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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继续支持关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谭倩漪。江南区法院今天上午9点30分在一号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石宏钊交通肇事一案。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次直播案件的基本案情。[09:23:30]
- [主持人]:被告人石宏钊,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作案时未成年,现已成年。
2009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石宏钊酒后驾驶电动车搭被害人莫某沿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使,行至宇运停车场门口前路段时,由于被告人石宏钊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与右侧人行道台阶碰撞,造成莫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石宏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莫某不承担事故责任。[09:24:43] - [主持人]:现在距离开庭还有一点时间,为了加深大家对江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了解,请容许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该庭的基本情况。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有干警7人,其中,庭领导1人,审判人员1人,书记员5人,负责刑事审判工作。该庭于1979年12月成立,审理了多种类型的案件,在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审判质量有保证,审判效率进一步提高,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该庭共受理案件261件,审结233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撤率为100%。该庭曾荣获1985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荣获1998-2000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优秀审判庭”,荣获2002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优秀审判庭”, 荣获2006-2007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该庭少年法庭工作杰出,于2003年12月荣获南宁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2005年4月荣获自治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09:25:56]
- [主持人]:今天直播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费昌祥、人民陪审员韦小虹及人民陪审员杨瀚,书记员陈椿红担任法庭记录。费昌祥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对量刑程序与未成年人犯罪有深入的研究,其撰写的论文曾获自治区、市级奖项。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掌握了灵活多样的审判技巧。合议庭另两位成员是人民陪审员韦小虹、杨瀚,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积累了相当的审判经验。[09:27:23]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09:45:44]
- [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及有关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09:48:45]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准录音、摄影和摄像。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
六、关闭随身携带的寻呼机和移动电话。
七、对法庭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对于违反法庭审判活动的旁听人员,经审判长决定,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09:48:59] -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座。[09:49:4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座。[09:49:53]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室候审,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50:07]
- [审判长]:(敲击法槌)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石宏钊到庭。被告人可以坐下。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09:50:27]
- [被告人]:石宏钊。[09:50:39]
- [审判长]:你用过什么别的名字吗?[09:50:55]
- [被告人]:没有。[09:51:12]
-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出生的?[09:51:26]
- [被告人]:1992年8月15日出生。[09:51:40]
- [审判长]:你的出生地是哪里?[09:52:04]
- [被告人]:广西武鸣县。[09:52:29]
- [审判长]:什么民族?[09:52:42]
- [被告人]:壮族。[09:52:54]
- [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09:53:06]
- [被告人]:初中。[09:53:21]
- [审判长]:从事什么职业?[09:53:33]
- [被告人]:无业。[09:53:45]
- [审判长]:家住哪里?[09:54:14]
- [被告人]:武鸣县甘圩镇唐历村六屯21-2号。[09:54:25]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09:54:35]
- [被告人]:2010年5月30日。[09:54:47]
-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逮捕的?[09:55:19]
- [被告人]:2010年6月10日。[09:55:40]
-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09:55:54]
- [被告人]:没有。[09:56:03]
- [审判长]:被告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南市江检刑诉〔2010〕304号起诉书收到没有?何时收到?[09:56:20]
- [被告人]:已经于2010年10月24日收到。[09:56:2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依法公开审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石宏钊交通肇事一案。本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费昌祥、人民陪审员韦小虹、杨瀚组成。费昌祥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椿红担任法庭记录。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桂宁出席法庭支持公诉。[09:56:4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举证的权利;3、有辩护的权利;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清楚没有?[09:56:56]
- [被告人]:听清楚了。[09:57:06]
- [审判长]:被告人,你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的人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和判决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申请上列人员回避?[09:57:21]
- [被告人]:不申请。[09:57:3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有申请的要求?[09:57:47]
- [被告人]:没有。[09:57:56]
- [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本庭对本案审理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58:06]
- [公诉人]:宣读南市江检刑诉〔2010〕304号起诉书。[09:58:15]
- [审判长]: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有何异议?[09:58:31]
- [被告人]:没有。[09:58:40]
- [审判长]:被告人石宏钊,公诉机关指控你的行为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你是否自愿认罪?[09:58:51]
- [被告人]:我知道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我自愿认罪。[09:59:15]
-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及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也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庭决定对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你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你要对承认的事实负法律责任,法庭鉴于你自愿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量刑时会充分予以考虑。被告人是否同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09:59:24]
- [被告人]:同意。[09:59:34]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同意?[09:59:47]
- [公诉人]:同意。[09:59:54]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10:11:49]
-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公诉人不再对被告人进行讯问。[10:11:59]
- [审判长]: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宏钊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公诉人所举证据是否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要接受被告人的质证。现在先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10:12:10]
- [公诉人]:下面宣读、出示第一组证据: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P11),立案决定书(P1),指挥中心处警事件记录表(P71),抓获经过(P70),户籍证明(P23-24)。[10:12:21]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10:12:30]
- [被告人]:没有。[10:12:37]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13:00]
- [公诉人]:下面宣读、出示第二组证据:证人雷某某(P49-50)、兰某(P43)、包某某(P51-52)的证言。[10:13:08]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10:13:17]
- [被告人]:没有。[10:13:26]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13:37]
- [公诉人]:下面宣读、出示第三组证据:被告人石宏钊供述(P34-42+46-48+末页)。[10:13:55]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10:14:07]
- [被告人]:没有。[10:14:14]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14:22]
- [公诉人]:下面宣读、出示第四组证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P58),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P54-57)及鉴定结论告知书(P65),南宁市金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P60)及鉴定结论告知书(P66),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检验报告书(P62-6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P67)。[10:14:57]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10:15:07]
- [被告人]:没有。[10:15:14]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15:23]
- [公诉人]:下面宣读、出示第五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P12-15)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P16),道路交通事故照片(P17-22)。[10:15:34]
-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10:15:41]
- [被告人]:没有。[10:15:51]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16:00]
- [公诉人]:举证完毕。[10:16:08]
- [审判长]: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有权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应当或者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你所举的证据也要接受公诉人的质证。被告人是否有何证据递交法庭?[10:16:17]
- [被告人]:没有。[10:16:26]
- [审判长]:被告人石宏钊,你与被害人是什么关系?[10:16:38]
- [被告人]:同事、女友关系。[10:16:46]
- [审判长]:案件发生后,你发现被害人摔伤之后,是否有准备逃离的行为?[10:16:55]
- [被告人]:当时我准备走,是旁边的人拉住我的。[10:17:03]
- [审判长]:案发前,你喝了多少酒?[10:17:12]
- [被告人]:记不清了。[10:17:20]
- [审判长]:案件发现后,你去哪里了?什么不去自首?[10:17:31]
- [被告人]:我被我老爸叫去别的地方了。因为我老爸不让我出来,他一直看着我。[10:17:3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10:17:47]
- [公诉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对被告人石宏钊交通肇事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履行法律监督。本案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通过公诉人的举证、和法庭的质证,证实本院所指控被告人石宏钊犯有交通肇事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现我就本案性质、危害、和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1、被告人石宏钊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石宏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具备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其应以备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2、被告人石宏钊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石宏钊到案之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是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综上所述,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判处。[10:17:58]
- [审判长]:由被告人石宏钊发言。[10:18:08]
- [被告人]:没有意见。[10:18:1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10:18:26]
- [被告人]:没有。[10:18:41]
- [审判长]:本案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案的事实已查清。本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休庭(敲法槌)。把被告人带出法庭。[10:19:0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请公诉人退庭。请旁听人员依次退庭。[10:19:23]
- [主持人]:本次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与关注!希望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网,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0:38:27]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38: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