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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边疆,今天怀柔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10:19]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9:20:22]
- [主持人]:原告刘某诉称, 2001年怀柔区某镇政府为我颁发了翻建村民宅基地使用许可证,我翻建了宅基地后,怀柔区政府于2002年将该翻建许可证收回,并颁发了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批准面积为东西长13.9米,南北长9米,总计125.1平米,但我实际占用面积未达125.1平米,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为我颁发的该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09:23:18]
- [主持人]:本案由怀柔法院法官宋永健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吴军、于站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09:23:49]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24:30]
-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 原告]:无异议。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10:07:4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刘XX、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本庭准予原告刘XX、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出庭参加诉讼。原告刘XX、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徐X、王X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10:08:57]
- [审判长]: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2010)怀行初字第24号原告刘XX诉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宋永健、吴军、于站水共同组成合议庭,由宋永健任审判长,由书记员石德坤担任法庭记录。[10:09:36]
- [审判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4、最后陈述的权利;5、原告有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6、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申请撤回起诉的权利。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10:10:00]
- [审判长]:刚才宣布了开庭审理的法律依据、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对此是否了解?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了解,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了解?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了解,不申请。[10:10:35]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10:10:57]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法庭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式进行。法庭审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在庭前已告知双方当事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10:11:25]
- [审判长]:先由被告陈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被告]:被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在2002年6月9日,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经审核,向原告刘XX颁发了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怀政地字第21号),批准面积为东西长13.9米,南北长9米,总计125.1米,批准建房4间。东至喻XX,西至道,北至路,南至喻XX家。[10:12:29]
- [审判长]:原告陈述诉讼意见。[ 原告]:2001年10月29日,镇政府为我颁发了翻建村民宅基地使用许可证43号,证上登记为东西长13米,南北长8米。2002年6月9日,怀柔区政府将上述许可证收回,并发放了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怀政字第21号),批准面积为东西长13.9米,南北长9米,总计125.1平方米,与镇政府原来发给我的许可证上使用面积不一致,被告并没有将此面积实际交付给我使用,东西方向我只用了13米,虽然批准证书上注明的是13.9米。[10:13:32]
- [原告]:我对此找到被告,但被告一直未给我解决此事,后镇政府出了证明说到2006年给我使用证上所说的宅基地面积,但后来一直也没有给我,土地局也说给我补偿,但一直也没有给我补偿。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颁发的怀政地字第21号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0:14:15]
- [审判长]: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1、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丧失胜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42、43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除涉及不动产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前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10:14:49]
- [被告]:本案原告在起诉中明确表示“2002年6月9日,怀柔区政府将原告翻建村民宅基地43号东西长13米,南北长8米的许可证收回,并发放了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怀政字第21号),批准面积为东西长13.9米,南北长9米”,可以认定在2002年6月9日原告就知道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在其事隔8年后才提起行政诉讼,远远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2、被告颁发的怀政字第21号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实体方面均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10:15:25]
- [被告]:被告依职权为原告颁发了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原告实际使用只要不超出这个范围就是合法的,原告没有实际使用全部批准的面积不产生被告行政许可违法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期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15:54]
- [审判长]:合议庭结合原告诉讼主张及理由的陈述、被告的答辩情况,确定开庭审理的重点为被告为刘XX颁发的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的行为是不是合法,当事人对合议庭确定的开庭审理的重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10:16:24]
