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长李国泉

审判员何渊

人民审判员赵国通

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法庭事实调查

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2010年11月15日13:45直播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 [书记员]:
    宣读法庭记录。
    [13:48:46]
  • [审判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亨富利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李国泉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何渊、人民陪审员赵国通组成合议庭,审判员李国泉担任审判长,承办法官李国泉,书记员李晶晶,由李晶晶担任庭审记录。
    [13:49:4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原告有变更撤销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向证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进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请求调解和申请执行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对笔录中记载自己陈述部分确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13:50:17]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上述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回答法庭询问,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履行。
    [ 审判长]:
    原告,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被告,听清楚了吗?
    [ 被告]:
    (均答)听清楚了。
    [13:50:35]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 审判长]:
    原告,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 被告]:
    (均答)不申请。
    [13:51:06]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被告,诉状副本收到没有?是否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 被告]:
    (均答)收到了。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 审判长]:
    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归纳事实和理由。
    [13:51:25]
  •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G8080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而花费的物证费1700元,公证费6000元,律师费10万元,及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选报上刊登声明,承认其生产、销售的鳄鱼系列产品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并保证其不再生产产品,消除影响;
    4、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
    [13:52:55]
  • [审判长]:
    开庭前,原告已将诉讼请求作了变更。原告说明一下,诉讼请求第一项中,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的行为分别是什么行为?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要求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鳄鱼笔的行为。
    要求被告二上海亨富利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权鳄鱼牌侵权笔的行为。
    [13:57:54]
  • [审判长]:
    根据刚才的陈述,原告的鳄鱼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个在哪一类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服装类。
    [ 审判长]:
    在本类产品上是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没有。
    [ 审判长]:
    在本案中原告是否主张跨类保护?是否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不需要。
    [13:58:46]
  • [审判长]:
    庭前听证时,原告曾主张商标权利保护的期间在商标被公告撤销之前即2009年9月之前,有无变化?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原告声明一下,由于被撤销前两被告已经实施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这一行为在商标暂时被撤销后,这种侵权行为仍然继续发生,所以原告认为鉴于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撤销这一决定尚未生效,所以还是要求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这样一个连续性的行为。
    [13:59:52]
  • [审判长]:
    还是坚持?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是的。
    [ 审判长]:
    被告,原告刚才的陈述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听清。
    [ 审判长]:
    现在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好的。
    [14:00:21]
  • [审判长]:
    两被告是分别答辩还是共同答辩?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共同答辩。
    [ 审判长]:
    如果是共同答辩,对于涉及相关被告的意见要明确区分。
    [14:00:58]
  •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好的。
    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程序部分,
    我们对于原告的主体资格存有异议。因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经过海淀区公证处公证的关于法国政府的公证文件以及我国使领馆认证文件在公证书中有些未经认证,特别是我国的大使馆的认证,没有在公证书中得到公证。另外工商登记注册资料,他提供了一份法国的关于免予公证的文件,即证据4,但是对于这份文件本身我认为应当经过公证认证,但他没有,这就牵涉原告提供的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应当经过公证认证。拿无效的免予认证,来证明其可以免予认证,我认为有问题。
    [14:04:05]
  • 关于实体部分,
    1、G808033已在2009年9月份被商标局撤销,并且公告,我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G808033已经被撤销,说明原告在16类商品上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原告在12类商标因同样的原因被国家行政管理局多次撤销,原因是注册完毕后从未使用,原告恶意抢注商标,却从不使用行为,应当予以谴责;
    2、被告一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一从02年6月1日起就生产销售使用带有鳄鱼图形商标的笔类文具用品,远远早于原告在诉状中要求法院保护的G808033图形注册商标的保护日期,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抢注商标,故被告一使用在先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14:04:57]
  • 3、原告称鳄鱼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说法系混淆事实。我们认为被告一二在自己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不相同、不相似,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1)被告一、二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鳄鱼图形的方向完全相反,原告鳄鱼图形商标方向向右,两被告使用的恶意商标向左,(2)原告注册商标鳄鱼图形身上布满鳞片。通过这些比对,我们认为广大公众不可能误认。
    [14:05:27]
  • [审判长]:
    在听取了双方的诉辩意见后,并结合庭前听证的情况,法庭作如下归纳,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没有争议,
    1、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系在法国注册的企业。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3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6日,注册类别为第16类,核定使用商品为文具用品、钢笔、圆珠笔、墨水、墨水瓶等。优先权日期为2002年12月18日。
    [14:06:27]
  • 3、2009年9月23日,国家商标局作出编号为撤200702286关于第G808033“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即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撤销第G808033“图形”商标,并予公告。
    [14:07:09]
  • 4、2009年7月21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林东品、王琳与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公证员来到上海市国庆路36号“上工批文化礼品市场(2号门)”一楼1032A馆被告亨富利公司的商铺。林东品、王琳购买了“鳄鱼668美人鱼钻石铱金笔”3套,单价人民币338元;“702#金夹纯黑骑士铱金笔”3套,单价人民币168元;“鳄之尊爵士纯黑宝珠笔”三套,单价人民币165元;另有“欧洲鳄鱼集团专利笔芯”9支,以及墨水1瓶和宣传册等,共付款人民币1700元,该公司开票、发货并递交了名片。该公证处将其中上述部分物品装成2箱封存后交原告保存,并出具了(2009)沪普证经字第3900号公证书,公证书附有编号为0900777和0900778“亨富利文具(上公批)销货单”和“陈新鸿”名片的影印件即有关购买过程的照片48张。
