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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4:34:35]
-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击法槌)现在开庭。[14:34:58]
- [审判长]:上诉人,你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14:35:53]
- [蔡朝晖]: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14:36:48]
- [审判长]:原审判决书是否收到,何时提出上诉?[14:37:05]
- [蔡朝晖]:2010年10月22日收到。收到后十日内上诉的。[14:37:21]
- [审判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公开开庭上诉人蔡朝晖犯故意伤害罪上诉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的名单。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孙国祥、代理审判员郁亮、袁婷组成,由孙国祥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慰庭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履行职务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李小文。[14:37:3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14:38:07]
- [审判长]:上诉人,你是否要求申请回避?[14:38:16]
- [蔡朝晖]:不要求。[14:38:3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4:38:41]
- 一、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14:38:54] - [审判长]:上诉人,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14:39:10]
- [蔡朝晖]:听清楚了。[14:39:23]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宣读宝山区2010宝刑初字第891号刑事判决)[14:39:39]
- [审判长]:上诉人,你现在可以向法庭陈述你的上诉理由。[14:40:32]
- [蔡朝晖]:找姜益平谈事情的时候,没有想和对方打架,我是先遭到他攻击后还手的。我是一个残疾人,没有谈到过赔偿的事情,如果我当时不还手,我生命就有威胁了。[14:41:56]
- [审判长]:你认为你是防卫性质的?[14:42:03]
- [蔡朝晖]:是。[14:42:10]
- [审判长]:检察员对本案的事实部分是否需要向上诉人讯问?[14:42:49]
- [检察员]:你去找姜益平的时候,他怎么打你的?[14:42:57]
- [蔡朝晖]:他用脚踢,用雨伞刺我。[14:43:07]
- [检察员]:你受伤了吗?[14:43:17]
- [蔡朝晖]:手上和身上都受伤了。[14:43:29]
- [检察员]:是什么伤势?[14:43:58]
- [蔡朝晖]:不知道。[14:44:04]
- [检察员]:你当天是否带了水果刀?[14:44:11]
- [蔡朝晖]:没有。[14:44:17]
- [检察员]:你的刀哪里里来的?[14:44:22]
- [蔡朝晖]:刘建分处拿的。[14:44:32]
- [检察员]:你为什么要拿刀?[14:44:37]
- [蔡朝晖]:为了防身。[14:44:42]
- [检察员]:你看到被害人后刺了几刀?[14:44:54]
- [蔡朝晖]:两刀。[14:44:59]
- [检察员]:刺在什么部位?[14:45:03]
- [蔡朝晖]:左肩。还有一刀不知道什么部位。[14:45:08]
- [检察员]:审判长,检察员发问暂时到此。[14:45:13]
- [审判长]:你约姜益平在什么地方见面?[14:45:29]
- [蔡朝晖]:在他女友家里。[14:45:34]
- [审判长]:你上楼前有没有带这个水果刀?[14:45:41]
- [蔡朝晖]:一开始没有。对方过了半小时没有下楼,我看到刘建分,就拿了他的刀。[14:45:55]
- [审判长]:这个时候姜益平在哪里?[14:46:15]
- [蔡朝晖]:还在楼上。[14:46:24]
- [审判长]:这个时候你并不知道姜益平身上有什么工具?[14:46:39]
- [蔡朝晖]:对。[14:46:44]
- [审判长]:那你为什么要带刀上去?[14:46:51]
- [蔡朝晖]:对方曾经扬言要打我。[14:46:57]
- [审判长]:你带水果刀的目的是什么?[14:47:55]
- [蔡朝晖]:防身。[14:48:00]
- [审判长]:你上去的时候有人加害你吗?[14:48:06]
- [蔡朝晖]:没有。[14:48:21]
- [审判长]:你看见姜益平在什么地方?[14:48:25]
- [蔡朝晖]:在楼梯上。[14:48:37]
- [审判长]:这个时候姜益平有没有对你暴力袭击?[ 蔡朝晖]:有。他用踢,用雨伞刺我。一句话也没有说。[14:49:04]
- [审判长]:你用水果刀刺在姜益平的什么地方?[ 蔡朝晖]:不知道。当时对方是居高临下。[14:49:17]
- [审判长]:在194号门口发生争斗的时候你有没有用刀刺他?[ 蔡朝晖]:有。[14:49:27]
- [审判长]:你的刀是否被他的木棍打掉?[ 蔡朝晖]:是。[14:49:42]
