和原告是同学,和被告张海峰不认识,和田艳红也是同学。[ 审判员]:今天到庭要证明什么?[ 证人]:我和原告、田艳红之间都是同学,我没有必要说谎。[ 审判员]:双方有问证人的吗?[ 原告]:没有。[14:50:52]
- [被告张海峰]:为什么一借就借四年。[ 证人]:一直在找,开始田艳红借完还,后来就借完就不还了,后原告打电话说田艳红不接电话,让我和田艳红联系。田艳红说过些日子。[ 被告张海峰]:你什么时候找不到田艳红的。[ 证人]:06年找不到田艳红了。[ 审判员]:证人你知道这车是谁购买的。[ 证人]:原告告诉我说是他购买的。[14:51:18]
- [被告张海峰]:那证人并不知道是谁购买的,只是听原告说是他购买,我不认可这个证言。[ 证人]:我和原告、田艳红之间都是同学,我没有必要说谎。[ 审判员]:证人退庭,阅笔录后签字。[ 证人]:行。[ 审判员]: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没有意见。[ 被告张海峰]:证人只是听说,证言没有实质意义。[14:51:37]
- [审判员]:下面我宣读一下向兴谷派出所民警的调查笔录,大概内容是本案这辆夏利车被扣押在兴谷派出所院内,发生拖车费200元未给付,没有停车费等费用,但该车有五个违章记录。双方对该调查笔录什么意见?[ 原告]:没有意见。[14:54:07]
- [被告张海峰]:2008年之后的认可之前的不认可。[ 审判员]:下面我宣读一下兴谷派出所于2010年8月13日向刘海军做的询问笔录,大概内容是说夏利车京GBK149车于2005年丢失,现在兴谷家园发现该车,并向派出所报案。双方对这份笔录什么意见?[ 原告]:没有意见。[ 被告张海峰]: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笔录内容不认可。而且原告在这次报警之前也报过警。[15:00:54]
- [审判员]:双方有什么辩论意见。[ 原告]:你们看见行驶证不是田艳红的,就应该和我联系。[ 被告张海峰]:我们开始以为你们是夫妻,她说是以你的名义购买的,首付款是田艳红自己支付的。如果我把车给你了,田艳红出来还我钱找我要车,我怎么办。你应该找田艳红,和田艳红说去,原告找不上我们。[ 原告]:我找不到田艳红。[15:10:22]
- [审判员]:双方能否调解?[ 原告]:不同意调解。[ 审判员]:双方陈述一下最后意见。[ 原告]:要求二被告将夏利车(京GBK149)返还给我。[ 被告张海峰]:谁把欠款给我们,我们就同意返还。[ 审判员]: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了,先休庭五分钟。[15:10:39]
- [审判员]: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及双方举证质证,下面我代表平谷法院进行口头宣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车辆京GBK149的夏利车购车发票上的购车人姓名、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均系原告,被告田艳红虽称该车系其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其认可后来与原告约定该车归原告所有,故原告系该车的所有权人。被告田艳红从原告处借用夏利车,未经原告允许将该车交给被告张海峰,系无权处分行为,且未经过原告的追认,故无效。现张海峰虽称与田艳红口头约定抵押,但双方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亦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被告张海峰并未依法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其与被告田艳红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另行解决。现原告作为夏利车的所有权人要求二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艳红、张海峰将车牌号为京GBK149的夏利车返还给原告刘海军。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被告田艳红、张海峰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现在闭庭。[15:27:17]
- [主持人]: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15:28:10]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28: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