    [14:08:51]
  • 2009年7月22日,原告委托的代理人林东品、王琳和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公证员登录互联网,进入www.crocodile.com”网站,对相关页面近些年管理实时打印,并出具了(2009)沪普证经字第3901号公证书,公证书附有打印件24页。打印件显示了被告欧鳄公司的公司概况、产品展示、在线订购、联系方式等信息。
    [14:09:30]
  • [审判长]:
    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鉴于已进行过庭前听证,对相关证据不再一一出示。
    [14:09:51]
  • [审判长]:
    法庭结合刚才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如下,
    1、两被告生产、销售的钢笔等商品上所使用的鳄鱼标识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如两被告构成侵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审判长]:
    原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没有异议。
    [14:10:25]
  • [审判员]:
    现在审理第一个争议焦点,即两被告生产、销售的钢笔等商品上所使用的鳄鱼标识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这一争议焦点实际包含两个事实问题,第一,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第二,两被告主张享有鳄鱼图形在先权利是否有事实依据。
    [ 审判员]:
    现在先由原告围绕本争议焦点举证,并注意向法庭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的事实。
    [14:11: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
    首先举的是原告合法拥有G808033权利证据,在已经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
    证据6,注册号G808033的商标信息;
    证据7,注册号G808033的商标注册证明;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在笔类等核定商品上享有对鳄鱼图形商标的专用权。
    [14:14:11]
  • 第二方面的证据见已提交的第五组证据,
    证据13商标局(1999)13号文件《关于引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路》的通知》;
    证据14,1999年4月、2000年6月商标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路》;
    证据15,《拉科斯特鳄鱼传奇史》节录;
    证据16,《法国时尚100年》封面;
    证据17,1933年原告“鳄鱼”图形商标在法国的注册证明;
    证据18,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14:15:07]
  • 同时我们提交第六组证据,
    证据19,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2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21,江苏省江苏事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终止民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2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
    证据2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1、22号民事调解书;
    [14:18:12]
  • 第七组证据,
    证据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4)商标异字第368号关于商标的异议裁定书;
    证据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2008)商标异字第03401号“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证据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2008)商标异字第06502号商标异议裁定书;
    证据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2009)商标异字第07109号商标异议裁定书;
    证据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2009)商标异字第09298号“鳄鱼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14:18:50]
  • 第八组证据,
    证据29,浙江省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工商处字第(2005)第930号处罚决定书;
    证据30,浙江省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苍工商处字(2006)第0803号处罚决定书;
    证据31,浙江省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苍工商处字(2006)第0804号处罚决定书;
    证据32,浙江省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苍工商处字(2006)第0806号处罚决定书;
    证据33,浙江省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苍工商处字(2006)第0820号处罚决定书;
    特别是要说明第31、32份证据,证据指向本案第一被告。
    [14:19:28]
  • 第十组证据,
    证据37,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证明;
    证据38,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证明;
    第十一组证据,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90年代初即认定原告鳄鱼商标为驰名商标,
    证据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4)商标异字第368号《关于“EXING”商标的异议裁定》;
    [14:20:20]
  • 第十二组证据,
    证据40,1984年LACOSTE赞助戴维斯杯在中国的新闻及图片;
    证据41,有关“法国鳄鱼”、“LACOSTE”、“拉科斯特”的媒体报道;
    证据42,原告提出复审申请书;
    证据43,原告针对复审申请提交的使用证据;
    证据44,原告针对复审申请再次提交补充使用证据;
    证据45,2001年LACOCTE在中国赞助戴维斯杯网球公开赛;
    [14:21:04]
  • 接下来是关于两被告侵权的证据,
    第三组证据,证明两被告实施侵犯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的行为,
    证据8,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2009)沪普证经字第3900号公证书;
    证据9,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2009)沪普证经字第3901号公证书;
    证据10,“鳄鱼笔”说明书;
    证据11,“鳄鱼笔”宣传册;
    [14:23:22]
  • 第四组证据,证明两被告所谓授权方并不享有鳄鱼图形商标专用权,
    证据12,商标信息(注册号606245);
    代理人在上述举证权利证据和侵权证据,两个方面主要证明原告在注册号为G808033的商标注册专用权是合法拥有人,且该注册号为G808033商标至今尚未确认,权利处于待定状态,仍然处于有效期,应当受到保护。被告生产和销售的鳄鱼笔,构成侵权。原告举证材料也证明原告在鳄鱼商标上也有在先使用相关证据的证明。
    [14:24:18]
  • [审判员]:
    原告说明一下,原告要求保护的涉案商标和现在被告使用的鳄鱼标志之间的相同和近似的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一、关于比对,
    这个比对的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这样一个标准,被告鳄鱼与原告的鳄鱼有以下相似性,
    1、原告为匍匐在地的静态,成体呈厂房形,鳄鱼身形略有弯曲,对于此被告侵权的商标是相同的。
    2、原告鳄鱼嘴巴微微张开,被告嘴巴也是如此。
    3、原告鳄鱼尾巴微微上翘,被告也是如此。
    被告鳄鱼与原告的鳄鱼两者经过比对完全相似。
    [14:28:11]
  • 二、关于是否混淆的问题,
    这个要看普通消费者是否会对两个商标产品混淆。本案中虽然两个鳄鱼朝向及颜色布景相同,但是他们作为整体形象时,他所产生的视觉效果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他凸出鳄鱼图形,容易造成公众的误认。另外原告鳄鱼与被告的鳄鱼近似性也很容易使消费者将原被告的鳄鱼混淆起来。
    [14:28:48]
  • 三、关于司法实践的问题,
    我们从前面大量的举证特别是在第六组证据证明司法机关认为鳄鱼朝向相反、形象稍有差异也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构成近似。
    所以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侵权的鳄鱼与原告的鳄鱼具有极大的近似性。
    [14:29:13]
  • [审判员]:
    现由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刚才原告谈我们和他们商标相近似的问题,足以造成误认的意见。我们认为原告的这种说法都是不能证明这些说法的。他所举的三个地方,首先第一点是三个地方比较相似的是一个他说原告的鳄鱼是匍匐的,我们也是这样,第二个他说原告嘴巴微微张开,我们也是,第三个他说尾巴上翘,我们也是如此。我认为这个特征是普遍特征。我们认为不相近似的,1、方向完全不同,2、他的鳄鱼图形有鳞片,嘴巴有牙齿,尾巴短,而且尾巴也有鳞片。他是按照具体的鳄鱼缩小过来的。但是我们的鳄鱼没有鳞片,没有牙齿,我们的尾巴很大像松鼠尾巴,也没有鳞片,而原告的鳄鱼尾巴短。我们是抽象的鳄鱼图形。所以我认为这些特点不会造成混淆。
    [14:32:11]
  • [审判长]:
    原告关于你刚刚所举的证有没有目录,可以方便被告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有。
    (原告提交,被告收取)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我们对于第一组证据,在答辩时已经说过,不再重复。
    关于第二组证据,上一次没有拿出原件,今天他说有公证过的材料,是否可以给我看一下?
