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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赵晨,很高兴通过中国法院网与大家见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09:21:16]
- [主持人]: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吴俊仁,男,1956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铁富镇艾山西村6组。
被告:曹天刚,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住邳州市重庆路三牛老纺织厂宿舍南楼二单元5楼东室。
被告:魏辉哲,男,1968年7月17日,汉族,工人,住邳州市奚仲路军霞健身器材公司东侧。
原告吴俊仁诉被告曹天刚、魏辉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曹天刚、魏辉哲承建艾山洗浴楼工程,欠原告水泥、黄沙、石子等建材款76587.93元,由被告魏辉哲接收并立据。二被告未支付相关款项。原告认为二被告系合伙关系,后二被告协议退伙。[09:23:28] - [主持人]:主持人:本案主审法官周力文,邳州法院铁富法庭审判员,书记员魏东娟。[09:23:48]
- [主持人]:主持人:现在,庭审工作已准备就绪,请书记员开始宣布法庭规则。[09:24:20]
- [主持人]: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如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
(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8)为确保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09:24:43] - [主持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25:02]
- [主持人]: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已到庭,被告未到庭,双方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26:06]
- [审判员]:请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邳州市人民法院铁富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俊仁诉被告曹天刚、魏辉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现在宣布开庭。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吴俊仁,男,1956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铁富镇艾山西村6组。[ 原告委托代理人]:钱增咏,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1]:曹天刚,男,汉族,居民,住邳州市重庆路三牛老纺织厂宿舍南楼二单元5楼东室。(未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佟辉,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2]:魏辉哲,男,1968年7月17日,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奚仲路军霞健身器材公司东侧。(未到庭)[ 被告2委托代理人]:曹培珍,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09:30:10]
- [审判员]:双方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09:31:03]
- [原告及原代]:没有异议。[09:31:17]
- [被告1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09:31:48]
- [被告2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09:32:01]
- [审判员]:既然原告对对方的出庭人员的身份均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立文独任审判,书记员魏东娟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有就民事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五)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六)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结论提出说明的权利。(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09:34:31]
- [审判员]: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回避?[09:34:44]
- [原告]:不申请。[ 被告1代理人]:不申请。[ 被告2代理人]:不申请。[09:35:1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三款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一)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二) 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三) 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1]:听清了。[ 被告2]:听清了。[09:36:09]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宣读诉状(略)[09:36:36]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09:36:48]