- [审判长]:检察员有新的讯问吗?[ 检察员]:没有。[ 审判长]:上诉人,你有什么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 蔡朝晖]:没有。[ 审判长]:检察员有什么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 检察员]:没有。[14:49:53]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14:50:15]
- [审判长]:上诉人,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14:50:25]
- [蔡朝晖]:当时姜益平在194号楼道里是他女友家里,我找他是因为我女友,因为她跟我分手,而姜益平同时和两个女人谈恋爱。我当天想去找女友告诉他姜益平的为人,把他揭穿。我是在被他两次攻击的情况下才动手,我是一个残疾人,我只有反击才能不被打伤。不管我是怎么情况下造成他的伤害,我都想对他说对不起。如果我当时报警的话就没有今天的事情。请法官对我从轻处罚,我也是一个受害人。[14:53:32]
- [审判长]:现在由检察员发表评判意见。[14:53:44]
- [检察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指派,出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蔡朝晖故意伤害一案的上诉审法庭、依法履行职务。开庭前我们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并讯问了上诉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审理,听取了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辩解,现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一、经审查,一审从侦查取证、提起公诉、法院审判、各诉讼活动均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二、经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朝晖因发现被害人姜益平与其前女友杨艳谈恋爱后,又与其他女子有恋爱关系,遂于2009年12月12目21时许前去上海市宝山区通河七村194号找被害人姜益平理论,并用水果刀刺伤姜益平,造成姜益平因外伤致左侧胸部锐器创,左侧血、气胸,左侧第七肋骨骨折伴错位,左侧肩月甲骨骨折等。被告人蔡朝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蔡朝晖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对于上诉理由的审查:关于被告人蔡朝晖称姜益平殴打其在先,其系自卫反击的辩解。经审查,根据被害人及证人刘建分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系主动前去找被害人理论,并在案发楼下从刘建分处索要水果刀后,在楼道内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其在见被害人之前特意向刘索要水果刀并用水果刀加害被害人,反映出被告人有故意伤害被害人姜益平的故意和行为。而被害人姜益平系在案发之前刚刚得知被告人蔡朝晖前来找他,其从楼上下来时未携带任何凶器,故不存在对蔡朝晖实施伤害的故意。根据被害人及证人刘建分的证言,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对被告人殴打在先,被告人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因为被告人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关于被告人蔡朝晖提出其希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而至今无人联系他的辩解,经审查,被告人蔡朝晖与被害人于2010年9月26日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人蔡朝晖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向被害人支付各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但是,直至2010年10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被告人仍未支付上述赔偿金。被告人蔡朝晖的辩解与事实不符。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4:56:01]
- [审判长]:上诉人,你还有什么需要辩护的?[14:57:10]
- [蔡朝晖]:1、我是受他人攻击在先,对方肯定说的是假话,我说的肯定的真话。2、关于9月26日达成协议的事情,我以为杨艳来调解没有效力的。[14:57:43]
- [审判长]:检察员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检察员]:由于被告人没有证据来证实其上诉理由,故不再发表意见。[14:58:07]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蔡朝晖]:我希望法庭以事实为依据。我陈述的是事实。如果我说的是假话我愿意被加重处罚。[14:58:38]
- [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另行定期宣判。上诉人应当阅看今天的庭审笔录,若发现记录上有差错或遗漏,可以在退庭后请求补充或者更正。上诉人,你听清楚了没有?[ 蔡朝晖]:听清楚了。[ 审判长]:将被告人带下还押。现在退庭。[击法槌][14:59:00]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4:5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