    [ 审判长]:
    原告公证书的原件是否带来?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带来。
    (原告提交,被告阅看)
    [14:34:53]
  •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对于第二组证据公证过的材料没有异议。
    [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
    第二组证据是08年,不能证明2009年起诉时权利是否存在。这是本案的关键,其必须拿出来。
    [ 审判员]:
    对于第五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上次我们交换证据的时候,这些问题都谈到过,我记得他什么证据都没有拿出过一件原件。从第五组开始到后面全部是复印件,就是听证时第二组证据也拿出过复印件,今天原告就第二组证据拿出公证书,我予以认可真实性。
    [14:37:03]
  • [审判长]:
    第五组证据原告是否可以提交原件?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不能提供。
    [ 审判长]:
    什么原因?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像这些商标局编制名录都是书上的,无法取得最原始的原件,包括传奇史和时尚100年、长春市判决,但是可以查证。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听清原告的说明?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听清。
    [14:37:27]
  • [审判长]:
    上次听证时,法庭提醒过原告应当提交原件,另外有一部分材料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查阅。你可以将你查阅到的材料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按道理原告告被告,应当提交原件,而且提交材料应当盖章,现在叫被告去查阅原件,我认为不合适。
    第五组证据原告都没有原件,我觉得你的这些材料与本案争议没有关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针对的是服装类,传奇史与时尚100年与本案无关。
    [14:38:40]
  • 第六组证据判决书都不是本案争议的内容,都是服装类的内容,而且原告无法提交原件。
    第七组证据,我认为人家不予注册,不表示人家侵你的权。我认为这组证据与本案无关。
    第八组证据,上次我的当事人也谈到,第一他没有原件,第二不能证明与我们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有关。是不是我们生产的也没有证明。
    第十组证据,我认为这些都不是第16类的商标,与本案无关。
    [14:41:10]
  • 第十一组证据,我刚刚听到他已经撤回对自己驰名商标保护的要求,怎么又扯到驰名商标上去了?上次听证时也提到撤回对跨类保护的申请。但是现在原告提交的证据又在证明自己撤回的观点,希望他等一下能够说明一下。
    第十二组证据,也不是本案争议权利G808033,他没有在80、90年代使用。他没有在笔类上使用的证据。
    第十三组证据,这个复审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是被撤销之后是否有效,有待法院来决定。
    关于上海网球赛无本案更没有关系。
    关于侵权证据即第三组证据,对于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公证书上面采集的图形充分说明我的图形与原告的图形方向相反,具体特征完全不同,不会构成消费者误认。
    [14:43:40]
  • [审判员]:
    两被告就相反证据举证。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证据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第G808033号“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证明原告的G808033图形注册商标已被撤销;
    证据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第G59015号“LACOSTE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事翁撤销申请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36262号“LACOSTE及图”商标评审案件准予撤案通知书,证明原告在第16类笔类等核定商品上所注册的鳄鱼图形商标均因三年不使用而被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撤销;
    [14:47:02]
  • 证据3,被告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从2002年6月1日起生产、销售带有鳄鱼图形商标的笔类等文体用品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使用鳄鱼图形商标的笔类等文体用品早于原告获取注册的G808033图形注册商标;
    这部分证据共分四组,
    (1)被告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王红新于2002年9月起就带有鳄鱼图形商标的笔类产品及包装盒所获专利证书;
    (2)全国各地经销商关于自2002年6月起经销被告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带有鳄鱼图形商标的笔类产品的证明及相关发票;
    (3)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王红新授权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带有鳄鱼图形笔类产品包装盒的专利;
    (4)自2002年至2003被告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参展发票;
    [14:48:14]
  • 补充证据1,2002年《中国质量万里行》宣传手册,证明,2002年被告一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就已经生产销售带有鳄鱼图形的系列港币、宝珠笔并对外宣传,宣传册上的港币、宝珠笔的名称、型号与同年度的销售发票上的名称、型号相吻合;
    补充证据2,上海开达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的证明及2002年8月31日发票、实物;
    补充证据3,上海玻璃瓶三厂加工合同、证明、发票及实物;
    补充证据4,上海皓金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及发票、实物;
    补充证据5,上海凯格露用品有限公司的证明及发票、实物;
    补充证据6,上海人民塑料印刷厂证明及发票、实物;
    补充证据7,进项发票与销售发票名称与型号与上述证据相符;
    上述补充证据二至补充证据七证明被告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自2002年6月起即委托上述厂家生产、加工带有鳄鱼图形的笔盒、墨水瓶、港币、宝珠笔、笔芯、笔芯袋等系列配套产品并销售该系列配套产品。
    [14:53:04]
  • [审判员]:
    今天一共有几位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两位。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所举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对于证据1,我们认为即使G808033商标被撤销,商标专用权也并非自始不存在,所以被告仍然要对于其被撤销之前的相关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四条有相关的规定。而且该撤销决定还未生效。
    对于证据2,G808033商标不应该被撤销,在原告向商标局提出复审的材料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所以我认为G808033商标至今有效,关于G590156和362622号商标与本案争议的商标图形没有关联性。
    [14:54:34]
  • 对于证据3,与本案无关。专利未得到核准,就对于进行销售。关于参展发票的问题,我们无法证明他的参展发票是哪一方面的,是不是在对鳄鱼笔方面的会展,还是其他的笔。
    关于补充相关证据,看不出他相关书面材料中记载的实物和侵权产品的这样一种联系,以此来证明其在先权利。从相关的证明来讲,他都是自己打印,再签字盖章。我认为这些相应的书证与本案的关联性,原告均不予认可。
    [14:58:56]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分别证明那些事实?
    [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
    一个是上海开达机电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一个是上海皓金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康某某。
    [ 审判员]:
    分别要证明什么事实?