- [被告1代理人]:宣读答辩状。(略)[ 被告2代理人]:宣读答辩状。(略)[09:37:18]
- [审判员]:通过双方诉辩陈述,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需要承担材料款的事实存在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争议的材料款是否要两被告偿付,两被告是否是合伙关系?双方是否同意?[09:39:56]
- [原告]:同意。[ 被告1代理人]:诉讼时效也应该作为争议焦点之一。[ 被告2代理人]:原告起诉的数额真实性也需要核查。[09:40:46]
- [审判员]:现在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书。证明原告和被告2之间存在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关系。[09:42:13]
- [审判员]:被告质证。[09:43:16]
- [被告2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签订合同的时候虽然是被告2一个人签订但是该工程是和曹天刚合伙的,应该是被告2代表合伙体签订的合同。[09:44:25]
- [被告1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被告2也认可了其真实性,但是这个合同和我们没有关系。[09:45:01]
- [审判员]: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庭依法确认该合同的效力。[09:45:35]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09:45:43]
- [原告代理人]:被告2于2006年7月16日书写的证明一份。证明:1、该证据能证实被告2收到原告建筑材料款,并且欠原告材料款22547.97元。2、被告1是本案的适格主体。3、原告一直不间断向被告2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09:48:08]
- [审判员]:被告对该证据进行质证。[09:48:38]
- [被告2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只能证实经过被告2手还欠22547.97元而不是原告诉状中起诉的数额,该材料款是被告1和被告2合伙期间所欠的,被告2已经退伙应该由被告1承担。[09:50:37]
- [被告1代理人]:对于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中谈到应该由被告1支付应该是当事人一方的陈述,不能因为被告2所说应该由被告1支付就让被告1因此而支付,因此该证据不能成为被告1付款的证明。[09:51:5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庭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09:52:28]
- [审判员]:请原告继续举证。[09:52:42]
- [原告代理人]:一组证据:1、2003年8月6日被告2所书写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2欠原告石子黄沙款22547.97元,于原告提供的第二份证据相互印证。2、被告2于2003年8月6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2欠原告水泥200吨。3、2003年6月6日被告欠原告水泥80吨,价格193元每吨,总计15040元。该证据对本组证据的第二份证据200吨水泥的价格做出了补充。该三份证据的数额合计就是本案的诉讼标的76587.97元。[09:56:34]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对该组证据质证。[09:57:01]
- [被告1代理人]:我要问一下条子上的时间是不是原告实际供料子的时间。[09:59:25]
- [原告]:是的。[09:59:30]
- [被告1代理人]:和被告1无关。[09:59:43]
- [被告2代理人]: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从供货时间和欠条时间看,是两被告合伙期间所欠的供货款。[10:00:23]
- [审判员]: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庭依法确认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10:00:59]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01:08]
- [原告代理人]:暂时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10:01:24]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1举证。[10:02:04]
- [被告1代理人]:发票4张和收据4张。证明当时被告1和被告2建筑这个楼的时候,石子黄沙款项由被告1已经支付了,具体经办人是被告2的父亲魏增春和被告1的亲戚庞儒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过了。[10:03:51]
- [审判员]:款是支付给谁的。[10:04:58]
- [被告1代理人]:上面有的有人名字,有的有车号。[10:05:15]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质证。[10:05:24]
-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2003年6、7月份期间两被告合伙承建艾山洗浴楼工程,但是该份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欠原告的黄沙和石子款已经结算清楚。[10:08:07]
- [审判员]:被告2对该证据予以质证。[10:08:20]
