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原告

被告

网络直播人员
2010年11月18日14:00直播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海关行政处罚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
    先简要介绍一下本次庭审案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以下简称浦东机场海关)于2010年7月12日认定原告佘福妹携带超量外币,且未向海关申报,该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遂对佘福妹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柒千元整的处罚决定。原告认为被告处罚过重,且存在瑕疵,遂起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被告浦东机场海关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沪关缉机违字[2010]94号行政处罚决定。
    [13:49:52]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13:50:4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51:47]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13:53:44]
  • [审判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审理原告佘福妹因海关行政处罚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起诉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公开审理。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岳婷婷、审判员李思国、代理审判员侯俊组成,由审判员岳婷婷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孙莹担任法庭记录。
    [13:54:26]
  • [审判长]:
    原告陈述名称、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14:00:03]
  • [原告代理人]:
    佘福妹,女,194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号。委托代理人戴忠(系原告佘福妹之夫),194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委托书)。
    [14:00:37]
  • [审判长]:
    被告陈述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委托权限
    [14:01:19]
  • [被告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启航路。
    法定代表人:史文炎,职务:关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吕晨鸽,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徐永逸,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委托书)。
    [14:01:56]
  • [审判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审理原告佘福妹因海关行政处罚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起诉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公开审理。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岳婷婷、审判员李思国、代理审判员侯俊组成,由审判员岳婷婷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孙莹担任法庭记录。
    [14:02:20]
  • [审判长]:
    现在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法律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撤回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庭审材料等。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原审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14:02:39]
  • [审判长]:
    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是否申请回避?
    [14:02:52]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03:10]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4:03:52]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14:04:08]
  • [审判长]:
    法庭概述一下本案的起诉立案,被告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有关送达情况的材料。2010年10月8日,原告佘福妹向本院起诉,经审查,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于10月1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10年10月11日,本院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于2010年10月20日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2010年10月21日,本院向原告邮寄送达了上述答辩材料。2010年11月2日,本院组织原告、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中,原、被告提交了各自的证据原件,并经法庭和对方当事人核对确认各自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另本院已于开庭前三日向各方当事人书面告知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
    [14:04:32]
  • [审判长]:
    对上述起诉、送达的概述,原告有无异议?
    [14:04:57]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4:05:19]
  • [审判长]:
    被告对上述起诉、送达的概述有无异议?
    [14:06:25]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4:07:07]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请求?
    [14:07:28]
  • [原告代理人]:
    请求:撤销被告浦东机场海关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沪关缉机违字[2010]94号行政处罚决定。法庭出示原告提交法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4:07:52]
  • [审判员]:
    被告,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你方作出?
    [14:08:26]
  • [被告代理人]:
    是的。
    [14:08:53]
  • [审判员]:
    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14:09:13]
  • [原告代理人]:
    事实和理由与起诉状内容一致。
      一、被海关查处的外币系合法取得;二、原告即使违反规定,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理应以教育为主;三、海关对规定的宣传不到位,致使上诉人违反规定;四、原告被认定的罚款中,有10000元属保险公司因原告女儿患癌症而赔付原告女儿的,应当扣除。五、海关总署188号令规定,原告案件属于情节轻微的案件,应当在5日内结案,被告超过期限,程序违法。我们对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主要理由是被告处罚过重,处罚依据存在瑕疵。且我女儿赔付的保险金不应被纳入处罚的范围内,应当予以扣除。对处罚10%的罚款存在异议,据我了解,有从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5%的罚款也是有先例的。
    [14:12:10]
  • [审判员]:
    被告答辩意见?
    [14:13:00]
  • [被告代理人]:
    1、原告携带超量外币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3、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于法无据。
    4、原告提出的不知道海关规定,情节轻微,不属于不予处罚的理由。
    5、对原告提出的程序异议,上海海关处理的案件不属于轻微案件。
    故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14:14:09]
  • [审判员]:
    以下主要从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行政程序四个方面进行调查
    [14:14:34]
  • [审判员]:
    被告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14:14:49]
  • [被告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条,第85条(宣读条文)
    [14:15:55]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陈述的职权依据有无异议?
    [14:16:14]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4:16:33]
  • [审判员]:
    被告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及程序依据?
    [14:16:53]
  • [被告代理人]:
    2010年6月18日,原告由浦东机场出境,携带澳元现金35000元。当天18时现场查验,当天立案审批,进行了相关调查,当天扣留澳元29500元,7月12日,行政处罚告知单及送达回证,原告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7月12日,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回证。
    [14:17:24]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和程序依据有无异议?
    [14:17:53]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14:24:43]
  • [审判员]:
    被告陈述事实依据?
    [14:25:12]
  • [被告代理人]:
    2010年6月18日,原告由浦东机场出境,携带澳元现金35000元。该行为违反海关管理规定。
    证据1、佘福妹护照、飞机票、出境航班信息;(系复印件);
    证据2、佘福妹出入境记录;(系复印件);
    证据3、海关旅检现场查验记录;(系原件);
    证据4、针对佘福妹和戴忠的海关查问笔录(系原件);
    证据5、立案审批表;(系原件);
    证据6、海关扣留凭单;(系原件);
    证据7、行政处罚告知单及其送达回执;(系原件);
    证据8、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声明;(系原件);
    证据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系原件);
    证据10、海关专用缴款书;(系原件);
    证据11、解除扣留通知书;(系原件);
    证据12、佘福妹授权委托书(系原件)和受委托人戴忠身份证明(系复印件);
    证据13、佘福妹及其委托人戴忠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其中戴忠的情况说明三份及戴丽丽的情况说明一份系原件,其他系复印件。
    [14:31:34]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法律依据?