    [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
    上海开达机电配件有限公司证明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31日委托加工带有鳄鱼图形礼品笔盒个事宜。
    上海皓金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证明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28委托加工带有鳄鱼图形钢笔、宝珠笔事宜。
    [15:01:58]
  • [审判长]:
    请书记员将证人领进法庭。
    (证人到庭)
    [ 审判长]:
    证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家庭地址以及和当事人的关系。
    [ 证人1]:
    康某某,现在在上海皓金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 审判长]:
    你和两被告是什么关系?
    [ 证人1]:
    1998年我自己开办了上海皓金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前国有企业担任产品开发室主任,2002年的时候我和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洽谈生产笔的问题。在2002年5月份,他授权给我,我们开始生产加工。
    [ 审判长]:
    你们是通过经营建立起来的关系?
    [ 证人1]:
    是的。
    [15:02:40]
  • [审判长]:
    证人康某某,本院依法审理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亨富利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基于两被告的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如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 证人1]:
    听清。
    [ 审判长]:
    现在被告可就你方要证明的问题向证人发问。
    [15:03:20]
  •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证人康某某,你和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业务从何时开始?
    [ 证人1]:
    2002年5月份。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业务形式如何展开?
    [ 证人1]:
    是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授权我使用这个图案,给他生产加工钢笔。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生产加工的钢笔上有什么图形?
    [ 证人1]:
    我今天带来了实物。
    (证人提交)
    [15:06:46]
  •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上面带有鳄鱼图形?
    [ 证人1]:
    是的。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我们向法庭提供了一张盖有你们公司印章的证明材料,还有附的两份发票,都是你们出具的,是否可以辨认一下这些发票是否是真实的?
    (被告提交,证人阅看)
    [ 证人1]:
    是的。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这个证明也是由你们出具的?
    [ 证人1]:
    是的。
    (被告提交)
    [15:07:17]
  •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你对于提交的证明内容和两张票都予以确认?
    [ 证人1]:
    是的。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没有其他问题需要发问。
    [ 审判长]:
    原告可向证人发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你和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如何合作?是什么形式的合作?
    [ 证人1]:
    他授权给我,让我替他加工。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加工生产的笔,到底是一种什么笔?
    [ 证人1]:
    钢笔,圆珠笔、宝珠笔。
    [15:07:45]
  •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
    这个证明谁提交?
    [ 证人1]:
    我。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由谁打印?
    [ 证人1]:
    我。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包括上面的图案也是你打印的?
    [ 证人1]:
    是被告提供给我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是否可以确认这份是你打印的吗?
    [ 证人1]:
    肯定是我打印的。
    [15:08: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
    纸张哪里来的?
    [ 证人1]:
    我从商店里面购买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模板哪里来?上面有电话和地址。这份材料是被告打印好,由你们盖章,还是由你自己制作?
    [ 证人1]:
    这份材料我电脑中还有,全部由我自己制作,因为双方有业务往来。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你刚才说图案由他们提供给你,你是否注意到上面的图与底下的图案有什么不一致?
    [ 证人1]:
    我们在合作过程中,因为有些东西印刷和我们图标有时候要缩小、放大,这里面比例上有一些问题,因为这个有时候放大变形等等是有可能的。
    [15:09: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
    你认为上下图表是否是一个图标?
    [ 证人1]:
    是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你现在假定加工有这个图标,是哪一个?
    [ 证人1]:
    产品上有。
    (原告阅看)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证明上有三个图,是否可以对应一下?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我认为这些发问已经超出证人作证的范围。
    [15:10:07]
  •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
    请问,你向法庭提交三支钢笔实物,到底是2002年6月份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授权叫你生产的笔,你到底是2002年6月份生产的笔,还是现在生产的笔?
    [ 证人1]:
    这个肯定是2002年5月份生产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你怎么证明这个笔是2002年5月份生产的笔?
    [ 证人1]:
    你看一下发票上的号码。
    [15:10:48]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其他的问题?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没有。
    [ 审判长]:
    证人康某某,法庭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向你发问。这三支笔生产的时间?
    [ 证人1]:
    2002年5月份。
    [ 审判长]:
    三支都是吗?
    [ 证人1]:
    是的。
    [ 审判长]:
    从笔本身,或者其他证据是否可以说明?
    [ 证人1]:
    我们的型号可以和发票对应起来。
    [ 审判长]:
    你现在能够证明生产日期就是现有的即刚才一张发票以及几支笔,有没有其他的证据可以提交?
    [ 证人1]:
    没有。
    [15:12:46]
  • [审判员]:
    从一开始,你刚才说2002年5月份做笔,2002年5月份做笔,你再看看大屏幕左手边,这两个图形有没有区别?
    [ 证人1]:
    笔上的图形是我做的。
    [ 审判员]:
    被告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提交给你的图形,在制作的期间中细节上有没有变化?
    [ 证人1]:
    比例上有可能会有变化。根据笔会作一定程度的调整。
    [ 审判长]:
    证人康某某,你的证言法庭已记录在案。退庭后,你应当阅看庭审记录中你陈述的证言部分,如有差错或遗漏,可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你听清楚了没有?
    [ 审判长]:
    证人退庭。
    (证人康某某退庭)
    [15:15:15]
  • [审判长]:
    请书记员将证人领进法庭。
    (证人王某某到庭)
    [ 审判长]:
    证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家庭地址以及和当事人的关系。
    [ 证人2]:
    王某某,是上海开达机电配件有限公司法人。
    [ 审判长]:
    你和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
    [ 证人2]:
    我为他加工包装盒,是业务关系。
    [ 审判长]:
    何时开始?
    [ 证人2]:
    02年6月7月份。
    [15:16:02]
  • [审判长]:
    你和被告上海亨富利贸易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
    [ 证人2]:
    不清楚。
    [ 审判长]:
    证人王某某,本院依法审理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亨富利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基于两被告的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如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 证人2]:
    听清。
    [ 审判长]:
    现在被告可就有关事实问题向证人发问。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你什么时候与被告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发生关系?
    [ 证人2]:
    2002年6月份。
    [15:18:16]
  •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什么业务?
