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经过一段时间我们又见面了。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杨超杰,今天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继续将庭审现场带到您的面前。[08:57:21]
- [主持人]: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08:57:58]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简要案情。[08:58:08]
- [主持人]:2007年1月6日,密云县十里堡镇某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将本村102.5亩集体耕地发包给本村村民李柏春。2010年,河槽村村经济合作社认为当初发包期限为三年,合同已于2009年底到期,李柏春却拒绝交回承包土地,将其诉至法院。
原告村经济社诉称,2007年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将本村102.5亩土地发包给被告李柏春,承包期三年,双方共同签订了《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李柏春以拿回合同看后签字为由拿走合同,事后拒绝交回合同,并实际占用141.47亩集体耕地。按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被告拒绝交回土地并连年抢种小麦。2010年3月10日,村民代表大会就此事决议:因被告已种植小麦,为了减少损失,继续让其耕种至2010年三茬玉米收割完后,将土地使用权交回集体。如被告继续抢种,后果自负,并应缴纳2010年度土地占用费。但被告在2010年三茬玉米收割完后仍抢种小麦,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退耕地141.47亩,并给付2010年度土地占用费15 375元。[09:02:24] - [主持人]:本案由密云法院民二庭进行审理。密云法院民二庭主要审理县域内的商事案件,全庭干警共13人,审判员4人,助理审判员3人,书记员6人,年平均审结案件600余件,审结率高达98.1%,调撤率为59%。连续两年居全市商事审判系统首位。[09:03:06]
- [主持人]:自2000年起,该庭已连续6年被评为先进集体、先进党支部,3次荣立集体三等功,并荣获“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称号。2007年,因工作业绩突出,再次被评为先进集体、密云县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并荣立集体二等功。该庭奉行公正与效率的审判宗旨,力争圆满处理每一起商事案件。
在曹庆良庭长的带领下,全庭13名干警胸怀大局,心系百姓,以公正和效率为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以服务发展、促进和谐为工作目标,依法平复和化解辖区内的商事纷争,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生态县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09:03:29] - [主持人]:担任该案审判员的是王化雨法官,男,汉族,四级高级法官,现任密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王法官自1995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以来,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文明执法先进个人等。[09:03:57]
- [主持人]:好,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魏雅君已经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09:04:09]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必须听从审判人员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未经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诉讼参加人发言陈述要有秩序,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插话打断陈述。3、对违返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所有人员将手机关闭。[09:04:46]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09:05:03]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09:05:19]
- [原告]:密云县十里堡镇某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永兴,社长。[ 委托代理人]:席振和,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09:36:43]
- [审判员]:被告的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被告]:李柏春,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十里堡镇某村。[ 委托代理人]:周春茹,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09:36:58]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09:37:10]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且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员]:(敲锤)现在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0 年11月19日,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密云县十里堡镇某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李柏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王化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高云成、王立华,书记员魏雅君担任法庭记录。[09:37:27]
