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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婧。今天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审理的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虹宝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09:17:41]
- [主持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高长久、审判员潘云波、审判员范黎红、书记员靳轶。[09:18:42]
- [主持人]:本案的基本案情是[09:19:03]
- [主持人]:虹宝公司就沪B54517车辆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08年8月26日虹宝公司驾驶员张怀波不当驾驶致案外人牛文强死亡。2009年4月昆山市人民法院另案判决该车实际车主柴文红赔偿死者家属499,279元,虹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涉案驾驶员张怀波驾驶证于08年7月29日记分达14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驾驶员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据此认为虹宝公司已具备免责条款中的“不具有有效驾驶资格”情形,不予理赔。虹宝公司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败诉。太平洋保险公司败诉。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09:21:35]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09:22:05]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23:32]
- [审判长高长久]: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09:23:56]
- [审判长高长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上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高长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上诉人]:无异议。[09:24:41]
- [审判长高长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公开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1193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高长久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潘云波、范黎红组成合议庭,本案书记员为靳轶,担任今天庭审记录的是书记员靳轶。[09:26:30]
- [审判长高长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原告有变更、撤销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向证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进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请求调解和申请执行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对笔录中记载自己陈述部分,确有遗漏和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09:27:20]
- [审判长高长久]: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上述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回答法庭询问,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履行。[ 审判长高长久]: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09:29:08]
- [审判长高长久]:上诉人是否听清楚了?[ 上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高长久]:被上诉人是否听清楚了?[ 被上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高长久]: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上诉人]:不申请。[ 审判长高长久]:被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被上诉人]:不申请。[09:30:16]
- [审判长高长久]: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高长久]:上诉人,你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是什么?[09:30:51]
- [上诉人]: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09:31:49]
- [上诉人]:事实和理由为一、我方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驾驶员张怀波2008年8月26日涉案交通事故事发前驾驶证已经失效,故其诉请根据商业三责险保险条款第7条第3款第2项约定,属于上诉人责任免除,上诉人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驾驶员张怀波在事发时已经无有效驾驶证,首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张怀波早在2008年7月29日,近一个月之前驾驶证记分已经达到14分,张怀波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丧失驾驶资格。其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7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几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合法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掉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管所应当在20日内对起进行科目一考试。综上,上诉人事发时无有效驾驶资格。一审认为,张怀波事发前未收到公办部门行政处罚,应此认定仍有驾驶资格我方不能认同。张怀波获得驾驶证依据的是公安部的行政规章,丧失驾驶资格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事实条例》的规定。张怀波满12分后是否收到行政处罚,怎么处罚,是行政处罚的范围,但不管怎么处罚都不影响张怀波事发时已经丧失驾驶资格的定性。[09:33:30]
- [上诉人]:二、即使属于我方的保险责任,本案也不具备商业三责险的理赔前提。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系争事故发生在2008年8月26日,但至今被上诉人没有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被上诉人实际损失尚未发生,我方也不应赔付。我方认为,一审关于这个争议焦点的观点是错误的。商业三责险救济的对象不是第三者,是被保险人。一审的错误在于是纵容了被上诉人拒绝履行昆山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如果被上诉人对死者家属作出了全部赔偿,那么无所谓强加给应受救济的第三者,只有被上诉人没有实际赔付的情况下,我方又免赔成立,才可能发生强加给应受救济的第三者。被上诉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反而成为我方赔偿被保险人的理由,这个观点我方不能接受。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改判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上诉状)[09:34:40]