- [审判长]: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合议庭确定开庭审理的重点为被告为刘XX颁发的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的行为是不是合法。[10:16:54]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 被告]: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即1989年第39号令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职权范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10:17:20]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行使的行政职权有无异议。[ 原告]:有异议。被告填写的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很随意,向我发该证没有到现场核实,使用证登记的面积和我实际使用的面积不符,导致我和邻里之间闹矛盾。[10:17:48]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2002年6月9日,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向原告刘XX颁发了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批准面积为东西长13.9米,南北长9米,总计125.1米,东至喻XX,西至道,北至路,南至喻XX家。[10:18:26]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进行举证。[ 被告]:证据1、刘XX办理宅基地使用许可证的底档材料,共11页。包括怀柔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国家、集体单位征(占)用地审批表(2002)怀地(建)字第21号,共集中审批了16户;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村里同意原告的建房申请;2001年12月1日刘XX向村委会提交的建房申请、刘XX家户口本、规划审批图纸、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证明被告为刘XX办理宅院地使用许可证的手续合法,符合法律依据。规划审批图纸证明被告给原告发证前是经过现场测量的,在该图纸上也标明了原告家的实际位置及四至。[10:28:17]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对规划审批图纸有异议,其他无异议。被告是在我建好房以后勘察的,绘的图纸。[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事实方面没有了。[10:28:53]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举证。[ 原告]:证据1、村委会证明,是给我换地调整土地的证明。证据2、镇政府发的翻建房子的许可证,2001年发的,证明我是以翻建的名义盖房,房子盖好了。证据3、被告在2002年6月9日给我发的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证据4、协议证明。2004年7月20日,村委会给我出具的协议证明。证据5、镇政府给出具的证明,证明镇政府同意村委会的协议。证据6、2009年12月17日,区国土分局给我出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10:29:52]
- [原告]:证据7、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证据8、二中院的(2007)二中民终字第03060号民事判决书。证据9、怀柔法院一审判决(2006)怀民初字第02216号民事判决书。[10:30:18]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对2001年镇政府发的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区政府发的怀政地字第21号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对2004年村委会的协议证明,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是在原告建房2年以后签订的,与本案无关联。对土地调整证明,我们没看到原件,对真实性和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可。对镇政府出具的证明,不认可与本案的关联性和原告的证明目的。对于证据6、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对2份民事判决书,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10:31:06]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没有了。[10:31:27]
- [审判长]: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由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具体理由。[ 被告]: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即198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条第三款是被告的职责范围。第六条是被告的职责范围和审批宅院地的法律依据。第七条是审查建房的具体标准。[10:31:55]
- [审判长]:由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原告]:我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无意见。但我认为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程序有问题,被告是在我建房后才批准的,而且没有现场测量就批了,批准的面积和我使用的实际面积不符。[10:32:19]
- [审判长]: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请被告说明做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程序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 被告]: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即198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程序是先由需要建房的申请人写建房申请给村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建房需求进行核实,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出具意见报给规划局,由规划局审核申请人建房是否符合规范,批准后由乡政府报给区国土局,区国土局核实户口及用地相关情况,审核后再报区政府审批。2002年6月3日,镇政府将原告的建房申请材料报到我局。2002年6月9日,我局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准。[10:33:08]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原告]:之前没意见,后来的有意见,复核的有问题,我的房子是盖好后才批的,被告发的证与我实际使用的面积不符,造成我和邻里之间的矛盾。[10:33:56]
- [审判长]:当事人还有无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需要法庭调取的证据。[ 原告]:没有。对于镇政府给我发的43号使用证如果被告有异议,法院可以去查。[ 被告]:没有。[10:34:18]
-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以及法庭向当事人的询问,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10:34:39]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我的意见就是刚才质证时的意见,要求撤销给我发的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新的辩论意见没有。[10:35:01]
- [审判长]: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原告的建房行为是违法的,建房审批还没下来原告就建房,这是违法的。被告给原告的发证行为是合法的,而且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坚持我方的答辩意见。[10:35:22]
- [原告]:我建房之前是有镇政府的批示的。[10:35:36]
- [审判长]:当事人若无新的辩论意见,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最后陈述,按原告、被告顺序进行陈述。[ 原告]:2001年镇政府批准我建房,建好后区政府重新给我发证,区政府在我建房后给我发证不合法,且登记面积和我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要求法院撤销该证,我重新申请建房并重新建房。[10:36:25]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36:38]
- [审判长]:现在宣布最后陈述结束。经过今天庭审,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可以确认,但有些事实需要进一步合议确认证据,现在休庭,何时宣判另行通知。请各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0:37:00]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在此,我们向中国法院网、北京高院法宣处的鼎力支持表示感谢!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边疆。在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0:39:57]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4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