- [审判员]: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七)经本庭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09:37:37]
-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遇有当事人对回避权不理解的,可具体解释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之规定,a审判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回避)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09:37:44]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在诉讼中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09:37:51]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将缺席审判。对以上法律规定,双方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09:37:57]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首先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当事人陈述应当依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的顺序进行;陈述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38:06]
- [原告]:宣读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腾退位于某村西南耕地141.47亩。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承包款1537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07年1月6日,经村民代表表决决定,对原承租户王**租赁的土地进行发包,标底定为150元每亩每年,租赁期限为三年,用于种植各种农作物,不允许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纳三年的土地承租费用。经竞标被告中标,按照代表会决定将位于某村西南102.5亩集体耕地发包给被告承包,每亩每年度承包金150元,承包期三年,双方共同签订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被告以拿回合同看后再签字为由,事后拒绝交回合同,并实际占用141.47亩集体耕地。被告并未按代表会决定一次性缴纳三年的租金46125元,而是于每年初交纳当年的租金15375元。按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被告亦拒不交回所承包的土地,并连年抢种小麦。2010年3月10日就被告拒不交回承包集体土地141.47亩事宜列为村级重大事项交村民代表表决,表决中规定,由于被告现在已种植小麦,为了减少损失,方便生产,经两委会研究决定,继续让被告种植,种植时间为2010年三茬玉米收割完后,把该土地的使用权交回河槽村集体。如果被告收完后再进行种植,视为其抢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告负责,并把以前的租赁费交齐。而被告不仅在三茬玉米收割后仍抢种小麦,竟拒不缴纳2010年度的土地占用费。[09:38:18]
- [审判员]:由被告进行答辩,在答辩中应讲明理由。[09:38:26]
- [被告]: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07年,被告参加原告举行的竞标中标承包了该村西南的102.5亩土地,每年每亩土地承包费为150元,承包期限30年,双方共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竞标后,同时在两份合同签字。原告当场表示将合同拿回经济合作社盖好公章后再交付被告一份,但时隔四年,原告并没有将签好字的合同交给被告,而是在2010年10月在起诉中颠倒是非,告被告拒绝交出合同,并说被告多占了耕地,在此,问原告,竞标后,为何不将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原告称,被告多占土地,为何不按实际耕种亩数收取承包费。合同自2007年1月至2037年1月,30年不变是不争的事实,符合我国土地法的规定。原告为何中途变更为3年,因为没有合同文本原告就可以随时变更承包年限吗?被告每年交纳承包费,不存在拖欠承包费的问题。如果不是原告起诉,被告早已将今年土地承包费交纳。现在原告因为竞选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时被告未选举原告法定代表人,所以想起诉被告收回土地。现在被告为了30年的承包期限,投资了许多机械设备,并成立了种植合作社,如果原告收回土地,那么被告投资等于白费了。合同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土地又是农民的命根子。所以我们认为原告起诉收回土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09:38:34]
- [审判员]:现在进行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庭举证应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对证据双方可以相互质疑、辩驳、认证。[ 审判员]:先由原告举证,请逐一出示并宣读证据内容,讲明具体证明目的。[09:38:44]