- [审判长高长久]:被上诉人,发表答辩意见。[09:35:04]
- [被上诉人]:我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对于上诉人认为我方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满12分,即丧失了驾驶资格,但本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合同的相对人双方应当就合同所约定的内容进行履行。而上诉人的保险条款以及他们作出的拒赔通知书明确的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7条第3款第6项,如果被上诉人驾驶员没有有效的驾驶证,那么应该拒赔。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以及一审查明的事实仅仅是被上诉人驾驶员超了12分,这是否就没有效驾驶证,这是不能等同的,仍然有有效的驾驶资格。记分仅仅是公安部门对交通的管理。故上诉人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认为我方至今没有赔付,我方认为,新保险法是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我方起诉是在新保险法之前,应该依据老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认定是否赔付。保险公司就是风险转嫁的承接者,应该严格履行保险条款的约定。(详见答辩状)[09:37:25]
- [审判长高长久]:上诉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上诉人]:无异议,无补充。[ 审判长高长久]:被上诉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被上诉人]:无异议,无补充。[09:38:01]
- [审判长高长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合议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基本没有争议,由审判员范黎红予以归纳宣读并作为本院确认的事实。[09:38:30]
- [审判员范黎红]: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09:38:56]
- [审判员范黎红]:1、上海虹宝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宝公司)于2008年5月4日为LS012157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等。其中,第三者商业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08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4日。2008年5月14日,经虹宝公司申请,太平洋保险公司同意投保车辆由牌号为LS012157更改为沪B54517。之后,虹宝公司按约缴纳保费。2、虹宝公司驾驶员张怀波于2008年8月26日驾驶投保车辆在昆山市开发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牛文强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根据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昆公交认字(2008)第003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怀波驾驶证记分已达到14分、车辆严重超载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对道路情况疏于观察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文强无过错,不负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2008年10月24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怀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牛文强的近亲属王丽等人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以 2009年4月10日(2008)昆民一初字第6159号民事判决,责令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王丽等人11万元,(实际车主)柴文红赔偿王丽等人各项损失共计499,279元,虹宝公司对柴文红负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等。[09:40:02]
- [审判员范黎红]:3、虹宝公司驾驶员张怀波的驾驶证已于2008年7月29日累计记分达14分。4、涉案保险合同所附被告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7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一款载有,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等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09:41:02]
- [审判长高长久]:上诉人对以上归纳的事实有无异议?还有无补充?[ 上诉人]:无异议,无补充。[ 审判长高长久]:被上诉人对以上归纳的事实有无异议?还有无补充?[ 被上诉人]:无异议,无补充。[09:41:37]
- [审判长高长久]:法庭结合刚才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所提的异议,归纳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如下[09:42:06]
- [审判长高长久]:1、虹宝公司驾驶员张怀波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有效驾驶资格?2、虹宝公司是否已经对案外人牛文强近亲属赔付?如未赔付,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09:42:44]
- [审判长高长久]:上诉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上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高长久]:被上诉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上诉人]:无异议。[09:43:24]
- [审判员潘云波]:现在审理第一个争议焦点,即虹宝公司驾驶员张怀波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有效驾驶资格?先由上诉人针对该问题陈述相关事实及你方意见?[ 上诉人]:我方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驾驶员张怀波事发时已经无有效驾驶资格。要区分的是有驾驶证和有无驾驶资格是两个概念。驾驶机动车是高度危险作业,驾驶员在申领到驾驶证后还要收到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张怀波丧失驾驶资格的依据是道交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一旦张怀波满了12分就丧失了驾驶资格。故本案中驾驶员张怀波事发时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而且28条的规定不以行政处罚为前提条件。[09:44:29]
- [审判员潘云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陈述有何异议?[ 被上诉人]:道交法第28条虽然说超过12分不能驾驶,但没有说超过12分就没有驾驶资格,我们认为驾驶证办法是行政许可行为,认定驾驶证是否有效应当由公安部门通过法定程序来认定。张怀波虽然违章记分12分,这仅仅是对交通管理的做法,并不是说没有有效驾驶资格。满12分也是要求驾驶员主动去参加学习,如果没有去学习,由交警部门发现后可以吊销,而本案发生事故的时候张怀波仍然持有驾驶证,也就是说张怀波当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超12分。在没有得到交警部门通知的情况下,张怀波有理由相信自己是合格的驾驶员,可以驾驶车辆。[09:45:33]