    [ 证人2]:
    我为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笔的包装盒。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的包装盒上有没有鳄鱼的图形?
    [ 证人2]:
    有。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2002年就开始做了?
    [ 证人2]:
    是的。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到什么时候结束?
    [ 证人2]:
    后来我公司不做包装盒了。
    [15:18:35]
  •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2010年3月18日有一张证明,上面盖了你们公司的印章,以及还有两张发票由你公司开具。请辨别一下是否是你们公司盖的章吗?
    (被告提交,证人阅看)
    [ 证人2]:
    是的。
    (被告提交)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我的发问完毕。
    [ 审判长]:
    原告可向证人发问。
    [15:19: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
    证明你刚才已经辨认过,这份证明是一份打印件,是你们自己出具的,还是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打印好,然后你再盖章的?
    [ 证人2]:
    这个是被告的,章是我们盖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你说你给他们做包装盒?
    [ 证人2]:
    我带来了实物。
    (证人提交,原告阅看)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你刚才说你带的包装盒是由你们生产的,如何证明当时生产的包装盒就是这个样子的?
    [ 证人2]:
    我们当初和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有合同。
    (证人提交)
    [15:20:45]
  •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
    合同中是否写明样子?
    [ 证人2]:
    写明。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你说合同写明了,合同中怎么讲的,是一般的礼品盒,还是上面明确要带有鳄鱼图案?
    [ 证人2]:
    带有鳄鱼图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合同是否带来?
    [ 证人2]:
    没有。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合同还有吗?
    [ 证人2]:
    有。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没有其他发问。
    [15:20:59]
  • [审判长]:
    证人王某某,法庭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向你发问。
    [ 审判员]:
    刚才说是2002年6月份已经与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开始制作包装盒相关业务?
    [ 证人2]:
    是的。
    [ 审判员]:
    做到什么时候为止?
    [ 证人2]:
    我是到2004年年底。
    [ 审判员]:
    也就是2002年至2004?
    [ 证人2]:
    是的。
    [15:22:01]
  • [审判员]:
    之后就不再做了?
    [ 证人2]:
    是的。
    [ 审判长]:
    证人向法庭提交包装盒,要说明什么问题?
    [ 证人2]:
    说明当初我是做这种包装盒的。
    [ 审判长]:
    这个什么时候做出来?
    [ 证人2]:
    2004年、2003年的时候。
    [ 审判长]:
    包装盒里面有笔,作为商品出售的还是怎么样?
    [ 证人2]:
    我给他的时候是没有笔的。
    [ 审判长]:
    当时的标识与现在被告商品上的标识是否一样?
    (证人阅看)
    [ 证人2]:
    应该是一样的。
    [15:24:15]
  • [审判长]:
    证人王某某,你的证言法庭已记录在案。退庭后,你应当阅看庭审记录中你陈述的证言部分,如有差错或遗漏,可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你听清楚了没有?
    [ 证人2]:
    听清。
    [ 审判长]:
    证人王某某退庭。
    (证人王某某退庭)
    [ 审判员]:
    原、被告对证人证言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15:25: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
    关于上海皓金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证人证言,我认为,1、无法证明当时发票上和证明上这样一个时间,他生产带有鳄鱼图形这种事实,我们认为仅仅依靠这样的证言无法证明。2、代理人请法庭注意这个证人,我们认为他今天在法庭上没有实事求是的讲清相关的问题,由此推定鉴于其与被告有业务上的关系,代理人认为他的证词是有一定的不实的情形。刚才代理人问他这份证明到底谁写的,模板谁做,他坚持说由其自己制作。经过比对并不是如此。请求法庭对于此事予以处理。这是针对第一个证人。
    [15:29:01]
  • 关于第二个证人,他涉及到包装盒,这与本案的侵权笔有差异,因为包装盒不一定是笔的包装盒。另外当时他生产的包装盒是不是本案出示的包装盒,会不会在2004年、2003年之后再生产?这对于是否在先生产非常重要。
    代理人认为上述两位证人的证言均不能证明被告在2002年6月份已经开始生产涉案带有鳄鱼图形的行为。
    [15:29:15]
  •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我们认为两个证人证言吻合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早在2002年6月份生产带有争议图案的产品,我们其他的证据有所提供的销售发票,还有一份最有利的证据就是质量万里行,上面的钢笔如果没有实物是无法拍摄的。这份宣传图册写明是2002年。两名证人证言也和我们后面提供的补充证据中所有生产厂家的发票和证据材料完全吻合。现在原告对于证人予以苛求,并且予以否认事实。如果我们提交的是孤证,还可以说证人与我们有业务关系。我认为证人证言是吻合了我们整个证据链。
    [15:30:06]
  • [审判员]: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还有补充或向对方发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没有。
    [ 审判员]: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还有补充或向对方发问?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没有。
    [15:30:26]
  • [审判员]:
    关于这个争议焦点,法庭还有若干问题询问各方当事人。
    原告向法庭提交两份公证书,一份是侵权产品购买,一份是侵权网站上的网站公证,你在本案中主张的生产销售行为,所针对的具体行为是什么?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生产销售行为包括第一被告生产侵权产品,包括他第一被告将生产的侵权产品销售给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将侵权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我认为他构成侵权事实。
    [ 审判员]:
    对于网站上出现的涉案相关的被控标识你是否主张?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我们认为他应当也同时构成侵权。
    [15:31:23]
  • [审判员]:
    这个行为是什么行为?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他是一个为生产销售所进行的宣传行为。
    [ 审判员]:
    你认为这个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停止?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是的。
    [ 审判员]:
    两被告目前是否仍在继续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
    是的。
    [ 审判员]:
    涉案网站谁经营谁注册?
    [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
    第一被告注册和第一被告在实施运营。
    [15:31:58]
  • [审判员]:
    网站宣传是否停止?
    [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
    网站仍然在继续使用过程中。
    [ 审判员]:
    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庭发现在该网站中显示,你方代理香港鳄鱼恤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鳄鱼牌文化用品系列,是怎么回事?
