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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任姝姣。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08:46:24]
- [主持人]: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即将公开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08:50:33]
-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04年9月5日,原告牡丹江市俊丰塑料门窗厂与被告牡丹江市远东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远东广场小区5号楼塑窗工程,总价款为219,641.18元,被告以远东广场小区1#楼1251号、5#941号住房折抵工程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入工地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故造成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经原告委托评估机构决算,原告已施工量为161,369.00元。原告认为,其已经履行合同内容,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虽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未结清的工程余款134,26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8:51:28]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本案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王玉臣,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牟宗洋,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牡丹江市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
审判员栾国栋,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牡丹江市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08:57:33]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08:57:42]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按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法庭秩序。
1、不得喧哗哄闹;
2、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未经许可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得进入审判区;
4、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本庭开庭期间,应关闭传呼机、移动电话,不得吸烟,要保持法庭的清洁;
5、法庭开庭期间,一切活动统一由审判长指挥,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秩序的人,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全体人员要起立,保持肃静。[09:07:1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09:07:32]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参加本案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完毕,请审判长开庭。[09:07:54]
- [审判长]:全体请坐。[09:08:09]
- [审判长]:现在核对出庭当事人身份,请向法庭说明你方出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并向法庭出示身份证明。首先核对原告方出庭人员身份。[09:08:59]
- [原告]:牡丹江市俊丰塑料门窗厂,注册号:231005280013,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七条路新安街南侧胡同内。
投资人姓名:王峰俊。[09:10:39] - [审判长]:现在核对被告方出庭人员身份。[09:12:00]
- [被告]:牡丹江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82511-4,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陈连奎,该公司经理。[09:12:20]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09:13:29]
- [原告]:没有。[09:18:41]
- [被告]:没有。[09:18:54]
- [审判长]:经本庭核对,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09:19:07]
- [审判长]: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牡丹江市俊丰塑料门窗厂诉被告牡丹江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09:19:22]
- [审判长]:现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玉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栾国栋、牟宗洋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传洋担任记录。[09:19:39]
- [审判长]:现在告知各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09:19:5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对本案事实陈述、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最后陈述的权利;有对本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诉、反驳的权利。各方当事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尽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审判员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09:21:48]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09:22:02]
- [原告]:听清楚了。[09:22:31]
- [被告]:听清楚了。[09:23:02]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权申请回避。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09:23:48]
- [原告]:不申请。[09:24:03]
- [被告]:不申请。[09:24:12]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三日前收到传票?[09:24:29]
- [原告]:是。[09:24:42]
- [被告]:是。[09:24:54]
- [审判长]:各方是否有到庭的证人,并申请法庭传唤?[09:25:11]
- [原告]:没有。[09:35:08]
- [被告]:没有。[09:35:19]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主张及理由,或宣读起诉状。[09:36:14]
