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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 今天为大家直播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是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08:54:49]
- [主持人]:下面庭审马上开始了![08:57:41]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一、 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摄影和摄像;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 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 随身携带的寻呼机和移动电话调整至振动档或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审判纪律的旁听人员,经审判长决定,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或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08:59:48] -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就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QB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长王剑平、代理审判员樊蕾、孙少君组成,由王剑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强斐担任法庭记录。[09:01:03]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法庭告知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了?[09:01:30]
- [上诉人]:听清楚了。[09:02:13]
- [被上诉人]:听清楚了。[09:03:1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09:03:34]
- [上诉人]:不申请。[09:03:47]
- [被上诉人]:不申请。[09:03:58]
- [审判长]: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09:04:18]
- [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四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1、支付2009年7月10日至2009年8月13日期间的工资37,413.79元,支付2009年7月10日至2009年7月31日的激励奖金13,586.09元,支付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3日的奖金8,081.38元,及上述款项25%的经济补偿金;2、支付2009年度年终奖金36,809元。[09:04:41]
-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同意上诉请求?[09:06:59]
- [被上诉人]:不同意。[09:07:20]
- [审判长]:现在核对原审查明事实,双方对原审查明事实是否有异议?[09:08:02]
- [上诉人]:没有异议。[09:08:17]
-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09:08:36]
- [审判长]:双方对查明事实有无补充?[09:08:57]
- [上诉人]:没有补充。[09:09:48]
- [被上诉人]:没有补充。[09:09:57]
- [审判长]: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09:10:15]
- [上诉人]:第一,被上诉人在2009年7月9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我方要求从解除到恢复之日起的工资,以每月工资32,550元为基数计算。按照双方的协议书,被上诉人同意支付激励奖金,按照每月工资的60%计发,因此我方主张2009年7月10日至2009年7月31日的激励奖金。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3日的奖金也是激励奖金。由于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我方主张25%的经济补偿金。第二,关于年终奖金,被上诉人在聘用邀请函中承诺发放年终奖金,在2007、2008年均发放了年终奖金,在2009年度也给其他员工也发放了年终奖金,所以我方主张2009年度的年终奖金。[09:11:15]
- [审判长]:被上诉人进行答辩。[09:11:27]
- [被上诉人]:第一,关于解除,是因为上诉人严重违纪,所以被上诉人解除了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第二,关于工资和激励奖金,上诉人并未提出恢复劳动关系,因此要求解除合同之后的工资和奖金是缺乏依据的。同时,解除是2009年7月9日,上诉人到2010年1月18日才提出仲裁申请,原劳动合同已经过了终止期限,上诉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第三,关于年终奖金,用人单位具有自主决定发放与否的权利。此外,上诉人签收的劳动合同中也约定未做满一年时是没有年终奖金的,所以上诉人要求年终奖金没有依据。[09:14:22]
- [审判长]:被上诉人,7月9日为何发出解聘通知?[09:14:38]
- [被上诉人]:因为上诉人提前泄露机密,并且煽动工人闹事。被上诉人为了严肃管理纪律,只有解聘上诉人。[09:15:30]
- [审判长]:关于解聘的原因原审中提供了哪些证据?[09:15:48]
- [被上诉人]:就是原审判决第4页上列明的证据,此外还想调取工人闹事的录像,但是没有调取到。[09:16:18]
- [上诉人]:当时工厂搬迁,外方将搬迁的事情透露给了员工,但之后将泄露的责任推卸给中方管理人。原审中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09:17:58]
- [审判长]:上诉人,你曾经在9月30日提起仲裁,为何撤回申请?[09:18:24]
- [上诉人]:因为上诉人不了解法律,当时提出的请求不是很恰当,当庭变更请求没有得到允许,后来请了律师,又重新提起仲裁,变更了请求。[09:19:19]
- [审判长]:解聘通知何时给上诉人的?[09:20:00]
- [被上诉人]:应当是7月9日当天给的。[09:20:45]
- [审判长]:被上诉人,陈述发放年终奖的情况。[09:21:13]
- [被上诉人]:每年根据公司业绩情况,向员工自主发放年终奖金,没有确定的数额。对年终奖金没有具体的约定,16%和25%的性质就是公司自主发放给员工的福利。上诉人要求的是7月和8月的奖金,但2010年才提出仲裁,所以上诉人的主张是缺乏依据的。奖金是不发放给已经离职的员工的,包括自动离职的和被解除的,所以上诉人肯定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09:24:06]
- [审判长]:本案的焦点一是工资和奖金是否应当支付,二是2009年的年终奖金是否应当发放。下面进行法庭辩论。[09:24:28]
- [上诉人]:第一,原审没有支持工资和奖金的理由是《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所以没有支持从解除劳动关系到提起仲裁期间的工资,但该《办法》是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判决的说理依据,根据最高院的规定,民事裁决文书不可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同时,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应当赔偿工资性损失,该工资性损失就是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时造成的损失。《办法》的效力低于法律和部门规章,所以不应当适用《办法》。第二,关于年终奖金,是在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聘用邀请信中直接规定的,该邀请信相当于特殊约定,不能以员工手册来规避发放年终奖金。[09:29:45]
- [审判长]: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09:30:00]
- [被上诉人]:第一,原审判决明确规定本案适用的是《劳动法》第3条和第78条,所以适用法律是适当的。第二,本案中上诉人要求的是以履行协议为基础的工资和奖金,上诉人其实已经获得了高于法定标准的欠款。第三,关于上诉人对《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意见,我方认为这些规定并无冲突,《办法》作为说理依据并无不妥,且优于其他含糊的规定。第四,双方并未约定年终奖金的方法和数额,被上诉人的员工手册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且经过上诉人同意保证遵守,我方认为员工手册在后,邀请信在前,应当以新的为准。[09:32:42]
- [审判长]:双方有无新的意见?[09:32:55]
- [上诉人]:没有新的意见。[09:33:08]
- [被上诉人]:没有新的意见。[09:33:24]
- [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09:33:39]
- [上诉人]:同意。[09:33:49]
- [被上诉人]:不同意。[09:34:05]
- [审判长]:本庭不再主持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09:34:20]
- [上诉人]:请求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09:34:33]
- [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9:34:45]
- [审判长]:法律文书是否邮寄送达?[09:35:00]
- [上诉人]:同意邮寄送达。[09:35:09]
- [被上诉人]:同意邮寄送达。[09:35:16]
-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后应当阅看今天的庭审笔录,在笔录中如果发现自己的陈述有差错或者有遗漏,可以申请更正或者补充,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现在退庭。[09:35:3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09:35:50]
- [主持人]: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09:3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