    [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
    表明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得到过香港鳄鱼恤公司英文文字的商标授权,但是没有获得相关图形授权。
    [ 审判员]:
    被控侵权图案由谁创作?
    [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
    我。
    [15:35:39]
  • [审判员]:
    一共向法庭提供了14份外观设计专利?
    [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
    是的。
    [ 审判员]:
    最早的专利申请日?
    [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
    2002年9月份。实际还要早,实际上5、6月份电脑打样出来。
    [ 审判员]:
    申请过程中鳄鱼图形有无变化?
    [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
    没有变化。
    [ 审判员]:
    目前有无变化?
    [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
    目前使用的鳄鱼图形和当初外观设计专利的鳄鱼图形有一定的区别。因为笔上太小了,很难制作。
    [15:36:04]
  • [审判员]:
    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何时获得使用授权?
    [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
    2002年6月份已经授权给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因为我个人的发明,公司要以我的名义授权生产。
    [ 审判长]:
    被告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你公司是在何时开始进行笔类商品的经营?
    [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
    我们在上海筹备是在2002年3月份,正式注册成立2002年5月9日,6月份就开始供货,人民印刷厂也是4、5月份开始印刷进行销售。
    [15:36:55]
  • [审判长]:
    原告,目前你方这些商标已被国家商标局撤销并公告,你方已经提出复审请求,目前的情况如何?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还在审查过程中。
    [ 审判长]:
    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包括你在笔类上使用了商标的这些证据,这些证据在此之前是否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过?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他在复审的时候提交过。
    [ 审判长]:
    复审之前没有提交过?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是的。
    [ 审判长]:
    你可以向法庭陈述一下使用的事实。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第十三组证据中证据42、证据43。
    [ 审判长]:
    就你使用的事实陈述一下。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主要是在标有被撤销商标的信封和包装盒的复印件,即证据43中的第四项,以及第44证据。
    [15:40:21]
  • [审判长]:
    包装盒是什么?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我们无法确认是哪一类的。
    [ 审判长]:
    原件是否向法庭提交过?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没有原件。
    [ 审判长]:
    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另外还有证据44,辅助证明证据43。
    [ 审判长]:
    提货单和订货单分别是指什么货物?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前面讲到的信封和包装盒。
    [15:40:53]
  • [审判长]:
    信封和包装盒原件是否可以向法庭提交?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无法提交。
    [ 审判长]:
    休庭之后是否可以提交?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我再确认一下。
    [ 审判长]:
    如果向法庭提交,请在休庭之后三天之内向法庭提交。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好的。
    [15:41:29]
  • [审判长]:
    还有无其他的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说明一下,证据44提货单、订货单,原来提交的相关证据中他是指包装袋,就是印有鳄鱼商标的包装袋,以及相关的模型。
    [ 审判长]:
    是什么商品的包装袋和模型?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现在还看不出。
    [ 审判长]:
    原告其有无其他的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没有。
    [15:41:52]
  • [人民陪审员]:
    现在审理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如两被告构成侵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人民陪审员]:
    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第九组证据,证明原告制止两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34,销货单、增值税发票1700元;
    证据35,公证费发票6000元;
    证据36,律师费发票10万元;
    50万元中包括上述三项目费用。
    [ 人民陪审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48:05]
  •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如果构成侵权,他要求登报,由法庭决定。
    关于经济上的赔偿,我认为原告没有生产过注册的商标,所以原告不存在生产的问题。
    [ 审判长]:
    你先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于证据的关联性,我认为律师发票在法律上没有依据要赔偿。公证费用如果构成侵权,由法院认定。
    原告提出50万元,考虑到原告没有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我们不同意。
    [15:48:29]
  • [审判员]:
    关于赔偿损失,原告主张法定赔偿50万元,除去合理费用之外,原告向法庭提供酌定时需要参考的因素。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被告从2002、2003年开始,到2010年长达8年的侵权时间,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反映出被告生产的数量及数额,由于原告无法取得关于他生产侵权产品的数额以及利润,所以我们只能按照法定最低标准50万元提出赔偿。
    [ 审判员]:
    你现在主张侵权行为从何时开始?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是从起诉之日向前推2年。
    [ 审判员]:
    即2007年8月份开始?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是的。
    [ 审判员]:
    一直到判决生效之日止?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是的。
    [15:49:12]
  • [审判员]:
    被告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大概如何?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我们从2002年6月份开始生产销售。
    [ 审判员]:
    利润大概多少?
    [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
    一直在亏损,因为广告投入大。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没有人使用钢笔。
    [ 审判员]:
    你们一年大概生产多少笔?
    [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
    一年营业额平均300万至500万。
    [ 审判员]:
    毛利多少?
    [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
    5%左右。
    [ 审判员]:
    一年销售的经营额是300万至500万,毛利是5%?