    [14:31:53]
  • [被告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5条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
    [14:32:33]
  • [审判员]:
    本案中做了什么处罚?
    [14:33:00]
  • [被告代理人]:
    警告和罚款17000元
    [14:33:24]
  • [审判员]:
    被告讲一下罚款计算方法和依据
    [14:33:42]
  • [被告代理人]:
    根据出境当日银行汇率计算的,原告允许最高携带出境的数额为5000美元,计5500澳元,故扣留35000澳元中的29100元澳元,按照违法超量携带出境的数量的约10%,换算成人民币,取整,计17000元人民币。
    [14:34:39]
  • [审判员]:
    原告意见?
    [14:36:17]
  • [原告代理人]:
    对法律规范本身没有异议。以下有亮点异议:被告没有事先告知应当申报;被告应当在5天内完成执法程序。
    [14:36:39]
  • [审判员]:
    原告对程序是否仍有异议?
    [14:38:04]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原告关于188号文的意见,主要是说明原告的案件属于轻微案件,被告处理过重了。
    [14:38:30]
  • [审判员]:
    原告继续陈述
    [14:38:47]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将法规中可处20%以下的罚款,自由裁量权幅度很大。原告不知道要申报;而且女儿得了急病,被告应当扣除保险理赔金部分,这个牵涉到人道主义的问题;原告所有外汇都是合法取得的。被告为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判断,不同情况没有给与不同对待,原告无法接受。
    [14:41:24]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提供证据?
    [14:41:49]
  • [原告代理人]:
    证据2、中国建设银行《外汇兑换水单》,证明我是6月15日在建设银行用58621人民币换了1万元的澳元,是合法换取的。
    证据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结汇/售汇业务凭证;证明6月8日我用人民币28098元兑换澳元5000元。
    证据3、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会计凭证》2份;证明5月12日我用人民币30679元兑换了澳元5000元,6月18日,我用人民币29744元兑换了澳元5000元。
    一个为了证明这些钱都是合法取得的。另一个就是证明,如果知道海关要申报,那我就不带了,直接从银行汇款了。
    证据4、团险理赔决定通知书,兑换澳元的人民币中有保险公司赔付给我女儿的钱人民币10万元。
    当庭提供一份保险金赔偿终结书。证明赔偿金问题是确有其事,并不是我捏造的。2007年获得这笔赔付金的。
    当庭提供一份女儿单位的证明,证明10万理赔金确有其实。
    瑞金医院诊断报告,和出院小结,证明我女儿病情,起诉期间已经提交过了。
    [14:46:47]
  • [审判员]: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47:08]
  • [被告代理人]:
    对起诉期间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无关联性。
    本案中的相关规定1996年已经颁布,原告有义务了解。海关有专门地点处理物品申报问题,该处提供的申报单上也写明了申报义务。
    关于原告提出的来源合法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原告的理赔金与本案无关,而且原告的理赔金已经拿到三年,原告目前在将起带出境,获得与带出之间的关系本来就比较若了。
    全国海关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是统一的,所以我们取了平均值10%
    [14:52:29]
  • [审判员]:
    原告有何意见?
    [14:52:49]
  • [原告代理人]:
    根据188号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20万以下属于轻微案件,应当从轻处理。
    [14:54:51]
  • [审判员]:
    被告,本案定性如何?
    [14:55:12]
  • [被告代理人]:
    违规行为,尚未构成走私,应当处罚。5000美元以下,不用携带外币携带证即可出境。原告当天携带35000澳元,应出具携带证才可出境。即使当天原告申报了,由于没有携带证,一样不能携带出境。
    [14:58:37]
  • [被告代理人]:
    兑换和携带出境是我们国家外汇管理的两个方面,可以合法兑换的货币数量未必可以合法携带出境的货币数量。
    [15:00:11]
  • [审判员]:
    事实调查即将结束,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
    [15:00:32]
  • [原告代理人]:
    [15:00:50]
  • [被告代理人]:
    [15:01:5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本案争议焦点在适用法律,即被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过重。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5:02:10]
  • [审判长]:
    原告方现发表辩论意见。
    [15:02:27]
  • [原告代理人]:
    被告说申报台上有告示,我去了好几次,都没看到,我夫人也去了好几次,都没看到,被告的宣传肯定是不到位的,这事情每个人给张告知单就行了,不费吹灰之力。还有处罚过重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上位法和海关法规都明确了不予处罚的规定。以上理由虽不能改变原告违法的事实,但不能作为对原告减轻处罚的依据吗?
    [15:06:36]
  • [被告代理人]:
    关于本案处理中的法律法规,都是公开规定,原告可以查询。至于公告台上是否存在告知书,并不影响原告知悉法律的义务。
    处罚法与海关管理规定对原告的行为都做出了处罚规定,我们在案件处理中,也关注了是否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但并未发现。原告提到的上位法,与海关管理规定并无矛盾。
    [15:08:31]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15:08:54]
  • [原告代理人]:
    [15:09:19]
  • [被告代理人]:
    [15:09:3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5:11:41]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5:12:00]
  • [被告代理人]:
    请求维持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15:12:17]
  • [审判长]: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庭审后阅看今天的庭审笔录,在笔录中如果发现自己的陈述与所记录的内容有差错或者有遗漏,可以向本庭提出申请更正或者补充,在认为无误后,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15:12:33]
  • [审判长]:
    现在闭庭。
    [15:12:46]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5: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