- [审判员潘云波]:上诉人,有无补充?[ 上诉人]:关于张怀波在事发时不知道自己已经超分,这个说法不能认同。是否超分应该是驾驶员应该明知的。被上诉人管理的包括车、驾驶员,管理驾驶员是否适格,驾驶证是否有效以及记分情况,这是对专业运输公司应尽的义务。是否知道超12分如果由我方举证不符合规定。驾驶员也应该明知是否超分,当面超单及电子警察拍摄都会引起扣分,故驾驶员本人及车主都应该是明知的。驾驶员对超分后不得上路的规定也应该是明知的。被上诉人认为只要有驾照就有驾驶资格,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一审认为发生事故之前驾驶证并没有吊销或注销故认定有驾驶资格,我方认为这个认为也没有法律依据。禁止驾驶的法律规定的层级高于颁证的法律规定。[09:46:56]
- [审判员潘云波]:被上诉人,有无补充?[ 被上诉人]:没有。[09:47:27]
- [审判员潘云波]:对本节争议问题,上诉人有无问题向被上诉人发问?[ 上诉人]:没有。[ 审判员潘云波]:被上诉人有无问题向上诉人发问?[ 被上诉人]:没有。[ 审判员潘云波]:对本节争议问题,上诉人还有什么事实方面的补充?[ 上诉人]:没有。[09:48:31]
- [审判员潘云波]:关于这个争议焦点,法庭还有些问题询问各方当事人。被上诉人,你方驾驶员被扣分超过12分后,是否收到过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 被上诉人]:没有。[ 审判员潘云波]:你方驾驶员交通违章受处罚是否事后主动去查询相应扣分情况?[ 被上诉人]:一般是接到通知后才去会。[09:49:22]
- [审判长高长久]:你对张怀波在事故发生前已经扣了14分没有争议,由于这种扣分一种情况是当场处理,一种是电子监控查到车辆违章,但最后的扣分还是要通过驾驶员到交管部门去承认或对罚款事实进行认定后才进行扣分,所以这14分要么是当场处罚,要么是到交管部门处罚,这与你刚才陈述没有收到处分通知怎么解释?[ 被上诉人]:不知道的是累计多少分,单次处罚多少分是知道的。[09:50:24]
- [审判员范黎红]:现在审理第二个争议焦点,即虹宝公司是否已经对案外人牛文强近亲属赔付?如未赔付,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先由上诉人针对该问题陈述相关事实及你方意见?[09:51:21]
- [上诉人]:即使是我方的责任,也不属于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赔偿的前提条件。保险最基本的原则是损失填补分担原则,前提是损失实际存在,而本案中被上诉人至今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付。因此,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没有实际发生,故我方不具备赔偿条件。如果被上诉人已经进行了赔偿,我们也认为构成不当得利。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向受害方直接支付的规定的前提是按照合同约定属于保险责任。如果被上诉人事故发生的情节符合合同约定的不赔偿的情节,那么即使被上诉人赔偿了保险公司也不应赔偿。[09:52:28]
- [审判员范黎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陈述有何异议?[09:53:05]
- [被上诉人]:事故发生后我方已经赔付了117000元。根据老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可以直接向受害人直接赔付。本案在09年9月起诉,也就是新保险法实施之前,故我方当时有索赔权。[09:53:55]
- [审判员范黎红]:被上诉人有无证据证明你方主张?请说明证据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被上诉人举证两张支付凭证)[ 被上诉人]:一张收条,一张道路交通事故预付金收款凭证。由柴文红于09年7月3日向受害人亲属交付的。[09:54:54]
- [被上诉人]:其中,由柴文红于09年7月3日向受害人亲属交付10万元,柴文红向交通公安部门交付17000元。[09:56:47]
- [审判员范黎红]:(阅看)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刚才举证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上诉人]:(阅看)对17000元的收款凭证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因为是柴文红支付的,昆山法院确定的赔偿主体柴文红和被上诉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及赔偿主体,故柴文红赔偿不等于被上诉人赔偿17000元。10万元的收条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的意见同17000元的凭证。[09:58:14]
- [审判员范黎红]:对本节争议问题,上诉人有无问题向被上诉人发问?[ 上诉人]:没有。[ 审判员范黎红]:被上诉人有无问题向上诉人发问?[ 被上诉人]:没有。[09:58:48]
- [审判员范黎红]:对本节争议问题,上诉人还有什么事实方面的补充?[ 上诉人]:没有。[ 审判员范黎红]:被上诉人还有什么事实方面的补充?[ 被上诉人]:昆山法院是判决虹宝公司与柴文红承担连带责任。[10:00:01]
- [审判员范黎红]:关于这个争议焦点,法庭还有些问题询问各方当事人。被上诉人,道路交通事故预付金收款凭证上的1.7万元与(2008)昆民一初字第6159号认定的已经赔付金额1.5万元不一致,有何解释?[ 被上诉人]:可能当时还有其他的损失费用,如拖车费,给受害者的金额是15000元。[10:00:58]
- [审判员范黎红]:该车实际车主是谁,与虹宝公司何关系?[ 被上诉人]:挂靠关系。[ 审判长高长久]:根据昆山法院的判决,你们公司对柴文红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有无履行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没有履行。[10:01:43]
- [审判长高长久]:柴文红有无能力进行赔偿?[ 被上诉人]:没有能力。[ 审判长高长久]:为何你们至今没有履行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我们与柴文红之间是挂靠协议。[ 审判长高长久]:不履行连带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高长久]:也就是说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拒绝履行?[ 被上诉人]:我们也没有能力履行。[10:03:08]
- [审判长高长久]:上诉人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有何补充?[ 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高长久]:被上诉人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有何补充?[ 被上诉人]:没有。[10:03:33]
- [审判长高长久]: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长高长久]: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10:03:58]
- [审判长高长久]: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上诉人]:1、本案中,驾驶员事发时驾驶证记分超分,这是驾驶员本人及被上诉人明知或应知的。2、本案中,张怀波事发时已经无有效驾驶资格。一审认为有效驾驶资格应该由交警部门认定,这违背的法律层阶关系。取消驾驶资格的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张怀波事发时无有效驾驶资格。28条的规定不以行政处罚为前提条件。3、被上诉人至今没有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并且被上诉人主观恶性是突出的。根据保险法损失填补分担的原则,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尚未发生,故不具备理赔的前提条件。[10:05:07]
- [审判长高长久]: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坚持刚才的答辩意见。1、关于驾驶员是否有驾驶资格。司机超12分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丧失有效驾驶资格。2、我们起诉的时候在新保险法之前,根据老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可以直接向受害者赔偿。故我方要求上诉人支付保险金是有法律依据的。[10:05:59]