- [原告]:1、2007年1月6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此证据为村民委员会存档,该证据证明2007年1月6日,原、被告就争议的土地发包时,召开了会议。承包期限为3年,并规定了承包的费用问题。2、村民代表活动花名册,证明到会的情况。3、2010年3月10日村级重大事项票决汇总表。票决内容是该土地继续由被告种植到2010年三茬玉米收割完后收归集体所有。有表决同意情况记录、票决的记票人、唱票人等今天要到庭作证。4、在2010年3月10日,票决了收回被告的土地以外,又对本村村民吕会荣承包的土地进行发包。承包土地185.35亩,竞标价1300元每亩每年,按年段每五年递增一次。由此印证承包费问题,及收回被告土地的票决是真实的。5、被告未交纳2010年承包费的情况。[10:04:18]
- [审判员]:对本村王**土地进行发包,王**的土地到期了吗?[ 原告]:到期了。[10:04:39]
- [审判员]:请法警将证据传递给被告方,被告方逐一质证。[ 被告]:对证据1的签名没有异议,对决议的内容,租赁期限为三年被告有异议,这个与事实不符。证据2,村民代表活动花名册,对其真实性和要证明的内容,被告不予认可。这个表可以随便划,说明不了什么问题。证据3对其真实性和要证明的内容被告不予认可。村民代表会议纪要,这都是现在原告组织的村民代表召开的,对其真实性和要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吕**,这个和本案无关。[10:05:17]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被告]:1、2008年―2009年交纳租赁费的票据,证明被告没有拖欠过任何的承包费,包括2010年的承包费。2、存折,该存折是土地承包专用补助款。被告承包土地按政策国家直补资金。3、被告购买农机统计表及部分发票。被告为了履行30年承包合同,投入了大量资金。4、农业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被告为了土地承包成立了种植合作社,可见被告是如何珍惜土地。5、合作社章程及情况统计。说明被告很认真的经营土地。[10:09:56]
- [审判员]:法警将证据传递给原告方。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有异议吗?[ 原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原告诉求是2010年承包费,被告提交的票据并没有2010年票据,所以印证了被告拖欠了2010年的承包费。即使拖欠也应该在2010年3月10日前交纳。证据2购买机械统计表,这个统计表,只能证明农业机械是为了夏天和秋天进行对外收割使用的,并不是为了本案的承包土地专门购进的。合作社营业执照与本案无关,对真实性没有异议,由几户联名就可以成立合作社。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阐述的观点。成立合作社是享受国家购买农机的补贴政策。[10:10:23]
- [审判员]:被告享受国家补贴政策了吗?[ 被告]:没有。合作社不享受,本人也不享受。[10:10:39]
- [审判员]:下面法庭向双方询问几个问题,请当事人客观、明确地回答法庭的提问。原、被告是否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 原告]: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由主管农业的人员交给被告,被告说签完拿回来,现在他一直没有往外交。[ 审判员]:共签订几份?[ 原告]:三份。都在被告处,一直没有给我们。[ 被告]:我拿也只能拿一份,我签字之后,原告说拿回去盖章,就一直没有给我。[ 审判员]:双方向法庭举证的有无书面合同。[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11:23]
- [审判员]:为什么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原告]:签了,但合同没有收回。[ 被告]:签合同同时,一个是集体,一个是个人,签定合同之后,被告签字就已经对合同认可了,原告说没有盖章,拿回去盖章是有可能,但是原告说的被告拿回去签字,不符合事实。[10:11:46]
- [审判员]: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是以什么形式通知被告李柏春可以经营上述土地的?[ 原告]:没通知他就已经种植上了,我们多次催他拿回来,他总说没有看完呢,一直没有拿回来。[ 被告]:我们签订完合同之后,原告说拿回去盖章,就迟迟没有给我。[ 审判员]:被告经营土地的性质是什么?是口粮田,还是经营性承包?[ 被告]:我们村没有口粮田性质的。据我间接的了解,该村承包土地是为了将来占地。[ 原告]:非家庭性集体土地的经营性质承包。吕**承包的土地和被告承包的土地性质是一致。[ 审判员]:你们村2007年1月期间有多少名村民代表?[ 原告]:35名。应到35名,实到33名。[ 被告]:是35名。[10:13:09]
- [审判员]:2010年3月10日的村民代表决议,李柏春是否知情?[ 原告]:他是代表,而且应该参加会议。[ 被告]:我是代表,这个事情我知道,正式决议那天我不知道。[ 审判员]:决议内容是2010年被告收完三茬玉米就收回土地,这个内容你知道吗?[ 被告]:那天我没有参加,我正在麦子地收麦子。[10:13:47]
- [审判员]:原告,被告说不知道,他参加会议了吗?[ 原告]:他参加会议了。[ 审判员]:后来被告又种植,原告制止了吗?[ 原告]:通知了六次,我亲自打电话说了三次,他不听,非要种植。当时开会研究三个事情,一个是被告问题,一个是吕**的问题。[ 审判员]:主管村干部通知过被告吗?[ 被告]:他通知过我不让我种了,我说我三十年合同呢。[10:14:27]
- [审判员]:租金交纳到哪年?[ 被告]:2007年到2009年已交齐。2010年的未交纳。[ 审判员]:2010年的租金交了吗?[ 被告]:我们并没有说2010年3月前交,这一年内我交就行。2009年是10月份交的。如果不是原告起诉,我们交了。[10:14:48]
- [审判员]:庭上原告说还有证人,传唤证人陈*。[ 审判员]:证人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证人有如实作证义务。[ 证人]:陈某,男,19**年*月*日,住十里堡某村。[ 审判员]:证人今天干什么来了?[ 陈某]:我来作证,2010年3月10日我们村开村民代表会,会议内容是关于被告土地延包的事。决议的内容都有记录。[10:15:43]
- [审判员]:被告承包地是多少年?[ 证人陈某]:三年。具体那年到那年不知道。[ 审判员]:当时开会怎么定?[ 证人陈某]:到今年10月份到期,把土地腾出来。[ 审判员]:当时被告参加会议吗?[ 证人陈某]:有到会人员的记录。[ 审判员]:有票决票,监票人签字是你签字吗?[ 证人陈某]:是我签的。[10:16:17]