- [原告]:宣读起诉状。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34,265.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09:40:20]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答辩或宣读答辩状。[09:40:39]
- [被告]:第一、根据双方2004年9月5日签订的协议,协议书中的第一条约定,远东小区5号楼的塑料窗安装工程用远东小区的两栋住宅兑换,原告没有履行协议中的第一条约定,第一条约定的塑料窗根本没有施工完成,原告只完成了5号楼的部分塑料门窗,就于2004年9月18日撤离了工地,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承认原告没有履行协议;第二,协议中的第八条规定,塑料窗安装应按照土建工程的进度,远东小区竣工时间是2004年9月30日,原告在9月18日只完成了5号楼的部分塑料窗框,就擅自撤离了工地,原告已安装的部分塑料窗框的玻璃、手柄均没有完成,并且已安装的部分塑料窗框没有校正,第八条还约定,5号楼塑料窗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因为原告只完成的部分塑料窗框的安装,所以原告根本没有按照验收规定进行验收,协议中第九条规定,安装完成的塑料窗框必须进行2次检测,同时原告施工的5号楼塑料窗框全部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验收后,原告才能出售,被告抵付原告塑料门窗款,但房屋出售后,原告同意暂时不付塑料窗款,原告完成的塑料窗框等到有关部门完成验收后在给付。[09:45:32]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宣读反诉状。[09:45:50]
- [被告]:宣读反诉状。1、判令被反诉人违约协议擅自撤出工地必须按协议第9条约定承担8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判令被反诉人出具已给付工程款的税务发票。
2、判令被反诉人必须按协议第8条约定提供材料检验报告、塑料窗二次检验报告与牡丹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报告。
3、判令反诉人对被反诉人施工的总价款219,641.18元含远东小区的铝合金隔断与铝合金门等二项所含金额的司法鉴定。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反诉费均由被反诉人承担。[09:48:21] - [审判长]:现在原告发表答辩意见。[09:48:47]
- [原告]:被告将协议中的房屋出卖,并且拒绝将出售的房屋款支付原告,构成了违约行为。[09:49:08]
- [审判长]:反诉原告,你要求被反诉人返还税务的发票是多少?[09:51:38]
- [被告]:三万元。[09:51:56]
- [审判长]:你反诉状中的第三项要求原告为施工部分进行鉴定,属于案件审理的程序事项,不属于你反诉的请求。[09:53:58]
- [被告]:我撤回反诉请求中的第三项。[09:54:23]
- [审判长]: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合议庭规定本案争议焦点:第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工程款是否有事实依据;第二、原、被告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谁违约在先;第三、原告已经施工的工程量以及价款如何规定;第四、被告反诉主张的违约金是否成立,该8万元的违约金的依据是什么;第五、在工程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完毕的情况下,原告是否仍有义务出具验收报告和已付工程款的税务发票。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及调查重点是否有异议和补充?[09:58:15]
- [原告]:没有异议和补充。[09:58:32]
- [被告]:没有异议和补充。[09:58:47]
-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有责任向法庭举证,书证要当庭宣读,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要当庭宣读。开庭前已申请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要在书证、物证宣读出示完毕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在举证期限内,如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首先由原告就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当庭举证。[10:00:22]
- [原告]:证据一、2004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证明第一、双方约定远东小区的塑窗工程承揽加工;第二,双方约定将1号楼、5号楼俩处房屋折抵工程款;第三、根据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已经认可5号楼的房屋已经出售,构成违约。[10:03:38]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0:03:55]
- [被告]: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原告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原告没有违约,按照协议约定5号楼的塑料窗完成后和铝合金隔断并且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和2次检验后再付工程款。[10:05:52]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同意该协议书作为本案权利义务关系判定的主要依据?[10:06:05]
- [原告]:该协议书是客观真实的,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在房屋进行了口头变更。[10:06:26]
- [审判长]:该变更是否有证据?[10:06:42]
- [原告]:因证人需要被告配合才能办房照,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所以证人拒绝出庭。[10:07:15]
- [被告]:该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对房屋抵顶工程款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该协议书中的条款进行了变更。[10:09:40]
- [审判长]:被告,该协议上的印章,远东公司工程部你们远东公司是否认作为适格被告承担权利和义务?[10:09:59]
- [被告]:同意。[10:11:20]
- [原告]:被告刚才已经在答辩意见中已经承认将协议中的5号楼出卖,并且给付原告3万元,并要求原告出具发票。[10:13:09]
- [审判长]:被告,该协议上的印章远东公司工程部你们远东公司是否作为适格被告承担权利和义务?[10:21:40]
- [被告]:同意。[10:22:08]
- [原告]:被告刚才在答辩意见中已经承认将协议中的5号楼出卖,并且给付原告3万元,并要求原告出具发票。[10:22:50]
- [审判长]:原告,施工时间是几号到几号?[10:23:56]
- [原告]:9月5号到10月18号。[10:24:38]
- [审判长]:被告,施工时间是几号到几号?[10:24:57]
- [被告]:9月5号到9月18号。[10:25:11]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结合案情再予以确认。[10:25:25]
- [审判长]:3万元工程款是什么时间给付的?[10:25:34]
- [被告]:在原告9月18号撤离工地后,被告多次找原告,原告说他没有钱施工,所以向被告借了3万元,一会向法庭提供证据。[10:26:22]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27:42]