- [审判长高长久]:上诉人还有无补充?[ 上诉人]:关于保险责任的问题,无论新法老法对责任险的定义是一样的,被保险人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个赔偿责任构成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不存在任何责任免除的情节,如果存在责任免除的情节,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从尊重他人生命安全的角度,法院应当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10:07:30]
- [审判长高长久]:被上诉人还有无补充。[ 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与我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不能因为被上诉人从事的是土方车就免赔,投保的时候上诉人就知道我们的经营范围。[10:08:26]
- [审判长高长久]:各方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高长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10:08:57]
- [审判长高长久]:上诉人陈述你方对于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上诉人]: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长高长久]:被上诉人陈述你方对于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被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09:39]
- [审判长高长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审判长高长久]:上诉人是否愿意在本院主持下与被上诉人调解?[ 上诉人]: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高长久]:被上诉人是否愿意在本院主持下与上诉人调解?[ 被上诉人]:不同意。[10:10:41]
- [审判长高长久]:鉴于当事人双方不愿意调解,现在休庭15分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评议后进行口头宣判。现在休庭。(休庭15分钟)[10:11:42]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10:34:40]
- [审判长高长久]:请坐下。[ 审判长高长久]: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高长久]:在宣判前,合议庭再进一步询问上诉人,如果你们的上诉理由成立,你们是否愿意补偿被上诉人?[10:35:19]
- [上诉人]:可以适当考虑。基于补偿的话,金额大约5万元左右,另外,希望可以直接支付给伤者家属。[ 审判长高长久]:被上诉人,对此有何意见?[ 被上诉人]:如果上诉人胜诉的话,对补偿没有意见。[10:35:59]
- [审判长高长久]:具体补偿金额是多少?[ 上诉人]:5万元。[ 审判长高长久]:上诉人愿意补偿死者家属的意愿已经记录在案。[10:36:31]
- [审判长高长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虹宝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核实了事实,听取了各方的辩论意见及最后陈述,经合议庭评议认为[10:38:08]
- [审判长高长久]:虹宝公司就其名下沪B54517重型自卸货车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经太平洋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之间有关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受保险合同所附太平洋保险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7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束。[10:38:45]
- [审判长高长久]: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虹宝公司驾驶员事发时是否具有有效驾驶资格。虹宝公司驾驶员张怀波驾驶证在2008年7月29日记分已经达到14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据此,涉案驾驶员张怀波事发时基于驾驶证超分已经不具备有效驾驶资格。况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涉案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时,驾驶证本应被扣留,但基于行政处罚的滞后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扣留该驾驶证。而丧失有效驾驶资格并不以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扣留、吊销或注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为必要前提。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涉案驾驶员被扣分达12分时,就不得再驾驶机动车上路,应认定其已经丧失有效驾驶资格。故虹宝公司已经具备涉案保险合同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情形,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免责。[10:40:59]
- [审判长高长久]: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虹宝公司是否已经对外赔付,如未赔付,能否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经庭审质证,本案实际车主柴文红对第三者实际共赔付11.5万元,基于虹宝公司作为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也仅能视为虹宝公司对外赔付了11.5万元,而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规定,在被保险人未实际赔付前,保险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故虹宝公司仅能就视为其已经赔付的11.5万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即使是已经赔付第三者的11.5万元,保险公司亦可基于虹宝公司驾驶员驾驶证记分已达14分而免除责任。[10:42:02]
- [审判长高长久]:此外上诉人当庭表示愿意向受害者家属一方补偿人民币5万元,于法不悖,可以准许。[10:42:38]
- [审判长高长久]:综上,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判决如下[10:43:07]
- [书记员]:全体起立。[10:43:36]
- [审判长高长久]:一、撤销(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二、对上海虹宝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8812.97元,由被上诉人上海虹宝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44:28]
- [审判长高长久]:请坐下。[ 审判长高长久]:今天是口头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庭将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审判长高长久]:闭庭后,当事人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审判长高长久]:现在闭庭。[ 审判长高长久]:今天庭审到此,退庭后各方当事人应当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记录员予以补正。现在退庭。[10:45:14]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4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