    [ 被告一法定代表人]:
    是的。
    [15:49:41]
  • [审判长]:
    原告对于刚刚被告关于他生产、销售情况,包括利润的情况有什么意见需要发表?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关于生产、销售及毛利都是被告说说而已及我们没有证据证明,所以我们关于赔偿这一块是按照法定赔偿额进行主张。
    [ 人民陪审员]:
    对于本争议焦点原告还有补充或向对方发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律师费是原告为了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我认为律师费是合理费用,应当得到支持。
    [15:51:04]
  • [人民陪审员]:
    对于本争议焦点被告还有补充或向对方发问?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我们从2002年开始生产、销售,被告是确认的,他在要求赔偿的时候说是2002年开始生产、销售,说在先使用的时候,又否认我们于2002年开始生产、销售。
    [ 审判长]:
    原告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有何补充?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没有。
    [ 审判长]:
    被告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有何补充?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没有。
    [15:51:38]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
    [ 审判长]:
    先由原告发言。
    [15:52:01]
  •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本案被告对于原告鳄鱼商标所拥有的G808033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的意见,
    1、关于权利方面的意见,代理人认为原告在对16类文具商品注册的G808033号商标拥有商标专用权。这里面包括这几个方面
    (1)已经注册商标权利。原告在第16类文具商品上注册G808033号商标,这一个商标图形为开口的鳄鱼图标,这个已经收到法定保护的商标权利。
    (2)原告鳄鱼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曾经被认定为知名商标,并有多次受保护的记录。为此原告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为什么要提交这方面的证据?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由于原告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法庭应当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来对侵权的商标来对原告的专用权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作出认定。
    [15:57:21]
  • (3)原告拥有的G808033号商标尚未被撤销,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在16类文具商品上商标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主要是原告已经提交了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仍处于审查阶段。即使G808033号商标被撤销了商标的专用权也并非自始不存在。被告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本案商标被撤销的理由是因为延续三年不使用,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针对这样的情况,即使被撤销,他的专用权终止之日是以商标局撤销决定作出之日终止,不是自始至终不受保护。所以本案被告对于商标被撤销前的侵权行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撤销是在2009年9月份,也就是说假定最终商标局撤销了这个商标,被告在2009年9月之前侵权行为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58:02]
  • 2、本案两被告均对原告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
    从事实依据来讲,被告一生产的笔及宣传册上都使用与原告鳄鱼商标相近似的鳄鱼商标。
    关于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由于被告的行为误导公众,构成对原告鳄鱼商标的侵犯。
    从被告鳄鱼与原告的鳄鱼我们认为构成近似,这种近似足以令公众混淆。刚才在庭审过程中,代理人已经讲了三点,一个是近似比对,我们着重比较了三条,这个整体效果是非常相似的。第二个是是否构成混淆,主要是从普通消费者是否会对商标产生混淆,这里要充分考虑到,因为原告所有的商标相关的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相关的司法机关工商机关都给予其充分的保护,说明他在社会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鳄鱼图形,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的鳄鱼就是原告的鳄鱼,从而减弱原告鳄鱼图形的显著性,使原告商标得到损害。
    实践中主要把鳄鱼朝向相反,形象稍有差异足以构成混淆,这在相关的司法判决及其他文书中予以认定。
    [16:02:54]
  • 3、关于在先权利的问题,被告提出在先使用权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原告认为有这么几个问题需要提请法庭予以充分的认定,
    (1)原告认为被告的在先使用权不成立。针对所谓使用在先,我们的意见是商标在先使用权目前在我国尚未成文法律条文规定,参照其他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他主要强调他的产品或者行使要具备几个条件,
    a.要有一定的年限,本案中即便本案被告存在在先使用的情形,他也只早于G808033半年不到的时间。
    b.是否享有一定的市场声誉,本案被告的鳄鱼笔,因为涉嫌侵权,所以不敢大肆做广告。在2003年原告G808033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被告的鳄鱼笔可以说是默默无闻。
    c.必须要使用目的正当。本案中被告在2003年之后的几年一直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比如他在网站上不实的宣传。说明被告在使用图形的时候,是基于不正当的目的,这也是我们认为他的商标先用权不能成立的的原因。
    [16:08:16]
  • 同时我们认为被告的商标也侵犯了原告的在先商标专用权。被告2002年6月开始使用,按照他们说法使用这个商标,原告商标在80年代开始在中国注册并使用。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冲突的问题。从外观专利来看,被告有14项,经过比对,所有侵权笔上图案的使用都是与外观专利权没有能够一一对应的。到目前为止,只有一个他的商标外观专利权还在有效期内,其他由于各种原因被撤销。
    (2)从外观设计上来讲,他仅仅是指你这个外观设计的专利必须是用于产品的。在本案中其不仅在笔上,他现在包装盒上使用、在网站上、在宣传册上使用,我们认为这些都无法用外观专利权进行对行。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2002、2003年申请外观专利权时,原告的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所以我们认为被告当时申请的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本身已经侵犯原告合法在先权利,所以法院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由法院判定被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因为发生冲突,所以造成侵权。
    至于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销售由被告一生产侵犯原告商标的产品,同样构成侵权。本案中关于这一节事实是没有异议的。
    [16:09:13]
  • 4、关于本案损失的问题。原告提出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50万元,主要包括一些具体的损失,即制止侵权而花费的证物的费用,公证费和律师费,同时基于我们无法掌握被告确切生产和销售的金额以及利润非法所得,所以只能根据法定的50万元标准来提出这样一个诉讼请求。基于此,原告请求法庭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制止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
    [16:09:40]
  • [审判长]:
    两被告答辩。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1、本代理人对原告的主体资格存有异议。原告作为境外的企业,原告及其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委托手续,其工商登记资料未经公证认证,他提交的证据2和证据3,北京海淀公证书对大使馆认证未做原件与复印件一直的认证。另外证据3是英文文字,法国政府作出认证是哪一国的文字?但是海淀公证处未写明法国政府出具的是什么文字?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所有证据都没有提供原件,这是很罕见的。我希望法庭对于这一现象予以注意。
    2、原告在诉状中作为主张权利的关键证据即在16类上获准注册商标。商标已经在09年9月2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予以撤销,并且予以公告。本代理人认为原告作为主张权利的G808033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撤销,充分说明原告在16类上不享有商标权,原告在16类注册的其他商标因为同样的原因,被多次撤销商标。我们认为原告的这一做法予以谴责。
    [16:13:03]