- [原告]:证据二、牡丹江爱民法院判决书一份和被告出具的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撤出工程的截止日期是2004年10月18日。[10:28:10]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0:28:45]
- [被告]: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这份证据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案的被告是大通公司的吴宝林,与被告无关,并且原告证明的是4号楼,本案争议的是5号楼。[10:29:50]
- [原告]:原告举的证据体现的内容是牡丹江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通知书,证明2004年10月18日远东公司书面通知原告复工,书面上的被告就是远东公司,如果10月18日之前我们不在工地,就不存在被告书面通知我们复工的问题,所以被告陈述原告04年9月18日撤出工地与事实不符。[10:30:42]
- [被告]:这份证据完全证实了原告于2004年9月18日撤离了工地,因为在该通知书在体现原告已影响被告一个月时间,至今也没生产加工。[10:34:47]
- [原告]:该份通知在内容上是由被告书写的,而且在通知书上提到了影响一个月是指4号楼,即使影响4号楼也不能说明影响到1号楼和5号楼。[10:35:07]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于施工时间应当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否则将依照举证责任分配来推定双方的法律责任。[10:35:27]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确认,原告继续举证。[10:36:03]
- [原告]:证据三、11月15日,造价工程师出具的预算书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在远东小区实际工程量达到了161369元。[10:37:15]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0:37:29]
- [被告]:对形式要件有异议,鉴定工程量应当做为司法鉴定的内容,该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原告对工程量没有进行如实的的客观记录,对原告自己的写的明细形式要件有异议,是原告自己写的,不能确定真假。[10:39:58]
- [审判长]:原告,你这个工程预算书是怎么来的?[10:49:23]
- [原告]:我们找的建设银行的工程预算师做的预算。[10:49:37]
- [审判长]:他们有没有司法鉴定的资质?[10:49:50]
- [原告]:不知道。[10:50:01]
- [审判长]:该预算书是什么工程量来的?[10:50:13]
- [原告]:按照实际施工的窗户面积确认的。[10:50:26]
- [审判长]:是否和被告进行的确认?[10:50:39]
- [原告]:没有确认。[10:50:57]
- [审判长]:原告,你应当对你实际施工的施工量举充分的证据。[10:51:17]
- [原告]:听明白了。[10:51:35]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确认,原告继续举证。[10:51:47]
- [原告]:证据三、爱民法院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在上次的诉讼期间,有10位证人证明原告撤离工地的时间,且这次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10:53:27]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0:53:41]
- [被告]: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在这份裁定上看不出证人的问题,这份裁定是2008年3月26日,距这次诉讼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10:54:36]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起诉的?[10:55:47]
- [原告]:2010年4月13日,没有超过时效,接到裁定的时间是2008年5月份。[10:57:22]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确认,原告继续举证。[10:57:36]
- [原告]:没有证据了。[10:57:51]
- [审判长]:被告,原告给你干什么了?[10:59:16]
- [被告]:只干5号楼的部分的塑料窗框,且没有校正,也没有安装手柄等。[10:59:31]
- [原告]:5号楼的整个塑料窗框都是我干的,除了玻璃没有安装,其他塑窗部分我都干完了,包括压条、胶条、传动器、合页、手柄,除了玻璃没安。[10:59:44]
- [审判长]:原告说的属不属实?[11:00:21]
- [被告]:不属实,原告只干了一半的塑料门窗,剩下的是我委托别人干的。[11:00:35]
- [审判长]:委托谁干的?[11:00:49]
- [被告]:我回去查一下,7日内向法庭提供,否则我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1:01:15]
- [审判长]:原告,这些压条、胶条、传动器、合页、手柄是否全是你干的?[11:01:30]
- [原告]:是。[11:01:44]
- [审判长]:原告说的属不属实?[11:01:57]
- [被告]:不属实,我一会向法庭提供证据。[11:02:10]
-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施工量的问题除了口头陈述还有没有更充实的证据?[11:02:24]
- [原告]:证据全在2007年的卷宗里。[11:02:39]
-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举证。[11:02:51]
- [被告]:证据一,2004年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第一、原告没有按照约定将三项工程内容全部干完;第二、原告施工的项目必须要验收完成后才能出售协议中约定的房屋。[11:15:52]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1:16:05]
- [原告]:对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对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该协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已对该协议进行了变更,变更了内容就是将折抵的5号楼房屋卖出,将房屋款作为工程款给付原告。[11:16:19]
- [审判长]:被告,折抵的5号楼房屋是谁卖的?[11:16:33]
- [被告]:原告卖的。[11:16:48]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确认,被告继续举证。[11:17:05]
- [被告]:证据二、商品房预订协议书一份,证明2004年10月13日将5号楼的房屋卖给了案外人闫统仁。[11:17:25]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1:17:42]
- [原告]:没有异议。[11:17:55]
- [审判长]:从9月5号到10月18号你一直在施工吗?[11:18:09]
- [原告]:是,我一直在施工,一天没有歇,一边施工一边维修。[11:18:29]
- [审判长]:此份证据原告没有异议本庭予以确认,由于时间关系现在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11:18:49]
- [审判长]:当事人到书记员处核对笔录签字后退庭。[11:18:57]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11:19:15]
- [主持人]: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11:19:30]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19: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