- [审判员]:被告有无质询的。[ 被告]:你怎么知道被告的承包期限是三年?[ 证人陈某]:在会上说的。一开始承包时,我不是代表,我不知道。[ 被告]:在会上谁说的他的承包期是三年?为什么要终止承包期?[ 证人陈某]:是一年还是三年我真的不知道。就是在会上他们说的。[ 被告]:关于耕地的期限是多少年,按照法律规定是多少年,你知道吗?[ 证人陈某]:法律方面不知道。不是很统一,有一年,有五年,有三年的。[ 审判员]:证人看笔录签字。[10:19:16]
- [审判员]:传唤证人王*,询问证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告知如实作证。[ 证人王某]:我叫王*,58岁,住本村。[ 审判员]:2010年3月你们村开村民代表大会了吗。内容是什么。[ 证人王某]:开会是开过,开会说是无记名投票性质。[ 审判员]:说没有说被告的土地种植到哪年?[ 证人王某]:有合同书,我不知道。[10:45:42]
- [审判员]:被告询问。[ 被告]:说原来有合同,签合同时你在场吗?[ 证人王]:我没有在场,我认为就应该有合同。[ 被告]:被告承包期限从那年到那年,你知道吗?[ 证人王]:我不知道。[ 被告]:你投的什么票?[ 证人王]:同意不同意的是我自己的权利。你没有必要问。[ 审判员]: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票决内容,有你签字,是你签字吗?[ 证人王]:是我签字。[10:47:08]
- [审判员]:签字的纸上原来有无这些内容?[ 证人王]:有这些内容。[ 审判员]:宣读一下上面的内容。[ 证人王]:宣读。[ 审判员]:你在上面签字时,看没有看上面的内容?[ 证人王]:看了。[ 审判员]:那次村民代表会时,被告参加了吗?[ 证人王]:我记不住了,看点名簿。[ 审判员]:到会有补助吗?[ 证人王]:有。[ 审判员]:双方有无询问的?[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48:28]
- [审判员]:证人陈述属实吗?[ 证人王]:属实。[ 审判员]:证人签字,退庭。[10:49:01]
- [审判员]:传唤证人李*。[ 审判员]:证人姓名等基本情况。[ 证人李]:我叫李*,今年47岁,住本村。[ 审判员]:告知如实作证义务。[ 证人李]:知道了。[ 审判员]:今年3月10日开过村民代表大会吗?[ 证人李]:开过。内容是庄西承包土地,还有被告承包土地是否同意延长到10月底。绝大多数都同意延长到10月底。[ 审判员]:票决签字上是你签字吗?[ 证人李]:是我签字。[ 审判员]:你签字时上面有这些内容吗?[ 证人李]:有。[10:51:07]
- [审判员]:3月10日开会时,被告参加了吗?[ 证人李]:好象参加了。[ 审判员]:肯定的回答。[ 证人李]:应该是参加了。[ 审判员]:证人陈述属实吗?[ 证人李]:属实。[ 审判员]:双方有无询问的?[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证人签字退庭。[10:52:27]
- [审判员]:下面宣读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所做的现场土地丈量笔录,经过丈量,被告土地分两块,东面亩数为61.83亩的,西边亩数为67.37亩,合计129.2亩。[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10:54:32]
- [审判员]:下面宣读本院依法向密云县农业服务中心所做的咨询笔录(宣读笔录)。2010年度,冬小麦播种至冬季管理期间,每亩地费用支出总共约350元。原、被告双方对本院的咨询笔录有什么不同意见?[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10:54:53]
- [审判员]:下面宣读本院依法向某村村民代表所做的调查笔录。11月9日法庭到河槽村找到2007年村民代表22人了解情况。其中有一人说开会时没有说承包地的年限问题。还有一人说被告承包地是一年期限。还有一人说这个情况记不住了,不是一年就是两年。其他人意见是说被告承包期限三年。通过这个调查,被告承包期限是三年法庭是可以认定的。原、被告有不同意见吗?[ 原告]:认可。[ 被告]:对调查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就其调查的内容来说明本案的事实我们有自己的想法。[10:56:06]
- [审判员]:法庭找了上届村民代表8人,问他们2010年3月10日开会时决议内容。他们说决议的内容是到2010年10月份交回土地。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他们决议完之后,我承包的。我的土地是通过后来的投标承包的。我的合同就是和王*签的。他说拿回去盖章,就一直没有给我。[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审判员]:原告方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有补充吗?[ 被告]:没有。[10:56:35]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围绕本案的焦点即承包期限发表辩论。在辩论中,不允许使用讽刺、挖苦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10:56:47]
- [原告]:本案事实清楚,2007年1月,原告将土地发包给被告,被告承包期限为3年,每年承包费150元。承包的事实和承包的年限及承包费数额内容是客观存在的。被告没有按期交纳承包费,是否应收回土地问题,2010年3月10日列为村级重大事项已进行表决,决定2010年10月前被告将土地交回。被告未按期交纳承包费,被告亦未履行村民代表决议的事项。按照规定我们决定收回土地。虽然双方对是否有书面合同各执一词,但是两次村民代表会,足以认定被告已经违约。所以我们要求法庭查明事实,支持我方诉讼请求。[11:07:06]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承包期限问题,在我国法律中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被告符合家庭承包方方式,而且是合理合法的承包土地。第20条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当时发包时,原告是依法发包的,只是合同没有给我们。法官已经现场勘察,土地是耕地,在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合同已经生效,被告取得了土地经营权后,被告投入了大量资金,如果没有正常的期限,被告不可能投入这么多精力。第35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强迫解除合同等内容规定的非常明确,所以原告利用村民代表来肯定被告承包期限30年是违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法第53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第54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停止侵害等,其中有干涉承包方享受经营自主权。原、被告承包关系不管有无承包合同,是事实上承包关系,从2007年到现在被告一直在种植土地,如果说个关系没有终止时,又把土地发包给另外一人等情形是违背相关规定的。现在被告对土地投入大量心血,短期投入和长期投入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所以就这块土地我们投入了大量资金,准备长期耕种。所以依法、依情,我们都应该享受30年承包期。[11:07:52]