- [被告2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要强调,法庭应该注意收料的时间,这和原告出具的供货小票是相互吻合的。从发票和收据下面的两个签字形式和签字人的身份可以证实原告供应的材料用于艾山洗浴楼工程的款项是两被告合伙期间发生的,也证明了双方合伙关系,至于材料款是否付清被告2不清楚。同时,原告在举证的时候出具的被告2在8月6日出具的欠条是这组小票的总计。[10:10:59]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庭依法确认该组证据证明效力。[10:11:43]
- [审判员]:被告1继续举证。[10:11:53]
- [被告1代理人]:没有了。[10:12:40]
- [审判员]:被告2举证。[10:12:47]
- [被告2代理人]:协议书一份,两被告共同签订的。证明两被告在2003年6、7、8月份承建艾山洗浴楼,8月被告2推出合伙体,被告1承诺石子黄沙材料款应该有被告1支付。[10:14:37]
- [审判员]:被告1质证。[10:14:51]
- [被告1代理人]:该证据是复印件,我们无法确认其真实性。[10:15:11]
- [审判员]:原告质证。[10:15:17]
- [原告代理人]:该证据是复印件,因此对该证据我不发表任何意见。[10:16:00]
- [审判员]:该证据由于是复印件,且双方当事人不予认可。本庭依法确认其没有证据效力。[10:17:03]
- [审判员]:被告2继续举证。[10:18:15]
- [被告2代理人]:没有证据了。[10:18:23]
- [审判员]:原告,我要问你几个问题,原告,你认识曹天刚吗?[10:19:29]
- [原告]:认识。[10:19:35]
- [审判员]:双方之间有无买卖水泥等建筑材料的交易?[10:19:59]
- [原告]:没有直接和曹天刚发生建筑材料款的买卖交易。[10:20:32]
- [审判员]:你们如何了解被告1和被告2是合伙关系的?[10:20:56]
- [原告代理人]:基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在艾山洗浴城开发项目中,被告1和被告2挂靠宏大公司名义来进行该项目的开发的。从庭审中被告1的举证看,由于被告2的父亲的特殊身份也能反映被告1和被告2是合伙关系,从举证的4张小票看既有曹天刚本人签字也有被告2父亲的签字,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2的父亲是代表被告2的。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被告1和被告2之间是合伙关系,应该共同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10:23:54]
- [审判员]:你们如何进行结算的?[10:24:25]
- [原告代理人]:水泥是满200吨时候与被告2结一次账目,后来送了280吨一直也没有付款。黄沙和石子也是最后统一结账。但是被告一直没有给付款。[10:26:24]
- [审判员]:魏增春你认识吗?[10:26:40]
- [原告]:认识,是被告2的父亲,他儿子不在的时候就是由他来负责收料的。[10:27:00]
- [审判员]:被告,你们对于原告提供水泥的欠条200吨,原告认为应该按照193元每吨计算价款,你们是否同意?[10:28:21]
- [被告1代理人]:我们认为和被告1没有关系。[10:28:38]
- [被告2代理人]:同意这个价格。[10:28:50]
- [审判员]:被告1,在本案中两位被告是否存在合伙关系?[10:29:17]
- [被告1代理人]:当时是借用被告2的项目经营证件。对于料子是被告2前期给工地送的一些料。[10:30:30]
- [审判员]:被告2你们对于被告1的陈述有无不同意见。[10:30:49]
- [被告2代理人]:两被告是合伙的,两位负责收料子的人可以看出是两被告各自的近亲属。被告1提供的8张收据,有被告1和被告2的亲属签字,并且如果别人收的,应该同时有这两个人的签字才能确认。[10:32:41]
- [审判员]:艾山洗浴楼承建方是谁?[10:32:57]
- [被告1代理人]:名义上是宏大,实际上是曹天刚。[10:33:14]
- [审判员]:被告1,两被告是什么法律关系?[10:34:10]
- [被告1代理人]:被告1借用被告2的项目经理证,被告2向被告1的工程供应了一些建筑材料。[10:34:48]
- [审判员]:庞儒珍是谁?[10:35:35]
- [被告1代理人]:曹天刚的亲戚,在工地负责收料子的。[10:35:52]
- [审判员]:原告,你们当时送石子车牌号你们还记得吗?[10:36:23]
- [原告代理人]:不全,但是其中有8933号、7098号、4466号、0823号、0421号、7676号、44218号、7161号、7098号。[10:38:24]
- [审判员]:原告,你们有没有在2006年7月16日以后向两位被告主张过权利。[10:39:17]
- [原告代理人]:主张过。我曾经亲自骑着摩托车带着原告到两被告家中找过,从我们提供两被告的住址看,我们对两被告家住在何处很清楚,原告本人也多次去两原告家中要过钱。[10:40:51]
- [审判员]:原告所说属实吗,被告?[10:41:07]
- [被告1代理人]:原告从来没有向被告1主张过权利,原告提供的地址也是错误的。即使原告知道被告的地址也不能推定原告就向被告1主张过权利。[10:41:54]
- [被告2代理人]:从03年7月16日之后被告2给其出具过证明后,他就去找曹天刚了,不在找被告2了。具体找没有找我不清楚,但是听被告2说没有找过他。[10:43:22]
- [原告代理人]:落款是2006年的证明,实际书写时间是2009年而不是2006年。[10:44:29]
- [审判员]:原告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不超过诉讼时效?[10:46:08]
- [原告代理人]:需要提供。[10:46:17]
- [审判员]:现在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10:46:40]
- [主持人]: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我院司法行政装备科的技术支持,感谢邳州法院工作人员的图片摄影,庭审记录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10:47:16]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47: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