  • 3、关于优先使用权的问题,被告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一从2002年6月1日起开始生产销售系争产品,远远早于原告要求保护的G808033注册日期。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被告一对于带有鳄鱼图形商标在笔类产品上,享有在先权利,原告恶意抢注被告的商标,并不影响被告一使用在先权利。被告一的使用在先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刚才原告在发表代理词的时候,也说到这方面的问题。他首先否认我们国家对于在先使用权尚无条文的规定,然后说国外有三种情况可以考虑,但是他很矛盾的是,又说到他有在先使用权,他说如果侵权的,是我们对其构成侵权。原告对于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是第二次。刚才在讲到赔偿的时候,说我们于2002年开始生产。在讲到在先使用的时候,否认我们于2002年开始生产销售。我认为我们国家对于在先使用权有条文规定,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我们在先使用权的问题,我们提供2002年生产的一系列证据,而且得到被告在赔偿的时候的肯定。
    [16:19:07]
  • 4、原被告的商标不相同也不相似。两被告的行为对原被告的使用权不构成侵权。本代理人进一步认为,原告明知两被告的商标与其完全不相同,仍然提出诉讼,其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对已经使用鳄鱼商标的其他公司构成威胁。
    5、鉴于原告已经撤回对驰名商标保护,故本代理人不再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其G808033已经被有关部门撤销。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6:20:45]
  • [审判长]:
    原告发表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从民法上讲,原告的民事主体资格是适格的,从商事主体来讲,原告是国内外知名企业。至于我们主张权利的证据没有原件,对于这个问题,因为原告是一个1933年就创始于法国注册于法国的世界知名企业,所以从原件的角度来说,确实他有一定保险性等等,取得比较困难,但是复印件的真实性是确认无疑的。本代理人想就刚才我们原告另外一位代理人发表的意见之外,针对刚才被告代理人讲的恶意抢注,而且商标图形不相近似,所以不构成侵权的问题,发表补充代理意见。
    [16:24:46]
  • 1、我们这里有一个对于特殊商标的保护问题的认识,众所周知,我们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已经通过知识产权协议,其首先把知识产权问题提高到贸易的高度,大大提高了知识产权水平,形成国际标准,我们知道通常来讲,商标法的一般保护原则,已经体现在我们的商标法中,那就是商品的商标或者服务的商标一经注册,就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因为这些特殊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极为广泛的商誉,所以知识产权协议通过设置防御商标概念来弥补这种缺陷。防御商标针对被告所说的恶意抢注的问题,其实我们只要了解一下防御商标目的并不在于商标权人在某中商品的使用权,而是为了仿制他人在某种商品或者商品上适用于他人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因此他和一般的注册商标还不同,法律并不要求防御商标所有人在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这种商标,所以才形成了导致本案原告已经在16类文具类商品上注册商标,但是没有使用的情况,所以被告讲我们恶意抢注,应受谴责的说法站不住脚。
    [16:25:38]
  • 2、关于本案侵权行为的问题,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中被告的这种所谓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实际侵害了原告注册在先并且使用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了和原告已经享有的专用相冲突,构成指向明确的侵权行为。刚才形成抗辩,我自己认为之所以形成抗辩的一些原因可能除了个人得力以角度和立场不同,对于知识产权法调整范围和扩展保护范围不同的认知。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因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构成损害事实。首先从被告的侵权行为来讲,原告于1980年在中国注册使用鳄鱼图形商标。经过30年以来对于鳄鱼图形商标持续广泛的使用,客观上不仅在外观上,并且将其与本案原告建立起固定化并且指向性的联系。被告在笔类、文具商品上使用鳄鱼图形,这样一种商标和原告的鳄鱼商标图形相近似,这是无可非议的,因为根据鳄鱼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从法理上来讲,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容易时相关公众产品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注册商品有联系性,本案中被告这种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就显而易见,客观上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实际结果。而被告代理人刚才所讲的拿鳄鱼图形和狗的图形来类比,我认为这本身构成一种错误。狗的图形有没有做在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上?如果是一般的图片上根本就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所以我认为这个类比本身就是错误的。
    [16:30:35]
  • 本代理人要归纳的第二个问题,就是从损害事实来讲,我个人提出一个观点,这里其实还有一个从损害事实来讲,我们恰如其份的说,很客观的来讲,有一个商事主体人格的问题,因为商事主体的人格和他的财产有密切的联系。在经济活动中,商事主体的人格,往往代表一定的市场份额,所以商事主体人格的一些具体内容,比如说商号、名称、名誉,在商业系统中的功能具有更多的经济效益。在一定意义上讲,这实际上是企业和客户之间的社会关系。商事主体人格的一项权利就是商业领域,我们建成与商誉和民法通则中作为民法范畴的名誉不能截然分开。因为显示出商事主体人格。鳄鱼商标是原告产品的标志,商誉就是体现原告有关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信誉,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这些情况体现在因为被告侵权行为形成对原告的损害事实上和相应的法律保护上,所以也就实际上出现了侵害商标权和商誉权的竞合现象。
    关于被告责任承担的问题,刚才原告另一代理人也讲了,我这里不再重复。
    关于原告使用权在先的问题,这里也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能够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和认错态度,主观注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这些因素,依法判如所请。
    [16:31:30]
  • [审判长]:
    两被告发表新的答辩意见。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我认为作为第二位代理人讲了很多法理,有些法理与本案没有关系。因为还是要扯到本案的事实上去。原告对主体资格问题,我不再重复,我觉得就主体问题提交的证据有问题,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法庭应当进一步予以审查。关于原件的问题,我也不多说了。关于恶意抢注的问题,我听下来他讲到他是防御性的商标,他认为国家不要求你一定生产,是为了保护他已经生产了比较知名的商标。我理解他们G808033大概就是防御性商标,所以不要生产。对于他说防御性商标国家不需要进行生产等这个要求,我是不能同意的。因为你被国家商标局撤销,正是说明国家不防御性商标。所以对于你这套理论我认为我有必要指出,防御性商标国家不允许。不然国家不会撤销你的商标。
    [16:35:37]
  • 原告认为外观设计侵犯原告注册在先的使用权。我们针对你的G808033,我们比你先,你如果扯到服装商,说80年就生产,但是80年与本案没有关系。80年是服装,本案是16类G808033。所以我认为是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在先使用权,而不是我侵犯原告在先使用权。
    关于狗和鳄鱼的问题,我是针对另一位委托代理人来讲,狗和鳄鱼很像。所以我不能同意你们说我们所使用的商标和你们所使用的商标是相近似的。我举出了我们不相近似的理由,我相信我的理由比你们讲的三点要充分。由于我们不构成对你们商标的侵权,所以我认为也不存在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16:36:11]
  • [审判长]:
    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 审判长]:
    原告陈述你方对于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长]:
    被告陈述你方对于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6:36:32]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与被告调解?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不愿意调解。
    [ 审判长]:
    两被告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与原告调解?
    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叶):不愿意调解。
    [ 审判长]:
    今天开庭到此结束,鉴于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合议庭将在评议后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在休庭。[击法槌]
    [ 书记员[站立]]: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16:37:10]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果。
    [16:3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