- [原告]:本案是非经营性家庭承包。所以被告所说的法条对本案不适用。[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本庭就已查证的事实做一小结。2007年1月6日,某村经济社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同意将坐落在本村西南水浇地102.5亩(经本院实地丈量实际耕地亩数为129.2亩),发包给本村村民李柏春,承包期限三年,自2007年1月至2009年底。每亩每年承包费150元,每年承包费为15 375元。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2007年1月初,原告某村经济社将上述耕地交付被告李柏春耕种。被告李柏春亦交纳了2007年至2009年度承包费。合同到期后,被告李柏春未将上述耕地交付原告,反而在上述耕地内再次播种了小麦。为方便生产,减少损失,2010年3月10日,某村民代表大会再次决议,同意李柏春的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2010年度三茬玉米收割完,即2010年10月止,但双方仍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现李柏春在收割完三茬玉米后,仍未将上述承包地交付原告,并在上述耕地内播种了小麦129.2亩(实际播种面积约为128.2亩)。就土地收回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11:09:43]
- [审判员]:另查明, 2010年度,冬小麦播种至冬季管理期间,每亩地费用支出约350元。[ 审判员]:双方对法庭认定的内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对认定的内容基本没有异议,我们认为是家庭性质承包。[ 审判员]:家庭性质承包和口粮田承包是不一样。[ 被告]:知道了。[11:10:19]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达成和解意见,使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不同意调解。[ 被告]:同意。[ 审判员]:调解应该是合法自愿基础上进行调解。鉴于原告不同意法庭主持调解,本庭不再进行调解。休庭20分钟。[11:10:53]
- [主持人]:现在合议庭正在进行合议,请大家稍休息一下。[11:11:52]
- [审判员]:继续开庭。因双方不同意调解。经合议庭认真评议。原告河漕村经济社诉被告李柏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庭现已审理终结。下面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员]:本院认为,河漕村民代表大会曾两次决议,同意将涉案土地发包给被告李柏春,承包期限从三年延长至四年。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承包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现承包期限已满,被告李柏春继续占有使用上述土地无法律依据,理应予以腾退。但为了方便生产,减少损失,以李柏春将2010年度播种的冬小麦在2011年6月底收割完毕后,再行腾退为宜,同时被告李柏春亦应交纳2011年半年度的承包费。对于被告李柏春称,其所承包的土地承包期限30年,不同意腾退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证明,且其承包的土地属非家庭承包性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要求的必须延长承包期限到30年的情况,故李柏春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柏春于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将其承包的一百二十九点二亩耕地退还给原告密云县十里堡镇某村经济合作社,并恢复原地貌,过期视为放弃。二、被告李柏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密云县十里堡镇某村经济合作社二○一○年度承包费一万五千三百七十五元。三、被告李柏春于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密云县十里堡镇某村经济合作社二○一一年一月至六月的承包费七千六百八十七元五角。四、驳回原告密云县十里堡镇某村经济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十三元,由被告李柏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双方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本月25号上午8点40分双方当事人到本院第17法庭领取书面判决,过期视为送达。[ 审判员]:双方看笔录签字。现在闭庭。[11:25:17]
-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院长、曹庆良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蔡红超、于金跃、周静、相颖的辛勤工作。[11:25:40]
- [主持人]: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1:26:58]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29:22]









